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工傷事故後要確定怎樣賠償,就需要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而有些勞動者受工傷後,與用人單位私下協商問題,並且籤訂了賠償協議,那麼工傷沒鑑定私了欠條有沒有效?
下面由李家有律師進行解答:
一、工傷沒鑑定私了欠條有效嗎(《民法總則》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工傷私了籤下的欠條是當事人自願籤訂,並且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欠條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工傷勞動能力鑑定流程怎麼走
1、提出申請:
凡因工、因病需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的職工,用人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組織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鑑定,以書面形式向勞動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填寫《勞動鑑定申請表》。企業不提出申請的,職工及其親屬可以申請,勞動鑑定委員會不得拒絕。
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所提交的材料不因申請主體不同而有所區別。
應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工傷認定決定書(或工傷證),工傷診斷證明,以及醫院記載的有關負傷職工的病情、病史、治療情況等資料(包括有關的放射材料)。
2、進行審查:
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受理勞動鑑定的日常工作。勞動鑑定辦公室工作人員接到勞動鑑定申報後,應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1)申請的事項是否屬於勞動鑑定的內容;
(2)申請的勞動鑑定是否屬於本鑑定委員會受理;
(3)申請書及有關材料是否齊備並符合要求;
對申請書不明確,有關材料不齊備的,應指導申請人予以補充。
3、鑑定程序:
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經審查決定受理的申請,可以根據鑑定情況,選擇以下程序:
(1)將申請書及報送材料分類、分科整理、登記;
(2)通知用人單位和被鑑定人有關鑑定事宜。(如:鑑定的時間、地點、注意事項等),並組織協調鑑定工作;
(3)指定勞動鑑定醫院、聘用勞動鑑定專家組成技術鑑定組;
(4)勞動鑑定醫院指定合格的醫生根據被鑑定人受傷的部位或病情進行檢查,寫出診斷報告;鑑定專家組對被鑑定人及材料進行技術鑑定並寫出鑑定意見;
(5)勞動鑑定委員會依據國家標準、勞動法規及鑑定意見作出鑑定結論。
4、鑑定迴避:
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人員及勞動鑑定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及被鑑定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其迴避:
(1)是用人單位法定代表或主要負責人、被鑑定人的近親屬;
(2)與被鑑定人及用人單位有利害關係的;
(3)與被鑑定人及用人單位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作出鑑定結論的。
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人員的迴避由勞動鑑定委員會主任決定;勞動鑑定專家的迴避由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人決定。
勞動鑑定委員會主任及辦公室負責人對迴避申請應七日內作出決定,並以口頭或書面方式通知用人單位和被鑑定人。
5、鑑定結論:
(1)勞動鑑定委員會依據國家標準、勞動法規及鑑定意見作出鑑定結論。
(2)用人單位或被鑑定人對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勞動鑑定委員會申請複查;對複查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勞動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複查鑑定的最終結論由省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
(3)各級勞動鑑定委員會主任對本委員會已經作出的鑑定結論,發現確有錯誤,需重新鑑定的,應 提交鑑定委員會決定是否重新鑑定。決定重新鑑定的,由鑑定委員會決定撤銷原鑑定結論。鑑定決定書由鑑定委員會主任署名,加蓋鑑定委員會印章。鑑定委員會宣 布原鑑定結論無效後,應從宣布無效之日起七日內另行組成專家組重新進行鑑定,新鑑定結論自專家組組成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鑑定結論作出後,應按規定送達, 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註明收到日期,籤名或蓋章。
三、最新資訊(《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就工傷賠償問題私下協商處理,如果處理結果是雙方自願的,並且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籤的欠條具有法律效力。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點擊下方了解更多進行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