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入股是以技術人員的知識或智慧財產權、技術訣竅、設備、工廠廠房等作為資本股份,投入合資經營或聯營企業,從而取得該企業的股份權的一種行為。技術成果入股後,技術出資方取得股東地位,相應的技術成果財產權轉歸公司享有。
我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公司的股東是可以通過技術進行出資的,但必須滿足可以用貨幣估價且可依法轉讓,可以用貨幣估價,即可以用貨幣評估、計量並確定其價值,無法估量其價值的,如人的思想、智慧等不宜作為出資;可以依法轉讓,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財產,如禁止轉讓的文物等,及根據其性能不可轉讓的財產,不得用於出資」。
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規定哪些財產不得用於出資,公司的股東應當遵守有關規定。技術出資不同於貨幣出資,本文將重點討論在技術入股的模式中,如何確認出資者具有股東資格?
一、股東資格認定一般標準。
(一)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一個投資者具備以下條件時即獲得股東資格:
1、有成為公司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
2、在公司章程上被記載為股東並確認受公司章程約束;
3、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
4、獲得公司籤發的出資證明書;
5、記載於公司股東名冊;
6、在工商行政機關登記為股東;
7、實際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股東權利。
(二)法院確認股東資格所採用的證據標準:形式化證據與實質化證據。
1、形式化證據是通過一定的證據外觀和載體予以識別的證據,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並通過一定程序予以公示的證據:
(1)形式化證據包括公司章程、公司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工商登記等。
(2)形式化證據不包括出資協議書、出資證明書、股份轉讓協議書等未經法定程序公示的證據;
(3)各種形式化證據發生衝突時,原則上應當堅持公司章程優先適用原則;
2、實質性證據是指投資者通過出資行為而取得的證據:
(1)出資證明;
(2)事實出資行為等。
二、「技術入股」股東資格的確認。
股東資格是出資人取得和行使股東權利並承擔股東義務的基礎,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的確認,涉及實際出資額、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出資證明書、工商登記等因素。公司工商註冊登記的功能主要是政府對進入市場交易的市場主體資格進行審查,以減小市場交易整體風險。其內容因其公示性而對相對人具有確定的效力。
工商登記最大的價值在於它的公示力,而此種公示力是對外的,在處理因公司的交易行為等公司外部行為而引發的有債權人或其他相關人介入的股東資格爭議時,由於交易行為與工商登記的公示力相關,因此應以工商登記文件中對股東的記載來確認股東資格,但在處理公司內部的不涉及公司交易行為等公司外部行為的股東資格爭議時,則應以審查股東出資情況作為重要標準。
出資是公司股東的基本的法定義務,股東對於公司最為根本的義務在於出資,只有履行了出資義務,才能夠獲得股東的身份和資格。
由於技術為非貨幣財產,缺乏市場公允價格,在認定出資人是否具有股東資格時,確認股東資格的參考因素中,出資人是否實際履行出資義務最易產生爭議。技術入股模式中主要通過以下幾個方面來確認投資人履行了出資義務。
(一)依法履行評估作價。
由於公司資本維持的原則,以非貨幣財產進行出資必然要涉及到對非貨幣資產進行評估作價,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在實踐中,技術成果出資入股的作價方式實踐中常見的主要有兩種:評估作價、協商作價。技術評估作價是指專業的評估機構對出資人的技術成果的價值進行確定的作價方式,即將技術價值進行量化的過程。協商作價方式是出資人不經評估,自行商定入股技術的作價金額的一種方法,這種作價方式是出資各方在誠信的基礎上,通過協商來確定出資技術的價值。
(二)交付使用以及變更登記手續。
作為智慧財產權的技術,包括專利權和非專利技術。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構成了技術所有權的全部內容。實際上,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把所有能帶來經濟效益的科學知識都定義為技術。技術出資,可以通過轉讓技術所有權進行出資,也可以通過實施許可進行出資。同樣的,技術秘密也可以通過規定使用年限進行出資,而非永久的轉讓。另外,我國《專利法》規定,專利權的轉讓必須經中國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後才能生效。因此,轉移專利權的,還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
技術出資是法律賦予一些擁有核心技術的人可以選擇的一種出資方式,由於技術出資並不能立即轉變為實際的有形財產,且關於技術出資的評估也存在一定的風險,因此在使用技術出資的過程中,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完成出資,避免股東資格難以得到確認。
附:【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籤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 公司名稱;
(二) 公司成立日期;
(三) 公司註冊資本;
(四)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 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三十三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三條:「當事人之間對股權歸屬發生爭議,一方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享有股權的,應當證明以下事實之一:
(一) 已經依法向公司出資或者認繳出資,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二) 已經受讓或者以其他形式繼受公司股權,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依據該條規定,當股權歸屬發生爭議時,當事人應當提供取得股權的實質性證據,證明已經依法向公司出資或者認繳出資。即通過出資、認繳出資方式或者受讓方式依法原始取得或者繼受取得股權。
作者:戴曉梅律師
陝西韜達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