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閉幕式上,常委會組成人員以124票贊成、7票反對、24票棄權,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草案。民促法修法通過,民辦教育分類管理有法可依,這是中國民辦教育發展歷程上的一件大事。在民辦教育界一片關注之際,新華網和《人民政協報》分別刊發了我校董事長黃藤的署名文章《教育·聲音:寫在<民辦教育促進法>修訂通過之際》和《擁護之餘的思考和企盼》,原文如下:
教育·聲音:寫在《民辦教育促進法》修訂通過之際
新華網北京11月9日電 備受矚目的《民辦教育促進法》(修訂)於2016年11月7日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通過。這是我國民辦教育發展史上的具有劃時代意義的大事,我國民辦教育從此翻開了新的一頁。
2002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是全國人大通過的第一部關於民辦教育的法律,是中國民辦教育發展史上的一個裡程碑,標誌著我國民辦教育事業開始走上法制化軌道。《民辦教育促進法》(簡稱「民促法」)頒布實施14年來,我國民辦教育從小到大,由弱到強,在法制化和規範化的軌道上取得了飛速的發展。根據教育部《2015年全國教育事業發展統計公報》統計顯示,截至2015年,全國共有各級各類民辦學校16.27萬所,各類民辦教育在校生達4570.42萬人。隨著我國民辦教育的辦學質量不斷提高,辦學特色日益凸顯,我國民辦教育已經由公辦教育的「重要補充」,發展成為廣大家長和學生的「重要選擇」,是推動中國教育改革發展的重要力量,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為社會培養了大批優秀人才。
經過了十多年的大發展大繁榮,我國民辦教育發展走到了一個新的路口,面臨著新的抉擇。為了鼓勵民辦教育的發展,2002年通過的《民促法》根據當時的國情對民辦學校舉辦者做出規定,允許取得「合理回報」。但是,由於《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規定的「任何人或組織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辦學校」,民辦教育舉辦者無法在營利性教育上取得真正的突破。2015年12月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了修改《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決定。上位法的修訂為《民促法》的修訂鋪平了道路。
「分類管理」是此次《民促法》修訂的核心。新修訂的《民促法》明確規定,將民辦教育劃分為營利性和非營利性兩大類,實行分類管理,同時明確提出了政府對非營利性和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多種方式予以扶持,包括購買服務、助學貸款、獎助學金和出租、轉讓閒置的國有資產等措施。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可以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優惠和土地政策。分類管理為民辦教育公益化、社會化辦學指明了方向,同時也消除了政府支持民辦教育的主要障礙。選擇非營利性辦學後,政府的支持為學校長期穩定發展的提供了堅強後盾和保障,辦學者可以集中精力提高辦學質量,積極創新人才培養模式,努力探索特色辦學。
一大批堅持非營利辦學的舉辦者推動了民辦教育的分類改革。早在2013年12月,由吉林華僑外國語大學、西安外事學院等26所具有很好辦學基礎的民辦高校發起成立了非營利性民辦高校聯盟,明確提出了公益化、社會化和非營利性辦學宗旨和目標。聯盟高校共同向全社會鄭重承諾:堅持公益性和非營利性辦學,不謀求任何經濟回報,辦學經費全部用於所在高校建設與發展。截至2015年,非營利性民辦高校聯盟已經擴展到74家。在政府部門指導和民間力量推動下,公益性辦學越來越多地得到了社會的認可和讚賞。
新修訂的《民促法》也對營利性辦學做出了明確規定,允許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效益,學校的辦學結餘可以依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分配。新規定為營利性民辦教育市場化發展提供了法律依據,也是順應教育產業國際化的新舉措。
《民促法》的修訂,不僅關係到民辦教育的發展,同時也關係到數千萬學生的切身利益,更關係到我國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我們對修訂通過新的《民促法》表示衷心的歡迎和擁護。我們希望各級政府在貫徹落實新《民促法》的過程中,既要鼓勵更多的社會力量投入到非營利性民辦教育發展事業中來;同時也保護營利性民辦教育舉辦者的積極性,促進各類民辦教育健康發展。
隨著新修訂《民促法》的頒布實施,我國民辦教育發展將會迎來新的機遇。我們相信,針對社會上廣為關注的各種問題也將會在實踐中得到解決,就像新中國成立之初要解決舊中國體制問題、改革開放之初要解決計劃經濟年代的體制一樣。民辦教育有著天然的良好發展基因,只要我們堅持正確的辦學方向,新的《民促法》必將為我國民辦教育高速發展插上翅膀,我國民辦教育發展事業必將迎來一個新的春天。(西安外事學院董事長 黃藤)
擁護之餘的思考和企盼
黃藤
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法通過,作為一個民辦教育的創業者和教育科學研究者,由衷擁護這個修法決定,心情之興奮大抵與2002年12月28日得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一樣。如果說2002年的激動是因為國家立法賦予了民辦教育以「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那麼今天的高興是國家又為民辦學校「確立分類管理的法律依據」。
馬克思認為,「法律應該以社會為基礎」;他又說,「它們(法的關係)根源於物質的生活關係」。於是,興奮之餘,我在想,馬克思的教導是要我們懂得,全國人大制定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修訂決定,本質上是要反映並能規範和引導民辦教育內部及其與外部社會的經濟關係。因此,在我看來,此次修法意味著現存的民辦學校可能要向草創以來粗放的發展階段相揖而別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在總結改革開放「重要經驗」部分指出,要「加強頂層設計和摸著石頭過河相結合」。今天民促法修訂,既是中央有關民辦教育改革發展頂層意志的體現,又是民辦教育摸石頭過河發展階段的基本終結。
此次修訂決定了義務教育階段不能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政府考慮和闡述的理由是充分的。眾所周知,非營利機構是西方發達國家近百年間特別是二次大戰後興起和發展起來的,「往往由公、私部門捐贈來獲得經費」的「政府以外的為實現社會公益的組織」。顧名思義,不僅不以營利為目的,而且要受更多的明文法律的約束,而其誕生的根本原因是那些私人大財團為了逃避國家稅收抑或公益目的而捐資成立的。我國民辦教育機構是獨具中國特色的經濟構成和成長道路,迄於今,充其量也不足30年歷史。鑑於我國民間資本巨頭數量及規模尚欠、非營利文化還沒有成熟,要鼓勵非營利教育機構的發展恐怕要在相關配套法的修訂完善、捐贈文化的倡導等方面全方位著力。
為了與來自人民群眾教育需求多樣性相匹配,企盼在之後實施細則、配套措施制訂過程中,充分激發民辦教育的積極性,落實2010年頒布實施的《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中關於「民辦教育是教育事業發展的重要增長點和促進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的大目標。
(作者系中國民辦教育協會副會長、西安外事學院董事長)
西安外事學院官方微信運營團隊
qq交流群:104900951
投稿:xinwen88751295@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