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醫法匯
案情簡介
患者因頭痛前往衛生院就診,主治醫生告知可用卡馬西平片治療,並出具紙條一張,載明:「卡馬西平片買2盒」。患者同日前往藥店處購買2瓶卡馬西平片,10天後,患者再次來到衛生院就診,因服用藥物後出現不適症狀,同日前往市醫院急診,留院觀察1天,後因病情嚴重於3天後轉至省醫院,被診斷為史蒂文斯-詹森症候群。
患者認為,衛生院未出具符合規定的處方,藥店在未有處方的情況下出售處方藥,且衛生院及藥店均未告知其服用卡馬西平的注意事項,應當對其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卡馬西平系處方藥,其不良反應之一為服用者出現斯蒂文斯-詹森症候群。被告藥店出售卡馬西平給原告時對購買情況進行了登記,原告所購買卡馬西平藥瓶上未有標註藥品說明書。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衛生院的醫生出具購藥紙條的行為應當視為是一種診療行為,但其未有證據證實其已對原告履行了相應的告知義務或進行過專業預檢原告可以適用該藥物,可見其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應當對由此給原告造成損害的後果承擔責任。被告藥店在未有處方的情況下僅進行登記便將卡馬西平出售給原告的行為不合規定,且其出售藥瓶未附說明書,被告藥店亦未能證明其已交付說明書給原告及進行注意事項的告知,故其對原告損害亦應承擔相應責任。法院酌情確定被告衛生院對原告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被告藥店對原告損失承擔30%的賠償責任,判決兩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67萬餘元。
法律簡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有兩個:一是衛生院醫生書寫「卡馬西平片2盒」的行為是否系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二是藥店登記銷售處方藥卡馬西平是否存在過錯。本案中患者的損害雖系藥物的不良反應,但衛生院和藥店由於在處方管理上的存在漏洞而擔責,下面就其中所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進行解析。
一、處方權的獲得
處方,是指由註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以下簡稱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藥師)審核、調配、核對,並作為患者用藥憑證的醫療文書。處方包括醫療機構病區用藥醫囑單。根據《處方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下列人員具有處方權:
①執業醫師:經註冊的執業醫師在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
②執業助理醫師:經註冊的執業助理醫師在醫療機構開具的處方,應當經所在執業地點執業醫師籤名或加蓋專用籤章後方有效。經註冊的執業助理醫師在鄉、民族鄉、鎮、村的醫療機構獨立從事一般的執業活動,可以在註冊的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
③試用期人員:試用期人員開具處方,應當經所在醫療機構有處方權的執業醫師審核、並籤名或加蓋專用籤章後方有效。
④進修醫師:進修醫師由接收進修的醫療機構對其勝任本專業工作的實際情況進行認定後授予相應的處方權。
二、處方的書寫規範
《處方管理辦法》及《醫院工作制度與人員崗位職責(衛生部2011年版)》均規定了處方的書寫規範,處方的內容應包括:
1、前記:包括醫療機構名稱、患者姓名、性別、年齡、門診或住院病歷號,科別或病區和床位號、臨床診斷、開具日期等。可添加特殊要求的項目。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還應當包括患者身份證明編號,代辦人姓名、身份證明編號。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請取」的縮寫)標示,分列藥品名稱、劑型、規格、數量、用法用量。
3、後記:醫師籤名或者加蓋專用籤章,藥品金額以及審核、調配,核對、發藥藥師籤名或者加蓋專用籤章。
4、急診處方應當在右上角加蓋「急」字圖印,或書寫醒目「急」字。
《處方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了十二項處方書寫規則,就是為了規範處方管理,提高處方質量,保障醫療安全。而本案中衛生院的醫師出具紙條一張,僅載明「卡馬西平片買2盒」,未對患者一般情況、臨床診斷、藥品劑量、規格、用法、用量等進行記載,嚴重違反了處方的書寫規範,法院也以此認定衛生院未對患者履行相應的告知義務或進行過專業預檢患者可以適用該藥物,從而判決衛生院承擔70%的損害賠償責任。對於本案中出具處方的醫生,根據《處方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可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甚至會被吊銷執業證書。
相比於規模較大的綜合性醫療機構,基層衛生院及醫務人員法律風險意識淡薄,不注重各項管理制度的落實,一旦發生醫療糾紛,往往難以免責。在推動基層首診、雙向轉診的背景下,基層醫療機構的就診量有增長的趨勢,落實醫療質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好醫療糾紛的預防和處理應當引起基層醫療機構管理人員的足夠重視。
三、處方藥品的管理規範
我國對藥品實行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藥店作為藥品的經營企業,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建立健全藥品經營質量管理體系,保證藥品經營全過程持續符合法定要求。
根據《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流通管理暫行規定》的相關規定,處方藥必須憑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處方銷售、購買和使用。執業藥師或藥師必須對醫師處方進行審核、籤字後依據處方正確調配、銷售藥品。對處方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銷售,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重新籤字,方可調配、銷售。零售藥店對處方必須留存2年以上備查。同時《藥品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藥品經營企業零售藥品應當準確無誤,並正確說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項。」據此,藥店在零售藥品時亦有注意義務和告知義務,一方面要按照《醫院工作制度與人員崗位職責(衛生部2011年版)》的規定做好「四查十對」:查處方,對科別、姓名、年齡;查藥品,對藥名、劑型、規格、數量;查配伍禁忌,對藥品性狀、用法用量;查用藥合理性,對臨床診斷。另一方面也要向患者正確說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項,依法履行告知義務。
本案中的藥店,在處方不規範的情況下便將卡馬西平出售給患者,且其出售的藥瓶未附說明書,也未能舉證證明其已向患者告知用藥注意事項,最終被法院判決承擔30%的賠償責任。希望本案也能引起各藥品經營企業的重視,依法規範自身經營活動,以保障公眾用藥安全和合法權益。
(本文系醫法匯原創,根據真實案例改編,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均採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