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況下,物業服務公司收取業主物業費,是依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
物業服務合同一般是集體合同,分兩種情況:
一種是,新的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由開發商指定的或者委託的物業服務公司提供前期物業服務。開發商跟每一戶業主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一般都會有約定。
另一種是,小區依法成立業主委員會以後,業主委員會聘請新的物業服務公司並籤訂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對物業服務的費用以及物業服務的要求或者說服務質量,一般會作出約定。
這個就是物業服務企業收取物業服務費的最直接依據。如果要提出抗辯的,也應該從物業服務合同裡面尋找依據,也就是看物業服務企業是否有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義務。
題主認為物業服務企業極其不作為,根據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原則,題主對此需要承擔舉證的責任,如果舉證不能,那就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也就是所主張的事實將不能得到法律的認定。
物業服務合同不是一對一的合同,通常是業委會代表全體業主跟物業服務企業籤訂的集體合同,帶有集體合同性質。
實踐中,如果只是少部分業主提出異議,大部分業主特別是業主委員會都有異議的情況下,少部分業主僅以服務企業不作為作為不交物業費的抗辯理由,一般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師函本身沒有強制的效力,實質上還是一個通知或者告知的性質。但是,一般能夠出具律師函,說明物業公司已經委託好律師準備提起訴訟,因此,業主需要慎重的對待。
如果收到法院的應訴通知,說明案件已經由法院受理,物業公司正式啟動了訴訟程序。
不管是收到律師函還是應訴通知,都應該積極對待,積極的跟物業服務公司進行溝通,一般情況下,通過溝通和解的方式,物業服務公司都會做出一定的讓步。
如果是協商不了,由法院判決的話,有可能會出現既要繳納物業服務費本金,還需要按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支付逾期違約金的風險。這個是需要權衡的。
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服務以及收取服務費的依據就是物業服務合同。
因此,從本質上來說,物業服務公司與業主之間就是一個服務合同關係。只是業主一方是一個集體,而不是個人,通常由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主張合同權利。
因此,如果大部分人的對物業服務公司不滿意,可以由業主委員會出面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甚至解聘物業服務企業,另外聘請其他物業服務公司。
如果大部分業主(一般要求三分之二以上)認為業主委員會不履行應盡職責,消極不作為,或者不能夠代表業主利益,也可以通過民主程序罷免、重組業委會。
以上意見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