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兒臂叢神經損傷,產婦起訴醫院賠償41萬!丨醫法匯醫療律師

2020-09-10 醫法匯

作者:醫法

案情簡介

產婦李女士以「足月待查,剖宮產再孕」入住甲醫院待產,入院3天後產下一男嬰,新生兒出生後,李女士發現其右上肢活動障礙,認為是甲醫院診療行為存在過錯所致,甲醫院不認可,雙方陪同患兒到多家醫院就診,後被確認為右臂叢神經損傷。李女士認為是甲醫院醫務人員拉斷了孩子的臂叢神經,遂將甲醫院訴至法院,要求賠償41萬餘元。

法院審理

甲醫院認為,患者李女士已有剖宮產史,結合B超報告(單胎頭位、胎盤II度、臍繞頸一周),屬剖宮產適應症,患者入院後待產期間及分娩過程中均先後多次書面告知,應進行剖宮產,否則造成孕婦及胎兒危險,患者及家屬拒絕剖宮產並籤字為憑,病歷記載均已顯示,院方已履行告知義務和風險注意義務,但是患者堅決拒絕剖宮產,堅持自然分娩。由於患者李女士過錯造成患兒人身損害,責任應當自負。

甲司法鑑定中心司法鑑定意見書,認為甲醫院產前對可能發生肩難產估計不足,肩難產處理不到位,李女士系剖宮產史(疤痕子宮)再孕,李女士選擇陰道分娩,醫方對此種選擇可能產生的風險雖進行了告知,但未進行預防產婦出現高風險的必要措施,診療行為存在缺陷,與患兒臂叢神經損傷有一定因果關係;鑑於患方存在過失,且肩難產預測及處理均有一定難度,甲醫院過錯參與度考慮為30%。患兒右上肢臂叢神經損傷治療後遺留右上肢癱,肌力0級,屬四級傷殘。

法院根據鑑定意見判決甲醫院賠償患兒人身損害損失共計7萬餘元。

法律簡析

婦產科是醫療糾紛的高發科室,據醫法匯團隊《2019年全國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大數據報告》數據顯示,在據以分析的3177件二審案件中,婦產科以600件的數量佔據著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的首位。而在醫方敗訴的案件中,醫療機構因未盡告知義務的敗訴率高達23%,為醫方敗訴的第二大原因。

醫療行為具有高度的專業性,為了平衡醫患雙方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權,我國《侵權責任法》《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中均規定了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並且在取得患者同意後才可實施診療行為,採取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時,需取得患者的書面同意。本案中,李女士屬剖宮產適應症,(1)單胎頭位;(2)胎盤II度;(3)臍繞頸一周,選擇順產發生肩難產的風險,以及發生包括臂叢神經損傷在內的併發症的風險,都已大大高於普通產婦。肩難產不僅影響胎兒的健康,也影響到產婦的身體健康,相比之下,剖宮產對產婦的風險不大,對胎兒所帶來的風險幾乎不存在。上述醫療信息對於患方選擇分娩方式而言毫無疑問具有重要的影響,對此醫院都應該予以明確告知說明。因此,儘管醫院告知了患方陰道分娩存風險,鑑定機構仍然認定其未充分履行告知義務。

具體哪些事項或信息醫院有義務告知患者?對此的判斷標準,理論界有四種觀點。(1)合理醫師標準說。是指以同樣客觀狀況下的一般臨床醫師所作說明的程度和範圍作為說明義務的判斷標準。(2)合理患者標準說。是指以同樣狀況下的一般患者作自己決定時在客觀上大致視為重要的信息(必須以該醫師應當能夠認識該信息為前提)作為說明義務的判斷標準。(3)具體患者標準說。是指以該患者本人進行自己決定時主觀上視為重要的信息(必須以該醫師應當能夠認識該信息為前提)作為說明義務的判斷標準。(4)二重標準說。該說雖然贊成以具體患者進行自己決定時在主觀上大致視為重要的信息,但該說強調,只有當具體擔任治療的醫師應該能夠預見到「該患者在主觀上大致希望知道某種重要信息」時,該醫師才應該對該信息承擔說明義務;並且,判斷醫師是否預見或者是否應該預見,應當「以同樣狀況下的一般臨床醫師是否了解或者應該了解該患者的這一心理狀態」為標準。關於醫方未履行告知說明義務與患者損害後果因果關係的認定,取決於兩個因素,一是選擇其他治療措施是否可以避免或具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能避免患者當前的損害後果,二是患者如被充分告知是否會選擇其他治療措施。如果其他治療措施不能或很難避免當前的損害後果,或者患者即使被充分告知仍然會堅持現在的選擇,則應該認定不存在因果關係。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於醫療活動的特殊性、複雜性和專業性,不管是對於患者,還是對於醫院,證明因果關係的存在客觀上都非常困難。確定必須告知患者的信息的標準,就是這些信息是否對患者作出醫療選擇具有影響,這一判斷標準本身就意味著未充分告知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具有可能性。雖然患者因受客觀局限無法達到高度可能性的證明標準,但正是因為醫方未履行告知義務,導致無法確定患者在被告知的情況下是否會作出不同的選擇。醫方未履行告知說明義務的賠償責任,應當先由法官在綜合考慮其他治療措施避免損害後果的可能性大小、患者選擇其他治療措施的可能性大小、其他治療措施需要額外支出的費用及對身體損害的風險大小等因素的基礎上,確定未履行告知說明義務與患者損害的因果關係比例,再以患者的最終損害後果為基礎,依據因果關係的比例加以計算,本案法院最終依據鑑定意見確定甲醫院對患者的最終損失承擔30%的賠償責任。

目前雖然對患者知情同意權的保護問題已經越來越受到各醫療機構的重視,但仍有一部分醫療機構由於管理的不足或醫務人員的法律意識淡薄,對告知義務的履行流於形式,一旦發生糾紛就會處於不利的地位。溝通、告知既是醫患之間建立信任的重要橋梁,同時也是發生醫療糾紛時醫療機構進行自我保護的有力手段。

(本文系醫法匯原創,根據真實案例改編,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均採用化名)

推薦閱讀

相關焦點

  • 肩難產醫院處置不當致新生兒臂叢神經損傷賠償26萬元
    肩難產醫院處置不當致新生兒臂叢神經損傷賠償26萬元案情簡介:2018年6月29日,原告葉贛州的母親卓某某因「孕39周4天」入被告贛州市某某醫院待產。當日16時50分行會陰側切術娩出原告葉贛州,第1分鐘阿氏評分為3分,5分鐘為6分,10分鐘為8分。體重3700克。
  • 醫療風險:發生肩難產時醫生處置不當,造成新生兒臂叢神經損傷
    摘要:醫院在孕婦分娩過程中未書面告知分娩過程中可能存在臂叢神經損傷等醫療風險,未盡到高度的謹慎注意義務和充分的告知說明義務。縱觀本案,被告確實存在較大過錯和諸多瑕疵,故本院酌定按75%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 患者病房摔傷,起訴醫院賠償13萬元!丨醫法匯醫療律師
    作者:醫法匯案情簡介患者林女士因糖尿病入住甲醫院內三科治療,住院病房為三人間出院後經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雙方自願達成調解協議,林女士自願放棄醫療技術鑑定和訴訟等權利,院方一次性補償乙方人民幣2.2萬元,且約定該協議籤訂履行完畢後雙方權利義務終止,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對方主張權益。後林女士委託乙司法鑑定所進行司法鑑定,鑑定意見為林女士因意外致左髖部損傷的傷殘程度為九級傷殘。林女士認為調解協議顯失公平,起訴要求撤銷調解協議,判令甲醫院賠償13萬元。
  • 患者住院期間自殺,家屬起訴醫院賠償80萬!丨醫法匯
    作者:醫法匯案情簡介患者何某因「情緒低落、焦慮不安、失眠十年,加重患者家屬認為院方存在過錯造成患者死亡,起訴要求甲醫院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82萬餘元。一審法院認為,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判決甲醫院賠償患方親屬35萬餘元。患方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丨醫法匯醫療律師
    important}作者:醫法匯事發當天李某多次出現煩躁、胡言亂語、難以入眠的情況,並要求離開病房,被告的醫務人員沒有採取相關應急防患措施,僅撥打李某家屬電話,要求其家屬到醫院加強陪護。而且被告的醫務人員明知患者李某出現上述症狀,但在家屬未前往醫院陪護之前,沒有完全盡到注意、看管義務,存在一定的過錯,該過錯行為與受害人李某墜樓死亡有一定的因果關係,應承擔30%的次要責任,判決甲中醫院賠償原告12萬餘元。醫院不服提起上訴。
  • 新生兒死亡,醫院無責卻賠償8萬元,原因為何?
    新生兒死亡,醫院無責卻賠償8萬元,原因為何? 2021-01-13 21:34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湃客 作者:醫法匯
  • 醫院起訴患者返還42萬遭反訴,最終反賠106萬,到底發生了什麼?丨醫法匯
    作者:醫法匯轉載請註明來源:醫法匯微信公眾號【本文摘要】這是一個充滿反轉的案例,醫院以不當得利糾紛起訴患者返還墊付的42萬治療費用,結果被患者以醫療過錯反訴要求賠償263萬,最終法院判決醫院賠償患者106萬。司法鑑定認為醫院對患者早期治療處理中存在輕微不足,那麼醫院賠償的真相到底是什麼?
  • 河南早產兒「死而復生」,醫院誤判,該如何追責?丨醫法匯
    作者:醫法匯近日,河南民生頻道發布了一則新聞《視頻|醫院稱早產兒已死亡家人準備下葬卻聽到了啼哭》,引起了廣泛的關注。圖片來源:看看新聞2019年9月16日許先生的妻子懷孕26周感覺肚子不舒服,前往商丘第一人民醫院檢查,醫生告知產婦有點感染,孩子是保不住了,需要做剖腹產。而做完手術後,醫生說是個男孩已經死亡。
  • 患者死亡後被火化,親屬起訴醫院賠償72萬被駁回丨醫法匯
    作者:醫法匯案情簡介患者王大媽,65歲,因肝硬化(失代償期)入住甲醫院消化科患者家屬則主張甲醫院從未向其告知過屍檢事宜,更不存在家屬拒絕籤字的事實,患者家屬將甲醫院訴至法院並要求賠償72萬餘元。《侵權責任法》實施後,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的舉證規則回歸「誰主張、誰舉證」的本源,患者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主張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除了應當提交到該醫療機構就診、受到損害的證據外,還需要提交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有過錯、診療行為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的證據。
  • 胎兒過重難產致右臂殘疾 法援律師出手化解醫療糾紛
    可是,因為一次醫療事故,導致他的右手手臂還如初生嬰兒手臂一樣大小,沒有幼兒園願意接收。母親李霞只好全職在家,負責照顧兒子的生活起居。對於這起醫療事故,李霞開始坦然接受。她告訴記者:「要不是法援律師徐兆紅的幫忙,我應該還在維權的路上。」
  • 病歷籤名系偽造,患者去世後,家屬起訴醫院賠償100萬丨醫法匯
    作者:醫法匯市醫院不認可筆跡鑑定結果,要求重新鑑定,因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不予準許。根據法院已查明的事實,認定市醫院在告知程序上存在瑕疵,存在一定的過錯,法院酌定市醫院責任比例為25%,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28萬餘元。原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工傷患者椎體骨折術後內固定螺釘斷裂,起訴醫院索賠20萬丨醫法匯
    作者:醫法匯案情簡介患者單先生(51歲)在工地上從高處摔傷,於當日入住縣醫院處住院治療,被診斷為L5椎體壓縮性骨折,L4椎體橫突骨折,L4椎體I度滑脫,在硬膜外麻醉下行L5骨折經皮椎弓根螺釘內固定術。一年半後,單先生再次入住縣醫院,要求取出內固定物。
  • 醫療糾紛:對一起致新生兒死亡、產婦子宮破裂的損害賠償案例分析
    【關鍵詞】醫療糾紛,瘢痕子宮,新生兒,子宮破裂,損害賠償當日08:50在腰硬聯合麻醉下行剖宮產術,09:05分娩出男嬰,阿氏評分2分,診斷「新生兒重度窒息」。搶救後於10:20轉x縣人民醫院進一步搶救,2019年3月4日19:35再轉x市婦幼保健院進一步搶救。患兒於2019年3月27日09:30宣布死亡。
  • 「孕婦輸液藥品過期」,僅僅是醫療機構的責任嗎?丨醫法匯醫療律師
    文丨醫法匯醫療律師張勇<本文系醫法匯原創,轉載請註明來源>近日,西安市長安區婦幼保健院對孕婦使用過期藥品的事件備受社會關注,據媒體報導,長安區衛生健康局已分別對涉事的長安婦保院的院長該事件也反應出醫療機構在藥品管理制度上的重大漏洞,下面筆者就從法律角度對醫院藥品管理中的相關問題進行分析,幫助醫療機構梳理藥品管理的法律規定,預防類似事件的重演。《藥品管理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醫療機構必須制定和執行藥品保管制度,採取必要的冷藏、防凍、防潮、防蟲、防鼠等措施,保證藥品質量。」
  • 起訴醫院賠償170萬遭反訴,最終患方反「賠」醫院55萬_社會_澎湃...
    作者:醫法匯案情簡介患者鄧某因反覆發熱一個多月未愈入住省醫院傳染科,入院診斷髮熱原因待查:1)肺部感染?2)肺結核?3)淋巴瘤?4)敗血症?入院後省醫院給予相關檢查,醫方根據患者肺部病灶考慮為肺結核,將其轉入肺結核病區治療。
  • 患者輸液死亡,為何賠償二審比一審多判一倍?丨醫法匯
    作者:醫法匯鑑定意見對上述第一點事實未予考慮,綜合本案事實及鑑定意見,村衛生室應以承擔40%的賠償責任為宜,改判韓醫生一次性賠償患者家屬12萬餘元。《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規定:「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民法典》延續了《侵權責任法》對我國對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所適用的過錯責任原則,即醫療機構承擔民事責任以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存在過錯為前提。
  • 新生兒鎖骨骨折 醫院與家屬2份司法鑑定相差巨大
    華商報商洛訊(記者 陳永輝)新生兒出生後哭鬧不止,經檢查後發現,孩子右側臂叢神經損傷及鎖骨骨折。一怒之下,孩子父親將接生的醫院告上法庭。按照法院要求,家屬與院方先後做了兩份司法鑑定,沒想到結果相差甚大。11月12日,案件開庭審理,面對兩種司法鑑定結果,法官感到很為難。
  • 孕婦術後深度昏迷,一年後死亡,家屬索賠160萬丨醫法匯
    作者:醫法匯3天後在甲醫院做宮腔鏡檢查+胚胎取出術時出現氧飽和度下降、口唇紫紺、心跳驟停等症狀,經搶救後患者未恢復意識。3天後轉入上級醫院住院治療,呈深度昏迷狀態,治療一個半月後回到甲醫院繼續治療一直未見好轉,一年後因醫治無效在甲醫院死亡。患者家屬認為甲醫院在手術過程中存在過錯,是造成患者深度昏迷直至死亡的直接原因,起訴甲醫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60餘萬元。
  • 起訴醫院賠償170萬遭反訴,最終患方反「賠」醫院55萬
    作者:醫法匯患方認為,患者是自己走路進入省醫院自己掛號被診斷為發熱待查,在傳染科病房住院治療,是醫方實施超量、過量使用注射「頭孢派酮他唑巴坦鈉」等藥品直接導致患者「一針奪命」的危害結果,遂起訴要求醫院賠償170餘萬元。醫方認為,對患者使用的頭孢哌酮他唑巴坦鈉及曲松抗生素的使用未違反用藥原則,醫院無過錯,並反訴患方支付拖欠患者的醫療費用55萬餘元。
  • 預估胎兒體重,相差1100克,醫院卻賠償42萬元,原因何在?
    但是,從我們醫院來說,孕婦懷孕建檔,在醫院做產檢,如果放任胎兒體重長到4500克,可以算是孕期管理的失敗。這也是為什麼,在每一次產檢中,我們都會關注孕婦以及胎兒的體重增長情況,避免胎兒過大,變成巨大兒,影響分娩。孕媽們要明白,巨大兒不僅對順產分娩不利,還會影響胎兒身體其他機能,不是簡單的剖宮產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