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輸液藥品過期」,僅僅是醫療機構的責任嗎?丨醫法匯醫療律師

2020-12-25 律通法律

文丨醫法匯醫療律師張勇

<本文系醫法匯原創,轉載請註明來源>

近日,西安市長安區婦幼保健院對孕婦使用過期藥品的事件備受社會關注,據媒體報導,長安區衛生健康局已分別對涉事的長安婦保院的院長、分管副院長作出了停職與免職的處分,其餘相關8人正在按照相應規定嚴肅處理。該事件也反應出醫療機構在藥品管理制度上的重大漏洞,下面筆者就從法律角度對醫院藥品管理中的相關問題進行分析,幫助醫療機構梳理藥品管理的法律規定,預防類似事件的重演。

《藥品管理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醫療機構必須制定和執行藥品保管制度,採取必要的冷藏、防凍、防潮、防蟲、防鼠等措施,保證藥品質量。」同時《醫療機構藥品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對藥品的儲存要求作出了詳盡的規定。首先,醫療機構應當有專用的場所和設施、設備儲存藥品。藥品的存放應當符合藥品說明書標明的條件。醫療機構需要在急診室、病區護士站等場所臨時存放藥品的,應當配備符合藥品存放條件的專櫃。有特殊存放要求的,應當配備相應設備。其次,醫療機構儲存藥品,應當按照藥品屬性和類別分庫、分區、分垛存放,並實行色標管理。藥品與非藥品分開存放;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藥品分別儲存、分類存放;過期、變質、被汙染等藥品應當放置在不合格庫(區)。再次,醫療機構應當制定和執行藥品保管、養護管理制度,並採取必要的控溫、防潮、避光、通風、防火、防蟲、防鼠、防汙染等措施,保證藥品質量。同時應當配備藥品養護人員,定期對儲存藥品進行檢查和養護,監測和記錄儲存區域的溫溼度,維護儲存設施設備,並建立相應的養護檔案。最後,在使用藥品時醫護人員應當嚴格執行「三查七對」制度。為了防止醫療差錯,保障醫療安全,《醫療質量安全核心制度要點》中規定了查對制度,要求醫務人員對醫療行為、醫療器械及藥品等進行複查核對。《醫院工作制度》中要求醫務人員「清點藥品時和使用藥品前,要檢查質量、標籤、失效期和批號,如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在上述規定基礎上,醫療機構均應當制定出相應的院內製度,並組織人員進行培訓學習,醫療機構管理者要做好監督指導工作,保障規章制度的有效實施,保證醫療機構的醫療質量安全。

那麼,過期藥品該如何處理呢?根據《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超過有效期的藥品,按劣藥論處。同時依據《醫療機構藥品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二條之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使用藥品的質量監測。發現假藥、劣藥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就地封存並妥善保管,及時向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在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決定之前,醫療機構不得擅自處理。」據此,本案中的過期藥品應當立即封存,長安區婦保院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對於患方來講,封存過期藥品亦是固定證據的重要手段,若因使用過期藥品對患者身體造成傷害,可以此作為證據依法維權。

醫療機構的藥品存儲量比較大,不同藥品的存儲條件也有很大的差別,因此一旦相關人員履職不細緻而醫院監管又不力,就極易發生藥品管理混亂的情況,西安市長安區婦幼保健院就是一個典型的案例。本次事件中的孕婦尚未有產生不良後果的報導,醫院是否會因此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並不明確,但長安區婦保院及相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是無法避免的。長安區婦保院未能建立藥品有效期管理制度,致使藥品過期長達3個月卻一直未被發現,直至此次事件發生才引起重視,其行為已經違反了《醫療機構藥品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第十六條規定的「近效期先出」原則,醫療機構可能會被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記入醫療機構藥品質量管理信用檔案,並定期向社會公布。另一方面,依據《藥品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三條規定,醫療機構使用假藥、劣藥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即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撤銷藥品批准證明文件、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及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

本案中公眾的焦點一直在長安區婦保院的責任問題,但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亦存在監管不到位的責任。根據《醫療機構藥品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做好監督檢查工作,應當對醫療機構藥品購進、儲存、調配和使用質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建立醫療機構監督檢查檔案。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均應當形成書面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籤字後反饋被檢查單位,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需要其他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該事件發生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更應當加強對醫療機構藥品的監督抽驗,同時要進一步加強對本部門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和管理,督促其正確履職。凡不履行《醫療機構藥品監督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均應當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嘗思用藥如用兵。善用兵者必深知將士之能力,而後可用之以制敵;善用藥者亦必深知藥性之能力,而後能用之以治病。」對醫療機構來說,事前預防要重於事後彌補,按照法律規定及院內製度做好藥物的儲存與保管,用藥之前嚴格執行三查七對制度,不僅是對患者的負責,同時也可以有效避免過錯用藥法律風險的發生。

相關焦點

  • 孕婦輸了過期藥品!這個責任誰來擔?
    這是達醫曉護的第2642篇文章 近日,有媒體報導江西一名懷孕6周的孕婦因孕吐在醫院輸液查對制度是指為防止醫療差錯,保障醫療安全,醫務人員對醫療行為和醫療器械、設施、藥品等進行覆核查對的制度。把過期液體用於患者,一般以下三個環節可能出現疏漏:一是由於藥房人員將前期櫃檯的過期液體和新補充的液體混放,工作中履職不到位、不細緻,存在未按規定操作的失職問題;二是當班護士未按規範查對操作,工作中存在嚴重失職;三是醫院在管理過程中存在制度不嚴、監管不力。
  • 未聽醫囑,患者墜亡,誰的責任?丨醫法匯醫療律師
    important}作者:醫法匯《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
  • 患者輸液死亡,為何賠償二審比一審多判一倍?丨醫法匯
    作者:醫法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規定:「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民法典》延續了《侵權責任法》對我國對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所適用的過錯責任原則,即醫療機構承擔民事責任以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存在過錯為前提。
  • 西安官方回應「孕婦輸液藥品過期3個月」:確實過期,涉事院長停職
    西安官方回應「孕婦輸液藥品過期3個月」:確實過期,涉事院長停職 每日經濟新聞 2019-04-15 14:32:36
  • 《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來了,這些重要變化關乎每個醫務人員丨醫法匯
    作者:醫法匯轉載請註明來源:醫法匯微信公眾號2020年6月1日,我國衛生健康領域第一部基礎性、綜合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正式施行,該法對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醫療衛生人員執業規範、公民健康促進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 丨醫法匯醫療律師
    作者:醫法匯案情簡介,據醫法匯團隊《2019年全國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大數據報告》數據顯示,在據以分析的3177件二審案件中,婦產科以600件的數量佔據著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的首位。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於醫療活動的特殊性、複雜性和專業性,不管是對於患者,還是對於醫院,證明因果關係的存在客觀上都非常困難。
  • 一張處方8個字,讓衛生院和藥店都擔了責丨醫法匯醫療律師
    作者:醫法匯案情簡介患者因頭痛前往衛生院就診,主治醫生告知可用卡馬西平片治療,並出具紙條一張,載明:「卡馬西平片買2盒」。②執業助理醫師:經註冊的執業助理醫師在醫療機構開具的處方,應當經所在執業地點執業醫師籤名或加蓋專用籤章後方有效。經註冊的執業助理醫師在鄉、民族鄉、鎮、村的醫療機構獨立從事一般的執業活動,可以在註冊的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
  • 丨醫法匯醫療律師
    作者:醫法匯案情簡介患者林女士因糖尿病入住甲醫院內三科治療,住院病房為三人間《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證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 醫法匯丨院內治療卻要在院外買藥,醫生未制定合理治療方案涉違規
    作者:醫法匯案情簡介患者吳某因突發性頭痛入院治療,被診斷為急性硬膜下血腫(左側額顳頂部)原發性血小板減少。給予營養神經、清腦、預防應激性潰瘍、升血小板、對症治療。《醫療質量管理辦法》《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中均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建立藥品不良反應、用藥錯誤和藥品損害事件監測報告制度。醫療機構臨床科室發現藥品不良反應、用藥錯誤和藥品損害事件後,應當積極救治患者,立即向藥學部門報告,並做好觀察與記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相關部門報告藥品不良反應,用藥錯誤和藥品損害事件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 藥品質量缺陷致害醫療機構責任分析
    根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在確定產品責任時,採用不同的歸責原則:對生產者採用嚴格責任,對銷售者則適用過錯責任。因此對於藥品的產品責任,生產者承擔嚴格責任,銷售者承擔過錯責任,醫療機構亦屬於銷售者。但是2010年7月1日實行的《侵權責任法》卻採用籠統的規定,認為藥品的生產者和醫療機構都應當承擔嚴格責任。
  • 「江蘇腦炎患兒被輸錯藥後死亡」所涉及的法律問題丨醫法匯
    作者:醫法匯作者:醫法匯導語10月14日,一則《江蘇腦炎患兒被輸錯藥後死亡 衛健委:已介入調查》的新聞引起了大家廣泛的關注。文敏提供的輸液單顯示,醫生所開原本為劑量75ml的「20%甘露醇注射液」,但朱宸熠輸完的為100ml的「甲硝唑氯化鈉注射液。(來源:澎湃新聞)(家屬微博發布的醫囑和掛錯的藥水圖片)針對這一熱點事件,醫法匯團隊從法律角度對該事件中的相關問題進行分析。
  • 福州4家醫療機構使用過期藥品被處罰
    中國消費者報福州訊(記者 張文章)11月8日,福建省福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通報4起基層醫療機構(包括個體診所)涉嫌使用過期藥品案。連江縣東岱鎮洪塘村衛生所等4家醫療機構被警告並罰款。8月2日,連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到當地東岱鎮洪塘村衛生所進行檢查。
  • 醫法匯丨診所補開處方惹糾紛,誰該為患兒死亡擔責?
    作者:醫法匯案情簡介患者劉某(女,7歲)因感冒咳嗽分別於7月30日、9月2日到社區診所治療,分別輸液7天和5天,頭孢舒巴坦未行皮試。根據要點完善本機構核心制度、配套文件和工作流程,加強對醫務人員的培訓、教育和考核,確保醫療質量安全核心制度得到有效落實。從本案例可以看出某些醫療機構,特別是一些診所、村衛生室等基層醫療機構的法律意識的淡薄、醫療質量管理及法律法規的執行流於形式,甚至是根本就沒有任何管理制度,一旦發生醫療糾紛,就會因此而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甚至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 丨醫法匯
    作者:醫法匯近日,河南民生頻道發布了一則新聞《視頻|醫院稱早產兒已死亡家人準備下葬卻聽到了啼哭》,引起了廣泛的關注。圖片來源:看看新聞2019年9月16日許先生的妻子懷孕26周感覺肚子不舒服,前往商丘第一人民醫院檢查,醫生告知產婦有點感染,孩子是保不住了,需要做剖腹產。而做完手術後,醫生說是個男孩已經死亡。
  • 孕婦輸液到一半發現藥已過期3個月!官方回應:確實過期……(視頻)
    近日,西安的高先生稱,他的妻子在西安市長安區婦幼保健院輸液,卻發現藥品已經過期3個月。  然而在妻子輸液時,高先生卻發現妻子正在輸的葡萄糖靜脈注射液已經過期了,當時液體已經輸了一半,他趕緊叫護士拔掉了妻子的輸液管。記者看到,這瓶過期的藥生產日期為2017年2月,有效期至2019年1月,也就是說,這瓶藥過期了將近3個月!
  • 孕婦術後深度昏迷,一年後死亡,家屬索賠160萬丨醫法匯
    作者:醫法匯,兩者並不存在競合關係,社會醫療保險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公民在患病時能夠得到醫療救治,不是為了減輕有過錯的侵權人的賠償責任。且受害者獲得醫保報銷的基礎在於其投保的保險合同,屬於合同之債,而本案患方主張賠償的醫療費用系基於醫院的侵權行為,屬於侵權之債,兩者分屬不同的法律關係,將社保醫療機構支付的醫療費在醫療損害賠償中予以扣除,與侵權責任法及社會保險法的立法本意相悖,對已報銷部分的醫療費用,被侵權人可與社會醫保機構另行結算。
  • 醫療糾紛:推定醫療機構承擔全部責任的依據
    《衛生部關於醫療機構不配合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應承擔的責任的批覆》(衛政法發[2005]28號)(現行有效) 一、醫療機構違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不如實提供相關材料或不配合相關調查,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醫療事故責任。
  • 《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來了,這些變化關乎每個醫務人員
    作者:醫法匯2020年6月1日,我國衛生健康領域第一部基礎性、綜合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正式施行,該法對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醫療衛生人員執業規範、公民健康促進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新法的實施,對醫療機構的管理帶來了新的挑戰,各級醫療機構以及醫務人員在執業過程中需要更加嚴謹、規範。
  • 廣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等九部門關於印發廣東省醫療機構藥品...
    第三條 除經國家和省批准開展公立醫院藥品集團採購改革試點的地區外,全省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縣級以上公立醫療機構、醫保定點民營醫療機構的藥品交易適用本辦法。鼓勵其他民營醫療機構進入省交易平臺進行藥品交易。
  • 醫法匯丨護士注射麻醉藥物致患者死亡,一審被判10年有期徒刑
    作者:醫法匯醫療律師 張勇案情簡介被告人鄭某(女)系甲醫院的護士,未取得麻醉師和醫生執業資格。根據《執業醫師法》的規定,醫師是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經註冊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的醫學專業人員。醫師分為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刑法》非法行醫罪中的「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應當是按照《執業醫師法》的規定,取得執業醫師資格並經衛生行政部門註冊的醫學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