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縱觀各國治理實踐,如果社會治理跟不上經濟發展步伐,各種社會矛盾和問題得不到有效解決,不僅經濟發展難以為繼,整個社會也可能陷入動蕩。」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切實解決執行難,制定強制執行法。」「完善司法管理體制和司法運行機制,加強對司活動的監督,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是中央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安排,意義重大影響深遠。
深刻剖析「執行難」的表現和原因,借鑑國內國外治理經驗,注重執行實際中的所需所盼,以立法鞏固「基本解決」的經驗,促進「切實解決」目標實現,更有保障、更有力量。一孔之見,定有缺陷,敬請寬宥。
一、「執行難」問題的「切實」表現
「執行難」問題非簡單原因造成,而是諸多社會問題和矛盾疊加、交織的共同結果,其「切實」地表現在「內、外」兩方面。
歸納起來,「執行難」的外在表現包括以下幾方面:
1.被執行人「找到難」。不少被執行人因無固定收入或經營、管理不善而無力償債,為想法設法逃避義務,或外出務工,或玩「失蹤」,以此躲避申請執行人及人民法院的查找、傳喚,若彼此矛盾深、衝突尖銳或者對裁判結果強烈不滿的被執行人更是如此。
2.被執行人財產「查清難」。不少被執行人借用他人或父母子女名義登記財產、開設銀行帳戶以轉移隱匿財產,其花樣繁多、變化多端,查實查準不易。
3.已控制財產「變現難」。被執行人財產大多是房地產、車輛、證券、鮮活農副產品,有的使用情況複雜,有的物業形態多,有的評估拍賣周期長,有的變現後交付困難。
4.義務機關積極「協助難」。不少協助單位、組織及個人抱著事不關己的形態,對人民法院協助請求不支持不配合,更有甚者變相推諉、生硬拒絕。
5.非法幹預「排除難」。有的單位和個人基於自身、部門或地方利益,偏袒屬地或利害關係人,幹預阻撓執行。
6.信用懲戒機制「順暢難」。誠實守信及失信懲戒制度剛剛起步,相關各方認識層次、重視程度及責任要求不一,財產登記和市場監管也不完善。
7.網絡查控「覆蓋難」。被執行人財產信息、行蹤信息等查找不暢,財產查控不能做到全面具體,查控過程常遇波折。
8.借貸類案件執行「到位難」。有的金融案件標的額大,還款周期長,有的抵押質量不高,實際履行能力差,有的銀行不願接受以物抵債,使執行陷入僵局。
9.特殊類型案件「執結難」。在交通肇事執行案中,被執行人往往財產有限,賠償過重,即使家產賣盡也難以償付,尤其是被執行人判罪服刑的,執行可能性很小。
10.企業管理漏洞多「兌現難」。有的企業經營管理問題多,經濟效益差,償付能力不足,極少數瀕臨破產的邊緣。個別負責人、控制人利用法人變更程序規避罰款、拘留、「限高」等處罰。有些國企、「平臺公司」還存在「新官不理舊債」等情形。
11.受經濟下行影響「償債難」。不少當事人對市場判斷不準而盲目投資,致使產生「多角債」,更不願主動解開「債務鏈條」,從而造成「惡性循環」。
12.徵收房屋和違法建築司法「強拆難」。當前我國經濟發展較快,用地量大,被徵拆遷人期望值高,強拆時對抗性強,風險大,亦有的違法建築成因複雜、體量大。
13.救助資金不足「盡救難」。在不少農村和「老少邊窮」地區,涉民生執行案件的申請執行人確有特殊困難,但因救助資金捉襟見肘,故不能完全做到「應救盡救」。
14.涉眾性案件「辦結難」。在爛尾樓盤清理、涉眾集資、涉眾詐騙資產清退案件中,往往人數眾多、數額特別巨大,執行難度大,進退均要面對困難。
15.歷年案件「清結難」。人民法院消化多年疑難案件任務重,有一定能力和無能力償付情況交織,程序和實體問題多,執行工作推進困難。
16.信訪維穩妥善「處置難」。涉案被執行人,有的以跳樓、喝農藥、自焚、靜坐、圍堵大門、攔截執行人員等極端方式阻礙執行,有的不惜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暴力抗法,有的持續纏訪、鬧訪,把「維權路」走成「違法路」。
17.攻克「執行難」要得到「認同難」。人民法院與「執行難」抗爭了三十年,成效成果有目共睹,但受未結案件、負面輿情等影響,執行工作廣受詬病。
18.追究「拒執罪」「難上難」。在當下,負責辦理「拒執罪」的相關部門參與積極性較低,協同意識不強,對立案及證據標準認識不一致,導致辦案周期長、辦成數量少。
「執行難」的切實存在,還有其固有的內在表現:1.投入不夠不足,執行力量和權威均不能適應要求。2.委託執行制度設計不甚合理,在運行中易導致不暢不力。3.「案多人少」矛盾日益激化。據權威統計,執行法官用全國法院1/8的人力,辦結了1/4的案件。4.執行員未辦結案件多,嚴重影響執行質效。5.執行信訪案件多,所涉各種問題也多。6.消極執行、選擇性執行及亂執行現象存在,違法執行時有發生。7.少數執行員素質較差,辦案缺乏經驗,辦事效率不高,工作能力不強。8.執行裁決案件多,程序複雜繁瑣,執行衍生訴訟審理周期長。9.執行理論研究不足不深,定性與定量分析不足不細。
二、「執行難」問題的「切實」剖析
(一)「不熟」的市場經濟
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生效法律文書得不到有效執行的現象,逐漸湧現出來。這種現象被稱為「執行難」,所涉文書被稱為「法律白條」,而拒不履行的被執行人開始被稱為「老賴」。
歷朝歷代「農本商末」觀念是傳統思想主調,是封建王朝最基本的經濟指導思想,是統治者慣行的基本治國之策。封建統治造就了深遠的封建思想和文化影響,「人治」的傳統對法治建設進程制約不容忽視。在經濟不發達時期,「少數」生產、生活資料主要是通過計劃進行分配,民風純樸,經濟交往、交易少,民事糾紛和執行案件不多。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初級市場的「遊戲規則」愈顯不系統、不全面,風險也隨之放大。有人錯誤地認為「金錢萬能」,把「厚黑」「無奸不商」變成了「王道」和「經驗」。「商場如戰場」「負債經營」「借力發展」,催生了各種形態的債權債務,訴訟、執行案件也日益增多。有的經營不善、不慎或遭遇風險,「債臺高築」「家徒四壁」「無償債能力」「瀕臨破產」「一切向錢看」「一切都是商品」成為社會問題和病的「總根源」。
國家和社會正處在大發展中,很多村莊、工廠、企業正在消失、變遷,幾億人口的大流動和遷徙自由,種種原因下的「四處流動」「身居八方」,一個熟人社會,正在變成陌生人社會,執行中「人難找」「財難查」等核心問題還將在一定程度上繼續存在。
當前經濟又面臨下行壓力,結構性調整任重道遠,融資難,民間借貸利率高等,引發經營困難和違約風險,市場改革仍處於緊要的半途中,法律體系也需要進一步完善。要在「高速」發展中解決某些失衡失準失信,在提升和優化結構上實現更好蛻變,面對的社會、經濟和法律問題會更加複雜。
(二)「不清」的執行授權
歷時30年的「執行難」問題,充分說明執行授「權」與立「威」出現了不能應對「克難關」的需要,有其根本的原因和存在的土壤。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執行機關是人民法院。雖然我國經歷了「審執合一」「審執分離」的不同階段,但執行機關及其行為性質是「司法權」還是「行政權」仍不明確。現行實施強制執行所依據的法律規範包括民事訴訟法第三編「執行程序」共35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從立法上看,強制執行制度從來沒有完整而獨立的形態出現,散見於各種法律和司法解釋當中。執行規則「就事論事」多,針對性較強,有時系統性、穩定性較差。一般約束有,對內約束多,「法律」與「規定」之間的臨界和衝突問題很難定義。
執行威懾機制不健全,法律依據僅有民事訴訟法第255條規定的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共三種措施。該條雖規定了「其他措施」,但指向不明。隨著信息技術的升級,運用定位查找、控制被執行人已經具備條件,但法律未給予授權或定義。
財產變現是執行工作中最重要的工作之一,然而目前僅有民事訴訟法第247條對此作了原則性規定,相關司法解釋也只規定了拍賣價格的確定規則,隨意性過大。經過長時間的立案、審判,仍要求在執行環節對被執行人進行各種告知、釋明、送達,雖願望良好,卻忽視了現實困難。單就這一系列要求而言,被執行人若想逃債避責,可謂是「時間充分」。
故王利明教授認為:「執行難之所以能延續這麼多年,關鍵原因是法律制度供給不足。」可見,法律不健全、授權不清楚,乃是產生「執行難」問題的主要原因。
(三)「不力」的法律規定
隨著執行案件不斷激增,執行法律關係和行為變得更為複雜,執行規定的「力度」已不能滿足實踐的需要。
民事訴訟法中涉及「執行程序」的規定少,涉及執行的司法解釋雖有30多部,操作規範有1000多條,但存在效力性不強、權威性不足、層級不高、局限不少,且終歸不是法律等問題。
以「拒執罪」為例。「拒執罪」最早見於1979年刑法。該法第157條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者剝奪政治權利。」1997年刑法第313條對該罪名進行修正,增加了「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條件。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又發布《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決了「拒執罪」在定罪量刑以及程序上的部分爭議。反觀實踐中,人民法院對「拒執罪」適用較少,除了一目了然可直接入罪的「變賣查封、扣押財產」等情形外,受調查取證權限的約束,執行員要提供「確實充分」的線索,還存在著獲取實質性證據不易等問題。特別是被執行人在執行中轉移、隱匿財產的,若不通過反覆、細緻偵查,很難發現和固定關鍵證據。
故多名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均認為:「民訴法頂層設計不夠科學、強制執行法一直缺位、社會誠信體系暫時還沒有基本建立起來等,導致執行案件長期積累,成為老大難問題。」
(四)「不濃」的法治意識
由於社會、歷史、文化等原因,「法律至上」的觀念沒有完全形成,「執行難」問題有其存在空間,致使執行工作屢屢碰壁。
實務中,80%以上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不配合執行工作。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比率,也從1997年的30%上升至如今的50%,且有繼續上升的勢頭。有的被執行人故意規避執行、抗拒執行,有的被執行人抱著「吝嗇守財」的病態心理,還錢跟「要命」一樣。有的被執行人不顧自身能力「盲目舉債」,致使其最終陷入困境,有的被執行人在成立之初即已找好承擔責任的「頂名法人」,或從借款之時便不準備守信還錢。有的被執行人不僅不履行債務,在其被司法拘留時反認為「不是偷」「又沒搶」。有報導稱,深圳一名資深律師坐擁豪宅卻不斷規避執行,從懂法者變身為「高端老賴」。該「老賴」拒不執行,斷然不是不懂法,也絕不是沒有錢。
此外,申請執行人不知曉其應負有配合舉證、提供線索、協助查找被執行人等義務。有的申請執行人連對方的身份、住址、財產等情況不清楚,交易中要求提供擔保、抵押的情況也較少,自我保護意識不強。民事執行案件通常屬於民事活動範疇,在時效、力度、措施肯定不及刑事案件偵查,但不少申請執行人認為執行員完全有義務、有能力尋到物、查到人,否則就是消極執行、怠於執行,甚至是「關係案」「人情案」。事實上,對被執行人轉移、隱匿財產的痛責,執行員絕不會弱於申請執行人,兩者目標實際上一致,但卻易形成「難於調和」的對立。還有一些申請執行人只想享有權利和利益,卻不願承擔責任和義務,只信「訪」卻不信「法」,不能自覺依法通過既有程序表達其利益訴求。
(五)「不全」的信用體系
誠信體系建設正處於起步階段,有的方面缺失以及漏洞還較常見,對一些耍「無賴」的行為還沒有完全落實懲戒措施。
被執行人在執行立案後如實報告財產是法律規定的義務。有統計表明,被執行人報告的不足5%,如實報告的不足1%。這使得一項好的制度形同虛設。
隨著經濟交往日益加深,大量案件得以激發,「道德滑坡」「重利輕義」「向錢看」成為時常,重眼前利益,輕信用意識,能拖就拖,能不還就不還,誠實守信未能得到尊崇。社會成員信用記錄相對缺失,財產登記在他人名下缺乏有效方法予以掌握。
有的被執行人通過提起虛假訴訟、惡意提異議複議等方式,達到拖延執行的目的。被執行的公司、企業隨意多頭開立帳戶,有的甚至開戶上百個。有的被執行人多次籤訂執行和解協議,到付錢時卻是無法兌現承諾。有的被執行人故意將涉案房屋出租,租期長達20年、30年,還一次性提前收取全部租金,這與實際生活及交易習慣大相逕庭。有的被執行人四處遷移,再加上現有查人機制不健全,信息也不暢通,其他部門協助力度有限,導致查找被執行人下落效果差,成本高。
「失信成本」極低,懲戒力度不足,均阻礙了誠實信用體系的形成與完善。所以才有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破解執行難的關鍵在於頂層立法,讓守信成為一種自覺。」
(六)「不重」的違法成本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是嚴重妨礙執行的行為,是對法律權威的無視和挑釁,但卻存在懲罰較輕、力度不夠等問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司法拘留的最長期限為15日。不論「欠債多少」,「拒不執行」均至多拘留15日。這與我國香港地區及臺灣地區的3個月和德國的6個月拘留期限相比,明顯偏短。在執行標的額較高和執行當事人之間矛盾較大的執行案件中,很多被執行人寧願在拘留所呆滿,也不願意履行。拘留措施基本上成為一般拒不執行人「最難過」而「老賴」「失信人」「最易過」的一道坎。況且,法院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拘留,也使得拘留措施的懲治力度難以提升。
此外,從公布的數據看,全國法院累計公開失信被執行人信息996.1萬元,可謂是「千萬大軍」,也從側面上反映出違法拘執的成本輕緩不重。
(七)「不暢」的聯動格局
政府及部門的「大數據」處於一定的封閉運行狀態,在共享方面仍有畏難和牴觸情緒,致使「失信被執行人」的責任財產「無法查找」。
執行中需要多方「聯動、支持」。沒有強大的領導力量和法律授權支撐,肯定有想不到、不能想的問題存在,還可能產生天然架構和權力配置的衝突。
在一些地方,狹隘的「本位主義」「保護主義」「部門利益」普遍存在。有的表面上支持執行,實際上偏袒被執行人,為被執行人逃避履行義務提供方便和幫助、隱瞞事實真相、編造虛假事實,甚至以種種藉口施加壓力,製造執行障礙。
有的認為執行是法院的公務和職責,與本單位、本部門無關,往往以自身利益或所謂的少得罪人的態度決定是否予以協助和程度。有些協助部門在對「失信被執行人」的聯合懲戒過程中意願不強、動力不足。對於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存款、投資,不能全面實行高效統一的網絡查、凍、扣,有的可查不可控,有的可控不可劃。有的不提供網上查詢,人民法院欲查詢被執行人住處住所、電信登記、通話清單、手機位置等信息仍面臨很大障礙。
在委託執行中,由於受委託法院遭受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幹擾,故意讓委託執行在中途「流產」,使司法活動形成各地「區間」格局。聯動機制猶如「滾石上山」,需要久久為功,必付出各方的永恆努力才行。
(八)「不強」的管理機制
解決「執行難」的難點在基層,問題也在基層。日漸嚴峻的「案多人少」,不僅影響「難」的解決,而且擴大和加深了「難」的深度。
執行理念、模式、投入相對滯後,爭取地方黨委、政府和社會各界支持的力度不夠,且「爭取」的支持各地情況大有不同。對執行工作性質、特點缺乏研究和正確認識,導致執行工作「審判化」的現象發生。由於民事案件日益增長,到現在的爆發式增長,審判和執行力量「嚴重不足」,存在執行人員「進不來人」「留不住人」「培養難」等現象。過去承辦幾十、上百件的法官,現在需要辦理幾百件案件。審理和執行案件「全流域」快速增長,但又增編十分困難。
在不可平均用力的現實情況下,「重審輕執」的情況有合理存在的空間。執行實施權自然不自然變成了「讓執行者執行,由執行者負責」,執行工作「三統一」無形中有所變調。有的執行隊伍老化,力量嚴重不足,知識儲備滯後,能力素質跟不上形勢任務需要。
「立案、審判、執行、審監」有各自的獨立性,實行「審執分離」,卻又出現了「審執脫節」,案件的交流與反饋機制缺失,銜接不暢。有的對執行信息化建設重視不夠,統籌協調不到位,部門之間溝通不暢、協同不力。
執行中「習慣成自然多,經驗辦事多」,面對標的大、矛盾複雜的經濟糾紛案件,或涉及當地政府的「平臺公司」、困難企業或異地執行案件,往往無從下手,或事倍功半。
(九)「不明」的執行身份
執行能力需要「長時間」和「大量案件」磨礪,「執行員」有「頂層設計」,沒「落地生根」,且「有名無分」不利於「難」的解決。
1954年人民法院組織法第38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設執行員,辦理民事案件判決和裁定的執行事項,辦理刑事案件判決和裁定中關於財產部分的執行事項。」現行民事訴訟法第228條規定:「執行工作由執行員進行。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執行機構。」第240條規定:「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並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在漫長歲月裡,「執行員」在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中一再出現,但沒有明確的職級序列與任命程序。新修訂的人民法院組織法、法官法未表述執行機構、執行權、執行員等內容。
實務中,總有人認為執行案件比審判案件簡單,執行幹的是「頭腦簡單、四肢發達」的粗活、重活,「執行、執行,有人就行」。執行案件中能夠自覺履行的少,相當一部分被執行人採用逃、躲、拖、賴的方法,或隱藏、轉讓財產,極少數甚至暴力抗拒執行。與「紙上談兵」簡單的對比,執行實施工作說輕點叫「沙場練兵」,說重點叫「戰場實兵」,再說重點叫「兵戎相見」。
從常年從事執行工作上看,「難、苦、累、忙」和不被理解是常態,真正願意從事執行工作的幹警較少。不能不說資格不明確,力量和能力不足是造成「執行難」的原因之一。
(十)「不能」的執行案件
「執行不能」在形式上表現為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未能最終實現,這在任何國家任何階段都可能存在。
中央電視臺《焦點訪談》曾談到:說起執行難,首先想到的就是死皮賴臉不肯還錢的老賴,在進入執行程序的案件中,約有43%屬於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是「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前者內核在「難」執行到財產,後者內核在「沒有財產」。實務中,「執行不能」往往披著「執行難」「難執行」的外衣。因此,正確認識並區分「執行難」與「執行不能」,對於增強當事人法治和風險意識,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執行不能」簡而言之就是「沒錢」或「無財產、無履行能力」,兩者不能混同。訴訟只是維護保障公平有序的手段,絕非是可以保障交易行為本身。一旦被執行人出現喪失履行能力、無財產可供執行等「不能」情形,只能通過終結執行、終結本次執行、司法救助等方式結案。
在所經歷的執行中,對不能執行的案件很有困惑,也經過太多磨難。申請執行人因案件「不能執行」,上訪或無理取鬧,都是司空見慣的事。人民法院及執行員與申請執行人最大的認識衝突,很大的工作量、很多的意見、很多不滿情緒,都來自於對「無財產可供執行」狀態確定的不信任。
「執行不能」案件,本質上屬於當事人面臨的商業風險、法律風險、社會風險和「天災人禍」的風險,縱有千般「本領」,仍然只能是「不能執行」案件。
(十一)「不透」的「執行難」認識
執行工作說簡單就是「欠債還錢」,但要從根子上解決「執行難」問題,涉及經濟發展、社會治理、法治建設等問題。
「執行難」影響已深,與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法律、發展、倫理、道德、人格都有內在聯繫。「切實解決」是一項「高難度」的系統工程,關鍵要祛除「病根」。市場主體、利益格局都變化,現代法律制度正在建立和完善,傳統法律的理論基礎和價值理念已不完全適應。執行法律及制度中「計劃經濟」時期的痕跡還存在,「市場經濟」的必要規矩還沒有完全確立。「執行難」問題必須要說透表現、認清原因,才能有力破除。
現實中,社會公眾對「執行難」的認識,很大程度上仍停留在人民法院和執行人員辦法不多、措施不力等層面上。執行員有責任和義務最大限度地盡心盡力,但「不怕要帳的英雄」就「怕被執行人真窮」。「大道理」解決不了「小執行」,「難」才是工作價值,思考「難」才是職責,解決「難」才是初心和使命。沒有「真實」「真情」「真話」,何來的「真招」,「難」的案件都是在「真」中求得破解。最重要的只有依靠法律的強制威懾和強制力,否則就可能「濤聲依舊」「重複昨天的故事」。
全國政協委員、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呂忠梅一語道破:「『執行難』問題的病症在法院,病因在社會環境,病根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不足。」
綜上,執行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如何「找到人,查到財產」,特別是「找到執行工作主動權」上的「海納百川」。
三、「執行難」問題解決的「切實」借鑑
對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是司法程序中的關鍵一環,事關執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最終實現。唯有認真借鑑、吸納先進做法,方能找到良方、良藥、良策。
(一)古代的「欠債還錢」
欠債、欠錢不還不僅違法違律,而且挑戰道德底線,是破壞生產和生活秩序的行為,在歷朝歷代、古今中外都是「難題」「問題」。
在我國,唐代文學家張說在散文《錢本草》中如此描述「錢」:「味甘,大熱,有毒。如積而不散,則有水火盜賊之災生;如散而不積,則有饑寒困厄之患至。」唐代詩人寒山描述「債」:「欠負他人錢,蹄穿始惆悵。」「兄弟似冤家,心中長悵怏。」
歷朝都認同「殺人償命,欠帳還錢」,百姓都認為「天經地義」。在《秦簡》之《司空律》中即有負欠官府債務無力清償,須以強制勞役予以抵償。《唐律疏義》作為歷史上保存至今的最具影響力的封建法典,其律條規定:「百日不償,合徒一年……更若延日,及經恩不償者,皆依判斷及恩後之日科罪如初。」《負債強牽財物條》規定:「諸負債不告官司,而強牽財物,過本契者,坐贓論。」《唐雜令》規定:「家資盡者,役身折酬,役通取戶內男口。」《大清律例》規定,官府對於破產的商民,可以實施拘禁,債務人家族須在2個月以內返還欠債,否則要被判處勞役。
各朝在民事執行中引入針對債務人進行體罰並輔之以刑事制裁的手段,是我國古代執行制度中最重要特徵。
在西方,古羅馬法時期將「債」稱為「法鎖」,在債消滅之前,債權債務方都要受到這把「鎖」的拘束。《拿破崙民法典》第19章第1節強制執行中規定: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下列財產,得請求強制執行:一、債務人所有的動產及視為不動產的附屬物;二、債務人所在不動產上的用益物權。1807年頒行的《法國民事訴訟法典》第5卷就專門對執行程序作了規定,德國緊隨其後於1877年制定了民法典,至1898年共有涉及執行程序的法律規定1000多條。
(二)法國的「債務清償」
法國的執行機關主要由以下部分組成:執達員、檢察院、公共力量單位等。根據《民事執行程序改革法》第7條、《司法組織法典》第311-12條設置執行法官,其職權由大審法院院長行使。法國與我國一樣,也有「執行難」的問題。法國現行法律本著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原則,從手段和範圍上完善和發展了債權人收集債務人情報制度。債權只有寫入執行名義,才能啟動扣押程序。執行名義,是指在判決或裁定上和公證文書上加蓋的執行詞句,其內容為「法蘭西共和國命令全體司法執達官執行該判決或者裁定,各大審法院檢察官予以協助,武裝人員經合法要求時予以支援」。
(三)德國的「債務清償」
德國民事執行程序的法律主要包括《聯邦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施行法》《關於強制拍賣與強制管理的法律》《關於債務人名簿的法令》《支付不能程序法》等。其中,《聯邦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8編,包括通則、對金錢債權的強制執行,對動產、不動產強制執行、分配程序,關於物之交付與作為、不作為的強制執行、代宣誓的保證與拘留、假扣押與假處分等等。在發現執行財產程序上實行代宣誓保證制度,若被執行人存在虛假陳述或拒絕宣誓,法院可以強制拘留甚至可以偽證罪追究刑事責任。
(四)英國的「債務清償」
英國在上世紀90年代中期以前,由於被執行人提供其財產狀況的資料不全或故意隱匿財產,再加上冗繁的執行程序以及執行法官的消極應對等因素影響,大量債權在判決生效之後無法獲得及時實現。在英國,也存在執行難的問題,1998年,在英國郡法院判決登記處記載的112萬份生效判決中,僅有1/4的案件獲得有效執行;2001年,英國只有35%的生效民事判決能夠得到執行,不能得到執行的生效裁判達到65%。在上世紀末英國對原執行財產發現程序進行了「沃爾夫改革」,明確要求自行調查財產是發現財產的主要路徑。
(五)美國的「債務清償」
美國執行程序較為全面地貫徹當事人主義,法院除卻化解執行紛爭及主持聽審程序外,較少介入責任財產的發現,執行官不擔負執行財產的調查責任。在美國,當事人運用強制執行程序實現債權的比例也是很低的,1987年對新澤西州的11個郡進行的調查表明,已發布的民事執行令狀中只有25%得到全部執行,得到部分執行的為7%,而其餘的68%卻完全沒有得到執行。申請執行人在取得執行令狀後,在向執行官提出執行請求時需一併提供被執行人詳細的財產線索。美國允許申請執行人藉助私人性質的收債人要求被執行人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收債人擔負著調查被執行人財務狀況的責任。若被執行人弄虛作假或拒絕詢問,將因藐視法庭被科以罰款或拘禁。
(六)加拿大的「債務清償」
加拿大是一個聯邦制國家,除了聯邦法律以外,各省還有自己的法律體系。就強制執行立法而言,各省還單獨制定了強制執行法令,如卑詩省的《家庭贍養費執行法令》《法院裁判執行豁免條例》,艾伯塔省的《債權人法令》《豁免法令》《扣押法令》。加拿大生效裁判文書並非直接的執行依據,債務人有無財產可供執行是債權人能否實現債權的關鍵。加拿大的法院沒有調查債務人財產的義務,債權人必須想方設法去尋找債務人的財產。為防止申請執行人自行調查權弱化,在必要時,該程序也可擴展運用於與有關的利害關係人,如被執行人的父母、配偶及其子女等。
(七)俄羅斯的「債務清償」
《俄羅斯聯邦執行程序法》於1997年6月4日經國家杜馬審議通過,於1997年7月3日付諸實施。該法第3條規定:「俄羅斯聯邦司法警察和俄羅斯聯邦各主體司法局司法警察負責強制執行法院裁決和俄羅斯聯邦其他機關的裁決;司法警察—執行員的職責由本法、聯邦司法警察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由此可見,俄羅斯聯邦司法判決的執行由法院以外的、隸屬於司法局的司法警察—執行員負責。各級執行機關負責人均由總統任命。辦案司法警察—執行員負責法院的判決執行及法院的安全保衛,有權配備並使用武器,有權徵用公民交通工具。
(八)墨西哥的「債務清償」
商業關係普遍建立在以家庭關係的熟人關係基礎上,保持信譽對債務人很重要,進行信用懲戒是墨西哥執行的有效手段。拘留、追究刑事責任是推動執行的重要措施,但難以得到當地警察的有效協助,而且在執行過程中還容易遭受政治組織、武裝組織的抵抗和幹預,風險性很高。執行的主要障礙有:一是難以通知被執行人;二是積案太多,一般執行案件需要1-3年時間;三是自動履行的意願低或無履行能力;四是查找被執行人的財產困難,以及被執行人惡意轉移財產;五是評估拍賣耗時長,拍賣的成功率不高。
(九)越南的「債務清償」
2002年、2005年越南共產黨中央政治局先後發布第08-NQ/TW號決議、第49號-NQ/TW號司法改革戰略決議。司法改革必須堅持共產黨的領導,以維護政治穩定為目標,實現國家權力統一行使。各級法院院長由各級黨委常委會中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德高望重的成員擔任。完善黨委指導重大、疑難案件的處理機制,建立黨組織與司法機關及其他相關部門的協調機制。構建以法院為中心、以審判和執行為重點的現代化司法體系。中央財政負責司法部門的經費預算。實現執行輔助活動的高度社會化。增強執行員的權威和責任,使其在完成工作時更具主動性、獨立性與責任感。
(十)我國香港地區的「債務清償」
我國香港地區實行以申請執行人為核心的當事人主義,是執行財產發現機制的基本特徵,執行財產發現程序的啟動以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為前提。為促使申請執行人有效合法地查明執行財產,法律亦賦予了申請執行人申請法院詢問被執行人的權利,若被執行人存在虛假作答、不披露、不履行債務以及逃避債務或拒絕詢問的,法官可科以3個月以下監禁。
(十一)「債務清償」的互鑑
「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債務清償」是「天經地義」的事,是公平正義「最後一公裡」上的「痛點」「難點」。
無論是古代「牽掣扣押」「保人制度」「勞役抵債」「寬恤免責」「以身折酬」「違契不償」,還是英國、法國、美國、加拿大、俄羅斯、墨西哥、越南及我國香港地區生效裁判文書的執行,債務人有無財產可供執行,是債權人能否實現債權的關鍵。
各國和地區都在不斷強化執行立法、執行權威和財產查找的措施,不是執行人員需要權威,而是執行工作必須依靠、依賴法治權威,沒有執行權的強大和公信力提升,問題將「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世界正變得「越來越小」「越來越平」,都共同面臨「債務清償」,兌現裁判和「債務清償」在什麼地方、什麼國家都「難」,國外有的執行機構沒設在法院,肯定沒有「執行難」,設在法院的執行過程中有種種困難。站在怎樣的「高度」,就能看見怎樣的「風景」,辦理了多少執行案件,就能感受到多少執行不易,「知彼知己,百戰不殆」,在了解「難」和「失信被執行人」真實原因後躬身自省,作出更加超然明智的選擇是精髓。
只有把「尊重審判權利、遵循執行規律」作為推動工作的不竭動力,確保舉措、立法符合客觀實情,著力解決「力量短板」的問題,才能「守望」「相助」「攻玉」「克難」「解困」「突圍」。
20世紀70年代以來,在發達市場經濟國家,信用信息公開立法、信用的社會責任機制逐步完善,成為「兌現」的保證。各國的執行體制改革和創新也從沒有停止,機制和措施的創新都在強化,可借鑑之處也確實不少。
2017年9月,世界第八屆執行程序技術研討會於在俄羅斯召開,主要議題是「執行領域的信息技術」。2019年1月,世界執行大會在上海召開,共同聚焦「強制執行的現代化發展」,大會通過了《世界執行大會上海宣言》。
2019年8月,第十屆強制執行國際大會在莫斯科召開,50多個國家和國際組織參會,圍繞「執行現狀及發展方向」這一主題展開了研討。
縱觀「古代、現代」、域外國家及我國香港地區,對執行機制、財產查找和債務清償都高度重視,進行比較研究與借鑑,值得消化與融攝,對實現「切實解決」的意義重大。眾多專家提到「切實解決執行難」時攻堅克難的前沿性、瓶頸性問題,要統籌解決、大力解決。應對「中等收入陷阱」「百年之大變局」,需要繼續堅定不移地改革開放,法治是最好的市場營商環境、最大的軟實力,「切實解決執行難」是走向「大國、強國」之必須。
四、「切實解決執行難」「若干重要問題」的探折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堅定製度自信,不是要固步自封,而是要不斷革除體制機制弊端,讓我們的制度成熟而持久。」「要積極借鑑人類制度文明的有益成果,又決不照搬他國制度模式,應以更大的政治勇氣和智慧,不失時機深化重要領域改革,攻克體制機制上的頑瘴痼疾,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籬,努力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執行乃法律之終局和果實」,法律的生命力和權威在於「執行」。明者因時、因事而變,智者隨事、隨情而治。著名法學家龐德說:「司法的真正危險在於對合理改革的膽怯抵制,對法律陳規的頑固堅持。」全國人大代表、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楊臨萍在參加「兩會」時提出:「很多時候,『跳出』執行看執行,『跳出』法院看審判,往往能夠找到更多解決難題的思路,發現一方更廣闊的天地。」
對「切實解決」面臨的艱巨性、複雜性、系統性、長期性要有認識充分,既「病灶」切問,又「病因」辨析,強「治難」辦法,固「治本」舉措。要以恢弘的魄力、勇氣、智慧、擔當,構想構建「頂層設計」「制度安排」,但不能不說也有「異想天開」之嫌,但堅信早改比遲改好,遲改成本會更大,任務會更艱巨。
全面依法治國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基本解決」已取得重大成就,要更好地「接天線」,「切實解決」必須在全面依法治國的前提和框架內「鬥罷艱險又出發」。
(一)「黨的領導」是關鍵
「黨政軍民學,東西南北中,黨是領導一切的。」辦好中國的事情,關鍵在黨。只有堅持黨的領導,才能解決根本性、原則性和重大問題。
要緊緊依靠黨中央的集中統一領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發揮制度優勢、政治優勢,建立符合現代法治原則的執行體系和執行生態,使司法成為文明社會真正的中心力量。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領導小組和中央政法委的直接領導下,抓緊制定「切實解決執行難」的規劃、立法,重點解決本文中列舉的可能涉及「不熟」「不清」「不力」「不濃」「不全」「不重」「不暢」「不強」「不明」「不能」「不透」等問題,使執行履職做到心無旁忌,才能外攻「執行難」,內克「執行亂」。
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九大和《中國共產黨政法工作條例》精神,在各級黨委政法委內設「大案、要案、難案」和追究拒執罪的協調決策機構。各級法院黨組和「一把手」要把構建中共中央提出的「黨委領導、人大監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協調、法院主辦、部門配合、社會各界參與」的「大格局」作為重中之重,抓緊、抓好、抓實、抓出成效。
爭取各地建立由黨政主要領導組成的「切實解決執行難」領導小組,專門研究「涉府」「涉企」「涉村」「涉穩」「涉眾」「涉重大風險防控」等疑難複雜案件。黨委政法委要將「切實解決執行難」專項治理工作納入綜治考評,健全和完善「多元化解」和「多元配合」的新機制,重點解決「聯」而「不動」「動」需「無力」的問題。
此外,積極爭取中央決定,對下級政府序列承擔義務類的執行案件移送上一級政府督促和執行,司法強拆法院只進行合法性審查,執行交行政機關自行組織實施,切實推進依法行政。積極爭取中央的支持,百分之百增加執行專項編制,切實增強執行力量。積極爭取中紀委、國家監察委和中央組織部聯合發布《對失信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信用懲戒實施細則》。積極爭取中央領導和決策授權,在執行局(庭)派駐公安警察協助執行或授權司法警察在執行中享有偵查權,及時、高效利用公安系統平臺對被執行人進行戶籍查詢、監控定位等。
(二)「科學立法」是根本
「立善法於天下,則天下治。」習總書記強調:「沒有金剛鑽,攬不了瓷器活。」過餘理性的立法無法解決「老賴」的問題。
「切實解決執行難」是黨中央提出的「最高動員令」和「國家戰略」,必須全力以赴。要全力以赴做好《強制執行法》草擬工作,建立既符合「中國實際」,又符合「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這是根本所在。在強制執行立法中,要「大題真做」「小題大做」,要「大題真答」「小題必答」。同時,要反覆徵求學者、執行員、律師和群眾的意見,更好的「接地氣」,讓原則性、抽象性的東西更具體,解決實務中的「難點」「痛點」「堵點」。
儘早出臺《執行員法》,明確執行員的地位、任職資格和條件、產生的方式方法,通過持之以恆地加強政治業務建設,建成「革命化、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的隊伍。在「基本解決執行難」的過程中,有效有力的司法解釋得到「立法確認」,也是「最直接、最科學、最經濟」的辦法,更是實踐出「真知」出「真經」。
具體來說,要立法賦予人民法院在重大執行中調動公安、武警和社會各種力量的授權,對拒執犯罪行為必須形成準確及時的打擊合力。對逃避、規避、隱匿、阻撓等一般違法行為的司法拘留期限宜延長至3個月或6個月。可借鑑本文上列多數國家和香港地區經驗,合理區分執行活動中的法院職權行為與當事人訴訟行為。「查找被申請執行財產」充分授權當事人、委託律師、社會專業輔助機構進行,積極引入社會力量參與執行工作。
此外,解決「執行難」,還需要給「執行不能」案件找到制度出口。個人破產前「宣誓制度」必須建立在最嚴肅和最嚴格的「查人查財產」制度之上。鑑於現行刑法中沒有對妨害執行行為進行規定,故建議在刑法中增加妨害執行罪。應確定從執行到的案款中提取總額5%,由代表、委員組成「專項救助委員會」,決定對有特殊困難的申請執行人進行救助,調動社會力量和財富實現更廣泛的「補救」。最後,還要配套重點研究和制定各項法律和市場準入的條件、資質、資格,逐漸完善「遊戲規則」,著力制定「有多大能力『玩』多大遊戲」的制度和辦法,否則,造成「無法承受」之債,一樣就會出現「執行不能」案件。
(三)「執行改革」是出路
「徒法不足以自行」。我們必須認真研究鮮活的「執行難」,爭取高端供給執行權威,才會「活力」無限。
從確保國家長治久安出發,以全球視野謀劃和推動改革與創新,強化立法和增強執行力量。要像軍隊改革一樣,重塑力量與結構,解決深層次矛盾和問題,讓「中國化的執行改革」可期可及。要運用認識論、方法論深入研究「執行難」治理的理念、制度、政策、司法解釋等的發展過程,總結經驗、汲取教訓、掌握規律,讓改革釋放出更大更強的執行活力。要堅持在法治軌道上統籌平衡利益、調節關係、規範行為、化解矛盾,推進法治社會、法治政府一體建設,全社會共同努力攻克「執行難」。
要在《民法分則》等重要法典的立法中著力體現誠信的塑造,使之成為整個民事法律關係的適用條款,這才是符合最新立法潮流的。儘快建成國家級執行智庫和專家人才庫,突出對執行理論、法律和重要問題、重大案件的專門研究。成立獨立於執行局(庭)以外的「執行裁判庭」,將執行實施以外的異議、複議、執行異議之訴、監督事項以及訴訟保全交其辦理,以此加強對執行實施權的監督。
執行改革已經進入深水區,改革和創新是最好的出路,要以壯士斷腕的勇氣,突破陳舊觀念的束縛,向成熟「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學習、過渡才是「硬道理」。
(四)「共建誠信」是基石
「人無信不立,國無信則衰。」誠信是現代社會運行的基石,失信懲戒是執行的底線,信用體系完善是「切實解決」的最佳路徑。
中央深改組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各職能機關要共建、共享、共同作為,要落實、落實、再落實。要對「失信被執行人」處處設限,只有一旦「失信」就會付出「更大代價」的時候,「執行難」問題才會迎刃而解。
加強公民道德建設,引導公民自覺誠信經營,弘揚真善美、貶斥假惡醜,讓守信守法深入人心。從國家層面完善公民、法人「信用畫像」,打造唯一「信用身份證」和經營帳戶,形成處處講誠信、事事看信用。要建立對個人和企業信息進行全面、準確、連續、及時、完整記錄的徵信體系,在更廣範圍、更深層次上建立「失信被執行人」網站,方便各類市場主體查詢的,使其為不誠實守信付出高昂代價。
(五)「聯動機制」是重點
「一個好漢三個幫。」執行工作必須調動一切積極因素進行綜合治理,要以「大聯動」擺脫困境,只有全要素合力,才能天下無「賴」。
要完善公安、檢察及相關部門的協作、聯動工作機制,有足夠措施和辦法對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行為,依法啟動刑事追究。在拒執罪的立案方面,應改由申請執行人前往公安機關立案,執行機關可協助公安機關調取相關證據,必要時應協助後者辦案。要精簡優化協助流程,發揮公安、國土資源、規建、稅務、勞動保障、國有資產管理、銀行、證券、保險、出入境管理、招投標管理等方面的協同作用,設置多重「高壓線」,打造「各盡其責」的治理共同體。要對與被執行人有交易、投資、融資、結算關係的單位和個人的協助執行義務儘可能作出無遺漏的概括性規定,防止其拒不協助執行。
健全跨區域協同執行工作機制,變「各自為政」為各法院「共同作戰」,在立案、裁判、保全等環節中加強「執行意識」,變「單兵作戰」為多部門「協同作戰」,全方位時時思考「案結」、處處合力「事了」。建立跨省重大案件、省轄區範圍內涉及多家以上法院、有共同執行必要的疑難複雜案件,由省一級「跨層聯辦」工作機制,著力破解大案要案執行難題。
(六)「現代科技」是支撐
「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在「網際網路+」時代,面對千頭萬緒的執行問題,要用數據聯通「筋脈」,向「智慧執行」要執行力。
要依託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區塊鏈和5G技術,構建強大計算能力、海量數據資源、高度信息共享、智能智慧應用、嚴密安全保障的「市場各類主體信息集中平臺」,讓管「雲」、管「數」成為「管用」「管事」,實現聯合查控、懲戒系統化、信息化、協同化、規範化。以實戰實務為導向,嘗試構建可以實現「鏈上」智能合約、文件存儲、身份驗證、權利證明、社交領域、人臉識別、指紋識別的「加密電子執行公務網」,實現信息化與執行工作的深度融合。藉助第三方支付平臺和手機客戶端,向被執行人實時推送執行催告文書,著力破解執行中的「送達難」。深度對接人民銀行、行政管理部門和商業信用評定機構的徵信系統,實現對所有被執行人銀行「現金」的「一網打盡」。
除了執行實施本身應有科技加成以外,執行工作的對外宣傳也要與現代科技緊密結合起來。譬如,運用微博、微信公眾號、簡訊服務等平臺,為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服務,推進陽光執行。要謀在前、幹在前,要增強工作的預見性,做到見微知著、未雨綢繆,從「多做少說」到形成執行大宣傳大聲勢,實現「線上線下」同頻共振和共同發力,擠壓被執行人規避執行空間,化解一批「釘子案」、「骨頭案」。
(七)「兵精將勇」是保證
「吏不良,則有法而莫守」,解決「執行難」要有隊伍的「切實」數量、質量、力量,只有「人才輩出」「能徵善戰」,才可執行無「難」。
要樹立「全國一盤棋」思想,繼續堅持「一把手抓、抓一把手」,各級領導要率先垂範,把關重大方案,督導關鍵節點,加強「立、審、執」協調,重點解決好「方向、原則」堅定正確,「大案、要案」障礙排除,「人力、財力」保障有力。破解「執行難」必須把戰爭時期和新時代軍事思想、《孫子兵法》納入培訓的重要教材,全體執行人員深學篤用,在理論和實踐中學出「戰天鬥地」信心和勇氣。
執行法官是「第一要素」,必須培養內生、內在動力,用實際行動捍衛法律尊嚴。要明確執行員的地位、任職資格和條件、產生的方式方法,通過持之以恆加強政治業務建設,實現隊伍的「革命化、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同時,還要把熟悉法律政策、社會經驗豐富、會做群眾工作、心理素質好,具有強烈的責任感和使命感的人,選調到執行崗位上,寧缺勿濫。當然,執行員權益保障也不可少。多給一份理解,一份支持,一份關心,執行就多一份公信和權威,添一份底氣和勇氣,強一份睿智和從容。
堅持問題導向和「刀刃向內」,落實「五個嚴禁」的要求,形成齊抓共管的合力,防止「消極執行、拖延執行、選擇性執行、亂執行」等情況發生,以零容忍態度嚴懲司法腐敗,築牢防範化解風險的「防火牆」。加強團隊建設,積極推進「繁簡分流」改革,實現「簡案快辦、難案精執」。
(八)「窮盡措施」是使命
「利民之事,絲髮必興。」「一分部署,九分落實。」一件執行案件事關「一家生計」,要不為困難找理由,多為執結想辦法。
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內、外、有、無」工作要求,將消極執行、拖延執行、不規範執行等現象基本消除,將規避執行、逃避執行、抗拒執行以及非法幹預執行的現象基本遏制,確保有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基本執行完畢,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的程序和實體標準把握更嚴。
堅持「好傳統+高科技」,繼續發揚道盡「千言萬語」、走遍「千山萬水」、想出「千方百計」、克服「千難萬險」的「四千精神」,努力攻克疑難案件。堅持「一性兩化」工作思路,對被執行人有財產、有履行能力,但卻一直想方設法逃避隱匿財產,要「極限施壓」。
高度重視執行案件源頭治理,完善內部協調配合機制,加大訴訟保全力度。推動建立「執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是長遠之道,對陷入生活困境的申請執行人進行有力的「精準扶貧」。積極推行委託審計調查、公證取證、懸賞執行制度等,有效補強信息化查控手段。建立「終本案件」維護和啟動程序,成立專門團隊負責定期核查,申請人舉報線索的查證和恢復執行工作,讓「終本」到「辦結」「終結」。堅持以辦案數量為主,結合案件難易程度、辦案質量效果,科學設定指標體系,引導多辦案、快辦案、辦好案,向管理要生產力。
結 語
「公與平者,國之基址。」縱觀各國治理實踐居安思危、深謀遠慮的最高要求和指示,時刻警醒我們每一個人,特別是黨政、立法、司法、執法者。要知執行「真面目」,只有身在執行中,執行員比任何人都期盼辦理的案件能得到及時公正的執行。回答「切實解決」新課題、應對「無窮無盡」新挑戰、解決「歷史現實」新問題,「大道至簡、實幹為要」。只有執行人員的能力和法律的威懾力之和,超過失信被執行人「賴力」的時候,才能治病治難治根。
全國人大常委會已正式將《強制執行法》列入二類立法項目,草案將於2020年提交立法機關審議。筆者不想以「難執行」作為衡量「執行難」問題尺度,只想在立法時盡痴心之力,引來更多更好的「制度和立法」「重視和力量」,全面圍剿「老賴」,全力圍殲「執行難」「切實解決」這一頑瘴痼疾。
「知我者謂我心憂,不知我者謂我何求。」以上思考與建議,《強制執行法》立法時有點滴吸納,夙願即已達成。
作者柳德新(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執行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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