文化,是一座城市的氣質、風骨和靈魂。如何提升生活在其中的市民的文化獲得感,更好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嚮往?上海給出的方案是:將實踐經驗上升為制度安排,制定公共文化服務領域的地方性法規《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務保障與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為「十四五」期間加快建設社會主義國際文化大都市、推進城市治理現代化提供法治保障。該條例已於2020年10月27日由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九章六十九條,分為總則、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與管理、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提供、群眾性文化活動、「上海文化」品牌建設、社會參與、保障措施、法律責任以及附則。它總體定位為本市公共文化服務領域的全局性、綜合性、基礎性立法,與現行《上海市社區公共文化服務規定》《上海市公共圖書館管理辦法》《上海市公共文化館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共同構建完善本市公共文化服務地方立法體系。
《條例》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考察上海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踐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為人民」重要理念,著眼「上海文化」品牌打造,創新公共文化設施運行機制,提升公共文化服務供給和社會參與度,加大統籌協調和融合發展力度,加大公共文化服務高質量供給,注重提升公共文化服務的公益性、基本性、均衡性和便利性。
其中,凸顯上海特色是條例的一大特色。近年來,本市大力推動公共文化服務目標均等化、供給主體多元化、運行機制專業化、公共服務效能化、管理體系制度化,持續深化公共文化領域各項改革任務,形成了一系列引領全國的創新實踐。《條例》注重總結上海經驗,並上升為制度安排。與此同時,結合「上海文化」品牌建設,對「加強高品質公共文化空間建設」、「舉辦高水平的公共文化活動」、「提高文化數字產品品質」、「強化優質公共文化服務供給」、「提供優質公共文化服務」等諸多方面作出了規定。
另一大特色是體現共建共享。《條例》著力體現人民城市建設理念核心價值,強調人民群眾在公共文化服務中的主體地位和權益,健全支持開展群眾性文化活動機制,激發人民群眾參與熱情。在「社會力量」章節中,設立明確條款,引導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設施建設、服務提供、活動開展等,增強公共文化服務發展活力。
為強化群眾在公共文化服務中的主體地位和權益保障,《條例》明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群眾性文化活動機制,支持開展全民閱讀、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藝術普及、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等活動。《條例》還細化了各類群眾性文化活動的開展方式和內容,明確政府及有關部門、群團組織等應當提供支持與便利措施;鼓勵扶持發展各類群眾性文化活動團隊,支持開展農村群眾性文化活動。同時,對開展群眾性體育健身活動作出規範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條例》被列為市人大常委會2020年度立法計劃正式項目,市委宣傳部、市文化旅遊局、市司法局、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共同推進立法工作。起草過程中,全面貫徹「依法立法、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堅持「開門立法」,廣開言路、廣納民意,採用調研走訪、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讀稿會以及書面徵求意見等多種方式,廣泛聽取各方意見,讓民意和民智在立法過程中發揮了積極作用。
「十三五」即將收官,「十四五」近在眼前。在這個重要的歷史交匯點,《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務保障與促進條例》的出臺有何特殊意義,它與其他省市公共文化領域的地方法規相比,特點體現在哪?相關職責部門將如何落實條例內容?對於各級公共文化管理單位、基層群文團隊以及市民,這個條例又將帶來哪些改變?相關專家、基層文化工作者和居民代表一一作出了解答。
問:為什麼要出臺《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務保障與促進條例》?
丁偉(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文化是城市的靈魂。近年來,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公共文化工作,本市已率先基本建成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走在全國前列。因此,為了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嚮往,加強公共文化建設,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文化共同體,推動公共文化服務高質量發展,有必要全面對標中央對上海的要求,總結上海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經驗和做法,制定一部保障和促進本市公共文化服務的地方性法規。通過立法把人民城市建設的重要理念貫徹落實到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的方方面面,讓廣大人民群眾享受到更多優質公共文化服務,為加快建成國際文化大都市、推進城市治理現代化提供法治保障。
問:十一屆市委十次全會提出,要大力推進國際文化大都市建設,持續提升城市文化軟實力,二〇三五年的遠景目標中也包括文化大都市功能全面升級,在這個節點上出臺條例的意義有何不同?
蘇明(上海市人大教科文衛委主任委員):回望過去,全會肯定了一年來本市大力推進國際文化大都市建設所取得的新進步以及「十三五」時期文化軟實力顯著增強的新成就,文化軟實力已經成為城市核心競爭力的重要內容。展望未來,全會提出:到二〇二五年,城市精神品格更加彰顯;到二〇三五年,文化大都市功能全面升級,基本建成令人嚮往的創新之城、人文之城、生態之城。在條例即將實施的現在,我理解條例出臺的特殊意義在於:將踐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為人民」重要理念融入公共文化服務事業的發展中,通過公共文化服務高質量發展來滿足群眾對高品質生活的嚮往,公共文化服務的公益性、基本性、均衡性將成為人文之城的一個重要標識。我以均衡性為例。統籌城鄉公共文化服務是條例的重點內容,要求政府及相關部門通過轉移支付等方式支持遠郊地區公共文化服務工作,支持農村群眾性文化活動和節日民俗活動、發掘鄉土文化產品,鼓勵鄉土特色藝術創作,推動具有本市特點的美麗鄉村文化建設。全會提出形成城鄉融合發展格局,在鄉村嵌入更多文化等功能,形成功能互補、發展互促的融合發展新格局。因此,要從融合發展的角度落實條例,在「五個新城」布局等重點工作中,讓公共文化發揮更大作用,促進文化旅遊資源聯動,聚焦城市文脈延續,以名鎮名村名街的文旅提升來帶動當地產業轉型升級。
問:與其他省市已經出臺的公共文化領域地方法規相比,《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務保障與促進條例》最突出的特點是什麼?
丁偉(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常委會法工委主任):主要體現在五個方面:
(一)進一步明確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的管理體制。條例不僅將各級人民政府作為本行政區域公共文化服務的責任主體,建立市、區兩級公共文化服務綜合協調機制;還細化了文化、新聞出版、電影、教育、體育、科技等主要承擔公共文化產品供給、資源共享任務的部門的具體職責。
(二)加強公共文化設施建設,優化運行管理機制。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對公共文化設施的類型作了細緻分類和界定,並明確了相關建設和管理要求:一是進一步優化公共文化設施布局,建設公共文化設施網絡;二是要求公共文化服務設施管理單位合理布局基本功能空間,設置便民服務區;三是建立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總分館制,有效整合公共文化資源,促進優質資源向基層延伸;四是推動建立健全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法人治理結構,提高其自身發展能力。
(三)完善服務標準體系,提升公共文化服務效能。條例明確,本市公共文化服務供給以免費或者優惠為原則,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一是明確對遠郊地區、大型居住社區以及人員流動量較大的公共場所的公共文化服務供給措施。二是創新服務方式,健全和完善市、區、街鎮、居(村)四級公共文化服務供給體系,加強公共文化配送供需對接,提高配送服務效能。三是結合地方實際,根據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群體的特點與需求,提供有針對性的、便捷的公共文化服務。
(四)加強「上海文化」品牌建設,推動公共文化高質量發展。本次立法專設「上海文化」品牌建設一章,圍繞「加快建設社會主義國際文化大都市」這一目標,全力打響上海紅色文化品牌、海派文化品牌、江南文化品牌,助力提升城市軟實力和核心競爭力。條例聚焦推進三大文化品牌建設的一系列舉措:一是支持舉辦重大品牌節慶活動、著力提升重大體育賽事辦賽品質;二是加強高品質公共文化空間建設,打造文化地標;三是著力培育傳統戲曲、民間文藝、現代藝術等具有地方特色、示範效應和影響力的文化團隊;四是推動具有本市特點的美麗鄉村文化建設;五是加強文化數字產品、文化創意產品開發;六是實施品牌培育工程,擴大公共文化服務影響力;七是加強引導推介和合作交流。
(五)引導多元主體參與,增強公共文化服務發展動力。條例設立兩個專章,將一系列具有地方特色的舉措寫入條例:一是強化群眾在公共文化服務中的主體地位和權益保障,強調了政府及有關部門、群團組織為各類群眾性文化活動的開展提供支持和便利措施等方面的責任。二是鼓勵和推動社會參與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激發全社會的文化創造活力;鼓勵設施場地資源共享,拓展公共文化服務的線下及線上空間範圍,著力提升公共文化服務覆蓋面。
問:立法過程中最重要的考量是什麼?
蘇明(上海市人大教科文衛委主任委員):從保障和促進的角度講,考量可以歸納為三個字。一是「通」,打通各個部門、各類主體,形成工作合力。在宣傳文化系統內,打通公共文化設施與經營類文化單位,對文藝表演團體、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影視公司提出明確要求;打通宣傳文化系統與其他部門,公共文化設施涵蓋體育場館、工人文化宮、青少年宮等場所,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開放文化體育設施,鼓勵科研機構、企業圖書館、文化活動室成為區級圖書館、文化館的分館;打通體制內、體制外,實行政府、市場和社會良性互動、共建共享的公共文化服務模式,支持各地區、各行業結合自身文化資源,開展富有區域或者行業特色的公共文化活動。二是「融」,突出各類設施、資源的共享。推動公共文化服務與新時代文明實踐融合發展、與教育、科技等融合發展、與旅遊融合發展。發揮重大品牌節慶活動、重大賽事的集聚效應,放大文化惠民效應。依託黃浦江、蘇州河沿岸、公園綠地、廣場、景區景點、商場、交通站點等公共空間和設施,開展公共文化活動,提升公共文化的影響力。三是「眾」,強調服務群眾的立法「初心」。賦予群眾知情權、參與權、建議權、監督權;提供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群體的針對性服務;完善四級公共文化服務供給體系,開展面向群眾的全民閱讀、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藝術普及、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等活動;推進公共文化服務數字平臺建設,提升精準服務能力。
問:對於各級公共文化管理單位和基層群文團隊,這個條例將帶來哪些改變?
丁偉(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常委會法工委主任):一是逐步完善公益性演出補貼制度。支持文藝表演團體、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等向公眾提供優惠或者免費的公益性文化服務。二是加強政府部門、群團組織、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的對基層群文團隊的業務指導,為其開展活動提供藝術培訓、信息諮詢以及設施使用等服務。三是配備專業人員。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合理設置公共文化服務崗位,配備相應專業人員;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為社區文化活動中心配備相應工作人員;居(村)民委員會安排人員,承擔居(村)綜合文化活動室的日常管理。四是保障職業發展。條例提出優化公益性文化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崗位結構比例的要求,確定了公益性文化事業單位內部考核和績效工資分配製度,強調了其他文化單位從事公共文化服務人員在職稱評定、學習培訓、項目申報、表彰獎勵等方面與公益性文化事業單位人員享有同等待遇。五是加強業務培訓。要求主管部門和相關單位根據不同崗位要求,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分級分類培訓。
問:對於引導支持社會力量參與上海公共文化服務,這個條例提出了哪些激勵措施?
蘇明(上海市人大教科文衛委主任委員):上海是全國最早鼓勵和推動社區文化活動中心管理社會化、專業化的城市,形成了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公共文化服務的良好格局。條例第六章「社會參與」,在系統總結相關部門鼓勵、支持社會力量有益做法的基礎上,提出了不少乾貨。第一,政府採取購買服務等措施,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提供公共文化服務,吸引更多社會力量投身公共文化服務。第二,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向公眾開放文化體育設施的學校、對提供免費、優惠開放或者公益場、公益票的社會力量博物館、劇院,在運行管理、設施維修等方面給予相應支持,免除社會力量的後顧之憂。第三,捐贈人單獨捐贈或者主要由捐贈人出資建設的公共文化設施,可以由捐贈人個人冠名或者提出公共文化設施名稱,讓義舉與留名並行不悖。第四,支持依法成立公共文化服務領域行業組織,制定行業規範,推動行業自律,提高公共文化服務質量。這些措施都是為了積極引入競爭機制,創新公共文化服務方式,推動公共文化服務社會化。
問:未來,市文化和旅遊局將如何落實條例內容?
於秀芬(上海市文化和旅遊局黨組書記、局長):市文化和旅遊局作為《條例》落實工作的主要責任主體之一,將重點圍繞宣傳、貫徹兩個方面開展工作。一方面會同各相關部門和各區文旅局做好《條例》宣貫工作,全面開展普法培訓,推動全市公共文化從業人員和廣大市民尊法、學法、守法、用法,增強政府依法履職的責任感,營造全社會推動公共文化服務發展的良好氛圍。另一方面,按照不斷提高公共文化服務均衡化、優質化水平的要求,聚焦空間拓展、數字服務、群眾活力等方面持續發力。一是持續挖掘各類公共空間,通過「嵌入式」「融入式」服務為其注入文化資源內容,打造更多家門口的好去處、新空間,營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發展格局。二是在上海城市數位化轉型過程中,積極推進智慧化公共文化服務,提高公共文化數字產品品質,提升服務能級。三是進一步健全完善群眾性文化活動機制,鼓勵開展各類文化活動,為群眾性文化活動提供更多便利,扶持發展各類群眾性文化活動團隊,推動市民文化活動繁榮發展。
問:作為基層群文工作者,這個條例將如何影響實際工作?
張煒瑋(五裡橋社區文化活動中心主任):近年來,通過在基層的實踐和探索,社區文化中心不僅是一個新型鄰裡社交平臺,更是一個有溫度的社區平臺,通過千餘場有特色、有內涵的文化活動,濃縮鄉愁文化、家園情懷,喚起文化認同,增強凝聚力。條例出臺後,將通過提供各類重大品牌節慶活動的公益場次、公益票等方式,放大文化惠民效應。文化引領市民素養,居民的文化需要隨著生產生活水平的提升而日益增長,高層次的文化內容給社區居民以價值引領、精神嚮導和審美啟迪。條例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呼喚和引入更多的社會資源為公共文化服務,將不斷激發社區公共文化的活力,通過各年齡層、各類資源的廣泛參與,推動公共文化的深入高效發展。
問:市民對條例出臺實施後的上海公共文化生活有哪些新期待?
嚴莉燕(市民代表):這個條例對公共文化服務的方方面面都提出了要求和規範,作為老百姓,我們覺得自己的文化權益(包括各個不同的人群)獲得了法律的保障,讓我們感到安心。對於身邊的一些不文明行為也更有約束力,我們的社區會更加和諧。我期待這個條例出臺後,我們社區周邊有更多的文化、體育設施向老百姓開放,各種機構設施裡的服務也更加豐富,能讓我們更加便捷地享受到各種文化服務、接受公益普及性藝術教育,提升生活品質和幸福感。
來源:文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