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2016年《民辦教育促進法》修訂版發布以來,分類管理震動了整個民辦教育界,所有民辦學校都得在各省規定的截止日前選擇營利還是非營利。稅收,成了所有民辦學校舉辦者選營選非抉擇前特別關注的因素。
由於教育相關主要收入基本都免徵增值稅,高達25%的企業所得稅,便成了所有民辦學校面臨的首當其衝的成本與風險。由於營利性學校將改登記為公司形式,其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是沒有疑義的,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特別是只能選擇非營利的義務教育學校,其以學費為主的收入,到底要不要交企業所得稅,便成為業界一直爭論不休的話題!
一.爭議源起:
引發爭議的最大源頭,來自《民促法》的如下表述:《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四十七條 民辦學校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其中,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優惠政策。各省關於促進民辦教育的規定: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享有同等待遇,依照稅法規定進行免稅資格認定後,免徵非營利性收入的企業所得稅。
上述規定,傳遞給舉辦者們的直覺是:各省的具體實施細則中,都有基本類似如下的表述:
(1)公辦學校不用交稅。
(2)民促法規定民辦非營利學校與公辦學校享有同等稅收待遇。
(3)所以民辦非營利學校也不用交稅。
看上去是一段邏輯多麼」嚴密」的三段論啊!下面,我們就來論證一下這個三段論是否經得起推敲。
二.公辦學校能免企業所得稅嗎?
被一些教育圈上市公司廣泛引用的,是下面這個文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10.對學校經批准收取並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收費不徵收企業所得稅;對學校取得的財政撥款,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用於事業發展的專項補助收入,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順便說一句:這裡的「不徵收」表述,在今天看來,技術層面有點不明不白,到底是「免稅收入」呢,還是「不徵稅收入」,說不清楚。但不管怎麼樣,都是「不用交稅」。上述規定,簡言之就是」收支兩條線」,學校收上來的錢,都得交給財政,學校要花的錢,財政再撥給你。顯然,這就是典型的公辦學校的財務收支原則,符合這些條件的收入,都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但就是上面這個專門針對公辦學校的不清不楚的規定,也早已被下面這個文件直接槍斃了:
《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五、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國務院關於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07]40號)及本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實施的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一律廢止。各地區、各部門一律不得越權制定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由上可見,專門針對公辦學校的「不徵稅」政策早已做古,民辦非營利學校要想參照執行,豈不是成了「皮之不存,毛將焉附」了麼?
三.民辦非營利學校真的要交企業所得稅嗎?
1.民辦非營利學校是企業所得稅納稅人
先來看一下企業所得稅法對納稅人範疇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從上述規定來看,在民政部門領取「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的民辦非營利學校,屬於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得接受企業所得稅法的約束,姑且先不管能否免稅,你首先都得按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進行納稅申報。事實上,全國統一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體系中,已經專門單列了一類「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收入、支出明細表」:
民辦學校要向稅務機關申報企業所得稅是明確的了,那麼是申報為應稅收入,還是申報為免稅收入呢?企業所得稅法提到了只要「符合條件「,就可以免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令512號:【主體條件】第八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組織:
(登記)(一)依法履行非營利組織登記手續;
(活動)(二)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支出)(三)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
(分配)(四)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
(剩餘)(五)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註銷後的剩餘財產用於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控制)(六)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薪酬)(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
前款規定的非營利組織的認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總結起來,民辦學校想要免徵企業所得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一是機構本身要獲取免稅資格,二是收入要屬於免稅項目。
2.民辦非營利學校免徵企業所得稅條件之一:獲取免稅資格
非營利單位要想免徵企業所得稅,首先須獲得免稅資格,文件對資格的獲取也有明確的規定:
(1)前提條件增加了對應稅收入、免稅收入應分別核算的要求。對於免稅資格的認定,最新的單行文件財稅〔2018〕13號做出了進一步的明確:
(2)要經過省或市級財政、稅務部門審批。
(3)明確了需報送材料的清單。
(4)明確了免稅資格5年有效期及覆審辦法。
(5)明確了日常管理要求。
(6)明確了取消免稅資格的六種情形等其他事項。
需要說明的是,非營利民辦學校即使符合上述條件並取得了免稅批文,只代表具備了免稅的前提條件,並不意味著其所有收入都可以免徵企業所得稅了,具體還得看後面要講的收入項目是否符合免稅條件,這是業界很容易犯的一個理解錯誤。
3.民辦非營利學校免徵企業所得稅條件之二:收入屬免稅項目
免稅收入相關規定如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令512號 【收入條件】第八十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不包括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關於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
一、非營利組織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
(二)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四)不徵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二、本通知從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根據上述文件,非營利民辦學校接受的捐贈及財政補助收入,屬於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而最常見的向學生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本費、考試報名費收入、夥食費、教育費、保育費等,以及向其他機構或學生收取的商鋪租金、非學歷培訓費、延時服務費、服裝費、贊助費、擇校費等,則屬於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重複強調一下:只有同時符合前述免稅資格與免稅收入項目兩個條件的,才能申報為免稅收入,二者缺一不可。
順便回頭說一下公辦學校,因其執行收支兩條線的管理模式,其學費等收入要上繳財政,其支出均來自財政預算撥款,屬於《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所列不徵稅收入,或歸屬財稅〔2009〕122號文中所列「政府補助收入」,其收入自然可以免疫於企業所得稅了。
《企業所得稅法》 第七條 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徵稅收入:
(一)財政撥款;
(二)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徵稅收入。
顯然,民辦學校的財務管理體制,與公辦學校的預算管理體制,有本質的不同,其稅收待遇,自然也就不可同日而語了。
三.民辦學校企業所得稅納稅實務:
據我們了解到的實際情況,民辦教育行業在企業所得稅徵管實務中具有鮮明的特殊性:
1. 民辦教育界內部多年來對企業所得稅處於不知不覺狀態。
2. 各地基層稅務機關對民辦教育相關稅收也大多處於不明不白的狀態。
3. 民辦教育以前徵免徵營業稅,現在徵免增值稅,結合之前國稅、地稅企業所得稅管戶劃分的複雜規則,民辦學校的企業所得稅基本處於漏管地帶。
4. 因為民辦教育在整個國民經濟體系裡佔比很小、密度很低,各種專業社會服務機構(法律、稅務、會計等)看不上眼,導致學校專業人員(如法務、會計、董事會成員等)學習無門,無知無畏者眾。
5. 根據一些在境外上市民辦教育集團(如睿見教育、21世紀教育、宇華教育、民生教育、春來教育、華立大學等)所批露的信息來看,各地稅務機關在管理尺度上也是差異極大。
上述情況造成了全國絕大部分民辦學校均未正確履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總結起來有如下幾種情形:正常繳納了企業所得稅,如睿見教育等。
取得了免稅批文,申報為免稅所得或不徵稅收入。稅務機關沒對學校做企業所得稅稅種鑑定,企業無法申報。稅務機關對學校做了企業所得稅稅種鑑定,但企業只申報增值稅,企業企業所得稅不申報或零申報。稅務機關進行了行業檢查,要求學校補繳了企業所得稅,如四川成都等地。
四.結論與建議
1.納稅義務明確無誤:就目前已發布的文件來看,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學費等主要收入並不能免徵企業所得稅。除非國家發布新的文件,明確或擴大解釋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學費等收入,屬於免稅收入或不徵稅收入。
2.注意稅務風險控制:很多民辦學校的舉辦者,還停留在「非營利,沒有稅」的理解上,或者還抱著「以前都沒交,大家都沒交,肯定法不責眾」的僥倖心理。在這些認知的基礎上,很多學校也就放任了粗放的財務管理,出現了普遍的亂象:主體不登記黑戶運行、學校收入不入公帳、學校支出甚至重大基建項目不要發票、小金庫坐收坐支、納稅申報混亂、產權主體與折舊主體錯配、稅收優惠資格不申請不享受、舉辦者肆意從學校轉移財產、舉辦者家庭與學校財產混同不分等等。
出來混,遲早是要還的!尤其是教育服務歸屬意識形態領域,從近期立法動向來看,政策環境沒有最嚴,只有更嚴!
我們欣喜的看到,有不少學校的舉辦者已經行動起來了:調整舉辦身份、梳理財產歸屬、修復歷史欠帳、修訂學校章程、重構集團結構、優化內外部交易、主動申報納稅。可惜的是,還是有一大批舉辦者仍抱觀望態度,固守「以不變應萬變」的思想,坐等外界施加不得不動的契機。我們相信,晚動手的成本,一定高於早動手,甚至,你可能永久的失去一些動手的機會。
我們呼籲有遠見的民辦學校舉辦者、學校管理者,要敬畏法規、珍惜人身自由與社會聲譽,立即學習並行動起來。還是那一句:早起的鳥兒有蟲吃!
3.立法建議:筆者認為,國家應當針對教育行業給予足夠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我們都說老師是人類靈魂的工程師,與靈魂有關的產業,其對社會影響的深遠度,當遠超晶片、大數據、特高壓、高鐵、新能源、AI、工業互聯、5G等產業吧,完全應當給予超過至少也要持平於科技產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事實上,在增值稅領域,稅收法規(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91號)已經將高校視為了科研機構,予以退還購買國產設備的增值稅。在企業所得稅領域,我們認為,給予五免五減半甚至十免十減半都不為過,再不濟,也至少應當給個15%的稅收待遇吧。值得慶幸的的,我與李春光同志的一些立法建議已經遞交上去,但願能有所採納,阿彌佗佛!
本文作者將在第十七期民辦學校分類管理研討會(12月26-28日,北京)就規範民辦教育發展進行分析,歡迎報名。
內容來源:AlphaTax;作者:王葆青。文章轉自網絡,版權歸原作者及原發布單位所有。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及其他問題,請及時與我們聯繫,我們將立即更正或刪除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