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11月1日起辦理保險需「雙錄」 保監會要求落實至兼業代理機構和其他銷售渠道)
信息時報訊(記者 李晶晶) 據保監會網站消息,為進一步規範保險銷售服務行為,解決此前備受詬病的銷售欺騙誤導問題,保監會於近日下發《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要求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對銷售關鍵環節實行錄音和錄像(即「雙錄」)。《辦法》自今年11月1日起實施。對此,業內人士表示,此前在廣東地區,「雙錄」已在銀行代理渠道進行試點,保險公司對此已有一定的經驗積累,本次在其他銷售渠道進一步普及「雙錄」,這肯定會帶來險企技術成本和人工成本的上升,但由於大部分成本是一次性投入,對企業正常經營的影響有限。
「雙錄」將擴展至所有渠道
所謂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是指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通過錄音錄像等技術手段採集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的方式,記錄和保存保險銷售過程關鍵環節,實現銷售行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詢、問題責任可確認。業內對錄音和錄像這種操作手段簡稱為「雙錄」。
業內人士表示,此前,廣東地區銀保渠道已實行了「雙錄」規定,不少險企都已累積了一定的經驗。「但由於操作環節增多、時間成本上升,以及 鑽空子 機會的減少,銀保渠道銷售人員的積極性出現明顯降低,導致銀保渠道的業務量受到一定影響,銷售量有所下滑。」一名壽險公司相關業務人士對記者表示。
此次《辦法》就把實施「雙錄」的具體範圍進一步擴展到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以及除此以外的其他銷售渠道。其中,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凡是滿足「銷售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產品,包括利用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營業場所內自助終端等設備進行銷售」的,都必須進行錄像和錄音。
而在其他銷售渠道方面,凡是滿足「銷售投資連結保險產品,或向60周歲(含)以上年齡的投保人銷售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產品」,都必須進行錄像和錄音。除此以外,電話銷售渠道和網際網路保險業務方面將維持現有的監管制度不變。
「雖然《辦法》將 雙錄 的實施範圍進一步擴大到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以及其他銷售渠道,但實際上其他渠道中60歲以上的投保人佔比不是太高,因此不會對渠道業務造成很大影響。公司下一步將會進行系統升級改造,推進作業模式電子化、標準化、精細化發展。」一名大型壽險公司廣東分公司高層人士表示。
銷售成本提升仍可受到控制
《辦法》指出,「雙錄」視聽資料應真實、完整、連續,能清晰辨識人員面部特徵、交談內容以及相關證件、文件和籤名,錄製後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剪輯。保險公司應建立視聽資料質檢體系,建立質檢信息系統,配備與銷售人員崗位分離的質檢人員,按不低於30%的比例在猶豫期內對成交件視聽資料進行質檢。
保險公司在質檢中發現視聽資料不符合《辦法》要求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整改。「視聽資料保管期限自保險合同終止之日起計算,保險期間在一年以下的不得少於五年,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不得少於十年。如遇消費者投訴、法律訴訟等糾紛,還應至少保存至糾紛結束後二年。」《辦法》指出。
「從此前廣東銀行渠道實踐的經驗來看, 雙錄 的進一步推廣肯定會帶來成本的提升,這些投入包括設備投入、系統改造、人員培訓等,但由於大部分成本增加都是一次性投入,因此成本的上升還是可以承受的,這個主要是對業務有一定影響。其中,影響最大的肯定是銀保渠道,短期影響較大,長期還是看好的。」一家小型壽險公司廣東分公司高層人士對記者表示。
對於如何在銷售過程中進行「雙錄」,上述高層人士就指出,只需要銷售人員具有相關的技術支撐,就可以簡單完成這一過程,「使用具有 雙錄 功能的智慧型手機,銷售人員就能實現同步錄音和錄像。我們也會在每天的早會中加強對此的培訓,總體來說,人員培訓成本投入不會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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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錄」需包含的關鍵環節
一是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出示有效身份證明;
二是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出示投保提示書、產品條款和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書面說明;
三是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向投保人履行明確說明義務,告知投保人所購買產品為保險產品,以及承保保險機構名稱、保險責任、繳費方式、繳費金額、繳費期間、保險期間和猶豫期後退保損失風險等;
四是投保人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說明告知內容做出明確肯定答覆;
五是投保人籤署投保單、投保提示書、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書面說明等相關文件。
(原標題:11月1日起辦理保險需「雙錄」 保監會要求落實至兼業代理機構和其他銷售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