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機關掌握其犯罪事實之後供述不構成自首

2020-12-16 中國法院網

2014-07-17 09:55:57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王歡歡

  【案情】

  2012年4月至2013年2月間,被告人趙某某化名「肖某」,冒充中國人民解放軍86213部隊少校參謀身份,通過「微信」結識高某某、段某某、李某某、魏某某等人,並以偽造的軍官證、軍裝等騙取高某某等人信任,與其發生性關係或與其確立男女朋友關係。在此期間,被告人趙某某以出國培訓用錢等名義,騙取高某某人民幣19200元;以戰友父親患病急需用錢等名義,騙取段某某人民幣16550元;以去軍校進修名義,騙取李某某400元。2013年2月22日,段某某報案,被告人趙某某於同日投案。在公安偵查階段,被告人趙某某僅供述其冒充軍人騙取段某某錢財的犯罪事實,對其他犯罪事實未予供述。在審查起訴階段,在公訴機關掌握了被告人趙某某冒充軍人騙取其他被害人錢財的犯罪事實後,被告人趙某某方在公訴機關提訊時如實供述其餘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以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將趙某某訴至法院,同時認為被告人趙某某系自動投案,到案後僅如實供述其冒充軍人騙取段某某錢財的犯罪事實,而未交待其他犯罪事實,在審查起訴階段公訴人已掌握其他犯罪事實後,經訊問才交代其餘犯罪事實,故不構成自首,但構成如實供述,依法可從輕處罰。法院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趙某某通過家屬與被害人段某某、高某某、李某某達成賠償諒解協議。被告人趙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無異議。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某某冒充軍人招搖撞騙,其行為構成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趙某某自動投案,被提起公訴前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但其在偵查階段僅如實供述欺騙段某某的事實,否認欺騙其他被害人的事實,在審查起訴階段方能夠如實供述自己全部罪行,故依法不構成自首。鑑於其在法院審理過程中積極賠償三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依法可酌予從輕處罰。故依法對被告人趙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四個月,已扣押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一審判決後,被告人趙某某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評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被告人趙某某的行為是否構成自首。

  根據刑法規定,自首分為一般自首和特別自首兩大類。一般自首的成立需要具備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兩個要件。實踐中,由於犯罪嫌疑人自首行為的多樣性和偵查工作的複雜性,對於如何認定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素有爭議。本案中,對於被告人趙某某系自動投案沒有爭議。關鍵在於被告人趙某某的行為是否符合自首中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要求。

  (一)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內容要件

  根據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有觀點認為,對於犯罪人如實供述的「犯罪事實」的範圍應當以犯罪構成要件為判斷標準。筆者同意該觀點,因為一切符合犯罪構成的行為都是成立犯罪的行為。既然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是犯罪事實,就應當供述成立犯罪所需要的所有主客觀要件,不僅要符合刑法分則規定的具體的犯罪構成要件,還要結合刑法總則中有關犯罪構成的一般性規定。

  對於「主要犯罪事實」的界定,有觀點認為,交代主要犯罪事實,但對影響量刑的情節有所隱瞞的,仍成立自首。筆者認為首先應當區分罪名是單個還是多個。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構成數罪,則只要供述其中一個犯罪的主要事實,應就該罪名的犯罪成立自首。例如,犯罪嫌疑人同時實施了盜竊和故意傷害二個犯罪行為,僅供述了盜竊的犯罪事實,未供述故意傷害的犯罪事實,則不能以行為人未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不認定為自首,而應該就該盜竊犯罪認定為自首。其次,對於「主要犯罪事實」應當既包括對犯罪嫌疑人行為的性質認定有決定意義的事實、情節,也包括對量刑有重大影響的事實、情節,即定罪事實和重大量刑事實。重大量刑事實則是決定著對行為人應適用的法定刑檔次是否升格的情節。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於「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具體認定問題規定,犯罪嫌疑人多次實施同種罪行的,應當綜合考慮已交代的犯罪事實與未交待的犯罪事實的危害程度,決定是否認定為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雖然投案後沒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實,但如實交代的犯罪情節重於未交代的犯罪情節,或者如實交代的犯罪數額多於未交代的犯罪數額,一般應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無法區分已交代的與未交代的犯罪情節的嚴重程度,或者已交代的犯罪數額與未交代的犯罪數額相當,一般不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根據該規定,犯罪數額的多少一般有比較明確的界限,用百分比表示,應超過50%;而犯罪情節的輕重,則要根據情節的危害程度、對量刑的影響加以判斷。

  本案中,被告人趙某某在得知被害人段某某報案後,為獲得從輕處罰的機會自動投案,到案後僅如實供述了其冒充軍人騙取段某某人民幣16550元的犯罪事實,對其他犯罪事實隱瞞未交代。從已查明的犯罪數額上看,被告人趙某某共騙取三名被害人共計人民幣36150元,其供述的騙取段某某的犯罪數額僅佔總犯罪數額的45.8%,未超過50%。故不能認定被告人趙某某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

  (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時間要件

  基於自首制度設立的價值基礎,還要考慮如實供述的時間節點問題。有觀點認為,如實供述的時間節點可以在一審判決前,只要被告人自動投案,在一審判決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就可以認定為自首。筆者不同意該種觀點。因為自首制度設立的目的,不僅在於鼓勵犯罪嫌疑人改過自新,還要考慮到降低辦案成本,提高訴訟效率。如果供述時間過晚,則會增加司法機關辦案成本,影響司法效益,故不應當對其從輕處罰。

  根據《意見》規定,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時雖然沒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但在司法機關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實之前主動交代的,應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故而,《意見》將如實供述的時間節點明確在司法機關掌握犯罪嫌疑人主要犯罪事實之前。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時沒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在司法機關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實之後再主動交代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結合以上分析,本案中,被告人趙某某自動投案後,在公安偵查階段一直沒有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在公訴階段,公訴人通過被害人段某某聯繫到其他被害人並掌握了被告人其他犯罪事實後,在公訴人提訊時被告人方如實供述了其餘犯罪事實,從自首制度中如實供述的時間節點看,已經超過了其達到自首標準的時間節點,故依法不應當認定為自首,但考慮到被告人趙某某在公訴階段如實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實,當庭亦表示認罪,依法可對其酌予從輕處罰。

  綜上,一審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作者單位: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相關焦點

  • 經傳喚詢問交代犯罪事實不構成自首
    經訊問,孔某交代了盜竊犯罪的事實。    該案爭議焦點是孔某的行為屬不屬於自首的行為,在案件的評議過程中,出現了兩種不同的意見。    根據我國《刑法》第67條規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自首,可以分為一般自首和特別自首。一般自首也稱為普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
  • 構成自首需要滿足哪些條件,正在服刑的罪犯也可以構成自首嗎?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從刑法規定可得知自首主要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犯罪後還沒被司法機關控制的人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即一般自首。
  • 接到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能否認定為自首?
    接到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能否認定為自首?
  • 簡論刑法中自首情節的分類及構成條件
    (4)投案動機  犯罪人在實施了犯罪行為之後具有「自動性」的投案行為,應當是基於自動投案人自由意志選擇的結果。至於其為何選擇自動投案,即自動投案人的投案動機則有可能各不相同。有人可能是真心悔罪,有人則可能僅僅是畏於法律的威嚴,還有人可能是在生活中面臨人生窘境,實在無路可走。但無論自動投案人出於何種動機,只要其最終選擇了自動投案,均不影響自首的成立。
  • 翻供的還構成自首嗎,自首的條件有哪些?
    北京市京師(德州)律師事務所張雷律師解答: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 拘傳後被監視居住是否構成自首,一般自首減刑幅度是多少?
    從法律意義上來說,自首有兩個構成要件:「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投案是構成自首的基本條件,但如果投案後不如實供述,也不構成自首。從時間上來說,投案在前,自首在後。那麼,拘傳後被監視居住是否構成自首,一般自首減刑幅度是多少?網友諮詢:主動投案自首減刑幅度是多少?
  • 「以案釋法」前罪審結後投案供述同種漏罪可認定為自首
    2018年6月,上述針對盜竊事實二的判決執行期滿,李某得以釋放。2018年7月,盜竊事實一案發。在公安機關實施抓捕前,李某經親友規勸主動投案並對盜竊事實一如實供述。分歧意見:本案爭議焦點集中在李某經親友規勸,主動投案並對盜竊事實一如實供述的行為能否認定為自首。第一種意見認為,不構成自首。
  • 涉嫌犯危險物品肇事罪被訊問,供述非法經營,是自首?
    核心觀點: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系在非法經營中,導致失火,而被公安機關以危險物品肇事罪偵查,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查清其非法經營的犯罪事實,被告人劉某甲的行為不屬自動投案,不能認定自首。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劉某甲因涉嫌犯危險物品肇事罪被偵查,在公安機關訊問時如實供述了其非法經營的犯罪事實,應認定自首。
  • 什麼行為是自首?自首之後能減刑嗎?
    即犯罪分子犯罪之後,犯罪事實未被司法機關發現以前,或者犯罪事實雖被發現,但不知何人所為,或者犯罪事實和犯罪分子均已被發現,但是尚未受到司法機關的傳喚或者尚未採取強制措施之前,主動到司法機關或者所在單位、基層組織等投案,願意接受審查和追訴的。也就是說,自首者需要在犯罪之後,被抓之前,主動投案。
  • 論犯罪行為人主觀意志在自首認定中的重要性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特殊自首,又稱準自首或餘罪自首,是指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本人其它罪行的行為。由此,我們可以將自首的定義歸納如下:自首,是指犯罪人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它罪行的行為。
  • 從相關案例淺談自首制度
    「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司法認定中的疑難問題  所謂「如實供述」,是指實事求是地、客觀地將自己的犯罪事實予以陳述,在如實供述的基礎上,犯罪嫌疑人對案件事實和法律性質及刑事責任大小所進行的自我辯解,不影響自首的成立。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為了使將來的判決結果有利於自己,而故意歪曲事實,在關鍵情節上矇騙司法機關,為自己開脫,則不能認定為如實供述,不構成自首。
  • 否認犯罪事實能否影響自首成立之司法認定
    但如果審判時被告人否認犯罪事實,將直接影響自首的成立,人民法院應依法認定不構成自首。  案情  被告人熊必志(綽號「偉星」),曾於2006年1月10日因販賣毒品被奉節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於2009年1月19日刑滿釋放。
  • 論自首構成條件之間的關係
    在我國刑法理論上,自首有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之分。所謂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所謂特殊自首,即準自首,是指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此處筆者只對一般自首(下文簡稱「自首」)的成立條件之間的關係作一探討。
  • 自首認定中若干疑難問題的思考
    我國刑法規定,自首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本文試從自首制度的本質簡要探討一般自首、特殊自首的構成要件。  一、自首的的概念和意義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或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它的犯罪行為。自首制度各國都有規定。
  • 由自首的規定和演變論我國的自首制度
    主要區別是:首先,自首是犯罪人自動投案之後,主動如實供述自己犯罪事實的行為;坦白則是犯罪人被動歸案後,如實交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行為。其次,自首者人身危險性相對較輕,坦白者的人身危險性相對較重。最後,自首是法定的從寬情節,坦白是酌定的從寬處罰情節,而且在一般情況下,自首比坦白的從寬處罰幅度要大。
  • 陳某搶奪後主動歸還贓物並如實供述的行為是否屬於自首?
    對陳某的行為定性為搶奪罪法院沒有爭議,但對陳某犯罪後主動歸還贓物,並如實供述罪行的行為是否屬於自首在法院內部存在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陳某的行為是自首。理由是:陳某在搶奪他人手機後,已經認識到了自己的行為是犯罪,並馬上將手機歸還了受害人,主動避免了行為後果的發生。
  • 自首的司法認定
    根據該條規定:「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以自首論。」可見「餘罪自首」制度僅適用於「不同種數罪」的情形。  《解釋》第4條則規定了:「……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同種罪行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以此「同種數罪」情況不存在自首情節的認定。
  • 準自首的認定(下篇)——4則案例看準自首中「其他罪行」的認定
    根據刑法的規定,準自首的成立要求「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在《準自首的成立條件(上篇)》一文中,筆者已詳細論述了準自首成立的主體條件及對「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理解。現通過4則刑事審判參考案例,論述對此處「其他罪行」的理解。
  • 單位犯罪如何認定自首,什麼情況屬於投案自首?
    遼寧大庚律師事務所馬強律師解答:單位自首的認定:1.自動投案的實施者只能是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而不能是單位本身。2.必須如實交代單位的罪行。3.關於單位意志的認定是單位自首之關鍵所在,它必須是單位整體意志的集中體現,即以單位的名義,且經過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者由其負責人員決定,單位內部有異議適用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屬於投案自首的額情節:1、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 自首制度的法律適用
    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自首的分類我國刑法將自首分為一般自首、特別自首和準自首三種類型。1、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我們稱為一般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