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高鐵霸座不文明行為說不!法律會如何懲戒這些行為?

2020-08-19 話說三秦

隨著我國越來越多的地方開通了高鐵,對於大家來說,出行越來越便利。截至2019年底我國高鐵營業裡程已開通3.5萬公裡,居世界第一。乾淨整潔車輛也帶給旅客們好的心情,同時也大大縮短了我們出行的時間。


越來越多的乘客們享受了高鐵的便利,但一些不文明的乘車行為,甚至是違法的行為層出不窮,也反映出了一些乘客素質的低下。

比較突出的高鐵」霸座「行為一直令人頭疼,因法律對於霸座行為沒有明確的懲罰措施,所以也是整治的難題。

8月8日,由蘭州開往上海虹橋的G3182次列車上,一位男子徐某從天水南站開車後始終霸佔他人座位,拒不離開。該男子不僅口出狂言「我就坐這兒不想動了」,面對乘務員和乘警的勸離時竟破口大罵。隨後,乘警向西安北站派出所報警,經調查取證後,西安鐵警依法對違法嫌疑人徐某行政拘留五日。

關於「高鐵霸座」行為到底該如何處罰?

2018年8月21日當事男子孫赫霸佔某女乘客高鐵列車座位的事件。該事件發生於從濟南開往北京的G334次列車上。孫赫在女乘客上車前,先坐在了屬於女乘客的座位上,女乘客上車後,繼續「霸座」,並拒絕與乘務人員的溝通,稱「無法起身,不能歸還座位」。經列車長和乘警勸說無果後,被佔座女乘客被安排到商務車廂。

2018年8月24日,中國鐵路濟南局集團公司表示,孫某被處治安罰款200元,並在一定期限內被限制購票乘坐火車。


2018年9月19日,在從永州至深圳的G6078次列車上,女乘客周某因「霸座」行為受到關注,該女乘客的座位靠過道,但卻霸佔了旁邊靠窗的位置。被霸佔座位的乘客投訴後,列車工作人員勸解「霸座」乘客無果。最終,周某因「擾亂公共運輸工具上的秩序」,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被處以罰款200元,並被鐵路部門限制180天內不能購買火車票、乘坐火車。

一些高鐵霸座行為,經勸阻無效,又沒有對乘務人員進行人身攻擊,這類人就沒有辦法處理了嗎?別急!看看《民法典》是這麼規定的。

《民法典》815條明確規定: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820條明確規定:承運人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運輸旅客。

此前發生的「高鐵旅客霸座」事件,鐵路局稱霸座的行為屬於道德問題,不構成違法行為。但在《民法典》頒布後,這類行為不僅屬於道德問題,更直接違反《民法典》規定,這對於杜絕此類現象發生具有極大的制止作用。

同時,《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運輸工具上的秩序的,應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乘坐高鐵等對號入座的交通工具,應自覺地對號入座,不應霸佔他人座位而圖自己一時之樂。如今,霸座行為已是有法可依,拒不服從勸阻的行為已經涉嫌違法,希望大家出行能夠嚴格自律,切勿霸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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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霸座、霸座、霸座……事情雖小,影響卻不小,總是能牽動你我的神經,未來你我都可能會成為「霸座者」霸凌行為的被害者。被霸凌行為侵犯了我們的權益。我們如何拿出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的利益?這次「反霸座」條款的出臺,明確了車廂座位的法律底線,給執法部門日後處理霸座行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此處與之前《合同法》第294條「旅客應當持有效客票乘運」的簡單規定不同,增加了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座位號乘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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