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人社部出臺高校教師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

2020-12-16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高校職稱評審權責同步下放到校

2017-11-14 來源:《中國教育報》

  本報北京11月13日訊(記者 趙秀紅)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近日印發《高校教師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暫行辦法》提出,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直接下放至高校,尚不具備獨立評審能力的可以採取聯合評審、委託評審的方式,主體責任由高校承擔。針對高校職稱評審中的不同主體,《暫行辦法》提出了相應的違紀違法懲處措施,對因評審工作把關不嚴、程序不規範造成投訴較多、爭議較大的高校要求進行整改。

  《暫行辦法》規定,高校按照中央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部署,結合學校發展目標與定位、教師隊伍建設規劃,制定本校教師職稱評審辦法和操作方案等,明確職稱評審責任、評審標準、評審程序。校級評審委員會要認真履行評審的主體責任。高校制定的教師職稱評審辦法、操作方案等文件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職稱制度改革要求,廣泛徵求教師意見,經「三重一大」決策程序討論通過並經公示後執行。

  中央部門所屬高校教師職稱評審辦法、操作方案和校級評審委員會組建情況等報主管部門、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備案。其他高校報主管部門及省級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高校職稱評審過程有關材料檔案應妥善留存至少10年,保證評審全程可追溯。

  《暫行辦法》明確了高校教師職稱評審監管的重點內容: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工作必須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以及職稱制度改革有關政策,體現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的原則,切實把師德評價放在首位;各級評審組織組建是否規範、健全;是否按照備案的評審辦法和操作方案開展工作,排除利益相關方、工作連帶方的幹擾;在評審中是否有違紀違法行為,對教師反映比較強烈的問題是否妥善處理。

  在監管方式上,高校主管部門每年對高校報送的職稱評審工作情況等材料進行核查。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高校主管部門採取「雙隨機」方式定期按一定比例開展抽查。根據抽查情況、群眾反映或輿情反映較強烈的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專項巡查。要突出監管重點,防止責任懸空、防止程序虛設。高校教師職稱評審要嚴格執行公開、公示制度,主動接受監督。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高校主管部門將抽查、巡查情況通報公開。

  《暫行辦法》針對高校職稱評審中的不同主體,提出了相應的違紀違法懲處措施。對申報教師,一旦被發現弄虛作假、學術不端等,按國家和學校相關規定處理。因弄虛作假、學術不端等通過評審聘任的教師,撤銷其評審聘任結果。對違反評審紀律的評審專家,應及時取消評審專家資格,列入「黑名單」;對高校和院系黨政領導及其他責任人員違紀違法,利用職務之便為本人或他人評定職稱謀取利益,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對因評審工作把關不嚴、程序不規範,造成投訴較多、爭議較大的高校,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高校主管部門要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整改。對整改無明顯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高校,暫停其自主評審資格直至收回評審權,並進行責任追究。

(責任編輯:岱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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