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13 19:23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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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他人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你將為此背負怎樣的法律責任
蒲小法今天通過一個案例來告訴你
請大家引以為戒,不要以身試法
案件回顧
2018年1月14日20時許,二原告之子楊某和朋友到M酒吧喝酒,楊某醉酒後誤入他人包間,與當時正在包間內喝酒的張某等人發生爭執,楊某當場被毆打致死。
案發後歐某在明知李某、楊某在酒吧打架傷人一事,仍提供車輛、錢款將二人送至R縣藏匿。
經成都中院一審判決:張某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楊某被判有期徒刑7年;李某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八個月;陳某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歐某因犯窩藏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
在刑事判決生效後,受害人楊某的父母到蒲江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張某等人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費用。
裁判結果
經審理後判決張某、楊某、李某、陳某四人向二原告連帶賠償32 722.7元,而酒吧作為案發場所,在雙方的打鬥過程中,未及時勸阻,反應遲緩,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承擔20%的補充責任。
【判決後】
張某等人分別被關押在不同的監獄,承辦法官多次通過監獄獄政科與被告及其家屬聯繫儘快履行賠償義務,8月7日,還在監獄服刑的陳某委託家屬到本院將判決的賠償款交付到原告手中。
陳某父親及陳某的女朋友表示,希望他好好在監獄改造,出來做一個對社會有用之人。
近年來,蒲江法院為進一步深化衍生案件治理,在案件判決後積極督促被告履行義務,落實執先督要求,努力讓糾紛解決在訴前、判決前、執行前。讓人民群眾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讓每一份判決都有溫度有力量,而不僅僅是一張沒有溫度的紙。
法官有話說
莫因衝動毀青春
本案中幾名被告及受害人均為95後,20出頭的年紀,本應享受大好青春年華,卻因酒後鬥毆引發血案,導致一人死亡,其餘人鋃鐺入獄。酒醒後,悔不當初,但為時已晚,必須為自己的行為付出沉重代價。
莫因「義氣」進監獄
歐某作為李某、楊某好友,在清楚其犯罪事實的前提下,仍向其提供幫助,構成窩藏罪,因為所謂的「江湖義氣」而知法犯法,最終導致自己鋃鐺入獄。作為新時代青年應主動淨化朋友圈,遇到此類事件當勸其自首、積極配合警方工作。
做好服務也要做好安全保障義務
公共場所管理者應當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即使在第三方侵權的情況下,如果商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仍需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酒吧作為經營者,應最大限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一旦發生人身損害事件,應當及時勸阻。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六條第一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文:張琳濤
原標題:《遇事三思而後行 莫因衝動毀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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