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犯罪後滯留現場等候警方處理,能否認定為自首

2021-01-08 法制現場

本期說法人:楊楊

山東大學法學院法學學士,2014年12月進入寒亭區人民檢察院工作,第一檢察部檢察官助理。

案情介紹

趙某酒後因瑣事與齊某發生爭吵,持酒杯打傷齊某頭部,齊某撥打110報警,後二人再次發生爭吵,齊某用拳搗傷趙某嘴部。5分鐘後民警趕到現場,將二人帶至派出所進行調查詢問。經法醫鑑定,趙某上兩門牙外傷性缺失,構成輕傷二級。警方在對齊某進行詢問和訊問時,齊某均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本案焦點

齊某在犯罪後滯留現場等候警方處理,能否認定為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定「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即說明犯罪嫌疑人在明知警方即將到來、客觀上具備逃跑可能的情況下,選擇積極主動在現場等待,能逃而不逃且不拒抓捕,具有投案的主動性和自願性,應當認定為自首。

齊某在打傷趙某前報警,案發後明知民警將趕到,且在場人員並未強行將其控制,齊某能逃而不逃,仍自願留在現場,將自己交付司法機關,系具有主動性和自願性,可以參照上述規定,認定齊某的行為構成自首。

法院裁判

經法院審理,被告人齊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級,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綜合考慮本案中存在被告人齊某自首、賠償諒解及被害人過錯的情況,依法判處被告人齊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此為我國刑法對一般自首的基本規定,成立一般自首應當具備 「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兩個要件。

(一)自動投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第一條也對一般自首中可視為自動投案的若干情形作了列舉,這些規定均強調了自動投案應具備主觀上的「主動性」和客觀上投案方式的「直接性」。

「自動投案」是一種積極的、主動的行為,要求將自己的罪行以某種方式主動向有關機關或人員陳述,並將自己置於有關機關的控制之下,從而實現國家追訴犯罪節約司法成本之功效。

(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行為,認定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溫馨提醒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所有犯罪行為終究逃不過法律的制裁,一旦觸犯法律,逃亡不是出路,只有投案自首爭取寬大處理,才是明智的選擇、唯一的出路。

來源:寒亭檢察

【來源:濰坊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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