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原產於歐盟、美國和日本的進口未漂白紙袋紙進行反傾銷...

2020-12-12 網易新聞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2015年第9號

發布日期2015-4-10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簡稱商務部)於2015年2月25日收到福建省青山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申請人)代表國內未漂白紙袋紙產業正式提交的反傾銷調查申請,申請人請求對原產於歐盟、美國和日本的進口未漂白紙袋紙進行反傾銷調查。商務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有關規定,對申請人的資格、申請調查產品的有關情況、中國同類產品的有關情況、申請調查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的影響、申請調查國家(地區)的有關情況等進行了審查。

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證據和商務部的初步審查,申請人和支持該申請的肇慶科倫紙業有限公司和永州湘江紙業有限責任公司的未漂白紙袋紙產量之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和第十七條有關國內產業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的規定。

申請書主張,原產於歐盟、美國和日本的未漂白紙袋紙以低於正常價值的出口價格向中國出口銷售。申請書以申請調查產品的同類產品在歐盟、美國和日本市場的銷售價格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以申請調查產品出口至中國的海關統計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在對影響價格可比性的各種因素進行調整後,主張申請調查產品存在較大幅度的傾銷行為。申請書同時主張,申請調查產品進入中國市場數量總體呈大幅增長趨勢,對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價格造成壓低和抑制作用,導致國內產業產量、內銷量、內銷收入、市場份額、利潤、投資收益率、開工率、就業人數等生產經營指標惡化,國內產業遭受了實質損害,且申請調查產品的傾銷行為與國內產業實質損害存在因果關係。經審查,商務部認為申請書中包含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反傾銷調查立案所要求的內容及有關證據。

根據上述審查結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商務部決定自2015年4月10日起對原產於歐盟、美國和日本的進口未漂白紙袋紙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立案調查及調查期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商務部對原產於歐盟、美國和日本的進口未漂白紙袋紙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本次調查確定的傾銷調查期為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產業損害調查期為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

二、被調查產品及調查範圍

調查範圍:原產於歐盟、美國和日本的進口未漂白紙袋紙。

被調查產品名稱:未漂白紙袋紙,又稱未漂白紙袋牛皮紙,或未漂白袋用牛皮紙,或未漂白伸性(半伸性)紙袋紙等。

英文名稱:Unbleached Sack Paper,又稱Unbleached Sack Kraft Paper,或Unbleached Bag Paper,或Unbleached Extensible(Semi-Extensible)Sack(Kraft)Paper等。

產品描述:未漂白紙袋紙大多以未漂白或輕微漂白的硫酸鹽木漿為主要原料(也可摻入廢紙漿、竹漿等其他漿料),經一定的生產工藝製得(無論是否經過伸性裝置處理),主要用於製作水泥、化工產品、食品等產品包裝袋的一種高強度包裝紙。

物理指標及特性:未漂白紙袋紙具有抗張指數和撕裂指數大、抗張能量吸收指數高、透氣度和伸長率較大等特性。抗張指數(縱向+橫向)69 N.m/g,撕裂指數(縱向),抗張能量吸收指數(橫向)1.0 J/g,抗張能量吸收指數(縱向)0.8 J/g,透氣度3.4m/(Pa.s),伸長率(縱向)2%。

主要用途:未漂白紙袋紙是一種專用包裝紙,主要用於製作水泥、化工產品、食品(如大米、澱粉、麵粉等)等產品的包裝袋。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48042100。

三、參加調查登記

任何利害關係方可於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向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登記參加本次反傾銷調查。參加調查的利害關係方應根據《登記參加調查的參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傾銷調查期內向中國出口或進口本案被調查產品的數量及金額、生產和銷售同類產品的數量及金額以及關聯情況等說明材料。《登記參加調查的參考格式》可在相關網站(網址附後,下同)下載。

本公告所指的利害關係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個人和組織。

四、查閱公開信息

利害關係方可在相關網站下載或到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信息查閱室(電話:0086-10-65197878)查找、閱覽、抄錄並複印本案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的非保密文本。調查過程中,利害關係方可通過相關網站查閱案件公開信息,或到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信息查閱室查找、閱覽、抄錄並複印案件公開信息。

五、對立案的評論

利害關係方對本次調查的產品範圍及申請人資格、被調查國家(地區)及其他相關問題如需發表評論,可於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將書面意見提交至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

六、調查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商務部可以採用問卷、抽樣、聽證會、現場核查等方式向有關利害關係方了解情況,進行調查。

為獲得本案調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務部通常在本公告規定的參加調查登記截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涉案的國外出口商或生產商、國內生產者和國內進口商發放調查問卷。參加調查登記的利害關係方也可以從相關網站下載調查問卷。

《未漂白紙袋紙反傾銷案國外出口商或生產商調查問卷》詢問信息包括公司的結構和運作、被調查產品、對中國(大陸)的出口銷售、國內(地區內)銷售、經營和財務等相關信息、生產成本和相關費用、估算的傾銷幅度及核對單等內容。《未漂白紙袋紙反傾銷案國內生產者調查問卷》詢問信息包括公司基本情況、國內同類產品情況、經營和相關信息、財務和相關信息、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等內容。《未漂白紙袋紙反傾銷案國內進口商調查問卷》詢問信息包括公司基本情況、被調查產品貿易和相關信息等內容。

未參加調查登記的其他利害關係方可直接從相關網站下載,或向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索取以上調查問卷,並按要求填報。

所有公司應在規定時間內提交完整、準確的答卷。答卷應當包括調查問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七、保密信息的提交和處理

利害關係方向商務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務部提出對相關信息進行保密處理的請求並說明理由。如商務部同意其請求,申請保密的利害關係方應當同時提供該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應當包含充分的有意義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關係方對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應說明理由。如利害關係方提交的信息未說明需要保密的,商務部將視該信息為公開信息。

八、不合作的後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商務部進行調查時,利害關係方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利害關係方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或者沒有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妨礙調查的,商務部可以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九、調查期限

本次調查自2015年4月10日起開始,通常應在2016年4月10日前結束調查,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2016年10月10日。

十、商務部聯繫方式

地址:中國北京市東長安街2號

郵編:100731

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

電話:0086-10-65198473,85093406

傳真:0086-10-65198415

相關網站: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網址為http://trb.mofcom.gov.cn)

中國貿易救濟信息網(網址為http://www.cacs.gov.cn)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5年4月10日

附件:

未漂白紙袋紙反傾銷案登記參加調查的參考格式.docx

未漂白紙袋紙產業反傾銷調查申請書(公開文本).pdf

未漂白紙袋紙產業反傾銷調查申請書-之附件(公開版).pdf(來源: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

本文來源:商務部 責任編輯:王曉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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