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心證

2021-01-07 青年參考

    「心證」一般稱為「自由心證」,其主要內涵是,法律不預先設定機械的規則來指示或約束法官,而由法官針對具體案情,根據經驗法則、邏輯規則和自己的理性良心來判斷證據和認定事實。

  自由心證原則要求:對於證據的取捨及其證明力,由法官針對具體案情根據經驗法則、邏輯規則和自己的理性良心自由判斷,由此形成內心確信,並據此認定案件事實。所謂「內心確信」,是指法官內心對於案件事實形成確信,即法官心證程度應當達到「不允許相反事實可能存在」(刑事訴訟)或者「真實的可能性大於虛假的可能性」(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證明標準。

  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4條,初步將自由心證原則確立為法官審查判斷證據時的標準,這與我國過去形成的法官秘密心證相比,無疑是一大進步。

相關焦點

  • 論自由心證的「自由」與「不自由」
    三、自由心證之不自由  前面筆者也談到,儘管自由心證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但由於人性的弱點以及非理性因素的影響,法官的心證自由存在著被濫用的危險。  從自由心證制度產生之初到現在的發展歷程來看,不論是傳統自由心證還是現代自由心證,也都意識到了這樣一個問題:自由心證既有「自由」的一面,也有「不自由」的一面。而且這種「自由」從自由心證產生之初就不是絕對的自由,最早確立自由心證的1808年《法國刑事訴訟法典》中就要求陪審官在進行自由心證時應「深思細查」、本著「良心」和「理性」為之{6}379。
  • 淺談自由心證制度
    (簡稱:自由心證制度),是指證據的取捨及證明力,由法官或陪審團根據自己的理性和良心自由判斷,形成確信並依此認定案情的一種證據制度,自由心證制度是作為法定證據制度的直接否定物而產生的。  1808年《法蘭西刑事訴訟法典》率先規定了自由心證制度。「你們是真誠的確信嗎?」是該法典第342條為法官規定的自由心證的古典公式;隨後,該制度在其他歐洲國家相繼確立,自由心證證據制度,是資產階級取得政權後確立的一種訴訟制度。  自由心證制度的核心有二:一是理性和良心,理性是判斷證據的依據,而良心是按照理性判斷證據的道德底線和保障。
  • 證據系列29:自由心證
    自由心證一、定義 自由心證,法官在根據證據資料從事事實認定時,能夠不受法律上的拘束而進行自由的判斷。無論是自由心證,還是內心確信,講究的都是法官對證據之證明力進行自由判斷,同時也包含著對控辯雙方是否完成證明標準進行自由判斷的意義。
  • 自由心證是程序公正的終點站
    然而,教會法的體系及其封建法律的本質決定了那時的自由心證制度與現代意義上的自由心證制度在本質與功能上是大相逕庭的。作為法律概念,自由心證不是資本主義法律制度的專有名詞,但是作為現代意義上的自由心證制度,卻不能不說它是歐美資產階級革命取得勝利後,在法制建設中的產物。
  • 何家弘:何為「自由心證」?
    文 | 何家弘來源 | 何家弘的法律博客孟勤國教授是《法學家茶座》的老作者,我喜歡他的文字,因為既有思想性,也有可讀性。但是,由於研究專業的差異,我以前沒有讀過他的學術論文。我以為,學者就自己熟悉的個案來剖析司法裁判的缺欠及背後的法學理論問題,本是無可厚非的。如果其他學者不認同文章中的觀點,也應該以學術爭鳴的方式進行論爭。孟教授這篇文章中涉及的民事法律問題,我不熟悉,不能評判,但是從證據法學的角度來看,這篇文章確實存在小小瑕疵,主要涉及「自由心證」的概念。什麼是「自由心證」?
  • 自由心證證據制度簡介
    前兩期為大家介紹了神示證據和法定證據,今天和大家聊聊自由心證證據制度。
  • 論我國法院的自由心證問題
    自由心證是歷史發展的產物,是對法定證據制度的否定。法定證據是證據的效力由法律規定,對法定對案件的判定有較大限制,總體上體現了專橫、武斷的封建物證。19世紀下半期,隨著歐洲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自由心證制度逐步產生。二十世紀三十年代,自由心證傳入我國,新中國成立後,自由心證主要體現來自前蘇聯維新斯基的「內心確信」原則。後因政治原因被否定。二十世紀八十年代,我國再次提出自由心證。
  • 法律術語(二)————自由心證原則
    自由心證原則是公法上的強行規範,不許當事人、公訴人合意變更或排除適用,也不許法官隨意排除適用。自由心證原則的主要內涵是,法律不預先設定機械的規則來指示或約束法官,而由法官針對具體案情,根據經驗法則、邏輯規則和自己的理性良心來自由判斷證據和認定事實。自由心證(在我國又被稱為內心確信制度)是指法官依據法律規定,通過內心的良知、理性等對證據的取捨和證明力進行判斷,並最終形成確信的制度。
  • 試論法官之自由心證
    自由心證之「自由」即法官獨立;「心」即良心、良知和理性。其核心即是法官對案件證據的審查、判斷、認可程度以及對案件事實的最終評定,完全按照內心信念形成「心證」,當這種「心證」達到深信不疑或者排除任何合理懷疑的程度,便成為法官內心確信,法官進而據此對案件作出裁判。
  • 自由心證與內心確信
    投稿:1950354508@qq.com;法律諮詢QQ群:292853215;律師諮詢:010-56455910;商務合作:13910271035文|唐海鋒,作者單位: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清河辦事處,法務之家版權作品,轉載請註明來源和作者一、「自由心證
  • 淺議自由心證原則在公證實踐中的運用
    摘要:自由心證是公證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公證員的自由心證主要體現在公證核實的啟動和判斷標準上,公證核實的複雜性、隱蔽性甚至欺騙性都必然需要公證員的自由心證。
  • 論自由心證在我國法律制度中的表現
    法定證據制度所表達的一種立法中心主義的價值取向,自由心證制度所表達的是一種司法中心主義的價值取向。自由心證以司法中心主義為其價值支撐,因此它需要有高素質的法官和系統的司法方法相配套。如果法官正確運用「自由心證」原則,抓住細節進行合理推理,通過法庭調查形成自己的內心確信,同樣可以判決案件 我國的證據證明強調「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 何家弘|何為「自由心證」——求教孟勤國教授
    如果其他學者不認同文章中的觀點,也應該以學術爭鳴的方式進行論爭。孟教授這篇文章中涉及的民事法律問題,我不熟悉,不能評判,但是從證據法學的角度來看,這篇文章確實存在小小瑕疵,主要涉及「自由心證」的概念。    什麼是「自由心證」?人類社會的司法證明制度有兩種基本模式。
  • 天平家園數字報-自由心證制度漫談
    在新聞報導中,有時會提到自由心證制度。古代歐洲實行神明裁判制,因為當時的人們認為只有神才能明斷是非。
  • 民事訴訟中自由心證的裁判方法及司法適用
    為了推動自由心證在我國民事訴訟中落地,需要法官更加主動地適用上述原則作出裁判,也需要學界結合相關案例,對自由心證的規範內涵進行解釋學的展開。但這種自由當然不是沒有約束的。如果說內心確信表達了自由心證「從心所欲」的一面,那麼對於證據調查的各種法律規定,就反映了自由心證「不逾矩」的一面。按照《民事證據規定》第85條,人民法官在證據的審核認定應當「按照法定程序」「依照法律規定」進行。由這些規定,可以提煉出我國民事訴訟自由心證應當遵守的「依法原則」。
  • 吳澤勇:民事訴訟中自由心證的裁判方法及司法適用
    為了推動自由心證在我國民事訴訟中落地,需要法官更加主動地適用上述原則作出裁判,也需要學界結合相關案例,對自由心證的規範內涵進行解釋學的展開。關鍵詞:民事證據規定 自由心證 事實說理自由心證,是指對於證據的取捨、評價以及事實的認定,法律原則上不預先規定,而是交給法官自由判斷的原則或者制度。
  • 從一起借款合同糾紛看法官的自由心證
    所謂自由心證,是指證據的取捨即證明力的大小及其如何運用,法律不作預先規定,完全交由法官秉諸良心、理性自由判斷,形成內心確信,從而對案件事實作出結論。自由心證作為證據判斷的原則,在西方國家已有了長足發展,成為支配其證據制度的基本原則。長期以來,我國對自由心證制度一直持排斥態度,認為他是建立在違心主義和不可知論的基礎上。
  • 法律的「算法」就是法官的自由心證
    阿爾法Go的算法一直沒有公開,但在現實社會中,法律的「算法」就是法官的自由心證。這個思維過程轉換成法律術語便是自由心證,而將自由心證轉換成計算機能「讀懂」的程序,就成了計算機判案的「算法」。 業外人士看到自由心證的定義,可能會覺得奇怪:案情最終要由法官的自由心證來確定,會不會太隨意了?其實如果了解到自由心證的起源,便能明白自由心證原則事實上帶著濃濃的人情味。
  • 案例說法:從少女性侵案思考「強姦罪是否適用自由心證」
    從拘留到一審開庭,時間持續了8個多月,偵查機關的卷宗證據也不夠確實充分,起碼從辯護人的角度看待案件和被告人的行為,沒有直接的證據可以證明強姦行為的發生,最後公訴人提出了「自由心證」的理論,法院判決罪名成立。分析:自由心證是要求法官依據「良心」和「理性」,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識和審判經驗,合理判斷證據的證明價值。
  • 滕威 高平 || 法官自由心證的司法運用——以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為例
    自由心證是一種常人認知模式,通常又被稱為自由心證原則,它是指不預先規定機械的規則來指示或約束法官,而由法官針對具體案情根據經驗法則、邏輯和自己的理性良知判斷證據和認定事實。自由心證制度是作為法定證據原則的對立物而產生的。作為法官審查判斷證據的一種方法,自由心證制度在現代民事訴訟法學中佔據著極其重要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