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糾紛中如何確認股東資格?

2020-12-09 騰訊網

導讀:近年來,爭奪股權的現象較為普遍,在盈利能力較強的公司尤其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身份長期真假不分,必然阻礙公司正常經營,增加股東行權成本,挫傷投資熱情。

股權保護水平是檢驗一國公司法治是否成熟、公正的試金石。而保護股權的首要前提是確認股東資格,明辨誰是公司股東。

01

股東資格認定具有重要意義

由於窩裡鬥陋習以及「共苦容易同甘難」的社會現象的存在,我國近年來爭股奪權的現象較為普遍,在盈利能力較強的公司尤其是有限責任公司尤甚。股東身份長期真假不分、撲朔迷離,必然阻礙公司正常經營,增加股東行權成本,挫傷投資熱情。因此,如何認定股東資格,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目前,主張股東資格的證據五花八門,既有實際出資證明,也有股權轉讓合同、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出資證明書和工商登記等。

裁判機構面對林林總總的證據不能眉毛鬍子一把抓,而應當將證明股東資格的證據區分為三個不同的層次:源泉證據、效力證據與對抗證據。依《民事訴訟法》第63條第1款,證據包括八類: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鑑定意見;勘驗筆錄。

因此,認定股東資格的證據並非僅限於書證,更非簡單地局限於出資證明書、股東名冊與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資料。

02

源泉證據是基礎性證據

股權關係是有因關係,因出資法律行為所創設。源泉證據也稱基礎證據,就是證明股東取得股權的基礎法律關係的法律文件。

鑑於股權取得的方式包括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應該將源泉證據分為股東原始取得股權的證據與股東繼受取得股權的證據。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釋三》第23條也採取了這種兩分法。

股東原始取得股權的源泉證據是指能夠證明股東依靠自己的出資行為而原始取得股權的證據。既包括創始股東在設立公司時認繳和(或)實繳出資的證據,也包括創始股東之外的新來股東在增資擴股時認繳和(或)實繳出資的證據。

源泉證據既包括冠以「出資證明書」的書證,也包括能夠證明股東認繳和(或)實繳出資的各類證據,如公司章程、公司設立協議、股東協議、增資擴股協議中有關股東認繳出資的約定,以及股東向公司實繳出資後公司出具的確認其已收到股東股權投資款的收據、股東向公司銀行帳號匯款後銀行出具的匯款回單等各類相關證據。

為方便原始股東固定與保全證據,《公司法》第31條重點規定了出資證明書制度。

股東繼受取得股權的證據係指股東從他人之手繼受取得(傳來取得)股權的證據。包括股權轉讓合同、贈予合同、遺囑、遺贈撫養協議、離婚的判決書或調解書、夫妻財產分割協議、共有財產分割協議、國有股權劃撥決定等。為方便繼受股東固定與保全證據,《公司法》第73條要求對繼受取得股權的新股東籤發出資證明書。

源泉證據與其他證據之間的關係是源與流、因與果、本與末、根與枝的關係。未載入股東名冊,但持有源泉證據的當事人可對公司主張確認自己的股東資格與股東地位。

03

推定證據的效力

股權的實質是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係。股權具有請求權、相對權的色彩。因此,法律有理由推定公司知道自己的股東是誰。正是基於這一法律邏輯,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釋三》第22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其股東資格的,應當以公司為被告,與案件爭議股權有利害關係的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值得注意的是,股東資格獲得公司確認的意思表示並不僅表現為股東名冊,還廣泛地表現在公司向股東發送的參加股東會會議的通知、通知股東受領公司分配的股利的通知等。即使某公司沒有置備股東名冊,倘若公司向某人多次分配股利、多次發送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多次通知參加股東會會議,也應解釋為公司確認其為股東的意思表示。

公司備置股東名冊,並應股東之請求變更股東名冊是公司對股東所負的法定協助義務。股東有權請求公司履行此種法定協助義務。有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炮製所謂的「股東能力測試」,肆意刁難新股東,於法無據,實屬鬧劇。

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釋三》第23條規定:「當事人依法履行出資義務或者依法繼承取得股權後,公司未根據公司法第31條、第32條的規定籤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當事人請求公司履行上述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公司都有義務備置股東名冊。

在實踐中,有些公司根本就沒有置備股東名冊,即使置備也不規範。此時,任何股東均有權請求公司根據源泉證據、備置或變更股東名冊。公司沒有置備股東名冊,並不妨礙股東資格的確認以及股權之行使。公司無理拒絕的,股東有權以訴訟為之。

04

對抗證據具有公示透明性

對抗證據(公示信息)主要指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在案的章程等登記文件。《公司法》第32條第3款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實踐中,倘若股權受讓方被載入股東名冊,但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權變更登記手續沒有辦理,則當事人有權請求公司前往公司登記機關協助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公司不予申請登記的,出資人或受讓人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公司履行申請變更登記義務。

與源泉證據及推定證據相比,推定證據具有較高的透明度,具有獨特的公示公信效力。

首先,善意第三人有權信賴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資料(信賴效力)。

其次,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資料可以對抗非善意第三人(對抗效力)。

最後,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資料可以方便公眾自由查詢。

根據法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變更時,公司有義務辦理股東變更登記手續;股份公司的股東變動時,公司無須辦理股東變更登記手續。因而,股份公司的股東資格很難求證於公司登記機關。

至於上市公司的股權登記,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作為法定登記結算機構,搜集和開放查詢的股權登記信息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尤其是保護第三人善意信賴並對抗非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05

各種證據相互衝突時的取捨

以上三類證據相互衝突時,應區分內部法律關係與外部法律關係。

在股東與股東、股東與公司之間的股權確認糾紛中,應儘量尊重源泉證據的效力。而在涉及善意第三人的外部關係中,則應儘量尊重對抗證據的效力。

為預防證據衝突帶來的法律風險,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股權的當事人應當在獲得源泉證據以後,儘快請求公司將自己的姓名或名稱載入公司的股東名冊,並請求公司及時前往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股東變更登記,實現源泉證據、推定證據與對抗證據的三位一體。

06

隱名股東受到法律保護

在多數情況下,投資者是顯名股東。但在現實生活中,常有投資者實際繳納全部出資,但將第三人尤其是親朋好友、秘書、司機等註冊登記為公司股東。

股權代持就是指隱名股東與名義股東相互分離的法律現象與法律關係。隱名股東雖然實際上履行投資義務並享受股東權利,但並未註冊登記為公司股東,致使公司的外部人和社會公眾,包括債權人、交易夥伴都無法或者很難獲知名義股東與隱名股東之間的股權代持關係。

股權代持現象存在的社會與法律根源五花八門。既然《公司法》未禁止一方當事人為另一方利益而代持股權,就不能因為《公司法》沒有出現「隱名股東」的概念,就倉促得出結論,認為隱名股東不具有法律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釋三》第24條再次就實際股東、隱名股東的確認與保護確立了具有可訴性與可裁性的裁判規則,該條款要求實際股東與名義股東之間存在股權代持合意。

該條第2款規定:「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只要隱名股東能夠提供一系列證明其在目標公司有實際繳納出資、與名義股東之間存在股權代持合意,就應確認股權代持關係以及實際股東、隱名股東的地位。

倘若隱名股東還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在目標公司實際行使了股東權利包括經營管理權乃至控制權的有效證據(包括當事人的陳述、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即使名義股東否認股權代持關係,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也應明察秋毫,依法確認股權代持關係和實際股東、隱名股東的法律地位。

倘若實際股東能夠舉證證明目標公司早已直接確認自己的實際股東地位,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更應旗幟鮮明地保護實際股東的合法權益。

來源:國鼎上市教育

【版權聲明】:

本文圖文轉載於網絡,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僅供學習參考,禁止用於商業用途,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

相關焦點

  • 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有哪些情形,股東資格確認糾紛的情形是什麼?
    股東資格又稱股東地位,是指各民事主體作為公司股東的一種身份和地位。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是當事人就股東資格是否存在,或具體的持股數額、比例等爭議而引發的糾紛。那麼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有哪些情形,股東資格確認糾紛的情形是什麼?
  • 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件的審理思路和裁判要點
    嚴某辯稱工商檔案中相關文件上簽名並非其本人所籤,對驗資及工商變更事項均不知情,因此其並非H公司股東,也無需承擔責任。二、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件的審理難點股東資格是當事人出資後作為公司股東的身份與地位。若法人未依法設立或已註銷,則法院可直接駁回確認股東資格的訴訟請求。(三)審查股權權屬股東資格與股權權屬密不可分。審理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法院應查明股權的真實歸屬。
  • 未經股東名冊記載和工商局登記的「股東」,法院如何確認股東資格
    本文導讀:實踐中關於股權歸屬問題上,會出現一種情況:既沒在工商局登記,同時也沒有在股東名冊記載的「股東」,從法律角度應如何認定其「股東」資格呢?本文通過一個典型案例,對此展開分析——1、股權繼受取得:除了要看「形式」,還需審查「實質」2、一個典型的股權歸屬爭議案件解讀,法院為何不予認定「股東資格「?
  • 如何提起股權確認之訴
    股權確認之訴一般是指股東之間股權確認糾紛引起的訴訟,最常見的類型是顯名股東不承擔隱名股東的出資事實,隱名股東為了取得股東的資格向法院提起訴訟。那麼如何提起股權確認之訴?下文資明群律師為您詳細介紹,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一、什麼是股權確認之訴?  確認之訴,是指當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確認某種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的訴訟。確認之訴即要求確認法律關係、權利關係之訴,確認判決即承認這種請求的判決。
  • 「技術入股」股東資格確認
    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規定哪些財產不得用於出資,公司的股東應當遵守有關規定。技術出資不同於貨幣出資,本文將重點討論在技術入股的模式中,如何確認出資者具有股東資格? 一、股東資格認定一般標準。
  • 股權代持糾紛辦案指引
    本案以股權代持糾紛為例,簡要分享筆者在處理該類案件時的一些經驗和體會。股權代持糾紛通常會涉及到三個層次的問題:代持關係是否成立,代持關係是否合法有效,以及代持關係無法維繫時應如何返還。本文主要從這三個方面進行總結梳理。
  • 不可不知的股東資格確認標準
    2011年8月6日,三人又籤署《補充協議》,確認B、C在某餐飲公司的投資已經全部收回,共計384498元。某餐飲公司和A認為,其與B沒有法律關係,在三人公司未成立之前無法確認B的股東身份,協議中約定B享有30%的股權是以三人公司成立且B出資為基礎的,B並未按協議出資,因此不享有股權。
  • 誰可以發起訴訟來確認隱名股東的股東資格?
    隱名股東提起訴訟,確認自己享有股東資格,這在審判實踐中較為常見。那麼,如果隱名股東出於公司或自身債務考慮、不願意提起訴訟,其他人是不是有機會提起對他的股東資格確認之訴呢?答案是:有機會,名義股東、公司、公司債權人、隱名股東的債權人以及隱名股東轉讓股權後的受讓人,都有可能成為股東資格確認之訴的原告。
  • 發生股權糾紛時應該如何處理?股權的真正含義是什麼?
    發生股權糾紛時應該如何處理?股權的真正含義是什麼? 在現如今的大部分的公司都是股權制度,但是有很多的企業卻不知道在發生了股權糾紛後應該如何處理,今天江西心者律師事務所小編就給大家講講發生股權糾紛應該如果正確處理是相關知識。
  • 隱名股東在執行異議之訴中可否同時請求確認股東資格呢?不同的法律...
    三、2019年1月24日,郭建生的債權人盧新生、施民服、鄧士珍申請強制執行郭建生持有的中盛公司24.5%的股權。謝優春提起訴訟,請求停止對案涉股權的強制執行,並確認其持有中盛公司4.5%的股權。
  • 如何避免股權轉讓糾紛 專家:合同關鍵條款應明確約定
    如何看待工商登記與實際股東不符的情況?如何避免股權轉讓糾紛? 而在實踐中,許多公司並未籤發出資證明書或置備股東名冊,「為了維護公司的穩定性,對實際享有股東權利的當事人,法院通常以公司內部為準來認定是否享有股東資格。」孔祥舵表示。
  • 李國慶俞渝被兒子起訴:籤了股權代持協議,就可以確保股東身份嗎
    對於這一切背後真實的情況如何,我們無從知曉更無法評論。單就「代持」這件事來看,從法律角度會被如何認定呢?現實中,股東吵架往往第一個官司就是股東資格確認糾紛,也就是說「你是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公司股東」,「有沒資格享有股東權益」。
  • 李國慶俞渝被兒子起訴:籤了股權代持協議,就可以保股東身份嗎?
    對於這一切背後真實的情況如何,我們無從知曉更無法評論。單就「代持」這件事來看,從法律角度會被如何認定呢?現實中,股東吵架往往第一個官司就是股東資格確認糾紛,也就是說「你是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公司股東」,「有沒資格享有股東權益」。
  • 股權轉讓糾紛案件常見問題的裁判規則
    2.涉及保護公司內部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訴訟糾紛。3.轉讓瑕疵出資股權引起的糾紛。4.隱名、顯名股東轉讓股權引起的糾紛。5.股權的善意取得糾紛。5.實際出資人轉讓股權的效力:第三人明知實際出資人的存在,並從實際出資人處受讓股權時,如果名義股東以工商登記為由提出反對,應當進入確權程序。也就是說,實際出資人必須先向公司申請確認其股東資格,得到公司確認後,股權轉讓方能進行。在確權過程中,公司及其股東應當禁止名義股東轉讓股權。如果公司反對確認實際出資人的股東資格,其可以向法院訴請確認。
  • 隱名股東能否在執行異議訴訟中直接請求確認其股東資格和身份
    故隱名股東對強制執行顯名股東股權提出執行異議之訴時,可以同時請求法院確認其股東資格。案情簡介一、中盛公司成立於2010年11月9日,股東包括顏明才、滕秀明、郭建生、徐名忠,其中出郭建生出資490萬元,持股比例為24.5%。
  • 股權繼承後可以成為公司股東嗎
    那麼股權繼承後可以成為公司股東嗎?一、股權繼承後可以成為公司股東嗎《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了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而有限公司有很大的人和性,需要知根知底相互信任的人一起合作運營,在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到成為公司股東之間,應當還包含了公司內部其他股東對股權繼承這種股權轉讓行為的表決同意以及履行必要的登記手續兩個階段。如果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自然人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不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則法律尊重公司自治,此時繼承人不能成為公司股東。
  • 論股東資格認定的司法裁判標準
    ,但在我國因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公司在設立和運作過程中的不規範,存在大量股東資格認定難題,實踐中經常會出現標準的不同導致認定結果的衝突。  一、從一則案例說開  原告A曾申請要求清算被告B公司,被告公司認為原告不是該公司股東而拒絕了原告的申請,原告遂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原告的股東資格。原告訴稱其已足額出資,並有工商登記材料證明其股東身份,而被告公司認為原告已出具申明,載明其已將股權轉讓給被告公司的另一股東,一切事情由該股東全權處理。
  • 南京彤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確認公告
    南京彤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各股東:為進一步規範南京彤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股權管理工作,加強對股東權益的保護,嚴格執行中國證監會《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的要求,本公司需要對股東的持股情況進行確認登記併集中託管
  • 基於股權代持中隱名股東排除執行權益的思考
    題述此類糾紛的通常形態為,名義出資人的債權人,基於其與名義出資人之間的交易,申請法院對名義出資人所持有的爭議股權予以強制執行,而該股權的實際出資人請求排除強制執行,另一種較為特殊的形態是該股權買受人請求排除強制執行。無論何種形態,執行異議人都認為自己具有股東權利「顯名化」權益,且該權益足以排除強制執行。本文主要內容為基於股權代持中隱名股東排除執行權益的思考。
  • 股權轉讓糾紛實務中的若干法律問題
    股權轉讓糾紛中,當事人的爭議通常集中在股權轉讓協議有效無效、侵犯股權優先購買權、國有股權轉讓、股權轉讓協議性質的變化、股權轉讓協議可否解除或撤銷等問題,筆者結合辦理的多起股權轉讓糾紛案件,以及對大量裁判文書的研究,對相關規則予以總結分析,以供實務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