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於原產於美國、歐盟和韓國的進口...

2020-12-13 搜狐網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於原產於美國、歐盟和韓國的

  進口己二酸反傾銷案調查的最終裁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於2008年11月10日發布公告,決定對原產於美國、歐盟和韓國的進口己二酸(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被調查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171200。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中國國內己二酸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於2009年6月26日發布初裁公告,認定原產於美國、歐盟和韓國的進口己二酸存在傾銷,國內產業遭受了實質損害,並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初步裁定後,調查機關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和損害程度進行了進一步的調查。現本案調查結束,根據調查結果,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調查機關做出最終裁定如下:

  一、調查程序

  (一)立案及立案通知

  1.立案

  2008年10月8日,調查機關正式收到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遼陽石化分公司(下稱遼陽石化)代表國內己二酸產業提交的反傾銷調查申請,申請企業請求對原產於美國、歐盟和韓國的進口己二酸進行反傾銷調查。

  調查機關審查了申請材料後,認為申請企業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和第十七條有關中國產業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的規定。同時,申請書中包含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反傾銷調查立案所要求的內容及有關的證據。

  根據上述審查結果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於2008年11月10日發布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產於美國、歐盟和韓國的進口己二酸進行反傾銷調查。調查機關確定的傾銷調查期為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產業損害調查期為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

  2.立案通知

  在決定立案調查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調查機關就收到國內己二酸產業反傾銷調查申請書一事分別通知了美國、歐盟和韓國駐中國大使館。

  2008年11月10日,調查機關發布立案公告,並向美國、歐盟和韓國駐中國大使館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請書的公開部分,請其通知其所在國家和地區的相關出口商和生產商。同日,調查機關將本案立案情況通知了本案申請企業及申請書中列明的國外企業。

  (二)初步調查

  1.傾銷及傾銷幅度的初步調查

  (1) 登記應訴

  根據公告要求,自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的登記應訴期內,羅地亞聚醯胺有限公司(Rhodia Polyamide Co. Ltd.)、旭化成化學韓國(Asahi Kasei Chemicals Korea Co.)、蘭蒂奇化工有限公司(RADICI CHIMICA S.P.A)、蘭蒂奇化工德國有限公司(RADICI CHIMICA DEUTSHLAND GMBH)、BASF SE、首諾有限公司(Solutia Inc.)和朗盛德國有限公司(LANXESS Deutschland Gmbh)7家公司向調查機關登記傾銷應訴。

  (2)發放問卷和收取答卷

  調查機關向應訴的國外生產商和申請書中列名的國外生產商發出了反傾銷調查問卷,並要求其在37天內按規定提交準確、完整的答卷。在該期間內,羅地亞聚醯胺有限公司、旭化成化學韓國、義大利蘭蒂奇化工有限公司、蘭蒂奇化工德國有限公司、BASF SE和首諾有限公司在問卷規定的期限內向調查機關申請延期遞交答卷並陳述了相關理由。經審查,調查機關同意給予申請企業適當延期。至答卷遞交截止之日,調查機關收到了羅地亞聚醯胺有限公司、旭化成化學韓國、蘭蒂奇化工有限公司、蘭蒂奇化工德國有限公司、BASF SE和首諾有限公司遞交的有關傾銷部分問卷的答卷。朗盛德國有限公司未遞交答卷。

  在隨後的調查進程中,調查機關針對公司遞交的傾銷部分原始答卷中存在的問題,向羅地亞聚醯胺有限公司、旭化成化學韓國、蘭蒂奇化工有限公司、蘭蒂奇化工德國有限公司、BASF SE和首諾有限公司發放了補充問卷,並在規定的時間內收到了補充答卷。

  (3)聽取國內申請企業的意見及實地調查

  調查機關於2009年5月派出有關調查人員赴遼陽石化進行了實地調查,了解申請企業對本案有關情況的意見,以及國內產業的產量、產能以及生產流程、原料投入等情況。

  (4)相關利害關係方的評論

  在調查中,歐洲聯盟歐洲委員會駐中國及蒙古國代表團提出了相關評論意見,認為問卷中的某些問題與確定傾銷、損害和因果關係的目標不相稱。調查機關將此評論意見向其他利害關係方進行了披露。 經調查,調查機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和商務部《反傾銷問卷調查暫行規則》的規定,調查機關在調查開始階段即向有關利害關係方發出了反傾銷調查問卷,詳細列明了要求提供的、關於反傾銷調查必要的信息;利害關係方應根據法規的規定和反傾銷問卷的要求提供完整而準確的信息。對於利害關係方未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信息的,調查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 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可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做出裁定。

  對於利害關係方認為其提供的資料洩漏後將產生嚴重不利影響的,可以向調查機關申請對該資料按保密資料處理,並提供非保密概要。經調查機關審核同意後,相關材料按保密資料處理。調查機關將對保密資料嚴格保密;未經提供資料的利害關係方同意,調查機關將不允許其他利害關係方查閱保密資料。

  2.產業損害及損害程度初步調查

  (1)參加產業損害調查活動登記

  2008年11月10日,調查機關發出《關於參加己二酸反傾銷案產業損害調查活動登記的通知》,2008年11月30日,參加調查活動登記期截止,調查機關共收到有效登記材料6份,分別為:朗盛德國有限公司、巴斯夫歐洲公司、蘭蒂奇化工德國有限公司、首諾有限公司(美國)、義大利蘭蒂奇化工有限公司、羅地亞聚醯胺有限公司(韓國)。調查機關經審查後接受了上述利害關係方的登記。

  (2)成立產業損害調查組

  2008年11月21日,調查機關成立了己二酸反傾銷案產業損害調查組,負責案件的具體調查工作。

  (3)發放和收回調查問卷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條、商務部《反傾銷產業損害調查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於2008年12月1日向已知的國內生產者、進口商和國外生產者(出口商)發放了《國內生產者調查問卷》、《國內進口商調查問卷》和《國外生產者/出口商調查問卷》。

  在規定的時間及經批准延期遞交的時間內,調查機關共收到合格的調查問卷答卷4份,分別為國內生產者遼陽石化、國外生產者韓國羅地亞聚醯胺有限公司、巴斯夫歐洲公司、國外生產者及出口商美國首諾有限公司。

  (4)聽取利害關係方意見陳述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調查機關聽取了利害關係方就本案產業損害有關事項的陳述。

  2008年12月1日,應本案申請企業的申請,調查機關聽取了申請企業遼陽石化的意見陳述。

  2009年5月21日,應美國駐華大使館商務處要求,調查機關聽取了相關意見陳述。

  (5)接收利害關係方書面評論意見

  2008年11月30日,調查機關收到韓國羅地亞聚醯胺有限公司提交的《關於原產於美國、歐盟和韓國的進口己二酸反傾銷立案調查的評論》。

  2009年3月6日,調查機關收到美國首諾有限公司提交的《關於進口己二酸(來自韓國、美國和歐盟)反傾銷調查案件的無損害抗辯書》。

  2009年7月30,韓國羅地亞聚醯胺有限公司向調查機關提交了《己二酸反傾銷案無損害抗辯書》。

  (6)初裁前實地核查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條和商務部《反傾銷產業損害調查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2009年2月3日調查機關發出《關於己二酸反傾銷案初裁前實地核查的通知》。2009年3月2日至6日,調查機關對本案申請企業遼陽石化進行了初裁前實地核查。實地核查期間,調查組對遼陽石化提交的《國內生產者調查問卷》中填寫的數據及所附證據進行了核實,並收集和補充了相關證據材料。

  (三)初裁決定及公告

  2009年6月26日,調查機關發布了本案的初裁決定,認定原產於美國、歐盟和韓國的進口己二酸存在傾銷,並對中國生產同類產品的產業造成實質損害,同時認定傾銷和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根據初裁決定結果,調查機關發布公告,決定自2009年6月27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原產於美國、歐盟和韓國的進口己二酸開始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美國、歐盟和韓國的己二酸時,必須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與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傾銷幅度相對應的保證金。

  (四)初裁後的繼續調查

  1.對傾銷和傾銷幅度繼續調查

  (1)進一步調查和搜集證據

  根據初裁決定公告的要求,各利害關係方在初裁決定發布之日起20天之內可以就初裁決定向調查機關提出書面評論並附相關證據。同時,本案初裁決定後,調查機關依據《反傾銷調查信息披露暫行規則》的規定,向提交答卷的應訴公司披露並說明了初裁決定中計算公司傾銷幅度時所依據的基本事實,給予應訴公司提出評論意見的機會。

  調查機關在規定的時間內收到申請企業對初裁決定的書面評論,以及羅地亞聚醯胺有限公司、旭化成化學韓國、蘭蒂奇化工有限公司、蘭蒂奇化工德國有限公司、BASF SE和首諾有限公司對初裁披露的書面評論。調查機關將上述評論意見的公開材料向各利害關係方進行了披露。

  (2)實地核查

  為進一步核實各應訴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調查機關組成實地核查小組,於2009年8月-9月赴羅地亞聚醯胺有限公司、旭化成化學韓國、蘭蒂奇化工有限公司、蘭蒂奇化工德國有限公司、BASF SE和首諾有限公司等應訴公司所在地進行了實地核查。

  核查期間,被核查公司的財務人員、銷售人員和管理人員接受了核查小組的詢問,並根據要求提供了有關的證明材料。核查小組全面核查了上述公司的整體情況、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國內銷售情況、被調查產品出口中國銷售情況、生產被調查產品及同類產品的成本及相關費用情況,對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和準確性進行了調查,並進一步搜集了相關證據。 實地核查結束後,調查機關依據《反傾銷調查信息披露暫行規則》第九條的規定將核查情況向接受核查的各公司進行了披露。

  (3)最終裁定前的信息披露

  本案終裁前,調查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和《反傾銷調查信息披露暫行規則》的規定,向涉案應訴公司披露並說明了計算其傾銷幅度時所依據的基本事實,並給予應訴公司提出評論意見的機會。

  (4)關於首諾有限公司更名

  本案調查期間,首諾有限公司向調查機關提出申請,請求由Ascend Performance Materials LLC繼承首諾有限公司在本案調查中的權利義務以及相應的反傾銷措施。

  經過調查和實地核查,調查機關認為現有證據材料表明首諾有限公司的己二酸相關業務已被Ascend Performance Materials LLC吸收合併。調查機關還徵求了本案申請企業的意見,案件申請企業未表示異議。因此,調查機關決定由Ascend Performance Materials LLC繼承首諾有限公司(Solutia Inc.)所適用的本案的反傾銷稅稅率,以首諾有限公司(Solutia Inc.)名稱出口的公司適用「其他美國公司」所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

  2.對損害和損害程度的進一步調查

  (1)接收利害關係方書面評論意見

  自初步裁定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調查機關收到國內己二酸產業申請企業遼陽石化提交的《申請企業對己二酸反傾銷案初步裁定的評論意見》。申請企業遼陽石化在評論意見中表示,初步裁定體現了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維護了正常貿易秩序和公平競爭環境,保護了國內己二酸產業的合法權益。其他利害關係方未提交對初步裁定的評論意見。

  (2)召開產業損害調查聽證會

  2009年4月22日,調查機關收到美國首諾有限公司提交的《關於提請召開己二酸反傾銷調查產業損害聽證會申請書》。

  2009年4月27日,調查機關收到申請企業遼陽石化提交的《申請企業對美國首諾公司<關於提請召開進口己二酸反傾銷產業損害聽證會的申請書>的評論意見》。 2009年7月17日和8月3日,調查機關分別發出召開聽證會通知及補充通知,並在中國貿易救濟信息網上發布。

  2009年8月24日,調查機關召開產業損害調查聽證會。參加本案聽證會的利害關係方包括,涉案國家(地區)企業及其代理人,國內己二酸生產企業及其代理人,部分己二酸下遊企業,美國政府駐華使館商務處,歐盟歐委會駐華代表。

  美國駐華使館商務處在本案產業損害調查聽證會上提出:申請企業對其所提交的涉及本案產業損害的相關材料和信息未提供內容充分的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本案產業損害調查缺乏透明度。

  調查機關認為,申請企業提出對相關材料和信息保密的要求是合理的,符合《反傾銷條例》的有關規定。並且,申請企業已經通過公開相關信息的具體數據或數據的變化幅度、變化趨勢、以文字或圖表解釋和說明等方式披露了相關內容,同時提供了符合法律要求的非保密概要,其做法是可以接受的。利害關係方可以從申請企業提交的公開文本中獲得申請企業相關經濟指標的信息,調查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已經及時將這些公開資料送交商務部貿易救濟措施公開信息查閱室。在本案聽證會上,很多利害關係方關於損害的抗辯也都是基於申請企業提供的相關公開內容進行的評論。因此,本案產業損害調查符合公開透明的原則。

  (3)終裁前實地核查

  2009年8月26日至28日,調查機關對遼陽石化進行了終裁前實地核查。調查機關對初步裁定前取得的證據材料再次進行了核實,對產業損害聽證會上各利害關係方關注的己二酸產業產能變化和產品價格變動情況,進行了重點核查和取證。核查期間,調查組還走訪了本案支持企業和部分下遊用戶企業。

  (4)終裁前的信息披露

  根據商務部《產業損害調查信息查閱與信息披露規定》第八條、第十四條的規定,本案公開資料均已及時送交商務部貿易救濟措施公開信息查閱室。各利害關係方可在商務部貿易救濟措施公開信息查閱室查找、閱覽、摘抄和複印。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和商務部《產業損害調查信息查閱與信息披露規定》的規定,調查機關向本案利害關係方披露了本案終裁決定所依據的基本事實,並給予其提出評論意見的機會。 在最終裁定中,調查機關對各利害關係方提交的材料、評論和意見依法給予了充分考慮。

  二、 關於被調查產品

  調查機關在立案公告中確定的本案調查範圍及被調查產品描述如下:

  調查範圍:原產於美國、歐盟和韓國的進口己二酸

  被調查產品名稱:己二酸(英文名稱為Adipic acid,簡稱「AA」)

  物理和化學特徵:己二酸屬於脂肪族二元羧酸,外觀一般為白色結晶粉末,性質穩定,無毒,稍溶於水,微溶於醚,易溶於苯。

  主要用途:己二酸主要用途可按尼龍、非尼龍產品分類。己二酸在尼龍產品方面的用途主要是通過和己二胺的縮合反應生產尼龍66鹽,進而生產尼龍66纖維和尼龍66樹脂;己二酸在非尼龍產品上的用途主要是通過同多元醇的縮合反應生成聚酯多元醇,進而生產各種聚氨酯類產品,如聚氨酯鞋底樹脂、聚氨酯合成革用樹脂、聚氨酯膠粘劑、熱塑性聚氨酯(TPU)、聚氨酯橡膠和聚氨酯泡沫塑料等。除此之外,己二酸還可用於增塑劑、不飽和聚酯樹脂等領域。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171200。

  三、中國同類產品和中國國內產業

  (一)國內同類產品的認定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十二條和《反傾銷產業損害調查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調查機關對國內產業生產的己二酸與被調查產品的物理和化學特性、生產工藝流程、產品用途、銷售渠道和客戶群體、產品可替代性等因素進行了調查,調查證據顯示:

  1.物理特性和化學特性

  國內產業生產的己二酸與被調查產品的化學分子式和結構式相同,技術指標基本相同,外觀均為白色結晶粉末,性質穩定,無毒,稍溶於水,微溶於醚,易溶於苯。

  2.生產工藝流程

  國內大多數企業生產己二酸所採用的生產工藝與被調查產品相同,均為環己烷氧化法:苯經催化加氫生成環己烷;環己烷經氧化生成環己醇、環己酮的混合物;醇酮混合液硝酸氧化生成己二酸。目前世界上還有約15%的企業採用環己烯氧化法,我國也有企業採取這種工藝路線,生產出的產品質量無實質性差異。

  3.產品用途

  國內產業生產的己二酸與被調查產品的用途基本相同,在尼龍產品方面均可以用於生產尼龍66鹽,進而生產尼龍66纖維和尼龍66樹脂;在非尼龍產品上的用途均可以反應生成聚酯多元醇,進而生產各種聚氨酯類產品,如聚氨酯鞋底樹脂、聚氨酯合成革用樹脂、聚氨酯膠粘劑、熱塑性聚氨酯(TPU)、聚氨酯橡膠和聚氨酯泡沫塑料等。除此之外,還可用於增塑劑、不飽和聚酯樹脂等領域。

  4.銷售渠道和客戶群體

  國內產業生產的己二酸與被調查產品的銷售方式基本相同,均是通過直銷或代理的方式在中國市場進行銷售,客戶群體基本相同,市場銷售區域也基本相同。

  調查機關通過對上述證據分析後認為,國內產業生產的己二酸與美國、歐盟和韓國被調查產品的物理和化學特性、生產工藝流程、產品用途、銷售渠道和客戶群體等方面基本相同,具有相似性和可比性,可以相互替代。因此,調查機關認定國內產業生產的己二酸與被調查產品屬於同類產品。

  (二)國內產業的認定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和商務部《反傾銷產業損害調查規定》第十三條規定,調查機關對本案申請企業遼陽石化的產業代表資格進行了審查,2005-2007年和2008年1-6月,遼陽石化己二酸產品的產量均佔中國同類產品總產量的主要部分,調查機關認定,調查期內申請企業遼陽石化的相關數據可以代表國內己二酸產業。

  初裁公告後,調查機關未收到被訴方的任何評論意見,調查機關在終裁前實地核查中,對申請企業遼陽石化的數據進行了再次核實,相關數據與初步裁定基本一致。

  四、 傾銷和傾銷幅度

  調查機關審查了各應訴公司的答卷,對各公司的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作如下認定:

  (一)正常價值、出口價格及價格調整項目的認定

  韓國公司

  羅地亞聚醯胺有限公司

  (Rhodia Polyamide Co.,LTD.)

  1.正常價值

  該公司在答卷中稱調查期內只生產一種型號的被調查產品,在中國市場、韓國國內市場和第三國(地區)市場銷售的被調查產品無差別。初裁中調查機關接受了該公司關於同類產品與被調查產品的相似性及無型號劃分的主張。在隨後的調查中,該公司未就此提出相關評論。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維持對該問題的認定。

  調查機關審查了該公司在韓國國內的銷售情況。關於該公司委託加工交易,經進一步調查,由於該公司只收取加工費用,產品所有權歸屬韓國某公司,調查機關認定不能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而予以排除。排除後,該公司國內銷售的數量佔同期向中國出口銷售數量的比例超過5%,符合作為確定正常價值基礎的數量要求。

  經實地核查,韓國國內銷售中,該公司沒有向關聯公司銷售被調查產品。

  調查機關對該公司的成本數據進行了審查。該公司報告其生產被調查產品部分原材料系購自關聯公司。經進一步審查,調查機關發現該公司原材料的關聯購買價格可以反映正常市場交易狀況。調查機關認定該公司成本價格合理,成本核算以及管理、銷售和一般費用的分攤能夠合理反映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生產和銷售情況。

  調查機關根據認定的成本數據對國內銷售交易是否存在低於成本銷售進行了審查,發現其中低於成本銷售的數量佔全部銷售的比例不足20%。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以全部正常貿易過程中的國內銷售作為調查正常價值的基礎。

  2、出口價格

  調查機關審查了該公司對中國的出口交易。調查期內,該公司除對中國銷售自產的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以外,還外購其他公司的己二酸產品對中國出口。對於外購產品的出口,調查機關經進一步審查認為,該公司在交易過程中承擔的是貿易商的職能,並非銷售自產產品,因此決定將這部分交易予以排除。

  調查機關對該公司自產產品的出口銷售進行了審查。調查期內,該公司通過兩種渠道向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一種是該公司直接向中國非關聯用戶出口被調查產品;一種是該公司通過第三國(地區)非關聯公司向中國非關聯用戶出口被調查產品。

  在進行出口銷售時,該公司在銷售時即知道產品將銷往中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在通過第一種渠道向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情況下,調查機關決定採用該公司和中國非關聯用戶之間的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在通過第二種渠道向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情況下,調查機關採用該公司和第三國(地區)非關聯公司之間的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

  3、調整項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六條的規定,為公平、合理比較,調查機關對該公司影響價格可比性的調整部分逐一進行了審查。

  (1)正常價值部分

  關於該公司主張的內陸運費、售前倉儲費用,經過實地核查和進一步調查,由於該公司未提供充足的證據材料,調查機關在初裁階段無法對場外倉庫在國內銷售中的職能、銷售的專項性、費用支付等做確切的了解,因此調查機關決定維持初裁決定,不接受與售前倉儲費用有關的調整項目。 關於信用費用,調查機關根據核查時獲得的數據對該公司初裁時提供的短期貸款利率進行了更正,並對信用費用進行了相應調整。

  根據該公司提供的證據材料,調查機關決定接受關於包裝費用、信用證兌付費用等調整項目。

  (2)出口價格部分

  關於該公司主張的內陸運費、售前倉儲費用,經過實地核查和進一步調查,由於該公司未提供充足的證據材料,調查機關在初裁階段無法對場外倉庫在國內銷售中的職能、銷售的專項性、費用支付等做確切的了解,因此調查機關決定維持初裁決定,不接受與售前倉儲費用有關的調整項目。

  關於信用費用,調查機關根據核查時獲得的數據對該公司初裁時提供的短期貸款利率進行了更正,並對信用費用進行了相應調整。

  根據該公司提供的證據材料,調查機關決定接受關於國際運輸費、國際保險費、包裝費用、回扣、佣金、貨幣兌換、出口退稅、報關代理等調整項目。

  旭化成化學韓國

  (Asahi Kasei Chemicals Korea Co.)

  1.正常價值

  初裁中,調查機關接受了該公司關於同類產品和被調查產品的相似性以及無型號劃分的主張。經過初裁後的繼續調查,調查機關認為,在韓國國內生產的同類產品和出口中國的被調查產品在所有方面均相同,且沒有任何型號劃分,因此維持初裁的認定。

  關於對該公司在韓國國內銷售量的調查。初裁中,調查機關認定,在傾銷調查期內,該公司國內同類產品的銷售量佔向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比例超過5%。經過初裁後的繼續調查,調查機關維持初裁認定,並參照WTO反傾銷協議第2.2條,認定該銷售量為確定正常價值的足夠數量。

  關於對該公司在韓國國內的銷售情況的調查。初裁中,調查機關將該公司以及母公司與其他兩家歐洲公司的互換交易排除在計算正常價值之外。經過初裁後的繼續調查,調查機關認為該交易沒有反映韓國國內正常的商業銷售,屬於特殊價格安排,因此維持初裁的認定。 關於對該公司成本費用情況的調查。

  調查機關在初步調查中,沒有接受原材料加工費用折扣。經過初裁後的繼續調查,調查機關認為沒有相關證據材料證明加工費用折扣的一貫性和持續性,因此維持初裁中對此問題的認定。

  經過初裁後的繼續調查,調查機關接受該公司報送的在調查期內的管理、銷售和財務費用數據。

  調查機關對其國內銷售進行了低於成本測試,低於成本銷售的比例超過20%。調查機關決定繼續維持初裁的認定,即採用高於調查期成本的國內銷售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

  2.出口價格

  關於該公司在調查期內向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情況的繼續調查。

  經初裁後進一步調查,該公司在調查期內通過以下渠道向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通過位於中國外的關聯貿易商銷售給中國非關聯用戶;並有一筆交易由位於韓國的非關聯公司採購後銷售給中國客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對於該公司通過關聯貿易商轉售至中國非關聯用戶的交易,調查機關採用該公司關聯貿易商與中國非關聯客戶之間的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對於通過位於韓國的非關聯公司向中國客戶銷售,採用該公司與韓國非關聯公司之間的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

  3.調整項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六條規定,為公平合理比較,調查機關對該公司影響價格可比性的調整項目逐一進行了審查。

  (1)正常價值部分

  初裁中,調查機關接受該公司提出的相關調整項目。

  在初裁後的繼續調查中,就售前倉儲費用和年度折扣,該公司未能夠提供充分的證據,因此調查機關決定不接受這兩個項目的調整; 接受公司提出的內陸運費、出庫費、入庫費、包裝費用、信用費用、季度折扣的調整主張。

  (2)出口價格部分

  調查機關在初裁中接受該公司關於數量折扣、信用費用、包裝費用、出庫費、入庫費、出口退稅、報關代理費用、港口裝卸費用等調整,未接受售前倉儲費用項目。經過初裁後的繼續調查,該公司未提供充足證據證明售前倉儲費用的實際發生,因此,調查機關決定維持初裁關於出口調整項目的認定。

  其他韓國公司

  對於其他未應訴未提交答卷的韓國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採用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做出有關傾銷及傾銷幅度的裁定。

  歐盟公司

  蘭蒂奇化工有限公司

  (RADICI CHIMICA S.P.A)

  1.正常價值

  該公司在答卷中主張,在歐盟地區內銷售的同類產品和出口中國的被調查產品系完全相同產品,不存在差異,且產品均未劃分型號。初裁中調查機關接受了該公司關於同類產品與被調查產品的相似性及無型號劃分的主張。在隨後的調查中,相關利害關係方未就此提出相關評論。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維持對該問題的認定。

  調查機關審查了該公司在歐盟地區內的銷售情況。

  調查期內,該公司地區內銷售數量佔同期向中國出口銷售數量的比例超過5%,符合作為確定正常價值基礎的數量要求。在調查期內,該公司向關聯和非關聯客戶銷售同類產品。初裁中調查機關接受了關聯銷售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經實地核查和進一步調查,調查機關認為關聯銷售的條件能夠反映正常市場狀況,可以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

  調查機關審查了該公司調查期內低於成本銷售的情況。初裁中調查機關接受了該公司在調查期內生產成本和費用數據。經實地核查和進一步審查,調查機關認為其生產成本和費用計算真實、合理,決定接受該公司報送的調查期內的管理、銷售和一般費用數據。

  調查機關對該公司在調查期內同類產品的歐盟地區內銷售低於成本的情況進行了調查,發現低於成本銷售的比例不超過20%。在以上調查基礎上,調查機關決定採用該公司同類產品歐盟地區內的銷售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

  2.出口價格

  調查機關審查了該公司在調查期內向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情況。

  在調查期內,該公司通過位於第三國的關聯貿易商向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在進行交易時,該公司在銷售時即知道產品將銷往中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採用第三國關聯貿易商與中國非關聯客戶之間的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

  3.調整項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六條規定,為公平合理比較,調查機關對該公司影響價格可比性的調整項目逐一進行了審查。

  (1)正常價值部分

  關於貿易環節調整項目,在初裁中調查機關未予以接受。經實地核查和進一步調查,該公司未能提供貿易環節調整的充分的證明文件,因此調查機關決定不予接受。

  關於信用費用項目,在初裁中調查機關進行了重新計算。在實地核查和進一步調查中,該公司未提出異議,因此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維持初裁的相關認定。

  對於正常價值部分其他調整項目,經實地核查和進一步調查,調查機關認為其提供的數據和材料可以採信,決定接受該公司主張的對提前付款折扣、數量折扣、佣金、內陸運費和出廠裝卸費等項目的調整。

  (2)出口價格部分

  關於匯率調整項目,在初裁中調查機關未予接受該項調整。經實地核查和進一步調查,該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明材料。因此在終裁中調查機關決定維持初裁的相關認定,不予調整。

  關於信用費用項目,在初裁中調查機關進行了重新計算。在實地核查和進一步調查中,該公司未提出異議,因此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維持初裁的相關認定。

  調查機關對出口價格部分的調整項目進行了審查,經實地核查和進一步調查,調查機關認為其提供的數據和材料可以採信,因此決定受該公司關於國際運輸費和國際保險費等項目的調整。

  蘭蒂奇化工德國有限公司

  (RADICI CHIMICA DEUTSCHLAND GMBH)

  1.正常價值

  該公司在答卷中主張,在歐盟地區內銷售的同類產品和出口中國的被調查產品系完全相同產品,不存在差異,且產品均未劃分型號。初裁中調查機關接受了該公司關於同類產品與被調查產品的相似性及無型號劃分的主張。在隨後的調查中,相關利害關係方未就此提出相關評論。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維持對該問題的認定。

  調查機關審查了該公司在歐盟地區內的銷售情況。

  調查期內,該公司地區內銷售數量佔同期向中國出口銷售數量的比例超過5%,符合作為確定正常價值基礎的數量要求。在調查期內,該公司向關聯和非關聯客戶銷售同類產品。初裁中調查機關接受了關聯銷售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經實地核查和進一步調查,調查機關認為關聯銷售的條件能夠反映正常市場狀況,可以作為進一步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初裁中,調查機關認為該公司向歐盟某客戶銷售同類產品的部分交易不屬於正常貿易過程中的交易。經實地核查和進一步調查,調查機關認為此部分交易的銷售條件不能反映正常的市場狀況,因此在終裁中確定正常價值時排除此部分交易,以剩餘的歐盟地區內的銷售作為進一步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

  調查機關審查了該公司調查期內低於成本銷售的情況。初裁中調查機關接受了該公司在調查期內生產成本和費用數據。經實地核查和進一步審查,調查機關認為其生產成本和費用計算真實、合理,決定接受該公司報送的調查期內的管理、銷售和一般費用數據。

  調查機關對該公司在調查期內同類產品的歐盟地區內銷售低於成本的情況進行了調查,發現低於成本銷售的比例不超過20%。

  在以上調查基礎上,調查機關決定在排除非正常貿易過程交易的基礎上,採用該公司同類產品剩餘的歐盟地區內銷售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

  2.出口價格

  調查機關審查了該公司在調查期內向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情況。

  在調查期內,該公司通過位於第三國的關聯貿易商向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在進行交易時,該公司在銷售時即知道產品將銷往中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採用第三國關聯貿易商與中國非關聯客戶之間的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

  3.調整項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六條規定,為公平合理比較,調查機關對該公司影響價格可比性的調整項目逐一進行了審查。

  (1)正常價值部分

  關於貿易環節調整項目,在初裁中調查機關未予以接受。經實地核查和進一步調查,該公司未能提供貿易環節調整的充分的證明文件,因此調查機關決定不予接受。

  關於信用費用項目,在初裁中調查機關進行了重新計算。在實地核查和進一步調查中,該公司未提出異議,因此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維持初裁的相關認定。

  對於正常價值部分其他調整項目,經實地核查和進一步調查,調查機關認為其提供的數據和材料可以採信,決定接受該公司主張的對提前付款折扣、數量折扣、佣金、內陸運費和出廠裝卸費等項目的調整。

  (2)出口價格部分

  關於匯率調整項目,在初裁中調查機關未予接受該項調整。經實地核查和進一步調查,該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明材料。因此在終裁中調查機關決定維持初裁的相關認定,不予調整。

  關於信用費用項目,在初裁中調查機關進行了重新計算。在實地核查和進一步調查中,該公司未提出異議,因此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維持初裁的相關認定。

  調查機關對出口價格部分的調整項目進行了審查,經實地核查和進一步調查,調查機關認為其提供的數據和材料可以採信,因此決定受該公司關於國際運輸費和國際保險費等項目的調整。

  BASF SE

  1.正常價值

  該公司在答卷中稱調查期內只生產一種型號的被調查產品,在中國市場、歐盟地區內市場和第三國(地區)市場銷售的被調查產品無差別。初裁中調查機關接受了該公司關於同類產品與被調查產品的相似性及無型號劃分的主張。在隨後的調查中,該公司未就此提出相關評論。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維持對該問題的認定。

  調查機關審查了該公司在歐盟地區內市場的銷售情況。關於退貨交易,調查機關認定由於產品未能實現銷售,其不能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因此決定在終裁中維持初裁的決定,予以排除。關於該公司申報的易貨交易,由於公司未能提供充足的證據材料,調查機關經進一步調查後認為,這些交易為其歐盟地區內正常銷售,應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

  調查期內,該公司自產的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歐盟地區內銷售的數量佔同期向中國出口銷售數量的比例超過5%,符合作為確定正常價值基礎的數量要求。

  根據該公司報告,在歐盟地區內銷售中,該公司向關聯公司和非關聯公司銷售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調查機關經過審查,認為這部分銷售能夠反映正常的市場交易情況,可以作為正常價值進一步調查的基礎。

  調查機關對該公司的成本數據和費用情況進行了審查。該公司生產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部分原材料系關聯採購,經過進一步調查,調查機關認定原材料的關聯購買價格可以反映正常市場交易狀況。關於生產成本相關數據,調查機關在實地核查中發現,個別項目填報的數據與公司SAP系統的記錄存在出入,調查機關依據核查時獲得的數據進行了更正。關於財務費用,調查機關在初裁中對其未填報的相關費用按照銷售收入比例予以分攤,並重新計算了其費用;實地核查時該公司就未填報的相關費用進行了更正和說明,並提供了相關證據材料,調查機關審查後認為,其提交的證據充分、可信,因此在終裁中決定對其主張予以支持並對相關費用進行了調整。

  調查機關根據重新核算的調查期加權平均成本對符合數量要求的國內銷售交易是否存在低於成本銷售進行了審查,發現其中低於成本銷售的數量佔全部銷售的比例不足20%。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依據該公司全部正常貿易過程中的歐盟地區內交易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

  2.出口價格

  調查機關審查了該公司對中國的出口交易。關於該公司發生的退貨交易和外購交易,調查機關經過進一步調查認定,由於退貨交易中產品未能實現銷售,不能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該公司在外購交易過程中承擔的是貿易商的職能,並非銷售自產產品,因此決定在終裁中維持初裁決定,將以上兩類交易予以排除。

  調查機關對該公司自產被調查產品的出口銷售進行了審查。調查期內,該公司通過兩種渠道向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一種是該公司通過第三國(地區)的關聯公司向中國非關聯用戶出口被調查產品;一種是該公司直接向中國關聯公司出口被調查產品。

  在進行出口銷售時,該公司在銷售時即知道產品將銷往中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在通過第一種渠道向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情況下,調查機關決定採用第三國(地區)的關聯公司和中國非關聯用戶之間的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在通過第二種渠道向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情況下,初裁中調查機關暫以合理基礎推定其出口價格。初裁後該公司提交了相關評論,並在實地核查前提交了補充證明材料。經實地核查和進一步審查,調查機關認為,該公司提供的相關證據材料能夠證明該關聯交易與非關聯交易在價格水平上並無實質差別,並且代表公平的市場價格,因此,調查機關在終裁中決定採用該公司和中國關聯公司之間的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

  3.調整項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六條的規定,為公平、合理比較,調查機關對該公司影響價格可比性的調整部分逐一進行了審查。

  (1)正常價值部分

  調查機關對正常價值部分的調整項目進行了審查,認為該公司提供的數據和材料可以採信,因此在終裁中決定維持初裁的決定,接受該公司關於內陸運費、內陸保險費、出廠裝卸費、信用費用等調整項目。

  (2)出口價格部分

  初裁中,由於該公司未按要求填報出口環節相關費用,調查機關暫依據可獲得事實調整了其出口環節的相關費用。實地核查前,該公司補充提交了出口環節的相關費用以及證據材料。經過進一步調查,調查機關認定該公司提供的證據充分,修正後的數據真實可信,因此決定在終裁中對相關費用予以調整。

  初裁後,該公司還提交了匯率調整的申請,調查機關經審查後認為,由於該公司提交的證據材料無法證明匯率調整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因此決定在終裁中不予調整。

  對於出口價格部分的其他調整項目,調查機關決定接受該公司主張的內陸運費、出廠裝卸費、國際運輸保險、包裝費用等調整項目。

  其他歐盟公司

  對於其他未應訴未提交答卷的歐盟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採用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做出有關傾銷及傾銷幅度的裁定。

  美國公司

  Ascend Performance Materials LLC

  1.正常價值

  該公司在答卷和補充陳述中主張,該公司的已二酸產品分為不同的型號,以體現物化特徵、客戶需求、成本、包裝等方面的差異。在調查期內對中國出口三種型號的被調查產品。在初裁中,調查機關暫接受該公司關於同類產品和被調查產品的相似性以及型號劃分的主張。經過初裁後的實地核查,調查機關接受該公司關於型號劃分的主張。

  調查機關審查了該公司在美國國內的銷售量。經進一步調查和實地核查,在傾銷調查期內,該公司國內同類產品的總銷售量佔向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比例超過5%,但其中兩種型號同類產品的國內銷售量佔向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比例不足5%,調查機關決定對這兩種型號採用「生產成本+合理費用+利潤」的方式結構正常價值,餘下的一種型號採用國內銷售作為進一步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

  調查機關審查了該公司成本費用情況。

  經初裁後的實地核查和進一步審查,調查機關接受了公司報送的傾銷調查期內生產成本明細,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燃料動力以及分攤的製造費用等。

  在初裁中,調查機關接受了傾銷調查期內該公司報送的管理、銷售和財務費用;並將財務費用項下的關聯公司股本盈利、所得稅費率、重組收益等排除在外。初裁後,該公司根據調查機關的裁定重新報送了財務費用等相關表格。實地核查中經與帳務核實,對於重組收益項目,調查機關認為系重組導致的

  營業外收益項目,與實際生產被調查產品以及同類產品無關,決定維持初裁的認定。

  對於採用結構正常價值的兩種型號產品,調查機關採用公司報送的生產成本、銷售與管理費用,以及經調整後的財務費用。對於利潤率,經進一步調查和實地核查,由於這兩種型號的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內銷數量較低(內銷數量佔向中國出口數量的比例不足5%),不能夠在此基礎上確定正常的利潤率,因此調查機關在終裁中採用了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利潤率來計算結構正常價值。

  對於採用國內銷售作為確定正常價值基礎的一種型號產品,調查機關對其國內銷售進行了低於成本測試,低於成本銷售的比例未超過20%。調查機關決定採用該型號的全部國內銷售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

  2.出口價格

  調查機關審查了該公司在調查期內向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情況。

  該公司在調查期內通過以下渠道向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通過非關聯貿易商銷售給中國非關聯用戶,或直接銷售給中國非關聯用戶。

  在通過非關聯貿易商對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時,該公司知道貨物最終銷往中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對於該公司通過非關聯貿易商轉售至中國非關聯用戶的交易,調查機關採用該公司與非關聯貿易商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對於該公司直接銷售給中國非關聯貿易用戶的交易,調查機關採用該公司與中國非關聯用戶的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

  3.調整項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六條規定,為公平合理比較,調查機關對該公司影響價格可比性的調整項目逐一進行了審查。

  (1)正常價值部分

  經初裁後的進一步調查,調查機關決定維持在初裁中接受的該公司提出的內陸運費、售前倉儲費用、信用費用的調整主張。

  (2)出口價格部分

  經初裁後的進一步調查,調查機關決定維持在初裁中接受的該公司關於國際運輸費用、國際保險費用、信用費用、內陸運費、售前倉儲費用、包裝費用、港口裝卸費用等調整。

  其他美國公司

  對於其他未應訴未提交答卷的美國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採用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做出有關傾銷及傾銷幅度的裁定。

  (二)價格比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六條的規定,調查機關對進口產品的出口價格和正常價值,考慮了影響價格的各種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進行了比較。調查機關在當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基礎上,將應訴公司的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在出口國出廠價的基礎上予以比較。在計算傾銷幅度時,調查機關將加權平均正常價值和加權平均出口價格進行比較,得出傾銷幅度。

  經審查,本案中蘭蒂奇化工有限公司和蘭蒂奇化工德國有限公司存在關聯關係,且關聯關係達到控制該產品生產和銷售的程度,因此調查機關決定採用兩家公司傾銷幅度加權平均計算得出其共同的傾銷幅度。

  (三)傾銷幅度

  經過計算,各公司的傾銷幅度分別為:

  五、產業損害及損害程度

  (一)累積評估的適當性

  調查證據顯示,來自於美國、歐盟和韓國的被調查產品傾銷幅度均在2%以上,進口數量均超過中國己二酸進口總量的3%,不屬於可忽略不計的範圍。且被調查產品之間以及被調查產品與國內同類產品之間在物理和化學特性、原材料、生產工藝、產品用途和銷售渠道等方面的競爭條件基本相同。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九條和商務部《反傾銷產業損害調查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調查機關認定,對來自美國、歐盟和韓國的被調查產品對國內己二酸產業造成的影響進行累積評估是適當的。

  (二)被調查產品進口數量及所佔國內市場份額

  1. 被調查產品進口數量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調查期內,來自美國、歐盟和韓國的進口己二酸數量呈增長態勢。2005年為9.19萬噸;2006年為11.88萬噸,比2005年增長了29.27%;2007年為19.18萬噸,比2006年增長了61.48%;2008年上半年比上年同期微降了0.58%,但仍處於較高水平,2008年上半年的進口數量超過了2005年全年的進口數量,佔中國己二酸進口總量的比例也比上年同期明顯增長,達到了83.89%。

  自2005年以來,被調查產品進口數量在中國己二酸進口總量中一直佔據很高的比例,並且呈現持續上升趨勢。調查期內,三國(地區)進口所佔中國進口總量的比例2005年為64.42%;2006年為65.14%,2007年達到69%,2008年上半年更大幅上升至83.89%。

  2. 被調查產品佔國內市場份額

  調查期內,被調查產品佔國內市場份額呈持續上升趨勢。2005年為26.42%,2006年為30.94%,比2005年增加了4.52個百分點;2007年為39.92%,比2006年增加了8.98個百分點;2008年上半年為37.63%,比2007年上半年增加了0.29個百分點。被調查產品在中國市場所佔份額處於較高水平。

  (三) 被調查產品進口價格及其對國內同類產品價格的影響

  1.被調查產品進口價格

  調查期內,被調查產品的平均進口價格,在2007年上半年之前呈上升趨勢。2005年為1283.61美元/噸;2006年為1784.86美元/噸,比2005年上漲了39.05%;2007年上半年繼續上漲到1973.00美元/噸,2007年全年的平均進口價格回落到1905.32美元/噸,2008年上半年則進一步下降到了1697.24美元/噸。從2007年以來,按季度分析,被調查產品價格呈快速下降趨勢。被調查產品的價格從2007年2季度的2090.35美元/噸,跌至2008年2季度的1724.12美元/噸,價格下降超過366美元/噸,跌幅達17.5%。

  2.國內同類產品價格

  調查期內,國內己二酸產業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呈現先升後降趨勢。2006年比2005年上升50.65%;2007年下半年開始回落,2007年比2006年下降7.53%;2008年上半年比上年同期下降27.18%。從2007年開始,按季度分析,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的價格呈大幅下降趨勢。2007年3季度至2008年2季度連續四個季度的環比下降幅度分別為12.78%、12.50%、3.00%和4.13%。

  2007年一季度以來,國內己二酸產業同類產品單位毛利潤持續降低,2007年二季度至2008年二季度連續5個季度的環比降幅分別為4.87%、44.77%、32.42%、2.10%和21.16%。從年度變化幅度分析,2007年比2006年下降了20.60%,2008年上半年比2007年同期下降68.10%。

  上述證據表明,調查期內,由於被調查產品對中國出口數量總體呈增長態勢,所佔市場份額持續快速上升,且佔國內市場份額較大,對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價格具有較大的影響。在調查期的2007年,被調查產品價格的快速下降對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價格產生了明顯的壓低和抑制作用,使國內產業同類產品未能達到合理的價格水平,產業盈利能力減弱。

  (四)產業相關經濟因素和指標的評估

  調查機關對國內己二酸產業的相關經濟因素和指標進行了調查,主要證據事實如下:

  1.表觀消費量

  調查期內,中國國內己二酸的表觀消費量總體呈快速增長趨勢,2006年比2005年上升10.38%,2007年比2006年上升25.14%,2008年上半年,國內己二酸表觀消費量略有下降,比2007年上半年下降 1.34%,但仍處於較高水平。

  2.產能

  調查期內,國內己二酸市場需求總體呈快速增長趨勢,為國內己二酸產業帶來了良好的發展機遇。但由於被調查產品大量低價湧入中國市場,國內己二酸產業生產能力在調查期內沒有變化。

  3.產量

  調查期內,國內己二酸產業同類產品的產量呈小幅下降趨勢,2006年比2005年下降2.45%,2007年和2006年相比持平,2008年上半年比上年同期下降3.06%。

  4.開工率

  調查期內,國內己二酸產業同類產品的產能和產量變化相對平穩,開工率一直保持相對穩定和微降趨勢。2006年與2005年相比下降2.54個百分點,2007年與2006年相比持平,2008年上半年與上年同期相比下降3.39個百分點。

  有關應訴公司在其相關評論意見中以及在本案產業損害調查聽證會上,將國內產業同類產品開工率處於較高水平,作為國內產業沒有遭受損害的依據。

  調查機關認為,調查期內國內產業保持較高開工率與己二酸產業的特點和國內市場的背景狀況密切關聯。己二酸行業屬於資金密集型產業,具有高投入、連續生產的特點。國內產業必須在較高開工率下運行才能有效降低成本,保持一定的競爭力。同時,在調查期內,國內己二酸產業處於成長期,國內市場需求總體呈大幅增長的趨勢。而且,同類產品的總產量與市場需求之間始終存在一定差距,在市場需求拉動下,國內產業同類產品保持了較高的開工率。但是,調查證據表明:由於被調查產品的價格自2007年下半年以來呈大幅下跌的趨勢,國內產業也被迫降低同類產品的銷售價格,較高的開工率水平並沒有帶來應有的效益,反而使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的銷售收入、利潤不斷大幅下降。而且,在中國己二酸市場需求快速增長的情況下,由於被調查產品的大量低價進口,國內產業未能適時擴大產能增加產量,發展受到抑制,失去了應有的市場機遇。因此,國內產業同類產品開工率處於較高水平並不代表產業沒有遭受損害。

  5.銷售量

  調查期內,國內己二酸產業同類產品的銷售量呈逐年小幅下降趨勢。2006年比2005年下降1.82%,2007年和2006年相比基本持平,2008年上半年比上年同期下降3.12%。

  6.市場份額

  調查期內,國內己二酸產業同類產品佔國內市場份額持續下滑。2006年比2005年下降4.93個百分點,2007年比2006年下降7.92個百分點,2008年上半年比上年同期下降了0.59個百分點。

  7.銷售價格

  調查期內,國內己二酸產業同類產品的銷售價格呈先升後降趨勢,2006年比2005年增長50.65%,2007年比2006年下降7.53%,2008年上半年比上年同期下降了27.18%。

  8.銷售收入

  調查期內,國內己二酸產業同類產品的銷售收入與銷售價格走勢相同,2006年比2005年增長47.91%,2007年比2006年下降7.39%,2008年上半年比上年同期下降了29.45%。

  9.稅前利潤

  調查期內,國內己二酸產業同類產品的稅前利潤和銷售收入趨勢相同,調查期前期呈上升,後期明顯下降,2006年與2005年相比有較大幅度增長,2007年比2006年下降32.56%,2008年上半年比上年同期下降了75.22%。

  有關應訴公司在其相關評論意見中以及在本案產業損害調查聽證會上提出:調查期間,國內產業同類產品仍然是盈利的,以此證明國內產業沒有遭受損害。

  調查機關認為,《反傾銷條例》和商務部《反傾銷產業損害調查規定》均未規定只有同類產品出現虧損才能表明國內產業遭受到了損害。評估產業是否受到損害,應結合國內產業的特點,動態考察調查期內相關指標的變化趨勢。根據己二酸產業的特點,在正常的市場狀況下,國內產業本應獲得較好的效益。但是由於受到被調查產品大量低價進口的衝擊,2007年以來,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的稅前利潤出現了持續大幅下滑趨勢,已經降到了很低的水平,表明國內產業在稅前利潤方面遭受到了損害。調查機關對產業損害的認定除考察利潤指標之外,同時,還要對其他經濟指標進行綜合評估。

  10.投資收益率

  國內己二酸產業同類產品的投資收益率,在調查期前期呈上升的趨勢,在調查期後期出現了下降趨勢,2006年比2005年增長42.48個百分點,2007年比2006年下降13.61百分點,2008年上半年比上年同期下降了22.43個百分點。

  11.就業人數

  調查期內,國內己二酸產業的就業人數變動不大。2006年與2005年持平,2007年比2006年下降1.95%,2008年上半年比上年同期下降3.07%。

  12.勞動生產率

  調查期內,勞動生產率也保持相對穩定的水平。2006年比2005年下降2.45%,2007年與2006年增長2.98%,2008年上半年與上年同期持平。

  13.人均工資

  調查期內,國內己二酸產業人均工資總體呈現上升趨勢。2006年與2005年上升12.76%,2007年比2006年上升26.86%,2008年上半年比上年同期上升4.62%,人均工資增長幅度明顯減緩。

  14.期末庫存

  調查期內,國內己二酸產業同類產品期末庫存2005年處於較高水平,2006年銷量下降,產量下降幅度更大,致使庫存大幅減少。2007年庫存再度上升,與調查期初的2005年相比增長了56%,2008年上半年比上年同期更增加了2.85倍。

  15.經營活動現金淨流量

  國內己二酸產業同類產品在其系列產品中,經營活動現金淨流量指標未單獨核算和記錄,按照調查問卷規定的方法進行分攤後的現金淨流量,不能客觀反映己二酸產品的實際經營狀況,因此,調查機關認定,本案對現金淨流量指標分析沒有實際意義。

  上述證據表明,調查期內,在市場需求總體快速增長的情況下,國內產業生產擴建項目被迫擱置,同類產品的生產能力未能相應增長,產量和銷量呈現下降趨勢,庫存數量出現上升,市場份額下降,產業的成長和發展受到抑制。

  2006年以後,國內產業同類產品銷售價格呈快速下降趨勢。2007年與2006年相比,同類產品的銷售價格下降7.53%,2008年上半年與上年同期比銷售價格下降27.18%。同類產品的單位毛利潤,2007年比2006年下降了20.60%,2008年上半年比上年同期下降了68.10%,國內產業同類產品未能達到合理的價格水平,產業盈利能力大幅下降。由此導致國內產業自2007年起同類產品銷售收入逐年下降,稅前利潤逐年減少,投資收益率大幅降低,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的經營狀況明顯惡化。 因此,調查機關認定,國內己二酸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

  (五)被調查產品出口國的生產能力、出口能力及對國內產業可能產生的進一步影響

  現有證據表明,美國、歐盟和韓國具有較大的己二酸生產能力和出口能力。2007年世界己二酸的總產能約為300萬噸,而上述三國(地區)的合計產能就達到約230萬噸,佔世界總產能的76%左右。2007年世界己二酸的總需求量約為280萬噸,整體上處於供過於求的狀況。從全球範圍來看,2007年生產尼龍66產品仍是己二酸的主要用途,佔總消費的64%。

  己二酸及其下遊產業在美國、歐盟和韓國已經發展得很成熟,其區域內己二酸的需求狀況比較穩定,沒有增加跡象,2005年以來在美國、歐盟和韓國的市場上,其己二酸供給量已經超出其市場需求,因此,這些國家和地區的己二酸產品很可能將進一步尋求擴展境外市場,以消化其過剩的產能。

  目前中國已經成為世界尼龍和聚氨酯產品發展和增長的中心,下遊產業的發展進一步拉動了對己二酸產品需求的快速增長。在全球己二酸市場呈現供過於求的情況下,中國成為消費增長的主要市場。根據2005年以來美國、歐盟和韓國向中國出口數量總體大幅度增長,所佔中國市場份額持續上升,價格從2007年開始處於低水平並呈現快速下滑的態勢,調查機關認為,上述國家和地區對中國出口存在進一步增加的可能。

  調查機關認定,美國、歐盟和韓國的己二酸生產企業可能會進一步向中國擴大出口,將會對國內產業造成不利影響。

  六、因果關係

  (一)被調查產品大量低價進口造成了國內產業的實質損害

  調查期內,被調查產品的進口數量佔國總進口數量的比例,各年度均超過60%,且呈快速增長趨勢,三國(地區)進口佔中國總進口數量的比例2005年為64.42%,2006年為65.14%,2007年達到69%,2008年上半年上升至83.89%。

  調查期內,被調查產品的絕對進口數量總體呈快速增長趨勢,所佔國內市場份額呈持續上升趨勢,從2005年的26.42%上升到2008年上半年的37.63%。由於被調查產品進口數量佔中國總進口數量的比例和佔國內市場份額持續增長且處於較高水平,其價格的變化對國內同類產品市場價格有較強的影響力。 調查期內,國內己二酸市場需求總體呈快速增長趨勢,為正在成長的國內產業提供了良好的發展環境。在正常貿易條件下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中,國內產業經濟效益理應呈現良好態勢。但是,由於美國、歐盟和韓國向國內大量低價出口己二酸產品,導致國內產業的生產經營受到影響,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的擴產計劃被迫擱置,產量和銷售量呈現下降趨勢,庫存數量出現上升,市場份額下降,產業的成長和發展受到抑制,尤其是2007年下半年以來,被調查產品價格的快速下降對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價格產生了較大的壓低和抑制作用,進而削弱了國內產業己二酸產品的盈利能力,導致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的銷售收入不斷減少,稅前利潤和平均投資收益率大幅下滑並處於較低水平。

  上述證據表明,被調查產品大量低價進口造成了國內產業的實質損害。

  有關應訴公司在其相關評論意見中以及在本案產業損害調查聽證會上提出:由於中國市場的供不應求,被調查國家向中國出口己二酸是為了彌補市場供應缺口,並沒有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

  調查機關認為,國內市場供不應求不能成為低價傾銷的理由。被調查產品完全可以合理、正常的價格向中國出口。本案的事實表明,被調查產品以明顯低於正常價值的價格向中國傾銷,而且進口數量總體增幅較大,且遠高於國內表觀消費量的增幅。調查期內,被調查產品的大量、低價進口對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的價格造成了嚴重的壓制和抑制,並直接導致了國內產業同類產品效益的嚴重下滑,產能增長受到抑制,同類產品產量和銷量也未能實現應有的增長,出現下降趨勢,進而導致同類產品的市場份額在調查期內出現快速下滑趨勢,國內產業的發展受到明顯抑制,國內產業在調查期內遭受到了實質損害。 還有公司主張:本案產業損害調查期之後被調查產品進口數量出現了下降,由此主張被調查產品未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

  調查機關認為,在反傾銷調查中,調查機關通常只考慮調查期內的信息和資料,除非能夠證明調查期後的新情況的影響是無可置疑的、持續不斷的,並且是非人為的,更不是由於利害關係方故意的行為所造成的。就本案而言,一方面,相關應訴公司並未能夠提供證據證明發生上述情形。另一方面,鑑於本案調查期間內存在進口產品數量大幅增長並造成損害的事實。因此,調查機關基於本案調查期內的數據得出的相關結論並無不妥。

  有關應訴公司在其相關評論意見中以同類產品的價格低於被調查產品為依據,主張被調查產品的進口沒有壓制或抑制同類產品的價格。

  調查機關認為,根據反傾銷法律的相關規定,被調查產品對同類產品的價格影響分為價格削減、價格壓制、價格抑制三種情況。上述三種價格影響情況是選擇性的,只要其中一種情形成立即可。其中,被調查產品價格低於同類產品屬於價格削減。調查事實表明,被調查產品價格對同類產品價格已經造成了明顯的價格壓制和價格抑制,符合反傾銷法律關於價格影響的規定。

  (二)其他因素分析

  調查機關對可能造成國內產業損害的其他因素進行了調查,調查結果表明,國內產業受到損害並非由以下因素造成:

  1.其他國家進口產品影響的因素

  根據中國海關統計數據,調查期內,美國、歐盟和韓國進口己二酸佔中國總進口數量的比例各年度均在60%以上,2008年上半年上升至83.89%。因此,其他國家和地區的進口己二酸產品並非造成國內產業目前遭受到的實質損害的主要因素。

  有關應訴公司在其相關評論意見中以及在本案產業損害調查聽證會上提出:國內產業遭受的損害是由除被訴國家(地區)以外的第三國己二酸產品大量進口造成的。

  調查機關認為,證據表明,除被調查國家和地區外,向中國出口己二酸產品的國家(地區)主要有日本、新加坡和烏克蘭。調查期內,日本、新加坡和烏克蘭己二酸的合計進口數量佔中國同類產品總進口量的比例呈大幅下降趨勢,與被調查產品進口數量的比例呈明顯的反向變動關係。2008年上半年,日本、新加坡和烏克蘭己二酸的進口量比上年同期分別下降了27%、80%和70%,合計進口量下降了67%,佔中國同類產品總進口量的比例也分別只有4.50%、2.85%和6.32%。

  同時,在調查期內,日本、新加坡和烏克蘭己二酸佔中國的市場份額呈明顯下降趨勢,與被調查產品的市場分額也呈反向變動關係。而且,2005年以來日本、新加坡和烏克蘭同類產品的加權平均進口價格始終高於被調查產品進口價格。因此,來自其他國家和地區的進口並不能否定被調查產品大量低價進口與國內產業遭受實質損害之間存在的因果關係。

  2.國內同類產品需求變化的因素

  調查期內,國內己二酸產品市場需求總體呈快速增長趨勢,為國內產業提供了良好的發展機遇。因此,國內己二酸產業受到的損害不是由於國內市場需求因素造成的。

  有關應訴公司在其相關評論意見中以及在本案產業損害調查聽證會上提出:2007年後期及2008年中國市場對己二酸產品需求的下降是造成國內產業損害的原因。

  調查機關認為,證據表明,2007年後期,國內己二酸市場需求並沒有下降。在2007年,無論是下半年還是全年,國內己二酸市場的表觀消費量與上年同期相比都出現了20%以上的增長幅度。因此,國內產業在2007年下半年所遭受的損害並非需求下降所引起的。

  雖然2008年上半年國內己二酸表觀消費量有所下降,但是這不能否認被調查產品大量低價進口與產業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首先,2008年上半年國內己二酸表觀費量仍處於很高的水平,國內市場仍然存在較大的需求缺口;其次,2008年上半年表觀消費量同比的下降幅度僅有1.35%,而同期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的價格、銷售收入、利潤和投資收益率等指標的下降幅度均遠遠大於表觀消費量的下降幅度;第三,2008年上半年被調查產品的進口量仍然巨大,僅半年的進口量就超過了2005年全年的進口數量,佔中國總進口數量的比例進一步提升了近19個百分點,市場份額也維持在37.63%的高水平,且比2007年同期有所增長。因此,沒有證據表明其主張成立。

  3.國內同類產品消費模式變化的因素

  調查期內,國內沒有限制使用生產己二酸的政策變化,也沒有出現由於其他替代產品等消費模式變化而導致國內己二酸市場需求萎縮,使國內產業受到損害的情況。

  4.國內外競爭狀況和技術進步

  遼陽石化的生產裝置引進自法國羅地亞公司,生產線投產以來,在消化引進技術、加強技術裝備國產化的過程中不斷取得技術進步。目前已經成為世界第六大己二酸生產企業。在多年的己二酸生產實踐中,企業在技術管理、操作維護和設備國產化方面都積累了十分豐富的實踐經驗,在己二酸生產領域具有較強的技術優勢和市場競爭優勢。在產品質量管理方面,企業通過了ISO9001國際質量體系認證,所生產的己二酸產品與被調查進口產品可以相互替代,銷售區域和客戶群體也基本相同。不存在生產工藝和技術落後對國內產業造成負面影響的情況。

  5.國內產業產能的變化

  有關應訴公司在其相關評論意見中以及在本案產業損害調查聽證會上提出:國內產業產能劇增導致的國內市場過度供給是國內己二酸生產企業受到損害的主要原因。

  調查機關認為,本案的事實表明,在調查期內,國內己二酸產業產能並沒有過度增加。在2005年至2007年期間,由於受到進口產品的衝擊,國內產業沒有新增任何產能,國內產業在2007年所遭受的損害不能歸因於產能的增加。

  在2008年上半年,非申請企業新建己二酸裝置,新增產能僅為3萬噸左右,這樣的產能增幅並不會導致市場的過度供給。2008年上半年國內市場的表觀消費量與國內產業產能之間仍然存在近12萬噸的缺口,國內己二酸總供給所佔全國總需求的比例也僅有53%左右,並沒有出現產能過剩和供大於求的局面。

  6.商業流通渠道和貿易政策的影響

  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以及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目前中國己二酸產品完全實行市場化的價格機制,生產經營完全受市場規律調節。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在銷售渠道、銷售區域基本與被調查產品相同,在商業流通領域並不存在其它阻礙中國同類產品銷售或造成國內產業損害的因素。到目前為止,中國沒有頒布限制該產業貿易行為和其他的相關政策,國內產業沒有受到這方面的負面影響。

  7.不可抗力因素

  調查期內,國內產業未發生自然災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同類產品生產設備營運正常,未受到不利影響。

  上述可能使國內產業受到損害的其他因素的分析表明,這些因素並未影響被調查產品低價傾銷與國內產業受到實質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

  8.關於自用量的影響

  有關應訴公司在其相關評論意見中以及在本案產業損害調查聽證會上提出:國內生產企業神馬集團公司的己二酸生產全部自用,就此推論,國內產業可以免受被調查產品進口的影響。

  調查機關認為,正如本案初裁中有關國內產業的認定中所述,調查期內,申請企業遼陽石化己二酸產品的產量均佔中國同類產品總產量的主要部分,遼陽石化可以代表國內己二酸產業。因此,調查機關對本案國內產業損害的考察是基於以遼陽石化為代表的國內產業的相關數據和經營情況。調查表明,調查期內,遼陽石化的己二酸產品並無自用情況。

  調查機關已經對遼陽石化為代表的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的商品量和自用量進行了全面考察與分析,即便其它國內生產企業存在自用,也不影響本案以遼陽石化為代表的國內產業損害的認定。

  七、最終調查結論

  根據以上調查結果,調查機關做出最終裁定:在本案調查期內,原產於美國、歐盟和韓國的進口己二酸存在傾銷, 國內己二酸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各公司的傾銷幅度分別為:

  

相關焦點

  • 商務部公告2020年第60號 關於對原產於美國、韓國和歐盟的進口三元...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布文號】公告2020年第60號【發布日期】2020-12-18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的規定,2019年6月19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布2019年第29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美國、韓國和歐盟的進口三元乙丙橡膠(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 商務部:對原產於美國、韓國和歐盟的進口三元乙丙橡膠徵收反傾銷稅
    生意社12月22日訊   商務部12月18日消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的規定,2019年6月19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布2019年第29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美國、韓國和歐盟的進口三元乙丙橡膠(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 商務部公告2013年第32號 關於對原產於歐盟和美國進口的四氯乙烯...
    商務部公告2013年第32號 關於對原產於歐盟和美國進口的四氯乙烯發起反傾銷調查的公告 來源: 類型: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布文號】公告2013年第32號 【發布日期】2013-05-31  商務部於2013年4月28日收到山東新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昊華鴻鶴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申請人)代表國內四氯乙烯產業提交的反傾銷調查申請,申請人請求對原產於歐盟和美國的進口四氯乙烯進行反傾銷調查。
  • 商務部:對原產於美國和歐盟的部分進口無縫鋼管繼續徵收反傾銷稅
    5月9日,商務部發布公告顯示,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20年5月10日起,對原產於美國和歐盟的進口相關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繼續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 商務部公告2019年第29號 對原產於美國、韓國、歐盟的進口三元乙丙...
    年5月8日收到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和上海中石化三井彈性體有限公司(以下稱申請人)代表國內三元乙丙橡膠產業正式提交的反傾銷調查申請,申請人請求對原產於美國、韓國、歐盟的進口三元乙丙橡膠進行反傾銷調查。
  • 商務部:6月14日起原產於美國和歐盟的進口相關高溫承壓用合金鋼...
    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商務部6月14日發布的《商務部公告2019年第24號 關於調整原產於美國和歐盟的進口相關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所適用的反傾銷稅率的公告》稱(以下簡稱「公告」),自6月14日起調整原產於美國和歐盟的進口相關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所適用的反傾銷稅率,稅率為57.9%- 147.8%。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11年第83號 對原產於美國和歐盟的進口...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11年第83號 【發布日期】2011-11-18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於2011年10月8日正式收到德納(南京)化工有限公司代表國內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單丁醚產業提交的反傾銷調查申請,申請人請求對原產於美國和歐盟的進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單丁醚進行反傾銷調查。
  • 商務部:對原產於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澱粉繼續徵收反傾銷稅
    新京報快訊 據商務部網站消息,2月1日商務部發布關於對原產於歐盟的馬鈴薯澱粉反傾銷措施期終覆審裁定的公告。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19年2月6日起,對原產於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澱粉繼續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 商務部:20日起對美國、韓國和歐盟進口三元乙丙橡膠徵反傾銷稅
    來源:商務部網站原標題:商務部公告2020年第60號 關於對原產於美國、韓國和歐盟的進口三元乙丙橡膠反傾銷調查最終裁定的公告【發布單位】貿易救濟局【發布文號】商務部公告2020年第60號【發文日期】2020
  • 商務部對原產於美國和歐盟的部分無縫鋼管繼續徵反傾銷稅
    新京報快訊 據商務部網站5月9日公告,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20年5月10日起,對原產於美國和歐盟的進口相關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繼續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 商務部:中國對原產於歐盟的進口碳鋼緊固件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
    中國商務部決定對原產於歐盟的進口碳鋼緊固件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自2010年6月29日起5年。附全文:商務部公告2016年第24號 關於對原產於歐盟的進口碳鋼緊固件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期終覆審裁定的公告【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布文號】2016年第24號【發布日期】2016-6-282010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布2010年第40號公告
  • 商務部:原產於日本、美國、韓國、馬來西亞進口聚苯硫醚存在傾銷
    來源:商務部網站商務部公告2020年第45號 關於原產於日本、美國、韓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聚苯硫醚反傾銷調查初步裁定的公告【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布文號】公告2020年第45號【發布日期】2020-10-16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的規定,2019年5月30日,商務部
  • 商務部:對原產於美國等進口苯酚反傾銷立案調查
    商務部宣布,自2018年3月26日起開始,對原產於美國、歐盟、韓國、日本和泰國的進口苯酚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長春化工(江蘇)有限公司、西薩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中石化三井化工有限公司、中國藍星哈爾濱石化有限公司、實友化工(揚州)有限公司和惠州忠信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稱申請人)代表國內苯酚產業正式提交的反傾銷調查申請,申請人請求對原產於美國、歐盟、韓國、日本和泰國進口苯酚進行反傾銷調查。
  • ...關於對原產於歐盟、美國和日本的進口未漂白紙袋紙進行反傾銷...
    ,申請人請求對原產於歐盟、美國和日本的進口未漂白紙袋紙進行反傾銷調查。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證據和商務部的初步審查,申請人和支持該申請的肇慶科倫紙業有限公司和永州湘江紙業有限責任公司的未漂白紙袋紙產量之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和第十七條有關國內產業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的規定。申請書主張,原產於歐盟、美國和日本的未漂白紙袋紙以低於正常價值的出口價格向中國出口銷售。
  • ...關於對原產於歐盟、日本和美國進口的相關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13年第24號 【發布日期】2013-05-10  商務部於2013年3月22日收到內蒙古北方重工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申請人)代表國內相關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產業提交的反傾銷調查申請,申請人請求對原產於歐盟、日本和美國的進口相關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進行反傾銷調查
  • 商務部:對美國和歐盟的進口相關無縫鋼管繼續徵收反傾銷稅
    來源:商務部網站原標題:商務部公告2020年第9號 關於原產於美國和歐盟的進口相關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反傾銷措施期終覆審裁定的公告【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布文號】公告2020年第9號【發布日期】2020-5-92014年5月9日,商務部發布2014年第34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美國和歐盟的進口相關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徵收反傾銷稅
  • 商務部公告2007年第68號,公布關於原產於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
    【發布單位】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07年第68號   【發布日期】2007-08-29  【實施日期】2007-08-3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於2006年8月30日發布公告,決定對原產於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進行反傾銷調查。
  • 商務部公告2017年第74號 關於對原產於韓國和日本的進口丁腈橡膠...
    申請人請求對原產於韓國和日本的進口丁腈橡膠進行反傾銷調查。商務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有關規定,對申請人的資格、申請調查產品的有關情況、中國同類產品的有關情況、申請調查產品對國內產業的影響、申請調查國家(地區)的有關情況等進行了審查。
  • 商務部: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正丙醇實施臨時反補貼措施
    來源:商務部網站原標題:商務部公告2020年第33號 關於原產於美國的進口正丙醇反補貼調查的初步裁定【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布文號】公告2020年第33號【發布日期】2020-9-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以下稱《反補貼條例》)的規定,2019年7月29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布2019年第35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正丙醇(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補貼立案調查。
  • 商務部公告2018年第80號 關於對原產於美國和日本的進口氫碘酸反...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18年第80號    【發布日期】2018年10月15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的規定,2017年10月16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布2017年第62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美國和日本的進口氫碘酸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