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法法律實務問答集錦》(四)——智慧財產權交易相關法律問題

2020-09-10 立正說法

1. 問: 在多家投資方共同投資拍攝影視項目時,關於影視作品版權歸屬如何約定為好?

答:根據中國大陸地區《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影視作品的版權歸屬於製作者,通俗說也就是投資方。多個投資方對該影視作品的版權是共有的,至於每一方對權利享有的份額或比例,建議在聯合投資協議中進行細化明確。一般而言,大家都會按照各自投資比例去共享影視作品的版權。實際操作中也有個別投資者,僅僅關注的是影視項目的發行收益,而不關注版權的行使,所以也可以在協議中明確此類投資者不享有相應版權,僅按照一定比例分享收取發行收益即可。

2. 問: 作為投資方,如已經合法取得了影視作品的版權,是否意味著其對劇本也當然享有版權,可以自行行使劇本版權呢?

答:需要明確的是:每一個單獨作品對應都有版權,除非有證據能證明,否則作品的版權歸作者享有。影視作品和劇本從認定上屬於兩個獨立作品,而且作者不同,影視作品的(制)作者是投資方,劇本的作者是編劇。所以,在沒有任何明確書面約定而且也沒有其他證據能夠證明的情況下,劇本的版權歸編劇享有,影視作品投資方並不因為是影視作品的版權所有者而自然取得劇本版權。如果投資方希望取得劇本的版權,需要在劇本委託創作合同、聯合投資攝製合同中明確約定劇本的版權歸誰所有。

3. 問:在影視項目劇本創作過程中,編劇A完成部分劇本創作甚至已經完成完整初稿,但是因多種原因需要另行聘請其他編劇完成劇本最終稿。請問其他編劇是否可以在編劇A已交付稿件的基礎上進行修改潤色?

答:編劇A進行了劇本初稿或部分內容的創作,如果雙方對該部分劇本版權的歸屬及劇本使用在編劇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編劇A對於劇本是享有相應的版權的,如果其他人想在其基礎上進行修改調整,實際上屬於行使該劇本的部分版權,應當取得權利人編劇A的同意。而且項目方如果繼續使用該部分拍攝,很可能都存在障礙。如果在與編劇A籤署合同時,對於A創作劇本內容的後續使用,包括改編、修改、續寫等明確約定:項目方(投資方)可以自行行使,無需另行取得A同意。則我們另行委託其他編劇進行再創作,是不存在侵權風險的。所以,建議重視與編劇之間的創作合同,儘可能將劇本版權及使用等內容詳細約定在合同中,以免日後合作出現矛盾,影響整個項目進展。

4.問: 影視項目最後形成的是各類型的作品,如電視劇、網絡劇、電影或者甚至文字作品、音樂等,那我只關注版權的相關法律問題即可,不用考慮其他了吧?

答:影視項目涉及最多的當然是作品,在法律保護和適用上,版權問題固然是主要關注點和核心問題。但是並不意味這不會涉及其他法律事宜,比如影視項目的名稱就涉及到商標註冊和保護,題材類似或名稱類似的影視項目還可能涉及到不正當競爭,影視作品中角色造型的單獨使用還涉及到演員肖像權等問題。所以不能簡單地只考慮版權,這樣容易因忽視引起爭議。

5. 問:目前很多影視項目都是源於網絡小說的IP改編,請問如果我想將一部網絡小說改編拍攝成一部電影或電視劇,需要注意什麼?

答:一般而言,將已經發表的小說等文學作品,改編拍攝成影視作品,都需要取得小說版權權利人,也就是作者的授權許可,以確保對該小說享有合法的改編拍攝權利。但是現在很多作者都與發表網站或經紀公司籤署了合約,作者自己不得擅自將小說的相關版權進行授權許可或轉讓,所以請注意在取得小說的改編拍攝等版權時,一定要審核確定是僅僅和作者籤署合約還是與作者經紀公司或網站籤約或者與他們二者一併籤署三方合約。

6. 問:對於奇幻類或武俠類等影視作品,由於其特殊性,如擬開發為遊戲產品,請問需要如何處理影視作品和遊戲產品之間的版權使用關係?

答: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影視作品和遊戲產品是兩個獨立的作品,各自都有相應的版權。按照中國大陸地區的法律規定,誰投資製作它們,誰就享有相應的版權,當然投資製作者之間另有協議約定的除外。其次,要注意原作品和改編作品之間的關係,通常遊戲作品是根據影視作品改編而來,所以在開發設計遊戲作品之前,需要向原作品,即影視作品的版權所有者取得相應的授權許可。如果遊戲產品中使用了影視作品的人物造型或角色形象,還需要取得演員及其經紀公司的許可同意。

7. 問:我是一個電影項目的發起方,取得了一部小說的改編拍攝權,但是作者給我的授權期限為5年,目前授權即將到期,我也開展了大量前期籌備工作,但是還沒有開拍。請問5年屆滿,我還能根據這部小說繼續拍攝電影嗎?

答:授權許可與權利轉讓不同,授權許可存在一定期限限制,即期限屆滿後,被授權方就不得再行使授權權利。關於授權期限屆滿後,如果電影已經拍攝完成,則電影本身就是一個獨立作品,投資方作為電影的版權人,當然有權發行電影。但是如小說改編拍攝授權期限屆滿,電影尚未拍攝完成,至於投資方能否繼續拍攝,就要看雙方合同如何具體約定,如沒有約定,從法律權利嚴謹角度,需要另行取得小說作者對改編拍攝進行合法授權。所以,建議在最初起草籤署授權許可合同時,對此情況加以明確約定,避免日後協商困難或發生爭議。

8. 問:現在影視項目的商務植入越來越多,方式也多樣且新穎。請問商務植入內容可否脫離影視項目單獨推廣,這樣會不會構成侵權?

答:商務植入實際上通過影視項目對植入品牌或產品進行宣傳,更直接地說是將廣告與情節融合,將廣告嵌入影視節目中,即便是現在流行的壓條彈幕或中插脫離影視項目單獨使用,也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和不現實性。因為廣告內容與情節融合,獨立播放,太過突兀。而且廣告情節、人物甚至語言都來自於影視項目,品牌方或廣告發布方未經影視項目版權方許可,單獨使用,存在侵權風險。

9. 問:目前綜藝節目很多,而且大部分是引進外國綜藝節目模式。請問我們作為國內綜藝節目製作方在引用外國節目模式時,如何避免版權爭議?

答:目前世界大多數國法律規定,都認為節目模式不構成作品,不受到著作權法(版權法)的保護。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我們可以隨意援引節目模式製作新的綜藝節目。因為綜藝節目模式雖然不受到著作權法律保護,但是其中的一些獨創性元素,可以通過專利技術、商業秘密、商標、甚至反不正當競爭等相關法律保護。而且綜藝節目模式中可以獨立構成作品的,還是可以依據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予以保護的。故建議在引用外國或其他綜藝節目模式開發新的綜藝節目時,與綜藝節目模式所有方籤署節目模式使用協議,對具體事宜進行明確約定方可避免不必要的爭議。

10.問:現在電影、電視劇等影視節目的收入來源很多。請問各投資方在分配影視節目涉及的各項收入時,應當包括哪些收入呢?

答:目前在中國地區,影視節目最傳統也是最主要的收入來源是發行收入。對於電影而言就是票房收入,對於電視劇而言,就是各播放平臺的購買收入。但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如果投資方是影視節目的版權方,則影視節目部分版權的轉讓收入或者授權許可費用,是應當納入影視節目可分配收入的。第二,影視節目除了在傳統播放媒體比如衛視、院線、視頻網站上播放取得的收入,還有在郵輪、飛機、付費頻道播放所取得的收入,也應當納入可分配收入。簡單而言,只要是與版權相關的收入,作為版權人的各投資方,就有權按照協議中對收入分配的相關約定進行結算分配。

相關焦點

  • 科技成果轉化股權獎勵的若干法律實務(下)
    (上)》篇中已對科技成果轉化及獎勵的主要形式、股權獎勵的制度依據以及基本要求做了分析,下篇將進一步解讀科技成果轉化股權獎勵的具體實施程序、實踐案例以及股權獎勵涉及的稅負等實務問題。(2) 獎勵單位內部審議程序通過獎勵單位的有權機構(如所務會等)對轉化和獎勵方案進行審議,履行盡職調查和內部公示等程序。獎勵單位對轉化和獎勵方案的盡職調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A. 轉化智慧財產權的權屬情況(存續狀態、獨有或共有、權利限制、涉密情況等);B.
  • 「兩高」相關部門負責人就《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答記者問
    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發布,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據了解,出臺智慧財產權刑事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加大智慧財產權刑事司法保護力度,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的重要舉措。
  • 「兩高」就《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答記者
    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發布,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據了解,出臺智慧財產權刑事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加大智慧財產權刑事司法保護力度,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的重要舉措。
  • 兩高發布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已於2020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11次會議、2020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四十八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
  • 最高法出臺新規:加強對涉及網絡侵權和電子商務平臺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審判指導(附指導意見及法律適用問題的批覆)
    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涉網絡智慧財產權侵權糾紛幾個法律適用問題的批覆》(下文簡稱《網絡知產批覆》)和《關於審理涉電子商務平臺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下文簡稱《電商平臺意見》)。二、人民法院審理涉電子商務平臺智慧財產權糾紛案件,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以下簡稱電子商務法)第九條的規定,認定有關當事人是否屬於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或者平臺內經營者。人民法院認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的行為是否屬於開展自營業務,可以考量下列因素:商品銷售頁面上標註的「自營」信息;商品實物上標註的銷售主體信息;發票等交易單據上標註的銷售主體信息等。
  • 【公司實務】《九民紀要》關於合同效力的認定及相關法律後果的規定(上)
    《九民會議紀要》第30至35條就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的強制性規定的效力認定,及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後果,包括財產返還、折價補償、損害賠償,等相關問題進行了規定。為解決此問題,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即《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14條將《合同法》第52條第5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明確限定於
  • 「戰疫」愛心-法律招生篇-碩/博
    民事法學組:研究民事審判之實體及程序問題(含國際貿易、兩岸交流、科技發展..等)。刑事法學組:探討犯罪成因與對策,尋求發現真實與保障人權程序。財經法學組:架構國家經濟發展之法制規範,培養財經與法律兼具之專業人才。國際法學組:研究國際法領域重要議題,培養國際法與外交事務之專業人才。"
  • 最高法關於涉網絡智慧財產權侵權糾紛幾個法律適用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網絡智慧財產權侵權糾紛幾個法律適用問題的批覆》已於2020年8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1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網絡智慧財產權侵權糾紛幾個法律適用問題的批覆
  • "長租公寓"經營的主要法律問題及分析(二)
    繼前文對長租公寓企業的資金吸收問題的深入剖析後,相關經營主體需要同步關注的還有其在吸收資金過程中所伴隨附生的信息合規問題,其中既包括經營主體對市場和相對人的信息披露義務的盡責問題,也涵蓋經營主體對已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問題。
  • 法律人必讀:法律檢索之道
    目前我國法學領域的研究與實務較為脫節(法學研究的主流仍是理論導向、立法導向、批判導向),而且學者研究時法條意識亦較為薄弱,遇到實務疑難,從學者著作和論文中往往難以找到答案,此時藉助法律檢索往往更能有效地答疑解惑。
  • 走進STL實務課 | 全球法律實踐(Global Law Practice)
    在提供豐富的美國法J.D.課程和中國法法律碩士課程之外,北京大學國際法學院(英文簡稱「STL」)同樣重視對學生實務能力的培養。全球法律實踐(Global Law Practice)便是一門聚焦於律所部分非訴業務領域的法律實務課程。該課程由實務經驗豐富的王睿律師擔任授課老師。
  • 「兩高」相關部門負責人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答記者問
    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解釋》),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為更好地理解和適用《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負責人、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廳負責人接受記者採訪。問:請介紹一下制定《解釋》的背景情況和主要內容?
  • 名師雲集|北大法寶邀您參加德衡律師集團法律實務學術年會
    在匆匆走過的一年裡,什麼是您最關注的問題?是民法典及司法解釋?是反壟斷法與競爭政策?是中歐投資協議?還是跨學科問題的思考與挑戰?……一切答案,盡在德衡律師集團第二屆法律實務學術年會!2021年1月29日,北京銀泰中心C座12層(及線上),我們不見不散。
  • 58個案例透視獨立保函實務中的基本法律問題
    本文在梳理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為「獨立保函司法解釋」)實施後我國法院已審結的58個裁決的基礎上對獨立保函實務中存在的基本問題進行研究和剖析,以期對獨立保函在實務中存在的法律風險進行有效的識別和防控。
  • 第六屆中國信息網絡與高新技術法律實務研討會暨全國律協信息委...
    (三)分論壇16日下午的會議在四個分會場分別先後進行了八個分論壇的討論。八個分論壇的主題分別是網際網路金融法律、信息網絡安全法務、網路遊戲和音樂智慧財產權法務、信息網絡與高新技術法律綜合問題、律師工作信息化/電子證據法務、電子商務法務、網絡版權、專利/商標/反不正當競爭。
  • 全面實用 《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彙編》正式發布
    2017年智慧財產權新年論壇暨《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彙編》新聞發布會在北京中國智慧財產權培訓中心隆重舉行。近日,由《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彙編》編委會主辦,智慧財產權出版社、《中華商標》雜誌社和奧肯國際智慧財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肯國際」)協辦的2017年智慧財產權新年論壇暨《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彙編》新聞發布會在北京中國智慧財產權培訓中心隆重舉行。
  • 北大智慧財產權實務課——業界大咖親自教你做知產業務
    要成為一名卓越的法律人,紮實的理論基礎、縝密的思維習慣與豐富的實務經驗都不可或缺。對於身處象牙塔中的同學們來說,相較於前兩種能力,實務經驗往往最為欠缺。尤其是智慧財產權方向的法律碩士生大多有志於從事法律實務工作,對實務經驗存在現實需求。為了彌補大家的這一短板、更好地培養應用型的複合人才,北京大學法學院專門為智慧財產權方向的法律碩士同學開設了智慧財產權實務課程。
  • 好課資源共享:28律師實務企業融資相關法律問題探討-【22、萬法通】
    28律師實務企業融資相關法律問題探討-【22、萬法通】28-馮曉強【行銷千萬不是夢】高清版28-樊登:高效閱讀必修課(完結)28法律顧問合同實戰-以餐飲企業為例3課視頻-【公司法】28二手房交易中的談判技巧及法律風險-【合同法】28-杜雲生--如何克服阻礙成交十大藉口28
  • 科技成果轉化股權獎勵的若干法律實務(上)
    《科促法》」)在內的一系列法律法規,極大地激發了科研人員的科技創新積極性。本文將對科技成果轉化股權獎勵的相關法律實務問題作出分析。一、科技成果轉化及獎勵方式的多樣性根據《科促法》第16條規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等科技成果持有者可採用下列方式進行科技成果轉化:(1)自行投資實施轉化;(2)向他人轉讓科技成果;(3)許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4)以科技成果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共同實施轉化;(
  • (新變化一覽表+法律要點+實務建議)
    除此之外,合同解除的相關規定也散見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及典型合同部分等。在2019年公布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以下簡稱「《九民紀要》」)第四十六至四十九條,也有涉及合同解除規定的內容。本文旨在對《民法典》及《九民紀要》中合同解除新變化進行梳理,並在此基礎上提出相關的實務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