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醫法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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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這是一個充滿反轉的案例,醫院以不當得利糾紛起訴患者返還墊付的42萬治療費用,結果被患者以醫療過錯反訴要求賠償263萬,最終法院判決醫院賠償患者106萬。司法鑑定認為醫院對患者早期治療處理中存在輕微不足,那麼醫院賠償的真相到底是什麼?
案情簡介
懷孕39周即將臨產的黃女士入住甲醫院處待產,完善相關各項檢查後,於當天晚上十點多在「腰硬聯合麻醉」下行剖宮產手術。20分鐘後順利取出一男嬰。第二天黃女士出現雙下肢麻木症狀,甲醫院對黃女士進行三天治療後,症狀無明顯改變,應黃女士要求將其轉院。後黃女士被診斷為急性脊髓炎,先後在多家醫院進行康復治療。
黃女士認為,自己所遭受的損害,是甲醫院在麻醉中損傷了自己的脊髓所導致。甲醫院則認為其病症與醫院無關,不應負任何責任。因黃女士治療期間甲醫院墊付了42萬元費用,遂訴至法院要求其返還。黃女士則以醫療過錯為由反訴甲醫院賠償263萬。
法院審理
訴訟中經法院查明,甲醫院麻醉師在為黃女士實行手術麻醉時並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證」。
鑑定意見認為:黃女士術後出現的症狀,雖然在時間上與剖宮產前麻醉穿刺術高度偶合,但其臨床表現與輔助檢查均無法支持麻醉穿刺導致脊髓損傷的診斷。綜合分析後,認為甲醫院對黃女士所患急性脊髓炎的早期處理存在輕微不足。醫療的不足行為一定程度上影響急性脊髓炎的早期治療效果,屬輕微因素。參照該省相關文件,認為甲醫院的醫療不足行為與黃女士目前後果有一定因果關係,原因力大小為輕微因素,參與度擬15%左右。
法院認為:甲醫院麻醉醫生轉註冊至甲醫院時為執業助理醫師,院方不應由其獨立從事醫療執業活動,未盡到法定義務,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更何況麻醉是行「腰硬聯合麻醉」與脊髓關係緊密。
因甲醫院任用無執業醫師資質的麻醉醫生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應對黃女士的損害後果承擔主要的過錯責任,法院綜合考量醫院的責任比例為70%。判決甲醫院賠償黃女士醫藥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等共計106萬元。
法律簡析
本案中,司法鑑定意見書中認定的院方過錯非麻醉過錯,而是對黃女士早期治療處理中存在輕微不足。給出的過錯參與度為15%,而法院在最終判決卻70%責任,其主要原因就是醫院任用無執業醫師資格證的人員作為麻醉醫生為黃女士進行麻醉手術。
根據《執業醫師法》規定,國家實行醫師執業註冊制度,未經醫師註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本案中的涉案醫生為助理醫師,應依法在執業醫師的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其執業類別執業。在鄉、民族鄉、鎮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的執業助理醫師,可以根據醫療診治的情況和需要,獨立從事一般的執業活動。本案中的醫療機構為縣城二級綜合醫院(非鄉、民族鄉、鎮的醫療),實施麻醉的助理醫師並未在執業醫師的指導下進行醫療活動,該醫院違反了《執業醫師法》中的禁止性規定。
醫療機構在進行診療活動中,一定要嚴格遵守衛生行政法律法規的規定,規範執業。避免出現本案中任用無執業醫師資格證的人員執業的違法行為。否則一旦出現醫療糾紛,將會因此而承擔醫療損害責任賠償責任,如果患方向衛生行政部門投訴,涉案醫療機構及其相關責任人還會因此而受到行政處罰。
另外,在本案中,醫患雙方對司法鑑定有爭議,這種情形下,醫患雙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鑑定申請。關於重新鑑定的問題,根據2020年5月1日實施的新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條的規定,只有符合以下四種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才會準許重新鑑定:(一)鑑定人不具備相應資格的;(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鑑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四)鑑定意見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鑑定意見存在瑕疵,可以通過補正、補充鑑定或者補充質證、重新質證等方法解決。
在訴訟中,經常會遇到一個委託事項由不同的鑑定機構鑑定得出多個不同的或是內容相互衝突的鑑定結論的情況, 像這種比較無序、隨意的重新鑑定程序,不僅耗費了司法資源,還增加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也延長了案件的審判時長,降低了訴訟效率。實踐中法院很多久拖不決的案件很大一部分是因為司法鑑定的原因造成的,因此,人民法院對申請重新鑑定的案件,應當嚴格審查是否符合重新鑑定的法定條件,從而減少當事人濫用重新鑑定的申請權的現象,提高訴訟效率。
(本文系醫法匯原創,根據真實案例改編,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均採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