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遂寧市公安局船山分局發布警情通報稱:12日19時許,遂寧市嘉禾東路一居民小區發生一起命案。犯罪嫌疑人劉某豪(男,18歲,船山區人,經初步調查有精神病史)襲擊被害人蘭某,後前往公安機關自殺。目前,犯罪嫌疑人劉某豪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辦理中。警察對受害者的不幸深感悲痛,請廣大網友停止傳播相關圖片資料,以免對受害者家屬造成二次傷害。
8月12日下午,兇手在遂寧一批發市場買了一把西瓜刀。下午6點到7點半,他在案發地(遂寧市船山區凱裡濱江一期)的院子裡坐了一個多小時。當他看到孩子時,等到男童進入電梯之後,隨即也進入,在電梯裡將其殺害。沒有任何爭執和任何理由,孩子被毫無知覺、無辜地結束了生命。
之後該男子行兇後乘車離開,併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受害者家屬:「當時七點左右的時候,我孩子和我說他回來了,本來也不遠就隔著一條街,在同學家裡玩。
但是後來三四分鐘過去了,孩子還沒回來,我打了兩個電話也沒接,我就去找孩子,結果就發現電梯裡滿是血跡,孩子的眼鏡和雨傘都在,但是找不到孩子。
隨後我就報了警。等到警方趕到之後,在24樓的時候發現了孩子,渾身被砍了八九十刀」
嫌疑人去年11月在學校讀書期間曾砍傷一名女同學,今年7月獲緩刑,目前處於服刑期。
嫌疑人此前也住同一小區但並不認識,今年5月已搬離小區。(他媽是開麻將館的)
據警方通報,目前嫌疑人已被刑拘。
有人表示疑問,為什麼我國國家法律規定,精神病殺人不負刑事責任?
其實精神病分很多種:有間歇性精神病(也就是一會犯病一會不犯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能力的精神病、完全喪失辨認能力的精神病。只有對最後一種精神病,才免於刑事處罰,因為你不能苛求一個沒有理性的人做出理性的選擇,且精神病的原因不是個人原因,整個社會也對其應該有一定責任。對於間歇性精神病,在精神正常時候犯罪的,已然要承擔刑事責任。而對於尚未完全喪失辨認能力的精神病,犯罪依然要受到刑事處罰,只是可以根據其辨認能力的高低,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早在 13 世紀時,當時一位英國法官有這樣一個觀點:一個人所做的行為之所以是犯罪行為,是因為他的行為裡面有法律規定的犯罪行為的動機,他是有想法的,那要是一個有精神病的人,他怎麼能有想法呢?沒有這個明確的想法,還談什麼對犯罪的處罰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