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原告劉某某入住被告產科行剖宮產手術,術中助娩一活男嬰,後死亡。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法院經審理認為,患者一直在二級醫院行產前檢查而未發現前置胎盤,直到出現大量出血時才急診就醫住院搶救,貽誤時機導致新生兒重度窒息死亡的後果。考慮中央型前置胎盤的危險性,及原告劉某某亦存在未遵醫囑按時到醫院進行階段性產檢的情況,本院酌定被告的過錯責任比例為75%,賠償1012884.08元。本文取材於司法裁判案例。
【關鍵詞】前置胎盤,產檢,醫療糾紛,新生兒,重度窒息
一.基本案情
原告劉某某於2019年4月27日晚因「停經37+1周,無痛性流血伴胎動消失1小時」,急診入住被告產科。入院後見原告劉某某有流血:無下腹脹痛。急診彩超檢查提示:雙頂徑89mm,頭圍316mm,腹圍313mm,股骨長70mm,羊水最大前後徑43mm,羊水指數:101mm,胎盤厚度:34mm,位於子宮體下段左側前後壁,∏級,部分切面顯示胎盤完全遮住宮頸內口,提示:晚孕,單活胎。胎兒臍帶繞頸一周。胎兒心率慢,搏動慢。考慮低置胎盤,不排除中央型前置胎盤可能性。考慮宮頸管內血塊。急診查血常規正常。
根據病史、體徵及輔助檢查考慮:1、產前出血:中央性前置胎盤?2、孕5產2孕37+1周單活胎頭位;3、胎兒窘迫。予告病重。有急診手術指徵,即刻行剖宮產術。告知患者及家屬病情,胎兒心率搏動弱,不排除隨時宮內死胎,新生兒窒息,新生兒腦癱、新生兒死亡等風險。告知產前出血、前置胎盤、剖宮產手術等相關風險。原告劉某某與家人商量後同意在被告治療並於00:15籤字同意剖宮產手術,啟動孕產婦搶救預案。術中助娩一活男嬰,立即搶救後轉兒科,因搶救無效死亡。
二.患方觀點
兩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損失合計1405058.82元,按被告應承擔的過錯責任比例90%計。
三.醫方觀點
司法鑑定書的分析和結論有誤,被告的診療行為並不存在明顯過錯。原告劉某某有一不規則左側下壁胎盤,缺損處剛好位於宮頸內口上方,因此在原告劉某某下腹部恥骨聯合上方正中矢狀切面,膀胱充盈良好時,未能發現前置胎盤,原告劉某某為有孔胎盤又稱有窗胎盤。反之,原告劉某某在被告處建冊產檢時間較晚,且錯過預約三維彩超時間,未對胎兒、胎位進行整體的檢查,未按照醫囑按時進行產檢,其本身存在過錯,且影響被告對胎兒、胎位進行跟蹤判斷。
原告劉某某在分娩新生嬰兒後,被告一直積極採取強有力的措施予以搶救新生嬰兒,以避免發生不良後果,且在搶救過程中不存在過錯。故,退一步講,即使被告存在過錯,被告也應當承擔次要責任;x法醫臨床司法鑑定書司法鑑定人員不具備鑑定資格,司法鑑定程序違法,應重新組織司法鑑定。首先,在該司法鑑定所舉行的聽證會過程中,該司法鑑定所的司法鑑定人員對B超及婦產科相關的專業術語都不清楚,需要被告的醫生予以解釋。
司法鑑定意見書的結論依據明顯不足。司法鑑定意見書第8頁第五點分析說明部分載明「醫方在2019年2月8日(孕25周)、2019年3月23日(孕31周)二次B超檢查均未提及胎盤附著是否存在問題,是否有前置胎盤可能。因此患者一直在二級醫院行產前檢查而未發現前置胎盤,直到出現大量出血時才急診就醫住院搶救,貽誤時機導致新生兒重度窒息死亡的後果」,該結論不具有客觀性,且結論依據明顯不足。
原告劉某某有一不規則左側下壁胎盤,缺損處剛好位於宮頸內口上方,因此在原告劉某某下腹部恥骨聯合上方正中矢狀切面,膀胱充盈良好時,未能發現前置胎盤。根據原告劉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證據即被告處住院病歷(入院記錄一第5頁),該入院記錄載明「預約下次產檢時間為4月14日。患者未遵醫囑來院產檢。」該處顯示原告劉某某未按醫囑按時到被告處進行產檢,由於原告劉某某未按時進行產檢,無法排除被告是否可在4月14日通過儀器檢查原告劉某某的胎盤附著存在問題及有前置胎盤的可能性。
這也說明原告劉某某未按醫囑按時進行產檢本身也存在過錯,原告劉某某未按時到被告處進行產檢,被告很難繼續跟蹤原告劉某某胎位的具體情況,但鑑定人員未考慮上述情況,直接根據2019年2月8日(孕25周)、2019年3月23日(孕31周)二次B超的結論作出認定,認定被告的醫療行為在損害後果中的原因力為主要因素,參與度為61%-90%,申請人認為該責任參與度與客觀事實並不相符。
四.鑑定意見
1、醫方在診療過程中存在過失。2、患方在診療過程中存在損害後果。3、患方的損害後果與醫方的醫療過失行為存在因果關係。4、醫方診療過失行為在患方損害後果的責任參與度為61%-90%。
五.醫療過錯分析
患者於2018年9月20日,孕26周建冊,分別於2019年3月5日「孕29+4周」、2019年3月19日「孕32+1周」、2019年4月4日「孕34+2周」三次在x區第五人民醫院產前檢查。於2019年2月8日在該院超聲檢查提示:胎盤附著在子宮後壁,厚徑24mm;2019年3月23日檢查提示:胎盤附著於子宮前壁,厚度27mm,成熟度I級。
對於前置胎盤的診斷,B超是最有效的方法,準確率在95%以上。中期妊娠時胎盤約佔據子宮壁一半面積,臨近或覆蓋宮頸內口的機會較多,有半數胎盤位置較低。醫方在2019年2月8日(孕25+5周)、2019年3月23日(31周)二次B超檢查均未提及胎盤附著是否存在問題,是否有前置胎盤可能。因此患者一直在二級醫院行產前檢查而未發現前置胎盤,直到出現大量出血時才急診就醫住院搶救,貽誤時機導致新生兒重度窒息死亡的後果。
七.庭審意見
鑑定意見書對本案作出的司法鑑定意見論述詳盡、條理清晰,其在回復函中亦對被告提出的異議作出了合理、詳盡的解釋,其作出的鑑定結論具有事實依據。考慮中央型前置胎盤的危險性,及原告劉某某在懷孕期間亦存在未遵醫囑,按時到醫院進行階段性產檢的情況,本院酌定被告的過錯責任比例為75%。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兩原告的訴訟請求,兩原告的損失共計為1372512.1元。
八.法院判決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法院判決,被告x市x區第五人民醫院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原告劉某某、譚某某賠償款1012884.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