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4日下午3時許宣布,當日早晨召開特別行政會議,決定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簡稱《緊急法》)訂立《禁止蒙面規例》(簡稱《禁蒙面法》),以阻止香港社會暴力情況的愈演愈烈。該規例自10月5日實施,這意味著自4日午夜即生效。
香港政府4日記者會現場。攝/ 陳青青
《禁止蒙面規例》規定,任何人不得在身處非法集結、未經批准集結等活動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任何人違反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一年及25000港元罰款。該條例也有一些豁免條款。
香港政府4日記者會現場。攝/ 陳青青
林鄭月娥表示,引用《緊急法》並不等於香港進入緊急狀態,政府也並未宣布香港進入緊急狀態,而是滿足緊急法中規定的當社會公共安全受到危害的情況可引用該法的條件。這是香港半個世紀以來首次引用《緊急法》。
林鄭月娥表示,該規例屬於「先訂立,後審議」的類別。在16日立法會復會之後,特區政府將把該規例提交立法會審議。她表示,希望《禁蒙面法》的出臺的目標是為了保護公眾安全,希望它可以抑制暴徒的非法暴力行為,有助於警方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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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內地媒體人,老胡和我的同事們非常支持特區政府制定《禁蒙面法》,我們認為這在當前確有重大意義,從長遠看亦有利於維護香港法治。香港反對派議員有的宣稱制定《禁蒙面法》會產生寒蟬效應,使人們不敢參加集會,另一些人則指制定該法將令示威升級。這兩種說法自相矛盾,而且總體上根本站不住腳。
經過警方批准的抗議集會在香港是合法的,香港這些年也實際上不斷發生示威,從未聽說過有和平示威者遭到打擊報復的事情發生。港人參加和平示威都是大鳴大放的,香港根本不存在對參加合法示威的歧視。但在過去一百多天中,出現了激進示威者通過蒙面做掩護,大肆從事暴力活動的極端現象,暴力和蒙面形成極高的對應,絕大多數暴徒都是蒙面人,禁止蒙面已經成為止暴制亂急需邁出的一步。
香港蒙面暴徒
需要指出的是,一些西方國家已經有禁止示威者蒙面的法律實踐,最典型的是加拿大。加拿大2013年通過立法嚴格禁止示威者蒙面,違反者最高可以處10年監禁。美國紐約州19世紀就因極端白人組織蒙面迫害黑人而制定了禁止蒙面的法律。還有的西方國家一刀切地禁止在公共場所蒙面,同樣形成對示威者蒙面的限制。
禁止蒙面將把香港街頭的政治活動置於陽光之下,這是法治的題中之義。任何力量反對這項立法,所產生的實際效果將不是保護人們和平示威的權利,而是縱容藉助蒙面掩護的暴力犯罪。香港不應陷入這樣的爭論,這裡的立法邏輯十分清晰,與這項立法相關的政治和司法正義都不容置疑。香港反對派應當一起挺法治,挺城市的未來,千萬不要為了政治利益而犯糊塗,給那些暴徒做幫兇。
希望禁止示威者蒙面的西方國家也做一次坦蕩的君子,不要再搞齷齪的雙重標準,破壞香港的這一立法行動。暴力需要在香港得到制止,這是再清楚不過的道理,西方國家裡反對香港製定《禁蒙面法》的那些勢力,我們只能說他們沒安好心,滿肚子都是壞水。
此前,香港社會已有聲音要求政府訂立「禁蒙面法」,禁止示威者蒙面參加集會遊行
來源:環球時報-環球網/ 赴香港特派記者 白雲怡 陳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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