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荊龍
2018年1月中旬,國際知名智庫蘭德公司發布300頁的重磅報告《真相的凋零(Truth Decay)》,這份報告通過分析美國公共生活的數據得出一項重要結論:由於社交媒體興起,「觀點」與「事實」之間的邊界越發模糊,基於觀點和個人體驗的話題蓋過了事實本身,美國社會進入真相凋零時代。
這一論點引起我國新聞傳播界的較大關注,通過研究發現,社交媒體亂象是造成「觀點凌駕事實之上」的主要原因,其表現為:情緒在前,真相在後;認知在前,真相在後;成見在前,真相在後。「後真相」(Post-Truth)已經衝擊到新聞業的基本原則,對新聞報導的客觀性和專業主義構成重大挑戰,進而影響到國家治理現代化和和諧社會構建。由此,淨化網絡空間,彰顯事實真相,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成為凝心聚力、建設法治國家的迫切課題。
探究並發現真相是司法的價值追求,「以事實為依據」是訴訟活動的基本原則。通過查清並公布事實真相,司法發揮了維護社會秩序、引領社會風氣和弘揚主流價值觀的作用。網際網路不是法外之地,在網絡空間實施的各類活動自然受到法律的規制。雖然基於網絡的無限性、交互性以及價值觀的衝突,事實真相有時會被海量信息掩蓋,但司法天然有一雙「慧眼」,能夠透過重重迷霧發現事實,在眾聲喧譁中昭示真相的力量。
司法機關是移動互聯時代的信息傳播單元
網際網路在中國投入應用的20多年來,已經從最初的信息傳播工具成為支撐社會運行的基礎設施,他深度嵌入政治、經濟、法治和民生,將個人和組織的需求同各類資源連結起來。時至今日,「網際網路+」已成為人們的生活方式,普及為媒體傳播陣式,更逐步上升為國家治理模式。
統計顯示,截至2018年12月,我國網民規模達8.29億,網際網路普及率超過60%;手機網民規模達8.17億,網民通過手機上網的比例高達99%,在移動互聯時代,「終端隨人走、信息圍人轉」「人人都有麥克風」成為鮮明特徵。網際網路開啟了網絡信息傳播的個體時代,個人或組織進行公共傳播的能量被挖掘出來,基於每個社會成員的信息傳播單元已經形成,傳播主體不再局限於新聞媒體。個體在傳播和交互信息的過程中,超越了時空位置和文化背景,編織起新的社會關係,隱形傳播價值觀念,顯性影響社會運行。
在網際網路構建的信息傳播鏈條中,作為信息傳播單元的重要一環,司法機關不可或缺。這既是司法機關「因勢而謀」「順勢而為」參與社會治理、引導價值取向的需要,更是履行政治社會職能的集中體現。
在司法活動中,主要通過兩種形式傳播法治信息和公平正義觀念:其一,法官通過審理個案查清事實,明辨是非、定分止爭、懲惡揚善,對特定人群傳播法治精神和法律規則,這種「面對面」的傳播方式易於修復特定社會關係;其次,法院以審判公開為平臺,以不特定多數人為受眾,通過媒體廣而告之傳播法治精神和弘揚司法權威,由於具體案件形象直觀,容易產生較大社會影響,也易於被社會公眾所感知,起到了「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從整個傳播鏈條來考察,這兩種方式是法治信息傳播的啟動按鈕。藉助於網際網路交互性和時效性的特徵,司法審判所釋放的法治信息被其他關聯傳播單元不斷收納釋放,實現了對事實真相的裂變式傳播,同時,「真相」所負載的社會主流價值觀在不斷擴散中被廣泛接受。由此,作為信息傳播單元的司法機關,藉助移動網際網路,有效履行了對社會行為的教育、評價、指引和規範功能。
實際上,司法機關作為法治傳播主體早有制度性安排。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 「實行國家機關『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此後,「兩辦」於2017年5月17日印發《關於實行國家機關「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的意見》,就實行國家機關「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製作出細化規定,進一步重申,包括司法機關在內的各類國家機關是法治信息傳播的責任主體。
近幾年來,為有效落實「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各級法院建立和實施了法官以案釋法制度,推動法律進機關、進鄉村、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普及法律知識,上好法治公開課,讓人民群眾樹立證據裁判、人權保障、程序公正等法治觀念,共同推進法治進程。這些做法是司法機關作為信息傳播單元的生動體現。
解釋性傳播是法治傳播的基本方式
大千世界,萬事萬物,莫不需要理解和解釋。紛繁的網絡空間,信息語態多樣多變,不同傳播單元釋放的信息能夠被理解和接受,解釋是不可缺少的轉換媒介。在法治信息傳播語境中,對法言法語的解釋性傳播是廓清「後真相」的必要條件。
解釋性傳播的必要性首先來自法律解釋的必要性。德國著名法哲學家拉倫茨指出:「解釋乃是一種媒介行為,藉此,解釋者將他認為有疑義文本的意義,變得可以理解。」法律解釋是溝通立法者意思和人們對法律理解的媒介,是法律從紙面走向生活的工具。
在任何社會,包括立法者在內的人類理性都是有限的,立法者不可能預見到未來的一切並設計出制度方案。社會關係紛繁蕪雜,不同利益之間的衝突也越來越頻繁和尖銳。但立法者無法對所有的具體法律關係提供一一對應的調整規範,事實上,即使法律規定再完備,也不可能包羅萬象,所謂「法典不可能沒有縫隙」。這就需要法官通過探求立法者的本意,考慮國家、社會在不同時期的發展需要,平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在抽象概念中確定具體的規則或者確定這些概念適用的具體對象與範圍。
從司法實踐來看,法官充分解釋法律,特別是闡明法律的精神和立法宗旨,有利於讓受眾更好地理解和接受法律規定,是增進判決的說服力、權威性的有效方法,充分的說理能夠使社會公眾接受裁判的正當性。
法律解釋的過程是一個探尋立法目的和宗旨、保障人們行為合理預期的過程。正如馬克思所說,「法官的責任是當法律運用到個別場合時,根據對法律的誠摯的理解來理解法律。」而這一過程其實也是向受眾傳播法律精神的活動。只有在充分表明立法的宗旨之後,才能讓當事人和公眾真正理解法律和判決。
與法律解釋相通,法治信息的解釋性傳播同樣以讓受眾理解、接受並信服為目標。從方法論維度考察,立足於我國獨特的法治文化土壤,法治信息傳播最有效的解釋方法莫過於: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歸之於法,即法理情相統一。
中國古代司法中法、理、情三者的聯通統一,體現了中華民族的民族智慧與理性的法律思維以及高度概括的司法經驗,同時也反映了三者所具有的共同社會基礎與目的。天理體現為國法,賦予國法以不可抗拒的神秘性;執法以順民情,給國法增添了倫理色彩,使得國法在政權的保證推行之外,還獲得族權與社會輿論的支撐,從而更充分地發揮其作用。情入於法,法與倫理相結合,易於為人所接受;法順人情,衝淡了法的僵硬、冷酷的外貌,易於得到推行。法與情兩全,親情義務與法律義務得到了統一。這正是天理、國法、人情三者聯通統一的出發點。
關照當下社會思潮,人們似乎對抽象的價值觀念和法律概念並不特別感興趣,更多關注與自身生活密切相關的「真相」和行為準則。例如人們普遍關注「老人摔倒該不該扶」的問題,這一問題背後既蘊含著助人為樂、尊老愛幼的道德觀念,也暗含著侵權責任、舉證責任等一系列法律問題。再如,社會公眾一度對「醉酒死亡事件中同飲者在什麼情況下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問題展開熱議,這一問題既涉及文明友善的價值觀念,又涉及責任認定的具體法律規定。對這類案件法治信息的傳播,如果僅僅解釋判決的法律依據,過分強調公民的責任意識,網絡空間難免會爆發各種情緒化的語言表達。對這類公眾關注的身邊事,在解釋性傳播中應從「法、理、情統一」的角度入手,辨法析理說情,方能讓公眾對裁判結果信服。要特別強調的是,法治信息傳播以情理為切入,並不意味著弱化規則意識,須知,情與理是路徑,法才是歸宿。
司法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真相彰顯的密鑰
「後真相」泛起侵蝕了主流價值觀的陣地,使真相不張、謠言盛行,加劇了民眾的心態失衡,惡化了網絡輿論生態。一起看似微不足道的司法案件,經過「鍵盤俠」情感煽動式的傳播,都可能成為亞馬遜熱帶雨林中一隻蝴蝶的翅膀,掀起一股網民大討論的龍捲風。
法安天下,德潤人心。2016年 12月,「兩辦」印發了《關於進一步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的指導意見》,首次闡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與法治建設的內在聯繫,指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靈魂」,應將其融入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各環節。在我國法治建設進程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成為引領社會思潮、凝聚道德共識的「最大公約數」。
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將法律從「紙面上的法」變為「行動中的法」,通過復活「法的精神」彰顯核心價值觀。司法裁判是否正確傳遞和弘揚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成為檢驗裁判認同度或可接受度的重要試金石。
藉助熱點案件傳播法治精神和法律規則,是司法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方式。熱點案件體現了公眾的普遍關切,藉助熱點案件以案釋法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以案釋法要注意區分兩種情況:在審判結果無法讓公眾滿意時,往往是由於公眾對案件事實存在誤解、公眾樸素的情感與司法理性之間存在差距或者大眾思維與法律專業思維之間存在隔閡,在這種情況下要注重澄清案件事實真相,尤其要注重闡明現代法律的內涵及合理性,引領和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識。在公眾關注的事實被審判作為重要參考時,要充分闡釋判決的法律依據及情理因素,避免產生「輿論審判」的誤解從而損害司法權威。
司法案件引發輿論關注的原因多種多樣,但一個案件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熱點案件和公共話題,其背後往往潛藏著某些價值觀衝突。對這些案件的審判在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方面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例如,「電梯內勸阻吸菸案」明確回應了「電梯內遇到抽菸敢不敢勸」的問題。網民對案件的高度關注和廣泛議論的背後,是公眾健康意識顯著提升的背景下,人們對公共場所行為準則的高度關注。社會公眾關注和期待的是司法對勸煙行為的明確態度。「電梯內勸阻吸菸案」終審判決後,由於其強烈的情境代入感,極大地鼓勵了公眾對公共利益行為的維護。
[ 責編:秦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