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真的嫂子、哥哥及母親希望討個說法(翻拍)
2011年3月份,懷胎十月的年輕媽媽黃劍華來到于都縣人民醫院住院分娩,卻在次日產下一個死嬰,傷心欲絕的她憤而將醫院告上法庭。
醫療鑑定認為,醫院的診療過錯與胎兒的死亡存在較密切的因果關係,應承擔主要責任。對此,醫院並未提出異議。
但在庭審過程中,醫院提出,胎兒尚在母體就已經死亡,無民事權利能力,因此無須賠償死亡賠償金。
對此,律師稱,胎兒權益保護問題確實是法律上的一個盲點,但套用法理,胎兒雖然沒有獨立人格,但它的生命健康還是受到法律保護。對於胎兒的死亡賠償要求,應當酌情考慮。
產下死嬰醫院被指有責任
2011年的3月7日,對贛州市于都縣黃劍華、彭真兩夫妻來說,是一輩子都難以磨滅的傷痛。
這天凌晨3時30分,已到預產期、腹痛4個多小時的黃劍華來到于都縣人民醫院住院生產。
醫護人員在3時30分、6時、8時、12時、15時、17時分6次對黃劍華進行了檢查,並在《分娩進行記錄》上對胎心音等檢查情況進行了記錄。
黃劍華稱,其間自己一直向醫護人員反映腹痛難忍,但未能得到相關人員的重視。
23時45分,黃劍華感到腹中胎兒不動了。經過檢查,「胎心音為0」。第二天上午,黃劍華產下了一個死嬰,並被告知「胎兒臍帶嚴重扭曲伴繞足」。
憤怒的彭真把質疑的矛頭指向于都縣人民醫院:「20多個小時,產婦說腹痛,為什麼沒有採取應變措施?為什麼不採取剖宮產手術?」
夫妻倆認為,如果及時採取了搶救措施,孩子就不會死,「醫院肯定存在過錯,要擔責」。
醫院提供的病歷加劇了夫妻倆的憤怒。《分娩進行記錄》表上多出了18時、21時的兩條檢查記錄。
這個發現,讓黃劍華、彭真對接生醫師所說的死嬰系「臍帶嚴重扭曲伴繞足」所致也產生了懷疑。
衛生局認定多記了兩次產檢
2011年4月20日,黃劍華夫婦向于都縣衛生局提出申請,要求「對于都縣人民醫院在黃劍華住院分娩期間檢查胎心音的病歷造假行為依法作出調查、處理及限期責令改正;對于都縣人民醫院在黃劍華住院分娩期間檢查胎心音的病歷造假行為是否違法違規依法作出確認;對于都縣人民醫院不在有限的時間內採取搶救胎兒措施,導致窒息死亡是否有過錯依法作出確認」。
這份申請書等來了兩份答覆。在第一份答覆中,衛生局稱,關於申請人提出的醫院病歷造假問題,將會認真進行調查處理;關於提出的醫院是否存在過錯,對此無確認權,應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因于都縣人民醫院院長曾淵平在當地衛生局任副局長,夫妻倆以不作為為由將衛生局告上法庭。這之後,第二份答覆出現了。
這份由于都縣衛生局2011年7月8日印發的《關於黃劍華、彭真申請的調查處理結果告知書》提到,「經調查,3月7日產婦黃劍華在于都縣人民醫院住院分娩待產期間,值班護士在當天18∶00~23∶00時段未對產婦進行產檢,而在《分娩進行記錄》中卻進行了兩次記錄」,「責任人違反了衛生部關於病曆書寫基本規範的要求」,「對此,我局已責令于都縣人民醫院進行改正,並對責任人進行了經濟處罰,行政上予以辭退的嚴肅處理」。
《通知書》同時提到,對於「這一違章行為是否構成醫療事故,須經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進行確認」。
得到答覆後,黃劍華、彭真撤銷了對當地衛生局的訴訟。
家屬索賠胎兒死亡賠償金
黃劍華、彭真拒絕進行醫療事故申請。黃劍華的委託代理人袁西北稱,即便要做鑑定,也是做醫療過錯鑑定,而非醫療事故鑑定。
12月14日,曾淵平受訪時稱,醫院一直希望通過司法渠道有效解決醫患糾紛。
2011年9月,黃劍華一紙訴狀將于都縣人民醫院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及胎兒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人民幣25.6834萬元。
于都縣人民醫院2011年9月23日出具的答辯狀稱「根本不存在修改、偽造病歷的情況」,因為當晚「病歷複印後由雙方共同封存」。
答辯狀還提及「接生醫師發現臍帶嚴重扭曲伴繞足」,「胎死腹中與這種情況是有很大的關係」,只是由於家屬「拒不進行屍檢」,「胎死的原因無法確定」。
對於家屬提出的為何沒有及時採取剖宮產手術,院方稱,產婦在入院待產期間,「並沒有任何剖宮指徵,加上原告及其家屬也沒有要求剖宮產」,因此,「選擇陰道試產並不違反相關規定」。
對於黃劍華提出的「胎兒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誤工費、護理費」等賠償要求,答辯狀稱「與本案沒有關係」,賠付要求「沒有法律依據」。
診療過錯與死亡存因果關係
事實上,當地法院在立案後,已委託贛州市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辦公室進行鑑定。
2012年1月30日,贛州市醫學會決定中止鑑定,原因是「患者認為醫方提供的病歷屬偽造,不同意進行醫療事故鑑定。于都縣衛生局調查後認為醫方違反了病曆書寫規範」。
贛州醫學會的回覆更加堅定了黃劍華要求進行醫療過錯鑑定的決心。
2012年9月,當地法院向南昌大學司法醫學鑑定研究所提交了一份委託鑑定申請。
隨後,昌大司鑑所出具了醫療糾紛司法鑑定意見書:「于都縣人民醫院在產婦黃劍華的分娩過程中,存在『產程處理延誤、胎兒在宮內出現危急情況未能作出判斷處理和病曆書寫規範』的過錯;黃劍華胎兒的死亡因為宮內窘迫,于都縣人民醫院的診療過錯與黃劍華胎兒的死亡存在較密切的因果關係,醫方承擔主要責任」。
曾淵平稱,目前醫院尚未對鑑定意見提出異議。
胎兒死亡賠償金庭審起爭議
拿到昌大司鑑所出具的鑑定意見書,黃劍華、彭真覺得終於可以為沒能看上這個世界一眼的孩子討個說法。
12月3日,于都縣人民法院對黃劍華訴于都縣人民醫院一案進行了開庭審理,但未當庭宣布判決結果。
作為代理人,袁西北稱,庭審過程中,醫院方承認存在醫療過錯,但對胎兒的死亡賠償問題提出異議。「院方稱,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死亡賠償金,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後由加害人給其近親屬所造成的物質性收入損失的一種補償。死亡賠償金有一個前提,就是公民死亡,而公民死亡也有一個前提,那就是公民出生。而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胎兒出生時已經沒有了生命,不算自然人。因此不同意按照最高法《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9條規定賠償,而按照該規定,死亡賠償金應為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的20倍。」
聽聞這個消息,黃劍華、彭真無法接受:「胎兒明明已經10個月,是醫院的過錯才被剝奪了出生的權利,醫院應該為胎兒的死亡做出相應的賠償。」
袁西北稱:「如果醫院對類似情況都以這個理由逃避賠償,就不能引起醫生們對這一類醫療事故的足夠重視,因為『犯錯』成本太低了。」
對於這個問題,曾淵平強調,既然已經進入了司法的程序,醫院會依法依規處置,「我們不逃避我們任何應該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建議建立胎兒死亡賠償金制度
江西法報律師事務所律師肖文軍表示,對於胎兒權利保護的問題,目前法律上很難明確。《民法通則》規定,一個自然人的民事權利,始於他的出生。胎兒沒出生就死亡了,也就沒有民事權利一說。但胎兒的合法權利肯定受保護,《繼承法》就適當保留了胎兒的繼承權。
肖文軍進一步解釋道,套用法理,胎兒雖然沒有獨立人格,但它的生命健康還是受到法律保護。現在它的生命健康受到了損害,相應的賠償也應該得到支持。
江西聯創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新民認為,根據《侵權責任法》,這一醫療過錯構成侵權,但侵犯的是生命權還是健康權存在爭議。如果胎兒生下來是活體,因為醫療事故造成死亡,那賠償的是死亡賠償金,但如果生下來是死胎,那賠償的是母親的傷殘賠償金。但目前因醫療事故造成胎兒死於腹中,尚無法律及司法解釋具體規定,對此只能加強立法或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釋加以解決。
據了解,此前,有學者同樣指出,胎兒本是憲法意義上的生命體,理應享有各項憲法權利。但是因為胎兒存在形式的特殊性——與母體的不可分離性,導致法律在許多方面將胎兒本身與母體這兩個獨立體給同一化了。也因為這種存在形式的特殊性胎兒又極易受到外來侵害,但其自身又沒有自我防護能力,所以相對於自然人來說,更需要法律對其進行特殊保護。所以,建立胎兒死亡賠償金制度追究侵權人侵犯胎兒生命權的民事賠償責任意義重大。
12月15日,袁西北向最高人民法院寄去一封請示意見,「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夠對這種情況出具一個司法解釋,以保障未出生胎兒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