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深圳法院判決盜竊以太坊構成盜竊罪,認定其財物屬性

2021-01-11 巴比特資訊

我們在上一篇文章中曾寫到,刑法泰鬥級人物張明楷教授認為,比特幣屬於刑法上的財物。那麼,與比特幣同屬於加密數字資產的以太坊(ETH)是否也屬於刑法上的財物呢?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在最新的一起判決中給予了答案。

以太坊開啟了ICO熱潮,前兩年的區塊鏈ICO項目,ETH都屬於約定成俗的募集對象,無論是散戶還是機構,對一些區塊鏈項目進行出資時,都採取支付ETH的方式。

作為全球流通市值第二大的加密數字資產,以太坊曾被視為區塊鏈的2.0,是區塊鏈加密資產中除了比特幣之外的標誌性加密數字資產。

以鏈法團隊處理的眾多區塊鏈項目投資糾紛、代投糾紛為例,其中絕大多數都會涉及ETH,對ETH財物屬性的認可,是解決此類糾紛的重要前提。同樣的,以ETH為犯罪對象的違法犯罪行為,其定罪量刑的重要前提也是司法認可的ETH財物屬性。

近日,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的一起盜竊犯罪案例宣判,福田區人民法院認為,以太幣在中國境內雖不能作為貨幣流通,但其作為一種虛擬財產,其所有者能夠對持有的貨幣進行管理、能夠通過特定方式進行支付、轉移且能夠使用貨幣公開進行交易,具有一定經濟價值,屬於刑法上的「財物」。

這樣的一起案例,對於深圳地區處理涉及到ETH這種加密資產的糾紛(民事、刑事)案件,具有重要的意義。

深圳地區作為眾多區塊鏈項目的所在地,涉及到比特幣、以太坊等加密資產的案件眾多,以這個案例為參考和借鑑,會有利於這些案件的處理和解決。

審判法院: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

案號:(2020)粵0304刑初2號

被告人李立於2019年3月入職深圳市鑫益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益嘉公司)區塊鏈工程師職位。2019年4月份,被告人李立參與鑫益嘉公司與被害單位深圳市浩德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浩德公司)合作開發的浩德星球項目,李立掌握了浩德星球項目的私鑰和支付密碼。

因被告人李立在鑫益嘉公司試用期間被評定為不合格,於同年5月31日向鑫益嘉公司辭職,並於當日辦理了工作交接。

被告人李立對被辭職心生不滿,遂於2019年6月20日在其住處利用之前掌握的浩德星球項目的私鑰和支付密碼,通過手機上網登入浩德公司在IMToken虛擬交易平臺開的帳戶PK-新錢包盜取以太幣3個、浩德幣400萬個。同年7月15日,被告人李立又進入浩德公司在IMToken虛擬交易平臺開的帳戶PK-新錢包盜取以太幣0.4個。後被告人李立將盜竊的以太幣、浩德幣轉存在其OKEX交易平臺開設的帳戶和IMToken虛擬交易平臺開設的帳戶裡。

根據被害單位提供的市場交易行情記錄,涉案被盜的以太幣共價值人民幣六千餘元,其中2019年6月20日盜取的3個以太幣價值人民幣5536.99元。案發後,被告人李立已向被害單位退還其盜竊的全部浩德幣及0.4個以太幣。另查明,涉案浩德幣因並未公開上市交易,無法計算價值。

一、被告人李立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二、責令被告人李立向被害單位深圳市浩德貿易有限公司退賠人民幣5536.99元。

1.ETH屬於刑法上的財物

沿襲對比特幣刑法意義上財物屬性的認定方式:

首先,ETH的獲得方式有兩種,第一種,很多人的ETH都是通過支付相應的法幣對價進行購買。第二種,有的以太坊是通過挖礦產出。也就是說,以太坊既具有客觀的交換價值,也具有主觀的使用價值。

其次,「財物」這一概念,原本就包括財產與物品,所以,財產以及財產性利益都可以包括在「財物」這個概念之內。

我國刑法沒有區分財物與財產性利益,而是只使用了「財物」這個概念。既然如此,就可以認為我國刑法中的財物能夠包括狹義的財物與財產性利益。況且,財物的外延一定是隨著社會發展而增加的,在虛擬財物大量普遍存在的情況下,沒有理由否認虛擬財產屬於財物,ETH也在此列。

最後,以ETH為代表的加密資產,存在經濟價值,可以公開交易,將其解釋為財物不會超出國民的預測可能性,所以將盜竊ETH的行為認定為盜竊罪,也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則的。

2.ETH這類虛擬貨幣的價值認定應以案發時的交易價格作為依據進行計算

盜竊犯罪的數額,是對盜竊犯罪進行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據。從鏈法團隊接受的眾多諮詢來看,很多投資人在向我們諮詢時都曾提及,當地警方由於無法確定相應的加密資產所值金額,所以往往無法立案。

在本案當中,法院在認定被盜竊的ETH價值時,選取了「案發時的交易價格」作為依據進行計算,這也是我們一直以來提倡的觀點。

加密資產具有價格波動性大的特點,所以,選取哪個時間節點作為確定價值,很有可能就會影響到定罪量刑。

福田區法院在認定時認為,以太幣在進行交易時有明確的價格,其價格雖隨著交易行情的變化而有所波動,但就如其他實體貨幣的匯率或股票交易一樣,能夠確定在某一時間段內的具體價格。以此為標準,同樣可以確認加密資產的金額。

本案中,法院在認定具體金額時,參考了部分交易平臺的實時價格,同樣也徵取了被害單位和被告人的意見。

3.對於未上市交易的加密資產,無法計算價值,但在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

本案中,除了被盜竊的ETH之外,還存在一部分浩德幣,法院認為由於浩德幣未上市,所以無法計算其價值,但在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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