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各地陸續公布各類學校返校時間安排。學校是否可以退還部分住宿費,成了廣大學生和家長關注的話題。
目前,已有多省份公布具體退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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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費不得跨學年或學期預收。已經收取的住宿費,學校根據2020年春季學期實際情況,在本學期結束之前合理退減。具體辦法是,住宿費每學年按10個月300天(每學期按5個月150天)計算。學校根據2020年春季學期學生統一安排,返校日至本學期結束日按自然日計收住宿費,多出部分給予退減。該學期尚未收取學生住宿費的學校,按學生統一安排返校日至本學期結束日按自然日計收。各級各類學校的住宿費不得跨學年或學期預收。住宿費每學年按10個月(每學期按5個月)計算。疫情防控期間,學校應根據學生實際在校住宿時間計算住宿費。在校住宿時間不足一個月的,15天(含15天)以上按一個月計算,15天以下按半個月計算。多餘部分退還學生。學校按照實際發生原則收取住宿費,每學年按照10個月(每學期5個月)計算,多餘部分一律退還學生。在校實際住宿時間不足一個月的,15天以下的按半個月計算,15天以上的按一個月計算。
住宿費不得跨學年或學期預收,未住宿不得提前收取住宿費。
疫情防控期間,各地各校應嚴格依照非營利原則合理收取住宿費,住宿費收取標準按月平均計算,按學年收取的以10個月為平均基數,按學期收取的以5個月為平均基數,學校應根據實際住宿時間收取住宿費。
已按學年或學期收取的住宿費,學校應根據學生實際住宿時間,科學計算,合理清退。
住宿費不得跨學年或學期預收,未住宿不得提前收取住宿費。
已按學年收取住宿費的,學校須將多收部分在2020年春季學期末結算退還學生。住宿費每學年按10個月(每學期按5個月)計算。
疫情防控期間,學校應根據學生實際在校住宿時間計收住宿費。在校住宿時間不足1個月的,15天(含15天)以上按1個月計算,15天以下的按半個月計算。
住宿費不得跨學年或學期預收,未住宿不得提前收取住宿費。
已按學年收取的住宿費,學校根據實際住宿時間並綜合考慮與宿舍直接相關的人員、折舊等成本支出,在春季學期末結算清退。
住宿費每學年按10個月(每學期按5個月)計算。
疫情防控期間,學校應根據學生實際在校住宿時間計收住宿費。在校住宿時間不足一個月的,15天(含15天)以上的按一個月計算,15天以下的按半個月計算。多餘部分退還學生。
來源:央視財經(ID:cctvyscj)綜合各省教育廳
監製:駱群
本文編輯:王一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