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問: 在多家投資方共同投資拍攝影視項目時,關於影視作品版權歸屬如何約定為好?
答:根據中國大陸地區《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影視作品的版權歸屬於製作者,通俗說也就是投資方。多個投資方對該影視作品的版權是共有的,至於每一方對權利享有的份額或比例,建議在聯合投資協議中進行細化明確。一般而言,大家都會按照各自投資比例去共享影視作品的版權。實際操作中也有個別投資者,僅僅關注的是影視項目的發行收益,而不關注版權的行使,所以也可以在協議中明確此類投資者不享有相應版權,僅按照一定比例分享收取發行收益即可。
2. 問: 作為投資方,如已經合法取得了影視作品的版權,是否意味著其對劇本也當然享有版權,可以自行行使劇本版權呢?
答:需要明確的是:每一個單獨作品對應都有版權,除非有證據能證明,否則作品的版權歸作者享有。影視作品和劇本從認定上屬於兩個獨立作品,而且作者不同,影視作品的(制)作者是投資方,劇本的作者是編劇。所以,在沒有任何明確書面約定而且也沒有其他證據能夠證明的情況下,劇本的版權歸編劇享有,影視作品投資方並不因為是影視作品的版權所有者而自然取得劇本版權。如果投資方希望取得劇本的版權,需要在劇本委託創作合同、聯合投資攝製合同中明確約定劇本的版權歸誰所有。
3. 問:在影視項目劇本創作過程中,編劇A完成部分劇本創作甚至已經完成完整初稿,但是因多種原因需要另行聘請其他編劇完成劇本最終稿。請問其他編劇是否可以在編劇A已交付稿件的基礎上進行修改潤色?
答:編劇A進行了劇本初稿或部分內容的創作,如果雙方對該部分劇本版權的歸屬及劇本使用在編劇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編劇A對於劇本是享有相應的版權的,如果其他人想在其基礎上進行修改調整,實際上屬於行使該劇本的部分版權,應當取得權利人編劇A的同意。而且項目方如果繼續使用該部分拍攝,很可能都存在障礙。如果在與編劇A籤署合同時,對於A創作劇本內容的後續使用,包括改編、修改、續寫等明確約定:項目方(投資方)可以自行行使,無需另行取得A同意。則我們另行委託其他編劇進行再創作,是不存在侵權風險的。所以,建議重視與編劇之間的創作合同,儘可能將劇本版權及使用等內容詳細約定在合同中,以免日後合作出現矛盾,影響整個項目進展。
4.問: 影視項目最後形成的是各類型的作品,如電視劇、網絡劇、電影或者甚至文字作品、音樂等,那我只關注版權的相關法律問題即可,不用考慮其他了吧?
答:影視項目涉及最多的當然是作品,在法律保護和適用上,版權問題固然是主要關注點和核心問題。但是並不意味這不會涉及其他法律事宜,比如影視項目的名稱就涉及到商標註冊和保護,題材類似或名稱類似的影視項目還可能涉及到不正當競爭,影視作品中角色造型的單獨使用還涉及到演員肖像權等問題。所以不能簡單地只考慮版權,這樣容易因忽視引起爭議。
5. 問:目前很多影視項目都是源於網絡小說的IP改編,請問如果我想將一部網絡小說改編拍攝成一部電影或電視劇,需要注意什麼?
答:一般而言,將已經發表的小說等文學作品,改編拍攝成影視作品,都需要取得小說版權權利人,也就是作者的授權許可,以確保對該小說享有合法的改編拍攝權利。但是現在很多作者都與發表網站或經紀公司籤署了合約,作者自己不得擅自將小說的相關版權進行授權許可或轉讓,所以請注意在取得小說的改編拍攝等版權時,一定要審核確定是僅僅和作者籤署合約還是與作者經紀公司或網站籤約或者與他們二者一併籤署三方合約。
6. 問:對於奇幻類或武俠類等影視作品,由於其特殊性,如擬開發為遊戲產品,請問需要如何處理影視作品和遊戲產品之間的版權使用關係?
答: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影視作品和遊戲產品是兩個獨立的作品,各自都有相應的版權。按照中國大陸地區的法律規定,誰投資製作它們,誰就享有相應的版權,當然投資製作者之間另有協議約定的除外。其次,要注意原作品和改編作品之間的關係,通常遊戲作品是根據影視作品改編而來,所以在開發設計遊戲作品之前,需要向原作品,即影視作品的版權所有者取得相應的授權許可。如果遊戲產品中使用了影視作品的人物造型或角色形象,還需要取得演員及其經紀公司的許可同意。
7. 問:我是一個電影項目的發起方,取得了一部小說的改編拍攝權,但是作者給我的授權期限為5年,目前授權即將到期,我也開展了大量前期籌備工作,但是還沒有開拍。請問5年屆滿,我還能根據這部小說繼續拍攝電影嗎?
答:授權許可與權利轉讓不同,授權許可存在一定期限限制,即期限屆滿後,被授權方就不得再行使授權權利。關於授權期限屆滿後,如果電影已經拍攝完成,則電影本身就是一個獨立作品,投資方作為電影的版權人,當然有權發行電影。但是如小說改編拍攝授權期限屆滿,電影尚未拍攝完成,至於投資方能否繼續拍攝,就要看雙方合同如何具體約定,如沒有約定,從法律權利嚴謹角度,需要另行取得小說作者對改編拍攝進行合法授權。所以,建議在最初起草籤署授權許可合同時,對此情況加以明確約定,避免日後協商困難或發生爭議。
8. 問:現在影視項目的商務植入越來越多,方式也多樣且新穎。請問商務植入內容可否脫離影視項目單獨推廣,這樣會不會構成侵權?
答:商務植入實際上通過影視項目對植入品牌或產品進行宣傳,更直接地說是將廣告與情節融合,將廣告嵌入影視節目中,即便是現在流行的壓條彈幕或中插脫離影視項目單獨使用,也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和不現實性。因為廣告內容與情節融合,獨立播放,太過突兀。而且廣告情節、人物甚至語言都來自於影視項目,品牌方或廣告發布方未經影視項目版權方許可,單獨使用,存在侵權風險。
9. 問:目前綜藝節目很多,而且大部分是引進外國綜藝節目模式。請問我們作為國內綜藝節目製作方在引用外國節目模式時,如何避免版權爭議?
答:目前世界大多數國法律規定,都認為節目模式不構成作品,不受到著作權法(版權法)的保護。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我們可以隨意援引節目模式製作新的綜藝節目。因為綜藝節目模式雖然不受到著作權法律保護,但是其中的一些獨創性元素,可以通過專利技術、商業秘密、商標、甚至反不正當競爭等相關法律保護。而且綜藝節目模式中可以獨立構成作品的,還是可以依據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予以保護的。故建議在引用外國或其他綜藝節目模式開發新的綜藝節目時,與綜藝節目模式所有方籤署節目模式使用協議,對具體事宜進行明確約定方可避免不必要的爭議。
10.問:現在電影、電視劇等影視節目的收入來源很多。請問各投資方在分配影視節目涉及的各項收入時,應當包括哪些收入呢?
答:目前在中國地區,影視節目最傳統也是最主要的收入來源是發行收入。對於電影而言就是票房收入,對於電視劇而言,就是各播放平臺的購買收入。但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如果投資方是影視節目的版權方,則影視節目部分版權的轉讓收入或者授權許可費用,是應當納入影視節目可分配收入的。第二,影視節目除了在傳統播放媒體比如衛視、院線、視頻網站上播放取得的收入,還有在郵輪、飛機、付費頻道播放所取得的收入,也應當納入可分配收入。簡單而言,只要是與版權相關的收入,作為版權人的各投資方,就有權按照協議中對收入分配的相關約定進行結算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