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多倫多10月4日電 (記者 餘瑞冬)香港特區政府4日宣布訂立《禁止蒙面規例》。加拿大《刑法》中目前亦有類似條文規定。多倫多刑事辯護律師沈晨當地時間10月4日向中新社記者介紹了加拿大相關法規的情況。
2010年6月下旬,二十國集團(G20)峰會在加拿大最大城市多倫多市中心舉行期間,當地出現了較大規模示威遊行。其中一些有組織的示威者全身穿黑衣並且蒙面,以暴力行為進行示威抗議。他們對商鋪進行打、砸、搶,甚至燒毀警車。當局不得不出動防暴警察控制局面,數百名示威者被捕。沈晨表示,這是加拿大訂立相關法律條文的背景。
2012年,加拿大保守黨國會議員布雷克·理查茲(Blake Richards)在眾議院提出編號C-309、被稱為《防止在暴亂及非法集會中掩蓋身份之法案》的個人法案,意在對非法集會和暴亂活動中以蒙面等方式隱藏身份者進行刑事處罰。2013年6月,該法案獲正式通過,加拿大《刑法》進行了相應的修訂。
此次修訂主要體現在加拿大《刑法》的第63至66條。其中,第63條對「非法集會」進行了定義,包括合法集會演變為非法集會的情況。第64條對「暴亂」作出了定義。
第65條中規定,任何人在無合法解釋的情況下以戴面具或其他變相掩蓋身份的方式參加暴亂,可處最高10年監禁。第66條中則規定,任何人在無合法解釋的情況下以戴面具或其他變相掩蓋身份的方式參加非法集會,可處最高5年監禁。
曾在多倫多警隊擔任警察多年的沈晨表示,如遇非法集會或暴亂情形,無需市民報警,警察可以主動幹預,對蒙面者進行現場拘捕。
按照香港的《禁止蒙面規例》,違反規例者最高可判處罰款2.5萬港元及監禁1年。沈晨表示,就處罰力度而言,加拿大要重於香港。
加拿大眾議院的相關檔案資料記錄了布雷克·理查茲在國會提出C-309法案時的辯論內容。理查茲說,這一法案恰恰可以保障集會自由和言論自由,因為它僅針對觸犯法律的暴徒。他相信民眾都明白,誠實的抗議者與企圖躲藏在面具後煽動暴行的暴徒之間是有區別的。(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