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利民辦學校,到底要不要交企業所得稅?

2021-01-19 民教文摘

自從2016年《民辦教育促進法》修訂版發布以來,分類管理震動了整個民辦教育界,所有民辦學校都得在各省規定的截止日前選擇營利還是非營利。稅收,成了所有民辦學校舉辦者選營選非抉擇前特別關注的因素。


由於教育相關主要收入基本都免徵增值稅,高達25%的企業所得稅,便成了所有民辦學校面臨的首當其衝的成本與風險。由於營利性學校將改登記為公司形式,其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是沒有疑義的,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特別是只能選擇非營利的義務教育學校,其以學費為主的收入,到底要不要交企業所得稅,便成為業界一直爭論不休的話題!


一.爭議源起:


引發爭議的最大源頭,來自《民促法》的如下表述:《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四十七條 民辦學校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其中,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優惠政策。各省關於促進民辦教育的規定: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享有同等待遇,依照稅法規定進行免稅資格認定後,免徵非營利性收入的企業所得稅。


上述規定,傳遞給舉辦者們的直覺是:各省的具體實施細則中,都有基本類似如下的表述:


(1)公辦學校不用交稅。

(2)民促法規定民辦非營利學校與公辦學校享有同等稅收待遇。

(3)所以民辦非營利學校也不用交稅。


看上去是一段邏輯多麼」嚴密」的三段論啊!下面,我們就來論證一下這個三段論是否經得起推敲。


二.公辦學校能免企業所得稅嗎?


被一些教育圈上市公司廣泛引用的,是下面這個文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10.對學校經批准收取並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收費不徵收企業所得稅;對學校取得的財政撥款,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用於事業發展的專項補助收入,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順便說一句:這裡的「不徵收」表述,在今天看來,技術層面有點不明不白,到底是「免稅收入」呢,還是「不徵稅收入」,說不清楚。但不管怎麼樣,都是「不用交稅」。上述規定,簡言之就是」收支兩條線」,學校收上來的錢,都得交給財政,學校要花的錢,財政再撥給你。顯然,這就是典型的公辦學校的財務收支原則,符合這些條件的收入,都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但就是上面這個專門針對公辦學校的不清不楚的規定,也早已被下面這個文件直接槍斃了:


《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五、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國務院關於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07]40號)及本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實施的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一律廢止。各地區、各部門一律不得越權制定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由上可見,專門針對公辦學校的「不徵稅」政策早已做古,民辦非營利學校要想參照執行,豈不是成了「皮之不存,毛將焉附」了麼?


三.民辦非營利學校真的要交企業所得稅嗎?


1.民辦非營利學校是企業所得稅納稅人


先來看一下企業所得稅法對納稅人範疇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從上述規定來看,在民政部門領取「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的民辦非營利學校,屬於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得接受企業所得稅法的約束,姑且先不管能否免稅,你首先都得按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進行納稅申報。事實上,全國統一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體系中,已經專門單列了一類「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收入、支出明細表」:



民辦學校要向稅務機關申報企業所得稅是明確的了,那麼是申報為應稅收入,還是申報為免稅收入呢?企業所得稅法提到了只要「符合條件「,就可以免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令512號:【主體條件】第八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組織:


(登記)(一)依法履行非營利組織登記手續;

(活動)(二)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支出)(三)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

(分配)(四)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

(剩餘)(五)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註銷後的剩餘財產用於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控制)(六)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薪酬)(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


前款規定的非營利組織的認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總結起來,民辦學校想要免徵企業所得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一是機構本身要獲取免稅資格,二是收入要屬於免稅項目。


2.民辦非營利學校免徵企業所得稅條件之一:獲取免稅資格


非營利單位要想免徵企業所得稅,首先須獲得免稅資格,文件對資格的獲取也有明確的規定:


(1)前提條件增加了對應稅收入、免稅收入應分別核算的要求。對於免稅資格的認定,最新的單行文件財稅〔2018〕13號做出了進一步的明確:

(2)要經過省或市級財政、稅務部門審批。

(3)明確了需報送材料的清單。

(4)明確了免稅資格5年有效期及覆審辦法。

(5)明確了日常管理要求。

(6)明確了取消免稅資格的六種情形等其他事項。


需要說明的是,非營利民辦學校即使符合上述條件並取得了免稅批文,只代表具備了免稅的前提條件,並不意味著其所有收入都可以免徵企業所得稅了,具體還得看後面要講的收入項目是否符合免稅條件,這是業界很容易犯的一個理解錯誤。


3.民辦非營利學校免徵企業所得稅條件之二:收入屬免稅項目


免稅收入相關規定如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令512號 【收入條件】第八十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不包括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關於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


一、非營利組織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

(二)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四)不徵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二、本通知從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根據上述文件,非營利民辦學校接受的捐贈及財政補助收入,屬於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而最常見的向學生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本費、考試報名費收入、夥食費、教育費、保育費等,以及向其他機構或學生收取的商鋪租金、非學歷培訓費、延時服務費、服裝費、贊助費、擇校費等,則屬於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重複強調一下:只有同時符合前述免稅資格與免稅收入項目兩個條件的,才能申報為免稅收入,二者缺一不可。


順便回頭說一下公辦學校,因其執行收支兩條線的管理模式,其學費等收入要上繳財政,其支出均來自財政預算撥款,屬於《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所列不徵稅收入,或歸屬財稅〔2009〕122號文中所列「政府補助收入」,其收入自然可以免疫於企業所得稅了。


《企業所得稅法》 第七條 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徵稅收入:

(一)財政撥款;

(二)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徵稅收入。


顯然,民辦學校的財務管理體制,與公辦學校的預算管理體制,有本質的不同,其稅收待遇,自然也就不可同日而語了。


三.民辦學校企業所得稅納稅實務:


據我們了解到的實際情況,民辦教育行業在企業所得稅徵管實務中具有鮮明的特殊性:


1. 民辦教育界內部多年來對企業所得稅處於不知不覺狀態。


2. 各地基層稅務機關對民辦教育相關稅收也大多處於不明不白的狀態。


3. 民辦教育以前徵免徵營業稅,現在徵免增值稅,結合之前國稅、地稅企業所得稅管戶劃分的複雜規則,民辦學校的企業所得稅基本處於漏管地帶。


4. 因為民辦教育在整個國民經濟體系裡佔比很小、密度很低,各種專業社會服務機構(法律、稅務、會計等)看不上眼,導致學校專業人員(如法務、會計、董事會成員等)學習無門,無知無畏者眾。


5. 根據一些在境外上市民辦教育集團(如睿見教育、21世紀教育、宇華教育、民生教育、春來教育、華立大學等)所批露的信息來看,各地稅務機關在管理尺度上也是差異極大。


上述情況造成了全國絕大部分民辦學校均未正確履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總結起來有如下幾種情形:正常繳納了企業所得稅,如睿見教育等。


取得了免稅批文,申報為免稅所得或不徵稅收入。稅務機關沒對學校做企業所得稅稅種鑑定,企業無法申報。稅務機關對學校做了企業所得稅稅種鑑定,但企業只申報增值稅,企業企業所得稅不申報或零申報。稅務機關進行了行業檢查,要求學校補繳了企業所得稅,如四川成都等地。


四.結論與建議


1.納稅義務明確無誤:就目前已發布的文件來看,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學費等主要收入並不能免徵企業所得稅。除非國家發布新的文件,明確或擴大解釋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學費等收入,屬於免稅收入或不徵稅收入。


2.注意稅務風險控制:很多民辦學校的舉辦者,還停留在「非營利,沒有稅」的理解上,或者還抱著「以前都沒交,大家都沒交,肯定法不責眾」的僥倖心理。在這些認知的基礎上,很多學校也就放任了粗放的財務管理,出現了普遍的亂象:主體不登記黑戶運行、學校收入不入公帳、學校支出甚至重大基建項目不要發票、小金庫坐收坐支、納稅申報混亂、產權主體與折舊主體錯配、稅收優惠資格不申請不享受、舉辦者肆意從學校轉移財產、舉辦者家庭與學校財產混同不分等等。


出來混,遲早是要還的!尤其是教育服務歸屬意識形態領域,從近期立法動向來看,政策環境沒有最嚴,只有更嚴!


我們欣喜的看到,有不少學校的舉辦者已經行動起來了:調整舉辦身份、梳理財產歸屬、修復歷史欠帳、修訂學校章程、重構集團結構、優化內外部交易、主動申報納稅。可惜的是,還是有一大批舉辦者仍抱觀望態度,固守「以不變應萬變」的思想,坐等外界施加不得不動的契機。我們相信,晚動手的成本,一定高於早動手,甚至,你可能永久的失去一些動手的機會。


我們呼籲有遠見的民辦學校舉辦者、學校管理者,要敬畏法規、珍惜人身自由與社會聲譽,立即學習並行動起來。還是那一句:早起的鳥兒有蟲吃!


3.立法建議:筆者認為,國家應當針對教育行業給予足夠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我們都說老師是人類靈魂的工程師,與靈魂有關的產業,其對社會影響的深遠度,當遠超晶片、大數據、特高壓、高鐵、新能源、AI、工業互聯、5G等產業吧,完全應當給予超過至少也要持平於科技產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事實上,在增值稅領域,稅收法規(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91號)已經將高校視為了科研機構,予以退還購買國產設備的增值稅。在企業所得稅領域,我們認為,給予五免五減半甚至十免十減半都不為過,再不濟,也至少應當給個15%的稅收待遇吧。值得慶幸的的,我與李春光同志的一些立法建議已經遞交上去,但願能有所採納,阿彌佗佛!


本文作者將在第十七期民辦學校分類管理研討會(12月26-28日,北京)就規範民辦教育發展進行分析,歡迎報名。

內容來源:AlphaTax;作者:王葆青。文章轉自網絡,版權歸原作者及原發布單位所有。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及其他問題,請及時與我們聯繫,我們將立即更正或刪除相關內容。

相關焦點

  • 深度 | 非營利民辦學校法人類型再造
    由於民辦非企業單位在既有法人類型中同樣難以找到容身之所,[3]18被定性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民辦學校仍未結束其法人類型不明的窘境。雖然民辦學校在此階段法人類型不清,其非營利性卻至為明確。根據1995年《教育法》第25條第3款,民辦學校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2條及第4條第2款,作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民辦學校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不能分配利潤和剩餘財產。
  • 民辦學校執行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可行性
    【摘 要】我國《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自2004年8月1日發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本文就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特徵與界定範圍,及其在民辦學校適用的可行性就行了簡要分析。
  • 關於開展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的公告
    一、認定對象和條件  經市級或縣(市、區)級登記管理機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批准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宗教活動場所,屬於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申請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資格的,應經市級或縣(市、區)級財稅部門聯合進行資格認定。
  • 事業單位企業所得稅計算方法
    在《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文件中,有兩處提到「事業單位」,一是明確事業單位屬於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需要依照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二是事業單位如果涉及「應稅收入」和「非應稅收入」,可以按照一定方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亟須修訂
    這套制度基本是參照2001年起施行《企業會計制度》和2003年起施行《小企業會計制度》,結合當時對「民間非營利組織」(以下簡稱:民非組織)的理解來設計的。近10年來,《企業會計制度》和《小企業會計制度》先後走進歷史,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然規範著廣大民非組織的會計處理。在筆者看來,《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遠不如兩個企業會計制度設計嚴密,其實早該修訂。
  • 營利非營利分類管理下民辦學校稅收問題與建議
    包括民辦學校在內的各級各類學校在增值稅、企業所得稅、關稅等稅種享受免徵等優惠政策。 首先,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企業所得稅優惠設計方面存在缺陷。在現有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稅收優惠政策中,企業所得稅涉及稅額最多、影響最大。按照民辦學校收入的40%結餘、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計算,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企業所得稅額佔收入比超過10%。
  • 民辦學校營利還是非營利 屬性自己定
    原標題:民辦學校營利還是非營利 屬性自己定  南都記者 商西  教育法律「一攬子」修正草案今天(21日)上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其中《民辦教育促進法》的修改受到關注,擬規定民辦學校可自主選擇非營利性或營利性。這意味著,營利性民辦學校或將獲得法律「正名」。
  • 非營利民辦學校舉辦者獲取回報的六條合法路徑
    有一位學校的董事長情緒非常激動,他說:「民辦學校分類選擇後,原來的合理回報再也不能獲取啦,選擇營利性學校的舉辦者還好說,還能繼續從辦學中獲得收益。只是苦了我們這些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我們是被迫選擇非營利的,要想獲取收益,只能採取灰色操作啦,這不是逼良為娼嘛!「這話說的雖然不太中聽,卻代表了不少被迫選擇非營利性學校的舉辦者心聲。
  • 小規模納稅人沒有成本費用發票,企業所得稅到底該如何交?
    有網友問,我是小規模納稅人,平時採購的過程中,沒有取得成本費用發票,那我的企業所得稅該如何交呢?其實在實際中,小規模納稅人沒有取得成本發票的情況,也是挺常見的。因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很多供應商可能也都是小規模,在財稅的管理上也並不健全,有些開具發票的意願也並不強烈。而小規模納稅人自己也是同樣的情況,於是要票還是不要票,企業所得稅如何交,就成了現實的問題。
  • 非營利性組織企業所得稅涉稅問題初探
    我國非營利性組織企業所得稅徵繳目前主要存在的問題是:非營利組織資格認定困難,對非營利性組織的收入界定不清晰,對非營利組織免稅收入規定範圍較為狹窄,多部門管理導致稅款的流失,缺乏專門的法律體系,等等。   兩個建議   取消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審批,加強後續監督管理。
  • 教育部民辦幼兒園營利與非營利細則解讀!
    2017年1月18日,民辦教育促進法草案三審正式通過,國務院發布重要文件《國務院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教育部等五部門印發《民辦幼兒園分類登記實施細則》、《營利性民辦幼兒園監督管理實施細則》,標誌著民辦教育分類管理,為中國民辦幼兒園發展迎來了歷史性的春天!
  • 國務院:民辦學校按營利與非營利分類管理
    國務院:民辦學校按營利與非營利分類管理 2017-01-19 來源:中國網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18日,國務院發布《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 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有哪些?快查查自己有沒有多交稅!
    1.國債利息收入免企業所得稅 。買國債賺的錢不用交所得稅喲!2.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企業所得稅收入。非營利組織的非營利性活動的收入免稅,不為賺錢則不用為錢計稅。營利性活動為了賺錢,賺了錢就要交稅哦!3.符合條件的股息、紅利所得(1)居民企業之間,未上市的被投資企業免稅;(2)居民企業之間,持股時間大於等於12個月的上市的被投資企業免稅;也就是說,居民企業之間,只有持股小於一年的被投資企業要交所得稅,其他都免稅。
  • 馬學雷:民辦校以非營利之名行營利之實是通往監獄之路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者是營利性的民辦學校,但是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營利和非營利的劃分標準很簡單,舉辦者不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餘全部用於辦學的是非營利;舉辦者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餘依照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的是營利性學校;義務教育階段的民辦學校必須選擇非營利性。
  • 拆解一下「營利」與「非營利」的民辦幼兒園.
    按照新法如果幼兒園要轉為營利性的,那麼就要補繳土地出讓金,以現在的土地價格來計算這將是一筆巨額的資金。而如果選擇轉為非營利性的,她同樣很糾結,因為幼兒園為了擴大辦學規模已經負債近百萬,一旦選擇了非營利就意味著建成的園所等資產將不再屬於舉辦者,欠下的債務誰來買單尚不清楚,地方補償方案也還沒出臺。民促法的修訂對幼教行業而言可謂是進行了一輪洗牌,有人喜也有人憂。
  • 【原創】民辦學校,營利與非營利之比較
    大家討論頗多的就是民辦學校的屬性該如何去選擇,兩者的優缺點分別是什麼?在此,作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16修正)及相關法律法規等給讀者總結了設立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優缺點,以供參考。
  • 教育部2017年民辦幼兒園營利與非營利細則解讀
    終止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出資者相應的補償或獎勵,其餘財產繼續用於其他非營利性學校辦學總結優點:收費可以由自己控制,缺點:但是國家扶持力度不如非營利性幼兒園大,並且有大量稅收需要收取,在日常的運營上也會發生很多不便。
  •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
    第三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收入,除國務院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免徵企業所得稅的項目外,均應計入應納稅收入總額,依法計徵企業所得稅。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收入總額=收入總額-免徵企業所得稅的收入項目金額  上式中的收入總額,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交收入和其他收入。
  • 個人獨資企業要交企業所得稅嗎,怎麼能合理節稅?
    有網友提問:個人獨資企業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嗎,應該怎麼樣才能合理節稅呢?其實,個人獨資企業是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也正是因為這個原因,所以在很多的文章中,都會探討用個人獨資企業節稅的問題。以下,我們也來說一說。
  • 這兩種公司可以免交企業交所得稅!
    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以及附加稅是企業都要繳的稅,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這兩類企業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只需繳納個人所得稅。那麼為什麼呢,小編從以下兩個方面解釋:因為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必須具有法人資格,而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是不具有法人資格,所以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就可以說企業所得稅實際上相當於法人所得稅,而國家為了更好的管理企業徵稅這一塊,就設立了企業所得稅,讓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利於政府合理獲取財政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