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患者王某因胸悶、間斷胸疼前往縣醫院進行身體檢查,後由李醫生進行冠狀動脈造影手術。術後王某仍留院觀察,但王某發現病情沒有得到緩解反而發展到左上肢劇痛。後經醫生檢查發現已經形成血栓,建議王某轉上級醫院進一步明確診斷及治療。後王某被診斷為:左側橈動脈栓塞、COPD並肺大皰,並先後在三家醫院住院治療。王某認為縣醫院不具備實施涉案手術的合法資質,李醫生也沒有在縣醫院實施該手術的資質,縣醫院與李醫生應當承擔此次醫療事故的全責。
訴訟中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意見認為,縣醫院對被鑑定人王某治療過程中存在過錯,該過錯與被鑑定人王某目前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系同等責任,參與度擬為45%-55%之間。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查明,甲醫院與縣醫院籤訂了聯合辦醫協議書,由雙方代表籤字並加蓋
院印。該協議的合作期限為三年。根據協議內容,被告李醫師由甲醫院派往縣醫院參與醫療等工作,李醫師隨後向縣醫院遞交高風險醫療技術資格權限申請審批表,經縣醫院醫務科及學術委員會同意,並加蓋縣醫院醫務科印及縣醫院學術委員會印。
法院認為,根據省衛生廳發布的《關於開展縣級醫院心血管疾病介入診療技術準入試點工作的通知》,縣醫院屬於允許開展該項診療技術的試點醫院,李醫師執業地點在甲院,與縣醫院通過籤訂協議形式開展醫療合作屬於醫生多點執業,這種現象較為普遍,且有利於整合醫療資源,方便患者就醫,提高醫療技術水平,但是應當遵守相關管理規定,及時向《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登記機關備案,未備案的不影響執業資格的認定。一審認定縣醫院承擔55%的民事賠償責任。二審法院駁回醫患雙方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簡析】
醫師多點執業是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一。2009年3月17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正式發布,意見中指出要建立健全覆蓋城鄉居民的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加強醫藥衛生人才隊伍建設,「穩步推動醫務人員的合理流動,促進不同醫療機構之間人才的縱向和橫向交流,研究探索註冊醫師多點執業。」由此,多點執業的概念被首次提出,我國開始了醫師多點執業制度的探索。2012年2月,國務院醫改辦在全國範圍內確定了10個條件較為成熟的城市進行醫師多點執業試點工作,隨後醫師多點執業試點逐步在全國推開。2014年11月5日,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共同出臺了《關於印發推進和規範醫師多點執業的若干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確立了多點執業的概念,即醫師多點執業是指醫師於有效註冊期內在兩個或兩個以上醫療機構定期從事執業活動的行為。
一、醫師多點執業的資格條件和註冊管理
首先要將多點執業與以下兩點區分開來:一是醫師參加慈善或公益性巡回醫療、義診、突發事件或災害事故醫療救援工作,參與實施基本和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不屬於《意見》中規定的多點執業;二是醫師外出會診不屬於多點執業,應當按照《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執行。
2010年12月衛生部發布《醫師多點執業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擬規定申請多點執業醫師「需具有副高以上醫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並在該技術職務上連續任職工作2年以上」,且在申請多點執業時需提交「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出具的同意申請人在第二、第三執業地點執業的證明」。我國在醫師多點執業方面還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目前醫師多點執業主要是通過各地的臨時性政策來進行規範,且在多點執業的試點過程中,逐漸呈現出由「高級以上職稱」降為「中級以上職稱」、由「審批制」轉為「備案制」、由「定點制」擴大為「區域制」的趨勢,有力促進了醫師多點執業的發展。
2014年《通知》對醫師多點執業的資格條件和註冊管理作出規定,即:允許臨床、口腔和中醫類別醫師多點執業。多點執業的醫師應當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從事同一專業工作滿5年;身體健康,能夠勝任醫師多點執業工作;最近連續兩個周期的醫師定期考核無不合格記錄。醫師在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外的其他醫療機構執業,執業類別應當與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一致,執業範圍涉及的專業應當與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二級診療科目相同。經全科醫師培訓合格的醫師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多點執業的,在執業類別不變情況下,可增加註冊全科醫學專業。醫師變更執業類別、執業範圍,以及變更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的,應當按照《醫師執業註冊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變更後原多點執業註冊同時失效。
二、醫師多點執業的勞動人事管理
在醫師多點執業的法律關係中涉及到三方主體:醫師、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以及多點執業的其他醫療機構。
醫師與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存在的是勞動關係。醫師與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聘用(勞動)合同,明確人事(勞動)關係和權利義務,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多點執業醫師的薪酬,根據實際工作時間、工作量和工作業績等因素,由執業地點醫療機構與醫師協商確定。其中,醫師在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的工作時間和工作量未達到全職醫師要求的,不能領取全職薪酬。
醫師與多點執業的其他醫療機構形成的是勞務關係。醫師與擬多點執業的其他醫療機構分別籤訂勞務協議,在協議中應當約定執業期限、時間安排、工作任務、醫療責任、薪酬、相關保險等。
三、醫師多點執業的醫療責任承擔
根據《通知》的相關規定,醫師多點執業過程中發生醫療損害或糾紛,應當由發生醫療損害或糾紛的當事醫療機構和醫師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其他非當事醫療機構均不承擔相關的醫療損害或糾紛處理責任。醫療機構和醫師應當通過合同或協議明確發生醫療損害或糾紛時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及解決方法。
醫師多點執業過程中出現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等情形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為公立醫院的醫師,在其他醫療機構執業過程中出現違規違紀情形的,由當事醫療機構通報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由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進行處分。多點執業醫師在執業過程中出現違反醫療機構內部規定情形的,由當事醫療機構依據本醫療機構相關規定和合同或協議進行處理。
本案中,縣醫院系李醫生多點執業的醫療機構,按照《通知》及《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至於李醫生是否要承擔責任,應當由縣醫院和李醫生按照已籤署的內部合同約定進行處理。
(本文系醫法匯原創,根據真實案例改編,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均採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