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新聞網-玉林晚報訊(記者 陳鳳秀 通訊員 梁豔 李曉梅) 由於買賣雙方對合同條款理解不一樣,致使一方賭氣拒付,一方無法收取項目餘款。近日,這起因合同條款歧義產生的糾紛案經興業縣法院調解後,雙方當事人握手言和,廣西某貿易有限責任公司玉林營銷部收到了盧某的7573.31元貨款。
貨送到工做完
買主卻不願付清餘款
2019年初,廣西某裝飾材料有限公司授權廣西某貿易有限責任公司玉林營銷部代理向盧某售賣某品牌木地板。同年3月,該營銷部與盧某籤訂了一份《產品訂購協議》,合同約定該營銷部向盧某出售某品牌地板和相關輔料,並輔助安裝。考慮到實際安裝地板面積和安裝工作與協議可能有出入,雙方約定最後貨款費用按實際用量來結算。
2019年12月,該營銷部依照合同約定向盧某供送貨物及輔料,盧某經過檢驗認可並在送貨單上簽字。之後,因為用不了這麼多,盧某與營銷部協商退掉了部分商品。該營銷部為盧某完成供貨和安裝後,經結算這兩項費用為49070.68元,扣去盧某的退貨款項1537.37元,以及營銷部贈送3平方米的地板款1560元,盧某應向營銷部支付貨款45973.31元。然而,盧某僅支付了定金1萬元和二期款27400元,剩餘貨款8573.31元卻不願付清。
合同條款歧義惹的禍
經法官調解糾紛化解
近日,興業縣人民法院的法官接到該案以後,積極聯繫雙方進行庭前調解。庭前調解中,盧某道出了拒絕支付餘款的原因:原來,雙方籤訂的《產品訂購協議》有一條款是「滿30平方米贈送3平方米」,盧某認為按照條款的約定,自己買了60多平方米的地板,營銷部就應該送6個平方米,扣去贈送的3平方米地板款1560元,剩餘貨款只需支付7013.31元。營銷部對此辯解:「如果是可以累加的,應該是寫每滿30平方米送3平方米,我們一個客戶就是送3平方米而已。」
雙方因合同條款歧義爭執不下,見此情形,法官耐心地與雙方進行溝通,並表示根據交易習慣以及常人理解的思維,該條款確實存在有歧義。最終雙方同意各退一步,並達成了調解協議,即該營銷部願意減少1000元貨款並放棄利息,盧某當庭向該營銷部支付了7573.31元貨款。至此,糾紛得以化解。
原標題:合同條款歧義引糾紛,雙方對簿公堂,法官組織庭前調解——7千多元貨款 當庭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