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盜竊罪適用緩刑嗎
盜竊罪適用緩刑嗎盜竊罪是可以判緩刑的,但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如被判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滿十八周歲等,被判處緩刑,附加刑仍需執行,否則不能適用緩刑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第七十二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綜上所述可知盜竊罪是可以適用緩刑的,但需要一定的條件。
盜竊罪——職務侵佔罪與盜竊罪的區別是什麼
職務侵佔罪與盜竊罪的區別是什麼職務侵佔罪與盜竊罪都是侵犯財產類型的案件,都是規定在刑法第二編分則第五章的侵犯財產罪罪名下,可見二者都是侵犯財產類型的罪名。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所謂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所謂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司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從犯罪的構成要件看:1.主體上,職務侵佔罪要求的是特殊主體,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而盜竊罪所要求的是一般主體。即一般主體是指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只有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才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職務侵佔罪所指的主體,利用職務這一特殊主體構成,是兩罪最明顯的區別之一。2.客體上,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不僅侵犯了公司、企業和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同時又侵犯了公司、企業法人的所有權。而盜竊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因此,兩罪對所侵犯的對象是自己持有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還是公私財物,這是職務侵佔罪與盜竊罪所侵犯的客體的區別,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客體從範圍上來說是要小於盜竊罪所侵犯的客體範圍。3.客觀方面上,職務侵佔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公司董事、監事、職工或其他企業的職工,利用「職務或工作上」的便利,侵佔本公司、企業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但職務侵佔罪之「侵佔」有其特殊的含義,它是指利用職務或工作上的便利,將自己本來「合法持有」但無權所有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非法地據為己有或者為第三人所有的行為。而盜竊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用秘密竊取的方法佔有公私財物,所侵佔的公司財務的範圍比較大,可以是自己親屬的,也可以是其他人的。兩罪雖然在主觀方面都有非法佔有財物的目的,但客觀方面,前者行為為「侵佔」,「利用職務或工作上的便利」處分「行為人持有的財物」。後者的行為為「秘密竊取」。在實施犯罪方面,兩者的手段、方法不同,也就是兩者所侵犯的客觀方面不同。因此,職務侵佔罪與盜竊罪,在犯罪主體,犯罪客體,與客觀方面上,都有所不同。盜竊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人,職務侵佔罪的犯罪主體是公司的管理人員及其他職工。
盜竊罪——盜竊罪最新的司法解釋是怎樣的
盜竊罪最新的司法解釋是怎樣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依法懲治盜竊犯罪活動,保護公私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第一條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34;、&34;、&3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運輸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34;、&34;、&34;,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第二條盜竊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34;的標準可以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一)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二)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三)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四)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五)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六)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七)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八)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的。第三條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34;。非法進入供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盜竊的,應當認定為&34;。攜帶槍枝、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盜竊,或者為了實施違法犯罪攜帶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盜竊的,應當認定為&34;。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運輸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應當認定為&34;。第四條盜竊的數額,按照下列方法認定:(一)被盜財物有有效價格證明的,根據有效價格證明認定;無有效價格證明,或者根據價格證明認定盜竊數額明顯不合理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託估價機構估價;(二)盜竊外幣的,按照盜竊時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未公布匯率中間價的外幣,按照盜竊時境內銀行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或者該貨幣在境內銀行、國際外匯市場對美元匯率,與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進行套算;(三)盜竊電力、燃氣、自來水等財物,盜竊數量能夠查實的,按照查實的數量計算盜竊數額;盜竊數量無法查實的,以盜竊前六個月月均正常用量減去盜竊後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盜竊數額;盜竊前正常使用不足六個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間的月均用量減去盜竊後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盜竊數額;(四)明知是盜接他人通信線路、複製他人電信碼號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戶為其支付的費用認定盜竊數額;無法直接確認的,以合法用戶的電信設備、設施被盜接、複製後的月繳費額減去被盜接、複製前六個月的月均電話費推算盜竊數額;合法用戶使用電信設備、設施不足六個月的,按照實際使用的月均電話費推算盜竊數額;(五)盜接他人通信線路、複製他人電信碼號出售的,按照銷贓數額認定盜竊數額。盜竊行為給失主造成的損失大於盜竊數額的,損失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第五條盜竊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的,按照下列方法認定盜竊數額:(一)盜竊不記名、不掛失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的,應當按票面數額和盜竊時應得的孳息、獎金或者獎品等可得收益一併計算盜竊數額;(二)盜竊記名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已經兌現的,按照兌現部分的財物價值計算盜竊數額;沒有兌現,但失主無法通過掛失、補領、補辦手續等方式避免損失的,按照給失主造成的實際損失計算盜竊數額。第六條盜竊公私財物,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數額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34;、&34;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34;或者&34;。第七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必要時,由有關部門予以行政處罰:(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二)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三)被害人諒解的;(四)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第八條偷拿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可以不認為是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酌情從寬。第九條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三級文物、二級以上文物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34;、&34;、&34;。盜竊多件不同等級國有館藏文物的,三件同級文物可以視為一件高一級文物。盜竊民間收藏的文物的,根據本解釋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認定盜竊數額。第十條偷開他人機動車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一)偷開機動車,導致車輛丟失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二)為盜竊其他財物,偷開機動車作為犯罪工具使用後非法佔有車輛,或者將車輛遺棄導致丟失的,被盜車輛的價值計入盜竊數額;(三)為實施其他犯罪,偷開機動車作為犯罪工具使用後非法佔有車輛,或者將車輛遺棄導致丟失的,以盜竊罪和其他犯罪數罪併罰;將車輛送回未造成丟失的,按照其所實施的其他犯罪從重處罰。第十一條盜竊公私財物並造成財物損毀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一)採用破壞性手段盜竊公私財物,造成其他財物損毀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同時構成盜竊罪和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從重處罰;(二)實施盜竊犯罪後,為掩蓋罪行或者報復等,故意毀壞其他財物構成犯罪的,以盜竊罪和構成的其他犯罪數罪併罰;(三)盜竊行為未構成犯罪,但損毀財物構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處罰。第十二條盜竊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盜竊目標的;(二)以珍貴文物為盜竊目標的;(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盜竊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盜竊罪既遂處罰。第十三條單位組織、指使盜竊,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及本解釋有關規定的,以盜竊罪追究組織者、指使者、直接實施者的刑事責任。第十四條因犯盜竊罪,依法判處罰金刑的,應當在一千元以上盜竊數額的二倍以下判處罰金;沒有盜竊數額或者盜竊數額無法計算的,應當在一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判處罰金。第十五條本解釋發布實施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4號)同時廢止;之前發布的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盜竊罪——盜竊罪無罪辯護詞怎麼寫
盜竊罪無罪辯護詞怎麼寫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我叫XXX,是本案被告人XXX的辯護人。辯護人接受指派後依法多次會見了被告人XXX,詳細地查閱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對案情有了比較全面、客觀的了解。辯護人結合今天的庭審情況,根據質證證據證明的事實與相關法律規定發表如下辯護意見,供法庭審理時參考:一、據以定案的單個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二、單個證據與事實之間必須存在客觀聯繫,而且具有相當的證明力。所謂證據充分、確實,是指案件的證明對象都有相應的證據證明其真實可靠,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這就必然要求:一、所有證明對象都依法收集到相應的證據;二、證明對象都有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並且能夠排除合理懷疑,從而達到確然的程度。詳細查閱案卷,就不難發現本案疑點重重,實難定案。首先,被告人甘某某不管是在公安的詢問中、檢察機關的提審中還是剛才的庭審中都從未承認過自己盜竊,而對自己在文理學院南山校區籃球場出現的原因有合理解釋:去打籃球的。這一點,從金某某、陳某某的筆錄中也可以得到印證。其次,被告人甘某某也未承認自己曾經在丁某某店內出賣過手機。其次,從被害人洪某某、金某某的陳述中可以看出,案發當日,他們均未報案,尤其是金某某,表明是聽老師說小偷被抓住了,才到公安機關報案的。如果說報案時間滯後不能說明問題,那麼我們就來說說被盜的手機。洪某某被盜一隻三星手機,而我們知道,手機的串號也就是十五位IMEI碼應該是清楚的,明確的,唯一的。我們來看,本案中出現三星手機的串號的地方,除了丁某某筆錄及收購手機登記資料中記錄未作修改之外,其他地方如洪某某、王某某筆錄、接受證據清單、發還清單等處幾乎都有塗改。這難免令人不解,被盜手機到底是一隻串號複雜到什麼樣的三星手機?丁某某收購來的那隻手機是否就是紅雙吉丟的那隻?而金-北的報案筆錄中,未提供手機串號、發票,至今也未找到被盜手機。因此,金-北手機被盜一事都很難認定證據充分,更何況還要推斷此事系被告人所為,實難令人信服。另外,二名被害人懷疑被告人甘某某盜竊手機的直接理由是:甘某某不是他們的同學。或許,就因為甘某某不是他們的同學,才無法融入他們的球賽,但不是同學而在籃球架下看打球,就能直接推理出甘某某就是小偷嗎?再次,證人顧某某、陳某某的證人證言明確表示,自己同學的手機被人偷走了,但只是懷疑當時在現場的被告人甘某某偷的,沒有親眼看見甘某某偷。因此,二人的證言僅能證明洪某某、金某某分別有手機被盜,而被盜時間段內,甘某某在現場出現過。另一名犯罪嫌疑人付某某的證人筆錄直接指控到自己看到被告人甘某某二次行竊:2013年11月26日那天,他自己也去了xx學院南山校區籃球場上物色目標準備偷竊,恰巧看到被告人甘XX偷了一隻蘋果4S手機,這個事實並未查證屬實;11月27日自己又去了文理學院南山校區籃球場,又恰巧看到被告人甘某某偷了一隻手機,什麼牌子的不清楚。儘管筆錄中未問到付-哲在11月27日到籃球場去幹什麼的,但結合付-哲所涉案件及其自己承認前一天也是去該地點欲偷手機的,不難看出,在該處伺機盜竊手機的嫌疑人並非僅是甘某某一人,至少不能排除系他人作案的可能性。還有,付某某於2013年11月29日因盜竊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而在12月3日對本案辦案人員表示要檢舉揭發甘某某盜竊犯罪。對付某某來說,自己的指控,一方面可以將自己可能涉嫌的盜竊犯罪轉移到他人身上,從而減小自己的作案嫌疑,另一方面也可以使自己有檢舉揭發的良好表現,給辦案人員留下了積極、配合較好的印象。因此,無論哪方面講,付某某的證言對他自己有百利而無一害。所以,辯護人表示懷疑付某某證言的真實性,是否應當排除,還請審判庭審查。最後,是丁某某和王某某的證人證言及收購手機登記資料。丁某某、王某某是夫妻關係,王某某指證甘某某於2013年11月28日左右下午,到店裡來賣了一隻三星手機,那麼,我們結合他們的筆錄來看一下王某某提供的被告人甘某某賣手機情況的記錄單,至少存在二個疑點:疑點一,此記錄單自成一體,無法反映出當天其他手機的買賣信息,丁某某也承認,此記錄單是留了個心眼補寫的,那麼此份記錄單倒底是丁某某寫的,還是王某某寫的?按照丁某某第二次筆錄所講,此份記錄單應該是丁某某寫的,那麼王某某的證言中重要內容與事實不符,其證言真實性顯然不足。疑點二,記錄單上登記的光頭輝的身份信息,地址是:安徽省銅陵市郊區普濟圩四分場xx小區x棟x號。根據被告人甘某某陳述,他與丁某某是朋友關係,認識了很多年,但是自己從來都沒有拿出身份證讓丁某某或丁某某店中的其他人登記過,最重要的是,甘某某的身份證上的記載地址應該是: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山區普濟圩農場四分場二隊7棟。王某某筆錄中講的地址又變成了:安徽省銅陵市郊區普濟圩四分場桂花小區。至此,關於甘某某的戶籍地址,已經出現三個地址,記錄單的地址與公安機關提供的戶籍信息所載地址一致,可見記錄單上的具體信息來源就是公安機關的戶籍信息,因此,辯護人十分懷疑此份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懷疑是因為本案據以定罪的證據不足,而有人指導丁某某事後故意炮製出來的,也應當予以排除。綜上所述,根據控方所提交的證據,目前僅能推斷出洪某某於2013年11月27日在文理學院南山校區籃球場被盜三星手機一隻;金-北於2013年11月29日在同樣地點可能被盜蘋果手機一隻;甘某某均出現在現場。據此指控甘某某犯盜竊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我國《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根據罪刑法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和疑罪從無的刑事法律原則及其他有關刑事證據的規定,辯護人請求法庭在公正調查、質證的基礎上進行判決,依法宣告被告人甘某某無罪。
盜竊罪——盜竊未遂怎麼判刑
盜竊未遂怎麼判刑盜竊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盜竊目標的;2、以珍貴文物為盜竊目標的;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盜竊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盜竊罪既遂處罰。上述規定與刑法規定相一致,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具體體現。盜竊犯罪是侵財性犯罪,其社會危害性主要通過竊取財物的數額體現出來。對於盜竊未遂,儘管沒有實際竊取到財物,但如果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盜竊目標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仍然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犯罪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是法律法規對盜竊未遂的處罰進行了更詳細的規定。這也意味著在很大程度上,盜竊未遂受到的處罰不會比盜竊既遂輕。如果您的情況符合上文的介紹,我們建議您委託專業刑事辯護律師。這時候,只有熟悉司法程序的律師能幫您。在實際中,對盜竊未遂的處罰是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這是有相關的法律依據的。
盜竊罪——盜竊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盜竊罪立案標準是什麼?對於盜竊罪的立案標準,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有相關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因此,盜竊罪的立案標準就是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二、具體盜竊多少會被立案?(一)公安部1992年下發的《公安部關於修改盜竊案件立案統計辦法的通知》對立案標準的規定:公安機關凡接到報警的盜竊案件,不論盜竊財物數額多少,均應受理、登記並認真查處。其中達到當地規定的盜竊犯罪數額標準的,立為刑事案件;撬門破窗人室盜竊的,扒竊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攜帶兇器盜竊的,不論盜竊財物數額多少,均立為刑事案件;明顯是慣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雖未達到規定的數額標準但情節或者後果比較嚴重的,也立為刑事案件;其餘作為治安案件查處,經過工作發現構成刑事案件的,應及時立為刑事案件。盜竊數額在2000元以上的,或雖不足2000元但情節或後果嚴重的,立為重大案件;盜竊數額在20000元以上的,或雖不足20000元但情節或者後果特別嚴重的,立為特大案件。個人詐騙和搶奪公私財物的案件,參照上述立案標準執行。(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98年下發的《關於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對一般、重大、特大盜竊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1、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為起點。2、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五千元至二萬元為起點。3、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三萬元至十萬元為起點。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盜竊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分別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備案。
盜竊罪——入室盜竊罪量刑標準
入戶盜竊罪量刑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具體量刑規定: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數額較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是指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以及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此外,《解釋》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一)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二)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三)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四)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五)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六)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七)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八)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的。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犯本罪,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根據《解釋》,是指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以及盜竊國有館藏三級文物。其他嚴重情節,根據《解釋》規定,是指:(一)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二)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三)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四)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五)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六)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七)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八)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的;以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數額達到本解釋規定的「數額巨大」百分之五十的情節。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犯本罪,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根據《解釋》是指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以及盜竊國有館藏二級以上文物。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根據《解釋》規定,(一)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二)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三)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四)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五)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六)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七)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八)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的;以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數額達到本解釋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盜竊罪——盜竊罪判幾年
一、盜竊數額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標準:1000元以上不滿2500元的,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個月或單處罰金;2500元以上不滿4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滿7000元的,處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滿10000元的,處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二、盜竊數額巨大,法定刑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標準:10000元以上不滿17000元的,處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17000元以上不滿24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24000元以上不滿31000元的,處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31000元以上不滿38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38000元以上不滿45000元的,處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45000以上不滿52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52000元以上不滿60000元的,處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年。三、盜竊數額特別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無期徒刑的量刑標準:60000元以上不滿78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78000元以上不滿96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96000元以上不滿114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114000元以上不滿132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132000元以上不滿150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150000元以上的處無期徒刑。盜竊數額(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一般可以300-500元為起點;少數經濟發展較快的地區,可以600元為起點。(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一般可以3000-5000元為起點;少數經濟發展較快的地區,可以6000元為起點。(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一般可以20000-30000元為起點;少數經濟發展較快的地區,可以40000元為起點。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參照上列數額,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四)鐵路運輸過程中發生的盜竊案件,盜竊「數額較大」以400元為起點;「數額巨大」以4000元為起點;「數額特別巨大」以30000元為起點。實踐中,關於盜竊犯罪的量刑標準其實都是統一的,只不過由於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同,就會導致不同的地區在對盜竊犯罪進行處罰是依據的數額標準不同。
盜竊罪——盜竊罪的量刑標準具體內容是什麼
盜竊罪的量刑標準具體內容是什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第二百六十五條【盜竊罪】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複製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複製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34;、&34;、&3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運輸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34;、&34;、&34;,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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