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康文平律師
筆者最近瀏覽新聞時,經常看見一些關於「多次盜竊」的案件。很多時候,行為人造成的損失十分輕微,卻以涉嫌「多次盜竊」被刑拘。「多次盜竊」到底應如何解釋?
【案情簡介】
「喂?派出所嗎?我要報案,我的兩份外賣不見了!」2019年11月19日晚,下城區朝暉路派出所接到了一通報警電話,報案的是「外賣小哥」張某。
經警方調查發現,這名偷外賣的人是慣犯。僅2019年內就已經偷了4次外賣,並且都已經得到了行政處罰。而這一次是他偷外賣的第五次。對於這種屢教不改的外賣小偷,檢察院決定起訴。
【判決結果】
結合案件事實、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下城法院最終判決被告人阮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律師解讀】
這是一起典型的具有「多次盜竊情節的」盜竊犯罪。不難發現,這個案件中的多次盜竊有一個前提,就是這名小偷已經接受過4次行政處罰,而不是因為之前有過三次以上盜竊行為。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如果從字面角度理解,多次盜竊指的就是盜竊了多次(司法解釋中認為二年內盜竊三次為多次)。也就是說,無論行為人盜竊了什麼東西,無論數額大小,只要兩年內盜竊了三次即構成了盜竊罪。這種字面的理解顯然脫離了刑法的範圍。
舉個例子:一位大爺因貪圖小便宜,每天在蔬菜店內偷取價值五元的菜品,偷了三次之後被發現。按上述解釋分析,大爺的行為構成了盜竊罪。但這之中出現了一個問題,就是三次盜竊的價值只有十五元,這完全可以通過行政處罰對行為人進行懲戒。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5日以上的拘留以及罰款的懲罰大於15元的收益,這種懲罰就足夠。
再從立法的目的來看,刑法主要是針對那些具有社會危害性的犯罪行為。偷菜這種行為很難理解為對社會具有危害性,既不可能造成嚴重的損失,又不存在致使數額較大財物受到侵害的可能性,何必浪費司法資源進行處理?
反觀本案,該行為人已經被處罰4次,屬於屢教不改型,認定為主觀惡性較大沒有什麼不妥。在某種程度上,行政處罰已經無法對其作出警示,只能啟用更嚴肅的手段。
在審判過程中,該男子還說出了令人瞠目結舌的話:「我這個人人品好的,是有素質的,我就是餓得不行才拿一點吃的,你們要理解我。」毫無悔過表現。
總的來說,「多次盜竊」不應以三次作為情節,而應參考行為人是否被行政處罰,同時也要考慮行為是否有盜竊更大財產的可能性和目的,只有綜合考量才能更有效的利用司法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