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高鐵「霸座」事件層出不窮,屢登網絡熱搜。
針對一些旅客「買短乘長」、「霸座」、「霸鋪」等行為,《民法典》細化了客運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對幹擾運輸秩序和危害運輸安全的行為予以了規範,有利於增加霸座者的違法成本,也為承運人處理霸座行為、拒絕運輸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撐。
《民法典》第815條規定,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民法典》第819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嚴格履行安全運輸義務,及時告知旅客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旅客對承運人為安全運輸所作的合理安排應當積極協助和配合。
「霸座」不僅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為,更是一種違法行為。在乘客購票成功的那一刻起,乘客與承運人之間的客運合同就已經生效,「對號入座」是乘客應履行的合同義務,霸座者不按約定乘坐,即違反了合同約定,承運人有權以「違約」追究霸座人責任。
(看看新聞Knews記者:李翔 趙禕韞 編輯:小真)