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的幾種學說:
收入所得喪失說認為,損害賠償的目的在於填補受害人實際所發生的損害,因受害人勞動能力的減少或喪失,可能導致其收入減少或逸失,減少或逸失的差額部分由賠償義務人予以賠償,即「應得而不得」,又稱差額說。根據該種學說,如果受害人並沒有因殘導致收入減少或喪失,則不用賠償該項費用。此種學說便於計算,用受傷前和受傷後的收入變化,差額部分就由賠償義務人賠償。
勞動能力喪失說認為,受害人因傷致殘導致勞動能力部分或全部喪失,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本身就是一種損害,一個人的勞動能力並不局限於工作性收入,比如還有身體活動程度等,也不能代表一個人的價值,完全還有可能創造其他價值。這種學說的優點是不再單獨以工資收入作為計算依據,解決了無收入者的殘疾賠償金的問題,但不足之處在於具體損失難以確認,具有不確定性。
生活來源喪失說認為,受害人因傷致殘後,勞動能力喪失或減少必然導致其生活來源的喪失,因此應賠償生活補助費,從而恢復其生活來源,該賠償救濟的,既不是勞動能力的喪失,也不是受害人致殘前後的收入差距,而是其致殘前後生活來源的差額,至少要恢復到一般社會生活水平,該賠償的目的至少能夠維持受害人的生活基本所需,該學說的賠償標準是比較低的,受害人能得到的賠償數額極其微薄。該種學說缺點是賠償目的是維持基本生活所需,如果加害人承擔的責任低於其造成的損失,沒有救濟受害人的全部損失,不利於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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