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在醫院盜竊老百姓「救命錢」應依法嚴懲
最高法:偷拿家庭成員或近親財物獲諒解可不定罪
兩高發布司法解釋 就盜竊數額等作出詳細規定
中新社北京4月3日電 (記者 張蔚然)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3日對外發布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盜竊價值一千元人民幣以上公私財物的,適用盜竊罪。
盜竊犯罪是中國最為常見多發的一類犯罪,在各類刑事案件中,數量一直居首位。數據顯示,2011年、2012年人民法院一審盜竊刑事案件數量分別為190825件、222078件,佔當年所有一審刑事案件數量的22.72%、22.51%。解釋將於4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八)》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法曾於1998年發布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較舊解釋,新解釋對「數額較大」標準提高幅度不大,但對「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作了較大幅度提高,其中「數額較大」標準由「500元—2000元以上」提高到「1000元—3000元以上」,「數額巨大」標準由「5000元—2萬元以上」提高到「3萬元—10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標準由「3萬元—10萬元以上」提高到「30萬元—50萬元以上」。
針對上述量刑幅度的變化,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與1997年相比,2012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分別增長4.6倍、3.7倍,考慮到盜竊罪量刑標準應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狀況,新解釋做出適當調整。
對於「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等情節惡劣行為,解釋加大打擊力度。孫軍工稱,這些行為主觀惡性大,客觀危害大,定罪數額標準可以降低,其中盜竊「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解釋規定標準的50%認定。
解釋還對「扒竊」行為做出界定,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運輸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應當認定為「扒竊」,不要求必須盜竊貼身攜帶的財物才構成犯罪。
偷拿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解釋規定一般可不認為是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酌情從寬。(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