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爾幹,社會學的大家,他的《社會分工論》對於我來說只能是了解些許內容而無法真正懂得。
在本書中出現了幾個關鍵詞:社會團結,集體意識,社會分工,機械團結,契約團結,法律,反常分工等等。本書圍繞這幾個短語進行了深刻的分析,對它們之間的關係也進行了詳細的闡述。社會分工是有機團結的物質基礎,集體意識則是機械團結的精神基礎。 涂爾幹主要是研究社會團結在何種程度上帶來了社會整合。他認為正是通過集體意識的衰落,社會分工的不斷發展,機械團結逐漸向有機團結轉向,個人與個人與群體形成相互責任感、團結感,使社會成為可能。同時,社會是由個人組成的,社會優於個人。
涂爾幹認為法律是社會團結的「表徵」,社會團結的轉變反映在法律中的主要變化。他認為在傳統社會個人的相似性和社會同質性是社會團結的的基礎;而在現代發達的社會,隨著社會的發展和個人的個性化發展,以往的機械團結轉變為有機團結,社會分工和個人異質性是有機團結的基礎。在他看來,社會分工是有機團結的物質基礎,集體意識則是機械團結的精神基礎。這也就是說傳統社會是靠大家的集體意識即認同感而表現團結的,在複雜的現代社會,社會分工和個人異質性的發展導致集體意識的外延和力量有所縮小,用涂爾幹的話說就是「在複雜的現代社會裡,集體意識不是表現為具體規範上的統一,而是表現為抽象價值層次上的一致,即由更一般、更模糊的思維。
在涂爾幹的眼中,法律和社會契約在社會團結中發揮了很大的作用。契約團結並不是契約導致的團結,而是契約背後的契約規範導致的團結。訂立了契約的兩個人之間產生的關係並不完全是由契約上的明文所規定的,而是更多地受制於整個社會經過許多代人的長期摸索而形成的契約規範:「有了契約法,我們尚未確定的行為也就有了法律上的結果,它表明了達到平衡狀態所需的一般條件,這些條件是從平常的案例中逐漸形成的。
涂爾幹的偉大之處在於,他能從經濟現象中,發現社會性和道德性的規律。《社會分工論》一書共分為三卷,第一卷從功能分析視角闡述了社會功能確定的實證主義範式。第二卷集中分析了社會分工進步的原因所在。第三卷所討論的分工形式迥然不同於前兩卷,很顯然,所謂失範的、強制的或反常的分工形式並沒有劃歸分工研究的中心議題。相反,它們常常被當成存之無用、棄之可惜的「雞肋」,被排斥在邊緣角落。
在涂爾幹看來,社會是一塊客觀的、僵硬的實體並且始終賦予社會對於個體的優先地位,但在我看來,個人是優於社會的。社會是個人的、集體的產物,因為社會對人是有利的,所以人造就了社會,作為人得產物,又怎麼會優於人,社會之所以產生是因為它對人是有利的,當社會對人無利時,社會自然而然的會消失,人天性的趨利避害決定了社會的有無,社會僅僅只是人們牟利的一種中介。
--《社會分工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