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據媒體報導,四川省遂寧市船山區公安局發布通報,該市嘉禾東路某小區內發生命案,一名18歲精神病男子尾隨男童並將其殘忍殺害後乘車前往公安機關投案。
據受害人家屬說道,&34;。&34;但左等右等也沒等到,打電話也沒人接,家裡就出去找了,進到電梯裡滿眼血跡,孩子的眼鏡和雨傘都在,孩子卻不見了。"
受害者家屬報警後,警方第一時間趕到現場,並於該樓24層樓梯間內發現了孩子,孩子渾身被砍數刀,已經沒了氣息。
犯罪嫌疑人曾經與受害者住在一個小區,並在今年的5月份搬離這個小區,目前犯罪嫌疑人劉某豪已經被刑事拘留,警方了解犯罪嫌疑人並不認識受害者,而嫌疑人為何在三個月後出現在小區中尾隨受害人並殺害受害人的這些疑點,還在警方進一步的調查中。
警方調查後向受害者家屬透露,犯罪嫌疑人劉某豪並不是初犯,去年在校讀書期間曾將女同學砍傷,於今年7月獲緩刑,犯案時仍在服刑期。並且犯罪嫌疑人去年在四川華西醫院鑑定為雙相情感障礙。
近幾年來,精神病人傷人事件已不是一起兩起,頻頻發生精神疾病患者傷人事件,箇中究竟有怎樣的原因呢?精神病患者傷人會不會受到法律制裁呢?精神病傷人又是監護人的失職還是法律對精神病患者傷人的過度縱容?
廣西興業縣精神病傷人事件,致4死6傷。2016年9月23日,新華社訊,2016年9月22日傍晚,當地龍安鎮秧塘村發生一起惡性傷人事件,造成4人死亡,6人重傷,犯罪嫌疑人有精神病史。據當地公安部門介紹,犯罪嫌疑人陳某有間歇性精神病史,曾長期住院接受治療。陳某傷害的人中既有老人也有孩子,陳某傷人後當場被村民控制。該事件發生後,玉林市、興業縣和龍安鎮迅速組織人員救治、安撫傷員,同時排查全縣精神病人。
其實並不是患有精神病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就能逃脫刑法的責任,在《刑法》第18條規定,精神病人只有在完全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犯罪才能免於刑事責任,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的,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但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而且這名男子在殺害8歲男童之前,已經有過殺人事件並獲得過緩刑,像這樣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精神病人,醫院是否可以採取強制的醫療?犯罪嫌疑人監護人是應當承擔的,法律可適當地去保護一下他們這種人權,但是不應當成為精神病患者,逃避法律制裁的盔甲。
所以現在所有的情況還在等著有關部門公布出最新的消息,誰也不會逃脫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