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學學生再訴母校要求授予博士學位,院校論文指標引爭議

2020-09-17 南方都市報

上海大學博士生柴麗傑因發表論文數量未滿足院系「科研量化指標」,博士畢業後遲遲未拿到學位,在一審勝訴後,對母校提起了新的行政訴訟。南都記者獲悉,該案於9月17日下午在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未當庭宣判。

今年3月5日,浦東法院認定上海大學此前未按正式程序審核評定柴麗傑的博士學位申請即予駁回,屬於違法行為,應予以糾正。但在此案審理期間,該校重新組織了學位評定委員會,做出了對柴麗傑「不授予學位」的結論。隨後,柴麗傑方提起新訴訟,直接訴請法院判令上海大學向其授予博士學位。

柴麗傑的代理人之一、上海交通大學數據法律中心執行主任何淵對南都記者表示,前案關注的是程序是否正當,其判決結果因雙方均未上訴已經生效。此次他們希望法院在實體上進行救濟,以節約司法資源,避免行政程序空轉。

院校兩級論文指標不同引爭議

此次庭審過程中,雙方圍繞院系「科研量化指標」未經正式程序上升為校級規定之前、是否對學生具有約束力,以及上海大學做出的「不授予學位」決定是否有足夠依據等問題,展開了近3小時的質證。南都記者梳理發現,爭議的原點在於學校與下屬院系對博士學位申請者應當具備的學術水平(發表論文數量)要求不同,造成了評價標準的不明確。

據前案一審判決書披露,經法院審理查明,柴麗傑於2014年9月進入上海大學經濟學院,攻讀應用經濟學專業(法律金融學方向)博士學位,學制3年。2017年12月9日,上海大學組織博士論文答辯,柴麗傑持博士學位論文參加,以5票通過、0票反對的結果獲得通過。其後,校方向其頒發了《博士研究生畢業證書》,證書載明柴麗傑「已修完博士研究生培養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成績合格,畢業論文答辯通過,準予畢業」。兩日後,上海大學經濟學院研究生辦公室蓋章出具成績單,載明其博士學位論文答辯結果為「建議授予博士學位」。

但柴麗傑並未如期獲得博士學位,因為經濟學院認定,他讀博期間僅在CSSCI(南大核心期刊)上發表了1篇論文,另有1篇在全國性學術會議上發表的會議論文,總量並未達到《上海大學經濟學院研究生學位授予科研量化指標》所規定的3篇,屬於「科研不達標」。近1年後,當柴麗傑於2018年11月28日向校方郵寄了相關材料、再次爭取該學位時,經濟學院秘書(兼上海大學經濟學科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秘書)也以同樣的理由通過微信告知柴麗傑,駁回了他的博士學位申請。

多方反映無果之後,柴麗傑於2019年3月20日對母校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令上海大學履行法定職責,組織學校的學位評定委員會對其博士學位申請進行審核評定、頒發博士學位。他向法院主張,自己博士在讀期間發表的論文數量雖未達到所在學院的要求,但已符合現行《上海大學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上海大學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指導性培養方案》及《上海大學博士學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標》對文科類博士學位申請人的要求,而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規定的博士學位授予條件中,並沒有涉及發表論文數量,因此經濟學院此舉屬於突破校級規定、自行提高獲得學位的門檻。

再訴母校要求法院直接判授學位

前述案件於2019年7月24日在上海市浦東法院公開審理。被告上海大學在庭上辯稱,經濟學院的科研量化指標體系,是上海大學科研量化考核體系的一部分,通過學校統一向學生公布,在該專業就讀的學生理應符合該專業的論文發表要求。因柴麗傑在攻讀博士學位期間僅發表了2篇論文,未達到經濟學院科研量化指標所要求的3篇,且其中有一篇不屬於經濟學院規定的論文類型範圍,才駁回了申請。原告依舊可以在論文發表達標的情況下,再次要求學校組織審核評定。

今年3月5日,上海浦東法院做出了一審判決,認為在原被告對學院科研標準和學校科研標準存有爭議的情況下,被告僅通過學院秘書以微信告知的方式駁回原告的博士學位申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屬於未履行法律職責的行為,判定被告上海大學對原告柴麗傑於2018年11月提交的博士學位申請未組織學位評定委員會予以審核評定的行為違法。對於柴麗傑提出上海大學將科研量化指標作為申請學位要件「突破上位法規定,應屬違法」的主張,法院未予採納,認為上海大學作為博士學位授予單位,有權制定博士學位授予的相關細則,將博士學位獲得者應達到的「學術水平」通過科研成果量化指標將之具體化。不過,浦東法院也指出,高校行使學術自治權也應嚴格遵守規範,譬如在此案中,上海大學並未將經濟學院下設的應用經濟學納入「另行制定科研成果量化指標的學科」範圍,而經濟學院實行的科研量化指標與校級規定不一致,這些規定並不能僅僅通過事先告知的方式就上升為校級規定。

基於同樣的理由,在上海大學組織學位評定委員會重新審核柴麗傑的博士學位申請,並做出「不授予學位」的決定後,柴麗傑方提起了新的訴訟,並將訴訟請求變更為「判令被告上海大學向原告柴麗傑授予博士學位」。申請書中提到,被告不同意授予原告博士學位所依據的「學院標準」,已為前案判決確認為違法的標準,而如果適用校級科研量化要求,則柴麗傑無疑滿足標準,上海大學已無任何學術和法律上的裁量空間。為節約司法資源,避免行政程序空轉,應當允許法院直接介入行政行為,直接判令上海大學向柴麗傑頒發學位。

新的訴訟請求於今年7月21日被浦東法院受理。柴麗傑的代理人何淵、曹竹平向南都記者介紹,根據我國《學位條例》等相關規定,高校的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對學位申請進行審查、結果通知和授予學位的主體,從行政法角度,這種高校的「學術自主權」同樣是一種「準行政權力」,必須納入嚴格的司法審查之中。他們同樣希望通過此案引起社會各界對於「唯論文」現象的反思,呼籲採取更科學合理的學術水平評價標準。

採寫:南都記者侯婧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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