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很多時候同時伴隨著民事侵權,比如人身傷害。受害人和家屬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犯罪嫌疑人賠償損失。
刑事附帶民事有什麼不一樣的地方讓受害人和家屬願意去和解呢?
主要原因還是對於賠償的項目和純民事案件相比,刑事附帶民事只賠償直接的物質損失,不包括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而這兩項費用才是人身損害賠償中的數額較大的項目,這就是為什麼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很多時候會和解,犯罪嫌疑人自願多賠償,受害人和家屬出具諒解書,法院可以考慮作為從輕判決的情節。
但是,這個制度受到很多人的質疑,雖然制定這個規定時,考慮的是社會整個大方面的和諧穩定,但是對於受害人和家屬還是不公平的。
2019年最高院公報刊發了一個案例,是一個2015年的安徽的一個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判決裡法官論述,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也是屬於物質損失,一個人殘疾了或者死亡了,必然會導致以後的收入的減少,以這個理由支持了殘疾賠償金。
查看了今年的相關案例,支持殘疾或者死亡賠償金的判例和不支持的都有,不過已經比之前有了很大的進步,相信以後支持的判例會更多,相應的將來也可能會帶來法律規定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