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如實供述怎能認定為自首 孝感:依法抗訴一起故意傷害案

2020-09-03 崇陽縣人民檢察院

△ 2020年08月21日《檢察日報》

第02版:檢察新聞

「我沒有掰對方手掌,他手掌受傷我不清楚……」


主動投案的被告人,矢口否認主要犯罪事實,一審緣何認定其具有自首情節?日前,經湖北省孝感市檢察機關抗訴,一起錯誤認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的故意傷害案得以改判,被告人魯某刑期從有期徒刑一年零四個月被改判為有期徒刑二年。


2019年8月26日,魯某因乘車路線問題與司機張某發生言語爭執,後由於魯某拒不支付車費下車導致矛盾升級,張某追出車外抓住魯某不讓其離開並報警。其間,魯某為擺脫張某,多次毆打張某並掰傷其左手,張某隨即打電話報警。經鑑定,張某左手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二級。


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2019年12月,孝昌縣檢察院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對魯某提起公訴。法院認為,魯某在明知張某打電話報警的情況下沒有逃離現場,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應認定其具有自首情節,以故意傷害罪從輕判處魯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個月。


孝昌縣檢察院認為,魯某僅在公安機關第一次訊問中承認了犯罪事實,在檢察機關的訊問以及一審庭審過程中均未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不能認定其具有自首情節,遂向孝感市中級法院依法提出抗訴。


二審期間,孝感市檢察院承辦檢察官在審查書證中發現,魯某在不承認主要犯罪事實的同時,還未如實交代其曾用名,經查證,魯某有搶劫、敲詐勒索等犯罪前科。對此,孝感市檢察院追加「一審判決遺漏被告人具有多次前科的量刑情節」這一新的抗訴理由,並依法派員出庭支持抗訴。


二審法院全部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理由,依法改判魯某有期徒刑二年。


來源丨《檢察日報》、鄂檢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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