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患者主動脈夾層、胸痛待查至被告x總醫院處治療中,患者因主動脈夾層破裂導致死亡。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法院經審理認為,在患方入住重症監護室期間,醫方沒有盡到謹慎並高度注意的義務存在過錯;由於醫方的過錯使患方失去了有可能會改變2017年11月11日死亡後果的機會;但考慮到患方自身疾病及目前醫療水平的實際情況,應認定由被告承擔50%的賠償責任,賠償合計387266.48元。
【關鍵詞】醫療糾紛,醫療過錯,胸痛,賠償責任,動脈夾層
一.原告訴求
患者於2017年11月7日因突發胸部劇烈疼痛到被告x總醫院急診就診,診斷為主動脈夾層、胸痛待查。但被告未為患者進行任何治療,僅以患者當時病情狀況不適宜手術為由讓患者回家。患者回家病狀持續加重,於第二天即11月8日再次到被告醫院就診,並要求立即入院治療,但被告醫院醫生仍告知患者家屬暫時不能手術,無需入院,並拒絕為患者辦理入院手續。
2017年11月9日,患者再次來到被告醫院,被告醫院將患者收入院。由於患者病情持續惡化,疼痛難忍,患者家屬多次找到醫生要求立即安排手術,被告醫生告知家屬因心外科姜輝主任醫師外出參加會議,無法進行手術,被告醫生告知家屬因心外科姜輝主任醫師外出參加會議,無法進行手術,需等該醫生回院,在此期間一直未給予患者有效對症治療。2017年11月11日,患者主動脈夾層破裂導致死亡。
二.醫方觀點
患者梁冰,於2017年11月6日突發劇烈胸痛,在x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診斷為主動脈夾層,患者和家屬未在該院繼續治療,於2017年11月7日下午來我院急診就醫,因患者口服阿司匹林300mg,手術風險大,死亡率高,經過多次溝通,家屬同意我在科ICU住院治療,待抗凝藥物代謝後於11月13日進行手術治療。於11月11日晨6點,患者突發意識障礙,終因搶救無效患者於11月11日晨8時臨床死亡。
根據國內外相關文獻和報導以及我科長期以來的臨床經驗,主動脈夾層屬於季度惡性疾病,手術治療需要在深低溫停循環條件下進行,國內外手術死亡率高達10—25%,且深低溫停循環對於患者凝學功能具有嚴重的不良影響,加之患者術前服用抗血小板藥物,如立即進行手術治療,可導致患者術後死亡率增加,併發症增多,各種不良事件增多。
同年我院就有類似的患者,主動脈夾層術前停用阿司匹林時間不足(停用阿司匹林3天),因患者有心包壓塞症狀,循環不穩定,因此進行急診手術,術後不僅循環未能糾正,且出血量過多,術後次日終因搶救無效死亡。
患者家屬在患者進行搶救過程中提出立即手術的要求,但患者當時生命體徵不平穩,是手術治療的禁忌,不能進行手術,並不是因為姜輝主任在外參加會議而無法進行手術。患者之前並無明確的心包壓塞,循環、呼吸不穩定等需要立即進行手術的指徵,對於患者突髮夾層破裂而導致死亡,我們無法進行精確預測,對此我們已經詳細向患者家屬交代清楚並徵得了家屬同意敵,進行了相關的籤字。
院方是本著對患者負責,對醫院負責的態度,認真評估手術的風險後做出的決定,並未無故拖延手術時間。對於很多疾病的進展和轉歸,醫學難以進行精確的預測和幹預,當病人病情緊促發生變化時,我院在科值班和負責的醫護人員全力搶劫歷時83分鐘,力爭為患者的生命提供希望,但無奈患者各項生命體徵無法恢復,臨床死亡。院方對此也感到十分的遺憾。
三.鑑定意見
醫方存在醫療過錯;患方於2017年11月11日死亡的後果與醫方的過錯存在同等的因果關係。
四.律師意見
患者自2017年11月7日初次到被告處就診時,就已經明確診斷為主動脈夾層,該疾病病情進展極快,必須儘早手術治療,否則隨時有生命危險。但被告醫院卻未及時給予手術治療,也未進行任何有效對症治療,延誤了患者的救治時機,直接導致患者死亡,被告醫院在診療過程中存在嚴重過錯,應對患者死亡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綜上,請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原告合法權益,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患方家屬雖然在病危通知書、知情通知書及患者病情告知書上簽字,但在病志中沒有明確記載醫方充分的向患方告知服用阿司匹林等藥物引起的某些凝血指標異常可能給手術帶來的風險並患方籤字確認的詳細內容;醫方沒有充分的向患方告知如果立即手術可能引起的風險與不及時手術在等待期間可能出現諸多風險的利弊比較存在過錯。
在患方入住重症監護室期間,醫方沒有盡到謹慎並高度注意的義務存在過錯;由於醫方的過錯使患方失去了有可能會改變2017年11月11日死亡後果的機會;但考慮到患方自身疾病及目前醫療水平的實際情況,醫方應該對患方於2017年11月11日死亡的後果負同等的責任,應認定由被告承擔50%的賠償責任。
五.法院判決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法院判決,被告x總醫院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醫療費8132.98元;住院夥食補助費100元;死亡賠償金328760元;喪葬費14273.5元;精神撫慰金20000元;交通費1000元;鑑定費15000元,合計387266.48元。
六.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五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
【參考資料】1.醫療糾紛:急性廣泛前壁心肌梗死,未及早開通相關動脈致患者死亡。2.醫療糾紛訴訟:延誤最佳手術時機,導致頭部外傷患者搶救無效死亡。3.醫療糾紛:未查明呼吸困難原因,導致交通事故患者死於肺動脈栓塞。4.醫療糾紛:酒精中毒昏迷給予氣管插管搶救,致患者氣管破裂後狹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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