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後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及舉證,進一步保護舉債人配偶

2020-09-10 小小王律師


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及舉證,在我國法律的變遷主要為:

2017年

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擔債務的,按照共同債務來處理。

在舉證責任方面:為舉債人配偶一方,需要能夠證明該筆債務為債權人或債務人之間個人債務,或者婚姻法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該筆債務才可不用其承擔

舉例來說:

認定方面:張三和李四為夫妻,李四以個人名義,向著王五借款五萬元,那麼該五萬元,張三和李四皆為債務人。

證明方面:張三需要證明,李四向著王五借款時,明確說了,為李四個人債務,其個人償還,王五同意,那麼該筆債務 ,張三才可不用償還。

該規定偏向於債權人利益 ,只是基於夫妻的身份關係,就認定為共同債務。

且在舉證責任方面:債務人的配偶來說其為弱者,但舉證責任卻劃分給了弱者,讓弱者更弱。

故2018年做出了重大改變。



2018年

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為:

1、一般債務共債共籤:共同債務需共同籤字,或者事後追認;

2、一方家庭日常生活所負擔債務:無需共債共籤,自動屬於共同債務,舉證責任和2017年一致;

3、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負擔債務:不屬於共同債務,舉證責任在債權人,需要證明該債務用於共同生活、經營,也就是雙方基於共同合意或者債務人的配偶獲得的該筆債務的利益

舉例來說:

張三、李四為夫妻,張三、李四兩人共同借貸,兩人共同籤字,該筆債務為共同債務;

李四買醬油花費十元,但暫時賒帳,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李四借款30萬元人民幣,該筆債務已經 超出了日常家庭生活範圍,為個人債務,債權人想要讓張三承擔,需要證明該三十萬用於張三和李四結婚購買婚房所用、共同經營小賣店的投資,或者張三知情且同意。

2018年後的共同債務的認定,確定了保護債務人的配偶一方利益的原則,保護了弱者,但也部分的限制了交易的效率性。




民法典》則進一步確定

2018年的規定主要在司法解釋之中,效力較低,而《民法典》則是在將其上升為了法律,效力更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籤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上述法條和2018年的司法解釋基本一致。




在《民法典》生效後,我們在日常交易活動之中應注意。

1、對於債務人的配偶來說:

在債務人的個人債務憑證上,不要輕易籤字,否則容易適用共債共籤原則,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對於債務人的個人債務,如果是非用於家庭生產、經營,那麼為其個人債務,你無需歸還,且無需舉證。

2、對於債權人來說:

大額小額債務,都需要夫妻雙方共同籤字,以免得不到償還;

保留好債務人配偶事後追認的錄音、錄像等可以確定其知情且同意的證據;

以上就為《民法典》生效後夫妻雙方共同債務的認定和舉證責任。



總的來說,主要適用的是共債共籤、夫妻家事代理權、利益共享等原則來認定債務的負擔。

對於2018年的司法解釋,民法典並無變更,只是進一步確定,加重了認定的難度和債權人的舉證責任。



以下為法條時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籤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條,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牴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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