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原告陳某某於案發當日4時左右入被告x衛生院待產,8:50在腰硬聯合麻醉下行剖宮產術,09:05分娩出男嬰,診斷新生兒重度窒息,後搶救無效死亡。陳某某出院診斷:1.失血性休克;2.子宮破裂。2020年1月19日法院經審理認為,x縣x鎮衛生院在陳某某的診療過程中存在對其瘢痕子宮行陰道分娩的風險性認識不足、對子宮破裂的診治有延誤的醫療過失行為,承擔70%賠償責任,合計612710.37元+116089.93元。
【關鍵詞】醫療糾紛,瘢痕子宮,新生兒,子宮破裂,損害賠償
一.司法案例
原告陳某某2018年6月份懷孕後一直按要求在x市x區婦幼保健院等醫院進行產前檢查,至入住被告入院待產前,各檢查無明顯異常。2019年3月2日凌晨2點左右,原告陳某某出現不規則腹痛伴胸悶不適,於4時左右入被告x衛生院待產。原告陳某某7時30分開始出現持續腹痛,被告x衛生院醫生於8時查房時,醫生建議立即行剖宮術結束妊娠。
當日08:50在腰硬聯合麻醉下行剖宮產術,09:05分娩出男嬰,阿氏評分2分,診斷「新生兒重度窒息」。搶救後於10:20轉x縣人民醫院進一步搶救,2019年3月4日19:35再轉x市婦幼保健院進一步搶救。患兒於2019年3月27日09:30宣布死亡。
檢查產婦子宮右側輸卵管缺失,右側角部見一約5㎝的穿透性裂口、有活性出血,予以縫合,子宮術口予以縫合後,檢查雙側輸卵管、左側輸卵管未見異常,術中共計失血約2300ml,予以補液、代血漿、冷凍血漿等糾正休克,術後轉送x市第一附屬醫院繼續治療,出院診斷:1.失血性休克;2.子宮破裂。
2020年1月19日法院判決,被告x縣x鎮衛生院於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向原告謝某某、陳某某賠償因醫療過失造成其子死亡的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875300.53元的70%,即612710.37元;向原告陳某某賠償因醫療過失造成其殘疾的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65842.76元的70%,即116089.93元。
二.律師點評
確定醫療機構是否承擔醫療侵權賠償責任的前提,是看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是否與患者的損害後果有因果關係。患者起訴醫療機構要求醫療機構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的,應當就患者的損害後果、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與患者損害後果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由於醫學本身的專業性、複雜性,診療行為有無過錯及其與患者損害後果之間有無因果關係、原因力大小等需要通過鑑定予以明確。法院採信《司法鑑定意見書》的鑑定意見,本院結合案情酌定被告按照70%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三.難點解讀
兩原告起訴被告x鎮衛生院後,本院預立案,對原告提交的證據經庭審質證,經雙方確認提交的證據和縣衛生主管部門封存的醫療病歷、檢查記錄、產程記錄的相關病歷資料一併提交雙方確定的鑑定機構,原告申請的鑑定事項,經南昌大學司法醫學院鑑定研究所作出鑑定意見。2019年10月,原告遂向本院起訴,變更原預立案訴訟請求,請求判如所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結合雙方陳述,本案的爭議焦點如下:一、被告對陳某某的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如果存在過錯,與陳某某損傷及其子謝某某死亡的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原因力大小;二、兩原告主張各賠償項目及金額是否有合理依據。
x縣x鎮衛生院在被鑑定人陳某某的診療過程中存在對其瘢痕子宮行陰道分娩的風險性認識不足、對子宮破裂的診治有延誤的醫療過失行為,醫方醫療過失行為與被鑑定人陳某某子宮破裂及其子謝某某死亡的不良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評定醫療過失參與度以61-70%為宜。
評定被鑑定人陳某某子宮破裂修補術後的傷殘等級為十級。被鑑定人陳某某本次在x縣x鎮衛生院分娩時發生子宮破裂,經行修補術等治療,其子宮破裂處以瘢痕修復,現已屬瘢痕子宮。
根據文獻,瘢痕子宮可以妊娠(懷孕),但相對正常子宮分娩的風險增加(如發生子宮破裂)。但具體到每一例孕產婦,瘢痕子宮至分娩時是否會發生破裂難以準確判斷。因此,被鑑定人陳某某今後是否適宜生育(如懷孕、分娩)難以作出準確判斷,故未對該鑑定事項進行鑑定。
四.小結
原告認為,被告違反診療常規。未及時診斷子宮破裂、胎兒宮內窘迫,導致患兒出生後嚴重窒息,經搶救無效死亡。同時因被告過錯導致原告陳某某身休損害、不宜再生育等嚴重後果。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等規定,被告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原告與被告協商不成訴至法院。被告x衛生院辯稱,對原告的遭遇深表歉意,請求法院查明事實,依法裁判。
五.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參考資料】1.醫療糾紛:自然分娩中未及時行剖宮產終止妊娠,致新生兒腦性癱瘓。2.醫療糾紛:產婦剖宮產後肺栓塞死亡,醫療行為存在過錯醫院需擔責。3.醫療糾紛:完全性前置胎盤行引產,未規範處理胎盤殘留致子宮切除。4.醫療糾紛:產婦及其家屬具有刨宮產或自然生產的選擇權和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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