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黃某於被告處剖宮產出一女嬰,後死亡。死亡原因考慮為羊水栓塞。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法院經審理認為, 羊水栓塞死亡率高,無法預測、無法預防;黃某剖宮產術中產後出血,x第二醫院考慮羊水栓塞可能,行全子宮切除術,但羊水栓塞的搶救不夠得力;x第二醫院在搶救過程中多種病情及手術告知不夠。參考鑑定意見被告x醫學院附屬第二醫院對黃某死亡的損害後果承擔40%的責任,賠償783588元。
【關鍵詞】醫療糾紛,剖宮產,羊水栓塞,產後出血,搶救不得力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22日8時50分,黃某急診到被告x醫學院附屬第二醫院處住院,並於當日21時47分剖宮產出一女嬰,之後黃某出現血壓下降、心率增快、失血性休克。x第二醫院於11月23日0時20分行全子宮切除術,11月23日4時54分出現呼吸驟停,於2017年11月23日7時27分宣布黃某臨床死亡。黃某死亡後未進行屍檢,於2017年11月25日在x火化。
二.醫方觀點
原告的總損失應該按40%比例進行最後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計算的年限為17.25年,精神損失費應按50000元至80000元之間的40%計算,對鑑定費金額沒有異議,交通費由法庭酌定500-1000元。x第二醫院已經預賠了10萬元,x第二醫院為黃某手術產生醫療費45499.67元,應對予以抵扣。
三.患方觀點
黃某於當天17:00黃某進產房待產,17:00以後打催產針;17:30用餐,由護士送進待產房;20:00-21:00信息反饋,嬰兒情況比較危險,產婦由產房轉搶救室;21:47剖宮產一女嬰即黃某1,此時負責生產的主任醫生已趕到醫院,嬰孩由主任醫師抱出,並告知產婦家屬一切順利,請家屬先帶嬰孩到病房,為產婦縫合後送其回病房,預計2小時可以回病房。
23:30醫生反饋產婦大出血;24:00護士出來告知切除子宮,24:00-04:00陸續主有醫生進入搶救室;05:00-05:30產婦搶救恢復心跳;05:30後預計轉病房,但情況突變,繼續搶救,未移床;06:00-06:30告知產婦家屬進入搶救室;07:00左右告知搶救無效。
x第二醫院於2017年12月12日出具黃某死亡原因分析:1.羊水栓塞;2DIC;3.嚴重產後出血;4失血性休克;5.多臟器功能衰竭。由於黃某在x第二醫院生產期間醫生的諸多診療行為令人疑慮,黃某2為此多次向x第二醫院交涉,x第二醫院只願意先行賠付10萬元,為保護合法權益,黃某2、黃某1訴至法院,提出如上訴求。
四.調解協議
2018年1月17日,x市醫患糾紛調解委員會出具一份《調解協議》,載明黃某與x第二醫院達成調解,調解協議約定:x第二醫院一次性先行賠付黃某10萬元;x第二醫院先行賠付後,黃某三年內仍保留鑑定後調解和訴訟權利。
後續賠償事宜需通過鑑定後醫調委調解或法院訴訟方式進行,如最終具體賠償金額超過十萬元,需扣除第一條中先行賠付的十萬元,如最終具體賠償金額不足十萬元,x第二醫院承諾放棄向黃某主張差額返還。2018年1月18日,x第二醫院向黃某2、黃某1轉帳支付10萬元。
五.鑑定意見
x省醫學會鑑定據此作出鑑定意見認為,因未行屍檢,根據現有資料,黃某的死亡原因考慮為羊水栓塞;x第二醫院在診療過程中存在過失,與患者死亡存在一定因果關係,參與度為40%。
六.律師意見
黃某剖宮產術中產後出血,x第二醫院考慮羊水栓塞可能,行全子宮切除術,但羊水栓塞的搶救不夠得力;羊水栓塞死亡率高,無法預測、無法預防;x第二醫院在搶救過程中多種病情及手術告知不夠。
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醫療行為存在過錯致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x第二醫院應否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關鍵在於其對黃某的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該過錯與黃某死亡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以及過錯參與度是多少。由於醫療行為具有較強的專業性,法院在確定醫院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及該過錯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無因果關係的主要判斷依據來自於專家的鑑定意見。
x省醫學會作為有資質的司法鑑定機構,鑑定程序合法,分析過程符合鑑定規程,形式要件完備,可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故對該鑑定機構所出具的鑑定意見予以確認,即x第二醫院對黃某死亡的損害後果承擔40%的責任。
七.法院判決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法院判決,x醫學院附屬第二醫院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各項損失783588元。
八.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五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三款、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
【參考資料】1.醫療糾紛:對產後羊水栓塞導致產婦死亡,醫患雙方均需足夠警惕。2.醫療糾紛:參加臨床試驗因入組錯誤,且未行血壓監測致腦出血死亡。3.醫療糾紛:無名氏男孩被救助站送醫後死亡,醫院的搶救存在過錯應承擔35%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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