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輸了過期藥品!這個責任誰來擔?

2021-01-09 騰訊網

這是達醫曉護的第2642篇文章

近日,有媒體報導江西一名懷孕6周的孕婦因孕吐在醫院輸液,誰知抬頭看了眼藥瓶,發現輸入的液體已經過期半年,直接崩潰大喊孩子不要了。護士長稱是護士執行時沒有認真查對,自己沒有管理好。目前相關部門已介入調查。類似這樣的事件,時有媒體報導。今天就來談一談,發生這樣的情況,醫療機構、醫務人員存在著怎樣的過錯,應當承擔怎樣的法律後果呢?

首先,把過期的補液輸注給患者的行為,違反了《醫療質量安全核心制度》中的查對制度。查對制度是指為防止醫療差錯,保障醫療安全,醫務人員對醫療行為和醫療器械、設施、藥品等進行覆核查對的制度。把過期液體用於患者,一般以下三個環節可能出現疏漏:一是由於藥房人員將前期櫃檯的過期液體和新補充的液體混放,工作中履職不到位、不細緻,存在未按規定操作的失職問題;二是當班護士未按規範查對操作,工作中存在嚴重失職;三是醫院在管理過程中存在制度不嚴、監管不力。

其次,來看看過期藥品的性質,《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三款第(五)項,明確規定,超過有效期的藥品為劣藥。

輸注過期藥物只是違反查對制度中的一種情形,在實際案例中,不乏張冠李戴輸錯藥品的情形,有些由於醫務人員的一時疏忽,造成了患者嚴重的損害後果,甚至死亡。

最後,來分析一下,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出現這樣的過錯,應當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01

民事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未盡查對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屬於侵權責任,應當賠償患者因此造成的損失。

02

行政責任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可以責令暫停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製定和實施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

也就是說,相關部門可以針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形進行罰款和行政處罰。

03

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醫療事故罪】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嚴重不負責任」:

……

(四)嚴重違反查對、覆核制度的;

……

因此,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醫療質量安全核心制度,嚴格執行查對制度,千萬不能掉以輕心,否則一不小心,醫患雙方都有可能造成無可挽回的嚴重後果。

作者:上海邦信陽中建中匯律師事務所

鄭峻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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