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習近平總書記在《之江新語》「努力打造信用浙江」一文中提到「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企業無信,則難求發展;社會無信,則人人自危;政府無信,則權威不立」。新形式下的醫保基金監管,需要不斷轉變監管理念,不斷創新監管模式,要求醫保人當好基金安全和生命健康的「雙守門人」,切實為醫保基金監管保駕護航。
根據浙江省醫療保障局9月30日下發的《浙江省醫療保障信用管理辦法(試行)》(浙醫保發〔2020〕21號)文件精神,結合前期試點運行經驗,決定對《紹興市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紹市醫保〔2020〕39 號)《紹興市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信用記分操作細則(試行)》(紹市醫保〔2020〕40號)有關內容進行修改(以下簡稱「通知」)。
二、政策依據
《浙江省醫療保障信用管理辦法(試行)》(浙醫保發〔2020〕21號)
三、起草過程
《通知》起草初期,多次召開醫保監管人員座談會,進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起草完畢後,於11月25日至12月3日,在政府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未收到修改意見。12月3日由我局辦公室(政策法規處)進行合法性審查,12月8日由本局主要負責人籤署。
四、重點說明
《通知》主要修改情況如下:
(一)根據《浙江省醫療保障信用管理辦法(試行)》(浙醫保發〔2020〕21號)第十五條,《通知》明確了黑名單(嚴重失信名單)的評定標準。
(二)根據《浙江省醫療保障信用管理辦法(試行)》(浙醫保發〔2020〕21號)第二十九條,《通知》明確了「紅黑名單」的有效期。
(三)根據《浙江省醫療保障信用管理辦法(試行)》(浙醫保發〔2020〕21號)文件精神,結合運行情況明確了《信用指標評分標準》的修改內容。
五、解讀機關和聯繫方式
本辦法由紹興市醫保局負責解讀,具體聯繫方式如下:
解讀機關:紹興市醫療保障局
解讀人員:裘凱音(市醫保局黨組書記、局長)、李攀攀
聯繫電話:89115813。
編輯:韓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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