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保密局法規室
在保密工作中,定密是一項源頭性工作。只有先把密定準了,才能做到既保障國家信息安全,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又促進政府信息公開和信息資源合理利用,保障人民群眾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近年來,各級黨委、政府和保密部門積極適應形勢任務需要,以縮小國家秘密範圍為重點目標,在加大定密改革力度,推進科學定密方面,邁出了堅實步伐。
一是嚴格控制國家秘密範圍。保密法明確規定,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應當按照保密範圍來確定密級。近年來,為了切實避免簡單地憑經驗、"拍腦袋"定密現象,國家保密局會同中央和國家機關制定了89個"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基本覆蓋各行業、各領域,為機關、單位定密工作提供了依據。同時,還根據情況變化,實行動態管理,督促、指導有關中央和國家機關及時修訂調整保密範圍,先後進行了三輪較大的修訂,調整了一些不需要再保密的事項,變更了部分事項的密級,也納入了一些新出現的國家秘密事項。
二是健全定密工作程序。保密管理貫穿機關、單位的決策活動和業務工作,與公文處理全過程密不可分。近年來,結合公文處理制度,建立了承辦人擬定、審核人把關、審批人籤發的定密工作程序。機關、單位在確定國家秘密時,首先由承辦人員對照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擬定密級和保密期限;部門負責人在審核文稿時,審核國家秘密的密級和保密期限;有關領導在籤發文稿時,審批密級和保密期限。對是否屬於國家秘密或者屬於何種密級不明確、有爭議的事項,機關、單位按照規定的程序,報有確定權的上級業務部門或者保密部門確定。此外,根據保密法及其實施辦法,制定了《國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規定》、《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標誌規定》等,明確了國家秘密及其密級期限確定和變更、解密以及密級標誌等方面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