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不是「誰死傷誰有理」

2020-09-15 閻良區人民檢察院

來源:正義網

 「兩高一部」出臺《意見》對依法準確適用正當防衛制度作出全面系統規定

  正當防衛,不是「誰死傷誰有理」

發布會現場

  2019年3月3日,河北省淶源縣檢察院決定對王新元、趙印芝不起訴。圖為檢察官向王新元宣讀不起訴決定書。檢察日報全媒體記者程丁 攝

  今年8月28日,距離轟動全國的崑山反殺案發生已經過去兩年了。或許,許多人已經忘記防衛人於海明是誰,但公眾對正當防衛案件所要體現出公平正義這一樸素期盼卻從未停止。這一天,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印發《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用二十二個條文,對依法準確適用正當防衛制度作出了較為全面系統的規定。

  《意見》的出臺標誌著涉防衛案件「以死為大」的評判標準得以真正摒棄,執法司法機關用實際行動捍衛「法不能向不法讓步」法治精神,告知公眾——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更有溫度。

  辦理正當防衛案件要合乎事理情理法理

  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是與不法行為作鬥爭的重要法律武器。

  回憶起兩年前參與提前介入公安機關辦理的崑山反殺案的情形,江蘇省崑山市檢察院第一檢察部檢察官李燕青依然心緒難平。

  李燕青說,在刑事政策上,當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之間難以明確清晰界定時,存在防衛者和不法侵害者的人權保障衝突問題。兩者發生矛盾時,權益保護的天平應當傾向於防衛者,更能合乎天理國法人情,「也正因為如此,崑山反殺案的辦理得到公眾認可。」

  繼崑山反殺案,2019年3月,檢察機關認定正當防衛而不起訴為淶源反殺案畫上了句號。對此,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感慨說,正當防衛案件並非罕見,但是司法實踐中認定為正當防衛卻不那麼容易。

  張建偉口中的「不那麼容易」,正是指在一些案件中執法司法機關對於防衛標準的過苛把握,使一些正當防衛案件被當作防衛過當處理,令當事人與社會產生疑惑與不解。

  毋庸置疑,正當防衛制度的適用關係立案、偵查、批捕、起訴、審判等多個司法環節,涉及公安、檢察、法院三機關,統一思想認識和執法尺度是正確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先決條件。

  如何打破正當防衛制度認識壁壘?2019年以來,「兩高一部」曾就以正確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為主題多次召開專題研討會,專門邀請專家學者到場,進行了思想碰撞。隨後,中央政法委專門召開會議,對「兩高一部」出臺指導性意見作出部署安排。在接下來一年多的時間裡,分析研判、徵求各方意見,「兩高一部」為出臺《意見》做足了功課,打好正確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組合拳」。

  回應社會關切,凝聚司法共識。參與《意見》起草工作的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吳嶠濱認為,涉正當防衛具體案件依法妥當處理,關鍵在於辦案人員要領會法律精神,樹立正確理念,把握公眾的公平正義觀念,作出合乎法理事理情理的準確判斷。

  記者注意到,《意見》圍繞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這一目標要求,對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應當堅持的理念、應當把握的規則,特別是司法實踐中容易出現偏差的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其中,特別強調,要把握立法精神,嚴格公正辦案,切實防止「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做法,堅決捍衛「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

  司法實踐中,個別涉正當防衛案件的處理看似於法有據,但結果得不到社會認同,一個重要原因在於有關辦案人員沒有充分考慮常理、常情,導致機械教條地理解和適用法律規定,從而與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一般認知出現明顯偏差。基於此,《意見》特別要求,辦理正當防衛案件要注重查明前因後果,分清是非曲直,確保案件處理符合人民群眾的公平正義觀念,真正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檢察辦案經驗為《意見》出臺貢獻檢察智慧

  「指導地方檢察機關查明淶源反殺案、邢臺董民剛案、杭州盛春平案、麗江唐雪案等影響性防衛案件事實,依法認定正當防衛,引領、重塑正當防衛理念,『法不能向不法讓步』深入人心。」記者注意到,繼去年兩會,有關正當防衛的內容再次以醒目篇幅出現在今年最高檢工作報告中。

  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勞東燕向媒體介紹說,2018年最高檢指導地方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公安機關辦理的崑山反殺案,2019年指導地方檢察機關辦理的福州趙宇見義勇為案、河北淶源反殺案、邢臺董民剛案、浙江盛春平案、雲南唐雪案等,在社會上引起強烈反響,向社會傳遞了「邪不壓正」的司法立場。

  李燕青也舉例說,崑山反殺案中,不法侵害人劉某交通違章在先,尋釁滋事在先,持刀攻擊在先。於海明面對不法侵害,根據法律規定有實施正當防衛的權利,「如果在事實和價值上不作出對於海明有利的選擇,不僅難以起到警示那些惡意滋事者的作用,更會在未來,讓公民不敢行使法律規定的正當防衛權利。」

  2018年12月,最高檢專門針對正當防衛問題發布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分別是陳某正當防衛案、於海明正當防衛案、侯雨秋正當防衛案和朱鳳山故意傷害(防衛過當)案。這4個案例結合案件情況,直觀、具體地闡釋了一般防衛、特殊防衛與防衛過當在認定中的界限和把握標準,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的複雜法律問題。

  「最高檢發布指導性案例,既是開展以案釋法,強化法治宣傳,在檢察環節落實『誰司法誰普法』責任制的具體舉措,同時也有利於積極引導各級檢察機關把握正當防衛本質特徵,明確法律依據,釐清法律界限,正確處理正當防衛案件,增進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對檢察機關處理決定的理解和認同。」勞東燕如是說。

  勞東燕認為,檢察機關辦理涉正當防衛案件和制發指導性案例等相關工作,有效喚醒了正當防衛制度這一「沉睡條款」,推動了正當防衛理念的重塑,讓公平正義以人民群眾看得見、聽得懂的方式加以實現,也使得「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

  「檢察機關辦案積累的經驗和做法,被充分吸收到了《意見》中。」勞東燕舉例說,在總體要求中強調要堅決捍衛「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在準確把握正當防衛起因條件中,吸收了最高檢指導性案例陳某正當防衛案的要旨,強調成年人對於未成年人正在實施的針對其他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應當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可以實行防衛等等。

  不苛求防衛人,讓正當防衛適用更精準

  認定正當防衛行為,需要同時具備起因、時間、對象、意圖等要件,而每個要件涉及很多具體問題,受執法理念和執法環境等因素的影響,使得各地對正當防衛的尺度把握不夠統一。

  就正當防衛的起因而言,是存在不法侵害的前提。《意見》明確,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權利的行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財產等權利的行為;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違法行為。對於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實行防衛。

  浙江盛春平案中,盛春平被傳銷人員以談戀愛為名騙進窩點,在被限制人身自由、對方逼近的情況下,他拿出隨身攜帶的水果刀揮刺,致對方一人死亡。2019年3月22日,浙江省杭州市檢察院對涉嫌故意傷害罪的盛春平作出不起訴決定,認定盛春平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邢臺董民剛案中,與董民剛妻子存在不正當關係的刁某某強行闖入董民剛家,對其進行毆打。在反抗過程中,董民剛用剪刀將刁某某刺死。2019年2月18日,河北省邢臺市檢察院公開宣布對董民剛的不起訴決定。5月21日,河北省檢察院作出維持邢臺市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

  作為亮點規定之一,《意見》明確了防衛過當的認定標準。吳嶠濱介紹說,根據刑法第20條第2款的規定,防衛過當應當同時具備「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兩個條件,缺一不可。造成重大損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對此不難判斷。實踐中較難把握的是相關防衛行為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不少案件處理中存在認識分歧。

  據介紹,按照《意見》,防衛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應當綜合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危害程度和防衛的時機、手段、強度、損害後果等情節,考慮雙方力量對比,立足防衛人防衛時所處情境,結合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作出判斷。在判斷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時,不僅要考慮已經造成的損害,還要考慮造成進一步損害的緊迫危險性和現實可能性。

  吳嶠濱舉例說,福州趙宇見義勇為案中,趙宇雖然造成了不法侵害人李某重傷二級的後果,但是,從行為手段上看,雙方都是赤手空拳。從趙宇的行為過程來看,趙宇制止李某不法侵害的行為是連續的,自然而然發生的,是在當時場景下的本能反應。李某倒地後,並未完全被制服,趙宇朝李某腹部踩一腳,其目的是阻止李某繼續實施不法侵害,並沒有洩憤報復等個人目的,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

  李燕青告訴記者,崑山反殺案中,劉某在公共場所用刀背擊打於海明的行為是否能認定為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的「行兇」是當時辦案爭議點之一。在此次出臺的《意見》中對準確認定「行兇」予以明確,即使用致命性兇器,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未使用兇器或者未使用致命性兇器,但是根據不法侵害的人數、打擊部位和力度等情況,確已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雖然尚未造成實際損害,但已對人身安全造成嚴重、緊迫危險的,可以認定為「行兇」,「這一要求解答了特殊防衛使用中辦案人員的困惑。」

  權利不能濫用,「鬆綁」必須在法治框架內

  權利不能濫用,「過」與「不及」均非司法之追求。

  吳嶠濱特別指出,司法適用中,既要依法維護公民的正當防衛權利,也要注意把握界限,防止濫用防衛權,特別是對於針對輕微不法侵害而實施致人死傷的還擊行為,要根據行為人是否可以辨識等具體情況進行判斷和認定。

  以劉金勝故意傷害案為例,劉金勝因家庭婚姻情感問題矛盾激化被黃某乙、李某某打了兩耳光後,便徑直手持菜刀連砍他人頭部,沒有防衛意圖,屬於洩憤行為,不應當認定為防衛行為。

  「『鬆綁』必須在法治框架內進行,要切實防止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把防衛過當認定為正當防衛,甚至把不具有防衛因素的故意犯罪認定為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如果出現這種情況,便是縱容逞兇鬥狠,甚至濫用防衛權,導致社會不安寧。」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姜啟波認為。

  記者注意到,《意見》在強調維護公民正當防衛權利的基礎上,也從另一個方面強調要防止權利濫用。除了在「總體要求」方面強調要「準確把握界限,防止不當認定」「對於以防衛為名行不法侵害之實的違法犯罪行為,要堅決避免認定為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以外,在諸多具體規則的設定方面,也注重體現上述精神。例如《意見》第10條對於顯著輕微的不法侵害,行為人在可以辨識的情況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進行制止的,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不法侵害系因行為人的重大過錯引發,行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況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還擊的,不應認定為防衛。

  「法治的初心,就是守護一個社會最核心的價值關切。相信正當防衛制度將隨著《意見》的出臺真正從刑法文本中走出來,成為『活的法律』,且能持久永恆。」李燕青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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